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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管理办法

隐患排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的隐患排查管理,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能,细化工作职责、规范隐患排查工作程序,及时发现、处理矿井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创立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隐患是指系统内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

第三条 层层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管理网络和制度,并责任到人,从上到下,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控制和排查隐患的浓郁氛围,把超前防范融于安全生产全过程。

排查网络图如下: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隐患排查领导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安全副矿长担任,成员由其他副矿级领导组成。

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审定隐患排查管理办法,开展全矿隐患排查工作;

(二)为隐患排查提供必要的资源;

(三)协调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安检科,主任由科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科长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其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隐患排查管理办法;

(二)建立全矿隐患排查网络;

(三)负责全矿隐患的收集、筛选、确认、下表、复查、统计、上报工作;

(四)负责隐患排查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六条 各业务科室负责本专业、本系统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对所分管业务范围的隐患排查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七条 各基层区队负责本单位责任区域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并对各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章 隐患等级分类

第八条 按危害程度将隐患分为重大隐患、严重隐患、一般隐患和轻微隐患四个等级,具体包括:

(一)重大隐患:

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煤总字〔2005〕133号)中的十五大项66小项隐患。

2、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煤监办字〔2005〕711号)中“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所指10项。

(二)严重隐患:

《晋城煤业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所规定停产整顿的隐患。

(三)一般隐患:

《晋城煤业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现场检查处罚规定》中400元(含400元)以上隐患。

(四)轻微隐患:

《晋城煤业集团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现场检查处罚规定》中400元以下隐患。

第九条 按处理职责将隐患分为A级隐患、B级隐患、C级隐患和D级隐患四级,具体指:

(一)A级隐患:

治理难度大,由集团公司对口业务处室牵头治理的隐患;

(二)B级隐患:

治理难度较大,由矿负责治理的隐患;

(三)C级隐患:

有一定难度,由区队(车间)负责治理的隐患;

(四)D级隐患:

可以当场或当班进行整改,由班组负责治理的隐患。

第十条 按性质将隐患分为:

顶板、运输、机电、通风、瓦斯、煤尘、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共十类(隐患分类标准见附件一《重大、严重、一般、轻微隐患细则》)。

第四章 隐患来源及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隐患来源为:

(一)上级部门和矿组织的各种检查中查出的隐患;

(二)业务科室组织的各种检查中查出的隐患;

(三)各级管理人员日常深入现场查出的隐患;

(四)基层区队干部、职工自查的隐患;

(五)小班安检员当班汇报的隐患;

(六)职工举报的隐患;

(七)其它渠道检查出的隐患。

第十二条 隐患排查管理流程图如下:

第五章 隐患的收集和汇报

第十三条 上级部门和矿组织的各种检查中查出的隐患,由牵头业务部门进行收集,确认责任单位,并下发“安全质量检查三定表”(以下简称“三定表”)。

第十四条 各业务科室组织的各种检查中查出的隐患,由各业务科室确认责任单位,下“三定表”,并将发现的重大隐患、严重隐患和A、B级隐患及时向安检科信息组汇报。

第十五条 六大业务科室业务人员入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三定表”,现场填写隐患,由现场作业人员确认,上井后及时将“三定表”交安全调度台,由安检科信息组进行收集、筛选、确认责任单位,并下发“三定表”。

第十六条 基层区队干部、职工自查的隐患,填写区队隐患排查台帐,由区队组织人员进行处理,重大隐患、严重隐患和A、B级隐患及时向安检科信息组和对口业务科室汇报。

第十七条 小班安检员当班汇报的隐患,填写的当班评估表和安全隐患填写本,由安检科井下现场组收集、确认,并下发“三定表”,严重以上隐患向安检科信息组汇报,由安检科信息组按隐患级别登记建档。

第十八条 职工举报的隐患,必须及时向安检科信息组或安检科值班举报,由安检科信息组收集、确认,并下“三定表”。

第十九条 职工举报严重或重大隐患程序规定如下:

