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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炮广告发布合同

高炮广告发布合同

  篇一:

高炮户外广告发布合同

  高炮户外广告发布代理合同

  甲方:

抚州市东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发布、发布形象广告,一致同意达成如下条款:

  一、广告地点:

抚州市抚河大桥河滨公园(详见示意图)

  二、广告规格:

18mx7mx2面

  三、广告形式:

户外单立柱双面广告牌

  1、甲方的广告画面文字内容应符合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乙方负责办理本合同所涉及的当地工商等报批手续及其费用。

  2、灯光:

采用400瓦/盏专业户外广告射灯盏),需在8月22日之前全部安装到位,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亮灯时间:

每晚四个小时,电费由乙方负责(具体时间按季节调整)。

  五、广告验收:

  本广告画面所有使用的喷绘布型号为530,广告上画亮灯后,乙方通知甲方,甲方需三个工作日内来人共同完成验收。

  六、发布期限:

壹年,(从XX年09月01日至XX年08月31日止)。

  七、广告费:

总价人民币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整)(含税),本价格包含税金、发布费、占地费、安装费、维修费、保险费、基础架制作费、工商、城管报批等费用。

  八、付款方式。

  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第一次画面发布后甲方付广告费的30%(即万元)给乙方;第二次付款在广告发布第六个月再付广告费的60%(即万元)给乙方;余款在发布期满前一个月付清广告费的10%(即万元)给乙方。

每次付款前,乙方需提供正式发票。

  九、广告牌《(架)结构》的设计、建造、维护、保养

  1、乙方负责广告牌《(架)结构》的设计、施工、建造。

乙方保证前述广告牌在安全、质量、用途等方面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如果乙方违反前述保证义务,因设计、施工建造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及人员、车辆等安全事故,由乙

  方负法律责任及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

  2、发布期间,乙方负责本广告牌的维修、保养、管理费用。

派专人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广告牌(架),定期检查灯光照明及其装置,发现不亮灯,画面损坏、松驰等须在两日内修复好。

如因停电或电路、照明装置故障(即供电部门因素)等原因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使该广告牌的灯光或(画面两日内不能正常修复好,乙方应向甲方电话及时通知。

  3、发布期间,乙方须自行对本广告发布质量和效果进行检查。

如甲方在检查中发现灯泡不亮,告知乙方后须在两日内完全修复好。

  4、乙方负责户外广告报批手续,广告稿样审批,验收及发布期的免费保修维护,确保广告的清洁、完整,确保广告牌及附属设施的安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侵权行为之责任。

乙方应保证该广告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保证该广告如期发行;如遇广告牌破损、污损等情形,乙方应及时或接到甲方通知书四十八小时内进行维修或清洁。

如因该广告牌或其附属设施侵犯第三方权益而承担责任的,该责任由乙方承担。

  5、本合同期内,因乙方无权使用该广告位或乙方对该广告位的使用权被停止,乙方应支付本合同未履行期限相应广告费用的双倍金额作为违约金。

  6、发布期间或发布期后,如遇市政、规划及其它原因需拆除本广告牌(架),恢复场地原貌的,由乙方负责(包括所有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一切事项与甲方无关。

乙方应无条件将未发布时间的总额平摊费用按比例一次性全额退还甲方。

  7、在本合同期内乙方免费为甲方更换画面一次,广告发布期间,甲方后期如需另外更换画面,则乙方按15元/㎡收费,乙方负责画布喷绘安装实施,每次新换画布厚度不得低于530布,否则按违约没收该次所发生费用,且还须按要求重新在四十八小时内更换完成。

画面在48小时内安装到位并通知甲方检查。

  十、乙方未及时适当履行或不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应继续履行合同,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十一、因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广告不能继续正常发布,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广告费按年度实际发布天数计算,有关费用,甲、乙双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结(付)清。

  十二、本合同壹式伍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未尽事宜及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告位置示意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地点:

  篇二:

户外广告发布合同范文

  户外广告发布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企业宣传需要,特委托乙方制作发布广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一、广告发布位臵及形式:

