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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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

公务用枪日常管理制度

一、枪支管理责任制度

(一)公务用枪配枪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枪支管理第一责任人。

承担本单位枪支管理制度建立、检查、落实、设施完善、隐患整改的全面责任。

(二)公务用枪配枪单位枪支管理专干,担负日常枪支管理工作,进行枪支领退登记作业;较大的单位要指定专门部门全面承担枪支管理工作,根据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意见开展工作。

(三)要挑选政治素质高、业务素质好的人员担任枪支管理专干,并保持这支队伍的相对稳定,单位枪支管理专干的配备或更换必须由同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备案。

金融系统守护押运单位枪支管理专干应具备的条件:

中共党员,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副科(股)级以上级别;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经省公安厅治安处培训,考试合格。

二、配枪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一)配枪人员基本条件:

1、符合《公务用枪配备标准》中规定的,确有必要使用枪支且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的在编在岗人员;

2、经过枪支管理培训,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使用枪支管理规定;

3、经过枪支使用、保养训练,熟练配备的枪支性能。

年度射击、保养技能考核合格;

4、在应配枪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5、依法取得《公务用枪持枪证》。

(二)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配备公务用枪资格:

1、离开配备公务用枪岗位的;

2、因刑事犯罪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受到查处的;

3、丧失依法、安全使用枪支行为能力的;

4、不再符合配备公务用枪范围、标准的;

5、其他不宜配备公务用枪的情形。

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被取消配枪或离开原《公务用枪持枪证》限定单位、部门的,其公务用枪应立即予以收回,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注销枪支管理证件手续。

其后,调动管理部门方能办理调动事宜。

(三)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成建制的撤销,其公务用枪应立即予以收回,并在十五日内办理注销枪支管理证件手续。

三、枪支业务学习考核制度

(一)公务用枪配枪单位要建立、执行枪支业务学习考核制度;

(二)凡是上级下发的枪支管理文件、通报均要学习登记;

(三)每月枪支管理学习不得少于一次;

(四)每年进行实弹射击两次;

(五)每年进行枪支分解结合两次:

考核使用公务用枪人员对常用枪不完全分解、结合能力;被考核人要独立完成,考核成绩根据操作的熟练程度分为:

不及格、一般、良好、优秀等四类;

(六)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

四、枪支携带制度

(一)枪支一经领取,必须检验确认枪支与《公务用枪枪证》是否一致,确认枪支安全状态,确认装具牢固可靠。

(二)执行警卫和特殊侦察任务时,在确保枪支安全的情况下,可贴身灵活佩带。

(三)根据所在环境条件,采取必要的防范枪支弹药丢失、被盗、被抢的措施。

非执勤性质需要,佩带枪支在可以不暴露时,不得暴露。

(四)非因任务需要,不得携带枪支进入购物、娱乐、游览场所。

禁止携带枪支弹药探亲访友、参加宴会、饮酒、严禁随意鸣枪,或利用枪支进行打猎等非警务活动。

(五)持枪人需携带枪支的情形结束后,或者携带枪支的任务过程中有不需、不得携带枪支的情形期间,持枪人应将枪支弹药交枪支保管处集中保管,严禁将枪支弹药交给无关人员、放在家中、放在办公室文件柜、办公桌内。

外出期间,根据任务许可,请当地公安机关、武装警察部队、军事单位或者其他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临时代管。

(六)当携带的枪支将要失控时,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恢复控制状态。

(七)丢失、被盗、被抢等枪支失控情况发生时,应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本人所在单位。

(八)禁止携枪乘坐民航飞机、禁止携枪进入北京市。

五、使用枪支报告制度

公务用枪配枪单位要建立、执行《使用枪支报告制度》并建立《使用枪支、警械情况登记簿》,详细写明枪支使用过程中丢失、损坏、鸣枪、违反规定使用等情况。

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定性,以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规范枪支的使用,也作为补充子弹的依据。

六、枪支保管制度

根据《枪支管理法》,公务用枪配枪单位枪支保管制度有三条原则:

一是集中保管,专人负责;二是领退登记,用毕清退;三是保管设施可靠,即保管室要牢固保险,24小时有人值班,要安装铁门、铁护窗(不小于18#罗纹钢)、铁柜(省公安厅监制的专用枪柜)及入侵探测报警器,金融系统还必须安装监控系统。