(一)发现严重或重大隐患后及时以书面形式交到安检科信息组或安检科值班室;

(二)如急需现场处理的隐患,首先用电话汇报安全调度台,由安检科值班干部及时落实并督促整改,举报电话:

3616674;然后举报人再将隐患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汇报到安检科信息组或安检科值班室;

(三)安检科信息组在收到隐患举报材料后,要及时落实,如属实由安检科牵头,分管业务科室参与共同确定隐患等级,按隐患排查程序及时进行排查;

(四)安检科在收到隐患举报后7日内给予举报人以明确答复;

(五)安检科信息组在确认所举报隐患属实后,2日内报送科技开发部进入安全信誉机制考核;

(六)对所举报的隐患只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安全信誉奖励,且此隐患必须为矿未排查过的隐患。

第六章 隐患的登记建档

第二十条 各区队建立隐患排查台帐(见附件二),负责本单位隐患排查登记建档工作。

每天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及时登记,并按整改限定时间派人复查,并由复查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 业务科室对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登记建档(隐患排查登记台帐见附表三)。

每天对本部门查出和区队上报的重大隐患、严重隐患、和A、B级隐患及矿以上单位(部门)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及时登记建档。

第二十二条 安检科负责矿重大隐患、严重隐患和A、B级隐患排查登记建档工作。

每天对各种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严重隐患必须及时登记,对月末隐患排查会议确认的隐患及时登记;建立专用严重及重大隐患举报台帐,对隐患的举报、落实及处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三条 隐患的登记建档要做到内容齐全,填写规范。

第七章 隐患的分级管理及要求

第二十四条 A级隐患由安检科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并由集团公司安监局主管领导和相关业务处室制定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或方案,矿相关业务科室按隐患排查治理措施或方案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整改。

在隐患排查未完成前,安检科要对A级隐患进行重点监督,监督相关单位制定防范措施,并严格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 B级隐患由分管矿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制定隐患排查方案,并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措施、安排计划、筹措资金、选购备件,尽快安排队伍进行整改,安检科要监督检查隐患整改和排查情况。

第二十六条 重大(严重)隐患应执行停产整顿、复产开工验收程序,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管理人员发现有重大隐患、严重隐患的,要根据隐患涉及范围,下令全矿或危害区域立即停止生产,进行隐患排查和整改。

重大(严重)隐患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顿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作业的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二)查出的重大(严重)隐患整改结束后,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集团公司查出的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和验收。

自检合格后由各业务科室向集团公司对口处室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要包括整改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由矿主要负责人签署验收意见。

由集团公司组织正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属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查出的重大隐患,安检科必须向组织检查的监察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其验收合格后方可按程序恢复生产。

恢复生产要制定恢复生产方案、职工培训方案和安全措施,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一般和轻微隐患由安检科以“三定表”形式通知责任单位,要求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责任单位接到“三定表”后,立即安排人员按“三定表”要求进行整改;安检科按“三定表”确定的整改时间安排人员进行复查,对未整改隐患的区队现场跟班干部或班长要签字确认,由安检科再次对隐患进行三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矿主要负责人每月要组织一次由相关安全管理人员、业务科室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隐患排查安全大检查活动,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落实整改;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三违”行为;制定重大隐患防范措施,并做到项目、资金、时间、责任四落实。

第二十九条 每月下旬由安全副矿长组织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在安检科和业务科室初步确认的基础上,对重大隐患、严重隐患和A、B级隐患作进一步的研究确认。

第三十条 业务科室要把隐患排查作为业务保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本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工作。

对重大、严重隐患和A、B级隐患要列入月度工作安排。

经常组织本科室人员认真查找、分析本系统范围内隐患,针对性地制定措施,并抓好隐患整改和落实工作。

要有旬跟踪排查记录,对每条重大、严重隐患和A、B级隐患的具体现状,包括隐患动态、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及原因、措施、资金到位及整改完成情况、整改时间和下一步打算等内容要掌握清楚。