  发布面积与规格:

㎡:

m(高)×m(长)×(面)

  二、广告发布时间:

预计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时间为壹年,具体发布时间以实际时间为准。

  三、广告画面方式:

广告画面采用数码彩色喷绘制作。

  四、广告内容由甲方自行设计,其内容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否则因广告画面原素引起的一切纠纷及法律后果由甲方全权负责。

广告采用甲方最后签字样稿或样带进行,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广告样稿或样带。

  五、金额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费用包含广告位租用费、广告工商审批,城管审批,广告发布、维修、保养,一次广告制作(即首次画面)及材料,人工等费用,总计为:

¥(大写:

)。

  2、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金额的%,即¥元(大写:

)作为首期费用;本次合同开始发布至第七个日前支付总金额的%,即¥(大写:

)作为二期费用;本次合同发布至第十一个月三十日前,甲方将剩余%款项¥(大写:

)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法发票。

  3、合同期内,乙方除首次画面制作免费外,另赠送一次画面。

赠送画面不再产生任何制作、安装发布等费用。

  六、其它约定:

  1、甲方签字认可的内容(文字、画面)如涉及到版权、使用权、肖像权等问题,相关责任由甲方负责。

  2、甲方签字认可的广告资料,如乙方按图制作出现错漏由乙方负责。

  3、使用期限内,若甲方需多次(本合同规定免费更换之外)更换广告画面,由乙方负责报审、安装及发布,其费用为元/㎡的包干价。

设计制作费由甲方自行承担,除此之外不在另行收费。

此费用由甲方向乙方单独进行结算。

  4、在使用期限内,乙方应定期为广告塔进行维护。

使用期限内如出现质量、人为原因的损坏(广告架、画面),则由乙方负责并维修(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使用期内一切安全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本广告牌如出现使用权纠纷,其责任由乙方负责。

  6、在合同期限内如甲方不再使用,其所付款乙方不予退还,并按合同规定进行赔偿。

  7、在合同期限内,如遇道路改建、规划、政策要求等不可抗拒因素须将广告塔拆除时,发布期限以拆除之日时终止。

甲乙方按照广告实际发布的天数结算款项:

乙方应退还广告发布费=当年所有已支付金额-{(当年广告金额÷365天)×已发布天数}。

  8、该广告位因政府因素需临时征用时,甲乙双方须配合使用。

本合同截至期限应按占有时间天数做相应顺延。

  七、甲方租用本广告位合同期满后如需继续租用时,乙方按同等条件优

  先租用给甲方,合同另行签订。

  八、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认真履行,如有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赔偿总金额20%的违约金。

若因违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以合同总金额向损失方进行赔偿。

  九、广告牌涉及的广告样底稿壹式贰套,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各存壹套。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一、本合同从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二、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备相同法律效益。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授权代表):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月日日期:

年月日

  篇三:

户外广告发布合同

  广物范[XX]F-单-05

  编号:

  户外广告发布合同

  (适用于有工商批文广告牌)

  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发布广告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在年月日前发布,发布地点)发布广告;广告牌每晚照明时间为:

  第二条广告发布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广告发布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包括但不限于税费、制作费、设置费、照明电费、维护保修费、更换广告画面次的费用),大写:

  本合同广告发布总价款之外,如甲方要求乙方更换画面,按元/㎡收取,每

  次换画费用为人民币元,前述费用均含税。

  

(二)付款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且乙方取得政府工商部门广告发布批准文件并完成广告上画,经甲方验收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即人民币(大写):

作为预付款。

  2、在乙方按约定发布广告期满一半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

  同总价款的40%,即人民币(大写):

  3、余款作为维护保修金,若乙方无违约行为,待广告发布期满并经甲方验收合

  格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4、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乙方收款前须提供与本合

  同业务类型相符的等额、合法、有效□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下同),以及相关付款依据资料(上刊报告、监测报告等),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