(一)金融系统守护押运枪支保管制度

1、枪支弹药管理要做到安全保密,守库枪支白天要入保险柜,加锁存放,夜间守库使用,做到枪不离人。

2、押运枪支平时入库保管,押运人员执行任务时,办理领用手续,任务完毕连带《公务用枪持枪证》及时交回入库,不准个人另行存放。

除执行押运任务外,严禁以任何理由将枪支携带出外。

3、押运人员只准在执行押运任务时携带枪支,并随身携带《公务用枪持枪证》。

军警检验时先出示持枪证,检查枪支时要卸下弹匣。

4、在执行任务时,如遇危及守护目标和守库、押运人员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鸣枪警告或正当防卫外,其余不得随意鸣枪。

5、枪支领退、出入库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枪支警械领用登记台账》。

七、枪支管理检查制度

(一)枪支管理检查包括对公安机关履行枪支管理职责的检查(执法检查)、公安机关对涉及枪支的单位和个人的枪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对枪支实行年度查验(治安检查)、涉及枪支的单位对内部枪支管理情况进行的检查(内部工作检查)。

枪支年度查验三个基本要求:

1、由省公安厅统一布置,全面开展,一次完成。

2、要与枪支管理档案联动,实行枪支管理档案年度更替,保证枪支管理档案准确、有效。

3、年度查验后,及时开展对收缴、淘汰报废枪支的统一销毁处置,消除枪支保管方面的隐患。

(二)公务用枪配枪单位要建立、执行枪支管理检查制度。

要有专用检查登记簿登记检查情况和检查意见。

定期报告检查情况,及时纠正违章情况。

(三)配备枪支的基层单位,每日对携带枪支人员的枪支随身携带情况进行检查,携带枪支外出执行任务时,每次转移场地时要检查枪支随身携带情况。

(四)有枪支集中保管处的单位,每月不少于两次检查、清点枪支弹药和保管设施可靠情况。

(五)配枪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枪支勤务管理检查。

八、枪支保养制度

(一)公务用枪配枪单位要建立、执行枪支保养制度。

并按要求建立管理台账。

(二)每周五对枪支进行一次小擦。

(三)每月或实弹射击后必须对枪支进行一次全面保养、检查。

(四)被保养、检查的枪支要登记枪支型号、数量、存在问题。

漏检的枪支要登记枪号。

(五)保养检查的基本程序:

1、安全检查。

2、检查外部:

污垢、锈痕、碰伤、裂缝、变形、折断等,机件号码的一致性,准星、照门坚固性。

3、检查枪膛:

锈蚀、油污、灰尘、损伤等。

4、检查机能:

用数发教练弹装填弹匣,送入枪支,拉套筒数次,检查输弹、送弹闭锁、击发、开锁、退壳及保险机能是否正常。

九、维修制度

(一)自行处理:

故障处理方式不会影响射击精度、加快射击损耗、影响射击和保险机构可靠性的,易于修复的故障,可自行处理。

(二)不宜自行处理的,逐级送省公安厅枪械修理所修理。

费用自理。

(三)不得擅自将枪支送外单位修理;不得在修理时擅自拼装零件;不得擅自更换击针。

(四)枪支维修情况要报告枪支管理部门登记,并到枪弹痕迹管理部门重新建档。

十、淘汰报废制度

(一)淘汰枪支是指行政指令统一停止装备、使用的枪支,一般是由新(式)枪支换装下来的旧(式)枪支。

(二)报废枪支是指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使用、不能有效或安全使用的枪支,如非制式枪支和严重损坏的枪支,以及超过使用寿命不能达到射击精度要求的枪支等等。

(三)枪支淘汰报废应当与枪支的配置、配备工作密切结合,原则上先行淘汰报废,上交销毁,然后增配枪支,以保证数量的控制,特别是对以淘汰报废枪支为理由要求新增配枪,必须防止出现超量配置情况。

(四)淘汰报废枪支,特别是淘汰枪支;在销毁之前仍按在用枪支进行管理,不得自行处理,必须由公安机关处置,未及时上交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公安机关收缴、收交枪支必须同时收缴《公务用枪枪证》,注销枪支登记。

(五)淘汰报废枪支的销毁工作具体程序:

公安机关(含由当地公安机关拨给的单位)编报《销毁枪支移交清单》和待销毁枪支一并逐级交地市公安机关,由地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集中造册,上交省公安厅统一组织销毁,并报公安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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