第三十一条 各基层区队(车间)要认真执行《隐患排查管理办法》,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安全第一责任者要广泛发动职工,认真查找和整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隐患,建立隐患排查登记台帐。

对现场查出的隐患要认真组织排除,做到项目、措施、时间、负责人四落实。

凡能够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不得拖延。

对业务科室下发的有关隐患方面的措施、规定等要认真贯彻落实,并经常在班前会或周一安全活动会时向职工宣传贯彻,让每个职工都做到心中有数,使隐患排查工作得到全面落实。

第八章 隐患报告

第三十二条 隐患报告实行区队向矿、矿向集团公司逐级上报的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区队(车间)发现重大隐患、严重隐患和A、B级隐患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安检科和对口业务科室报告,每月23日前将隐患排查情况总结报送安检科。

 第三十四条 业务科室每月23日前要将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严重隐患的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和A、B级隐患排查报表报送安检科,每月25日前要将所分管业务范围内的重大隐患、严重隐患和A、B级隐患报表报送集团公司对口业务处室。

第三十五条 安检科于每月25日前将重大隐患排查情况、隐患排查总结和A、B级隐患排查报表报送安监局。

第三十六条 各报表、总结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报告内容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报告由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二)隐患排查总结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1、当月隐患整改情况:

包括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严重隐患和A、B级隐患情况;未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严重隐患和A、B级隐患情况(注明原因);一般隐患排查情况;

2、下月隐患排查计划:

包括本月未完成的(重大、严重和A、B级)隐患和新增的A、B级隐患;

3、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A、B级隐患报表表格要统一,包括隐患类型、隐患内容、整改措施、资金、限改时间、整改人和整改完成情况等,并要有分管领导的签字。

对附件中规定的76条重大隐患要用“*”标注(A、B级隐患排查报表见附件四)。

第三十七条 依据晋煤集安字(2006)83号《晋煤集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的规定,矿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组织季度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活动,按专业分工各业务科室组织业务人员对照“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的内容(76条)逐一进行排查,由排查人进行签字,分管矿领导审批后,将各专业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报送安检科,同时地测科要报送四份最新的采掘工程平面图。

第三十八条 安检科将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向安监局提交书面报告(一式四份)。

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表见附件五)。

第九章 统计分析

第三十九条 安检科每季度对全矿出现的各类隐患进行统计分析。

第四十条 统计分析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一)按顶板、机电、运输、通风、地测、其它等方面进行统计分析,如果哪个专业隐患增长率高,应责成该专业牵头部门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二)按单位进行统计分析,如果哪个单位隐患增长率高,应责成该单位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第四十一条 分析结果形成分析报告,并向有关单位下发《纠正预防措施通知单》进行整改。

第十章 监督与考核

第四十二条 各区队和业务科室查出的一般、轻微隐患,由本单位组织复查,按本单位制定的考核办法考核。

第四十三条 对发现的各类隐患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一)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凡由于操作行为不规范造成的隐患及非动态轻微安全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条;

 

(二)出现一般隐患对责任单位罚款300-1000元/条;

 (三)出现重大(严重)隐患除进行停产整顿外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电视亮相。

第四十四条 凡未按“三定表”要求期限进行整改的隐患,对责任单位按5000元/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的责任人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一)拒绝在“三定表”上签字确认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二)“三定表”中所填隐患描述不清的,对责任人罚款30元/条;

 (三)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台帐的,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次;

 (四)总结、报表未及时上报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五)业务科室无隐患排查会议记录和旬跟踪记录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六)未及时安排人员对“三定表”进行复查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七)复查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八)未及时对隐患进行筛选落实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九)未按时对隐患进行统计分析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四十六条 所有对单位的罚款,责任单位都要落实到人头,且单位责任干部必须承担罚款中的15%。

井口检身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矿井安全,加强出入井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检身地点:

 

(一)主井口行人入井处;

 

(二)南翼井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安全质量检查科负责检身工的统一管理。

第四条 检身工职责:

(一)负责对出入井人员进行检身;