在收取本款第2项的广告发布费前,乙方须提供含保修金在内的全额□增值税普通

  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金,从而导致乙方已开具全额发票的票面金额大于实际收取的结算款金额,甲方不予退回差额部分的发票,乙方对此无异议且无需甲方支付额外费用。

甲乙开具发票所需信息详见附件四:

《合同发票开具信息表》。

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提供发票联及抵扣联。

  第三条制作要求及验收标准:

详见附件。

  第四条双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付款。

  2、乙方应保证其所承接的户外广告发布场地具有使用的可行性、安全性和合法性,在本合同约定广告发布期内乙方有权发布广告。

  3、乙方应保证在广告发布期内甲方委托发布之广告的完好无损,以保障甲方利益。

如有损坏或故障,乙方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4小时内到场修复完毕,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应每隔天定期清洗、保养户外广告次。

  5、合同期间,根据甲方要求,乙方负责更换广告画面次,广告画面由甲方提供电子文件,乙方负责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

  6、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因城市建设、道路改造、扩建和更新等原因需拆除上述户外广告,或改变广告地点,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甲方可视重新选点之广告位置合适与否决定继续或终止广告发布;若终止广告发布,甲方按实际发布日期与乙方结算发布费用,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日内退回甲方按合同约定已支付给乙方的多余发布费用;若重新选点登挂,迁移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应另行约定发布价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若乙方的工作不能满足甲方的要求,应立即按甲方要求整改。

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各项工作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自乙方出现违约情形之日起,

  甲方有权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按本合同第七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第4款、第5款约定之一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每次扣除本合同维护保修金的%作为违约金,维护保修金扣除完毕后,若乙方仍有违约的,仍须按相当于维护保修金%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应确保本广告发布期间的安全,若广告发生倒塌或其它事故导致第三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5、乙方制作、发布的广告如有任何侵犯他人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6、乙方应保证其所承接的户外广告发布场地具有使用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户外广告发布场地不能使用或违反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甲方被相关部门调查的,乙方有义务配合做好调查、解释、说明工作;导致甲方不能按规定认证抵扣税款、被罚款、被要求补缴税费的,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新增税费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违规发票的含税票面金额两倍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六条知识产权

  甲方委托乙方制作的广告,在相应款项结清后,其著作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侵犯甲方对其广告稿件享有的知识产权,否则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七条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

  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应按本合同总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

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

(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因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其他

  1、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2、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其它约定: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篇四:

高炮广告发布合同

  编号:

  户外高炮发布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广告客户单位:

  广告发布单位:

  签约日期:

二○年

  日月

  户外广告高炮发布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发布户外广告事宜,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部分协议条款

  一、广告位臵及规格

  位臵:

  规格:

米(高)×米(长),双面

  对喷绘布的质量约定:

厚度、宽幅、密度。

  二、广告发布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年。

甲方接到乙方验收通知后,甲方及时验收,以甲方签字验收日期为实际起始发布日。

  三、广告发布费

  广告发布费:

万元/年,年共计人民币圆整。

  上述广告发布费金额为甲方应支付的本合同项下户外广告发布的合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发布的设计、制作费(含画面喷绘)、材料费、电费、空间占用费、市容管理费、安装费、维修费、行政审批费用、保险金、税金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相关费用。

偷工减料的,乙方无条件在三日内一次性整改至符合约定标准,否则,甲方有权直接扣除所偷工减料金额的120%,造成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无权取得任何款项。

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四、付款方式: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每笔款项的同时向甲方提交具同等金额的有效税务发票。

  第二部分标准条款

  一、广告发布的条件

  乙方应具有合法的广告代理发布资格,乙方负责发布甲方的户外广告媒体合法报批(包括规划、工商、市容等)手续,并且此手续的原始凭证应交由甲方保管。

  二、广告发布形式:

  高炮广告

  三:

制作

  1、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签样稿进行制作、安装,并保证画面质量,画面一年内无严重退色,如有严重退色,乙方应无条件更换.