(二)负责对外来人员入井进行登记;

(三)负责对炮工的火工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登记;

(四)负责对井口规定区域内的环境和明火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保卫科负责对盗窃行为和私自携带火工品人员的处理。

第三章 检身工工作要求

第六条 检身工工作时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执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对每一名出入井人员进行检身;

(二)着装整齐,使用专用仪器对出入井人员依次进行检身;

(三)文明检查,按规定严格对出入井人员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予以纠正并按规定汇报;

(四)随时检查主井口大厅、南翼井口划定区域内抽烟和使用明火情况,严禁携带无措施的非防爆设备入井,发现问题立即制止,并责令改正;

(五)发现升井人员盗窃国家财产或私自携带火工品者,立即汇报矿保卫科进行处理;

(六)坚守岗位,严格检查,对工作认真负责,现场交接班。

第四章 出入井人员要求

第七条 出入井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自觉接受检身工的检查;

(二)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入井必须携带安全资格证书,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携带电子表、游戏机、手机等电子产品,入井前严禁喝酒;

(三)严格遵守乘坐索道人车规定,入井时不准携带超长超重的工具及物品,特殊情况必须到矿调度室办理入井手续,经矿值班人员签字批准后,方可入井;

(四)炮工上井时自觉接受井口检身工的检查,检身工确认无误并在“火工品跟踪卡”上签字后,方可离开;

(五)外来人员入井时严格执行矿有关登记手续和规定。

第五章 考 核

第八条 安全质量检查科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进行考核:

(一)入井人员如有不服从检查,胡搅蛮缠、吵嘴打架者,对责任者罚款300元;

(二)入井人员违反下井要求者,按矿规定进行处罚;

(三)检身工未认真履行职责,一次罚款50元;出现脱岗行为者,按矿规定处罚;检身工如未发现出井人员盗窃国家财产或私自携带火工品,由矿及其以上其它部门检查发现,按情节的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班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适应我矿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安全质量检查科(以下简称安检科)注册的井下一、二线、地面生产单位班组(长)。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基层区(队)是班组管理的主体,区(队)长是本区(队)班组管理的第一负责人。

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班组管理的各项制度,并有效落实;

(二)负责班组长的选拔、推荐;

(三)负责本区(队)班组长年度综合能力民主评议工作;

(四)负责本区(队)内班组管理经验的总结和推广;

(五)负责开展“三无”班组(无“三违”、无工伤、无工程质量三级品)竞赛活动。

第四条 安检科是全矿班组管理工作的业务牵头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矿班组长的资格审查、注册备案;

(二)负责全矿班组管理的业务指导工作;

(三)负责日常考核及对班组长千日遵章守纪安全保险金、创建安全班组、优秀班组长评选活动的考核评比及结果公示,同时将优秀班组长名单报至人事管理办公室;

(四)负责全矿班组管理经验总结和推广工作;

(五)负责组织班组长例会;

(六)监督检查全矿班组长综合能力民主评议工作。

第五条 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班组长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 人事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优秀班组长后备干部资源库。

第三章 班组的设置、分类

第七条 班组的设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井下四六制或三八制作业的班组;

(二)从事井下生产或辅助生产,连续工作在6小时以上的班组;

(三)班组成员在8人及以上。

特殊情况下,人数不符合时,由单位提出申请,上报安全质量检查科审批。

第八条 班组按以下标准可划分为一、二、三和其他类班组。

划分标准如下:

 

(一)一类班组:

指直接从事采煤、掘进、开拓生产区(队)的班组;

 

(二)二类班组:

指直接从事采煤、掘进、开拓生产单位检修工作,以及安装、通风(放炮、瓦检、瓦斯抽放等)、运输(拉煤)、预备(巷修)区(队)的班组;

 (三)三类班组:

指除一、二类以外的其它井下区(队)的班组;

 (四)其他班组:

指地面生产单位的班组。

第四章 班组长的职责

第九条 班组长是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班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其主要职责为:

(一)督促本班组成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按章作业;

(二)参与制定本单位各项安全管理标准、规程和制度,负责本班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严把安全生产关;

(三)配合单位领导做好班前(后)会议的组织工作;

(四)加强现场安全检查,制止“三违”行为,及时排除隐患;

(五)合理分工,在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六)对本班组发生的各种事故及时汇报,配合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

(七)了解班组成员的个人状况,做好安全“不放心人”的思想工作;

(八)及时总结班组管理经验,提高管理水平;

(九)做好“一岗两制”工作,即尽到本人岗位职责,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

第五章 班组长的权利

 第十条 班组长具有以下权利:

 

(一)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根据生产实际需要,有权分配本班组成员的工作;

 

(二)有权根据矿、区(队)的规章制度,制定班组工作的实施细则;

 (三)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制止违章作业;

 (四)及时排查处理现场隐患,有权停产处理严重隐患;

 (五)有权对本班组的劳动工分进行分配;

 (六)有权向上级提出对班组成员的奖惩建议;

 (七)有权维护本班组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班组长的配备、选拔与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 班组长的配备标准:

 

(一)凡成员在8-19人的,配备班组长1人,副班组长1-2人;

 

(二)凡成员在20-39人的,配备班组长1人,副班组长2-3人;

 (三)凡成员在40人及其以上的,配备班组长1人,副班组长3-5人。

 第十二条 班组长的任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出勤正常,能胜任本职工作;

 

(二)政治思想觉悟高、安全责任心强、业务技术过硬、具有一定的生产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

 (三)热爱班组工作,工作积极主动,作风严谨,能够以身作则,敢于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四)从事本职工作3年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三条 班组长的选拔

 班组长应在本区队范围内产生,采用以下三种形式之一进行:

 

(一)采取竞选方式产生;

 

(二)由占班组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民主选举产生;

 (三)区(队)长提名,经过本条第2款程序后产生。

 第十四条 班组长的任命程序

 

(一)区(队)按照程序选拔出正、副班组长人选后,向安检科提出书面申请(区队长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安检科接到区队申请后,委派班组管理人员参加区队班组长的民主评议,填写推荐班组长的民主评议表。

对符合要求的班组长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三)由分管矿长、安全矿长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

(四)矿领导审核同意后,区队将申请书原件交安检科,将复印件报至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要及时安排培训;

(五)职工教育培训中心对推荐人员进行培训,并取得班组长资格证后,区队到安检科领取“聘用班组长审批(登记)表”(见附表1);

(六)区(队)按照“聘用班组长审批(登记)表”内容填写后,按照表格要求的顺序依次由分管矿长、安全矿长审批,职工教育培训中心签署培训意见,最后由安检科进行注册备案。

(七)区队对于免职的班组长要提出免职原因,安检科对区队提出的原因进行审查。

对本人因正常工作调动、工作有严重失职或身体原因不能胜本职工作的可以批准免职,对其他无正当原因或工作期间有突出表现的班组长不予免职。

第十五条 审批后的班组长由安检科登记,并建立台帐,班组长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新。

安检科对符合集团公司注册条件的班组长统一汇总,报送集团公司,具体执行晋煤安字(1999)第3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按程序任命新的班组长后,原班组长即自动免职、更(撤)换。

第七章 班组长例会、民主评议

第十七条 班组长例会

安检科每季度组织集团公司注册的一、二、三类班组的班组长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会议主要内容为:

(一)通报上季度全矿井下班组”三违”、隐患、事故等情况;

(二)安排下季度全矿井下班组安全工作计划;

(三)本季度内安全管理较好的班组作经验介绍,包括:

本班组的安全管理经验介绍、班组内先进个人典型,对搞好班组安全生产的建议等;

(四)本季度内安全管理较差班组的原因分析;

(五)各种考核公布(班组打分排名)等。

第十八条 每半年由安检科组织一次班组长活动(安全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要有针对性,本着创新原则着力解决班组管理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九条 班组长综合能力民主评议

各基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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