  2、广告样稿经甲方确认并制作完成后,甲方若再提出与广告样稿不同的修改所产生费用,除合同约定乙方免费更换画面一次外,均由甲方负责,由此而耽误的广告发布时间予以顺延。

  3、乙方保证为甲方设计、制作的广告不会违反相关法律,不会侵犯第三方的权利,不会致使甲方因使用该广告而遭受行政处罚、承担侵权责任或有其他任何不良影响,否则,乙方须承担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为甲方消除影响等责任。

  4、乙方对广告位有合法的发布权,且保证其制作安装的户外广告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因该广告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影响到甲方的广告发布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

  5、在广告发布期内,乙方为甲方免费制作更换一次;如遇6级风以下原因造成广告破损、发生倾斜、脱落等情形,乙方应在2日内无偿修复;如遇6级以上大风造成前述情形的,乙方亦应在2日内进行修复完善,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果乙方未能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进行修复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四、验收

  甲、乙双方相关人员到实地进行验收,甲方验证广告是否符合本合同的各项要求。

验收合格后按本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如不合格按本协议约定相关条款处罚。

  五、广告发布

  1、户外广告的维护责任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发布期内画面、布面无污损、松弛、破损等情况,保证灯亮、广告整洁,无破损、无遮蔽等影响广告效果的状况。

如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修复,24小时以外至最终修复期间视为发布中断期,相应广告发布费从乙方质保金中双倍扣除,扣除数额=年发布广告费/365×发布中断天数×2,同时广告发布时间相应顺延。

  如某天灯未亮或灯亮时间少于本合同约定的时间的,根据发生上述现象的天数,相应的广告费从乙方质保金中双倍扣除,扣除数额=年发布广告费/365×天数×2。

  2、如广告设施损坏造成广告发布中断,乙方应在48小时内修复,48小时以外至最终修复期间视为发布中断期,相应广告发布费从乙方质保金中双倍扣除。

扣除数额=年发布广告费/365×发布中断天数×2,同时广告发布时间相应顺延。

  3、如因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造成广告发布中断,乙方应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广告发布时间按中断天数顺延。

如果广告发布由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无条件拆除的,乙方应按未发布广告的天数退还甲方支付的广告发布费,计算方法:

年广告发布费÷365天×未发布天数。

  4、广告发布照明及霓虹灯亮灯时间:

  每天4小时,春夏季:

18:

00—22:

00秋冬季:

17:

00—21:

00(也可安甲方要求调整),确保达到明亮无明显暗部效果;遇线路检修及市政停电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广告牌不能亮灯,乙方负责补足延误亮灯时间。

  5、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转让或委托他人执行(须有行政审批手续),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年度总额30%的违约金,因此造成甲方其它损失的,乙方还应据实赔偿。

  6、乙方发布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无权取得任何款项。

  六、合同提前终止

  1、合同期未满,如甲方要求终止合同,应提前壹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广告

  费用据实结算,结算方式:

甲方应付乙方广告费用=年度广告费/365×广告实际发布天数。

  2、若甲方不提前书面通知,并未经乙方同意,而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无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费用,且乙方有权将广告撤下。

  3、若乙方除上述第五条三款外原因单方面终止合同,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广告不能合法发布,乙方应退还尚未发布期间甲方已付的款项,同时乙方须按合同总额的30%交纳违约金给甲方,并赔偿甲方由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七、广告设施归属

  广告发布使用的一切硬件设备设施归乙方所有,乙方负责安装及拆卸工作。

  八、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规定付款超过五日,甲方每日按本合同约定的广告发布费应付未付部分的%的违约金付给乙方。

  2、因乙方自身原因广告不能按合同的各项要求按时按期发布、维护、维修,乙方的发布时间应相应顺延。

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乙方应给甲方相应的经济补偿(逾期发布10日内(包括第十日)内,甲方则每日按合同总价款的%向乙方收取违约金,逾期10日以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退还尚未发布期间的甲方广告费,并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3、未按约定亮灯的,每次XX元/违约金或顺延双倍天数的发布期。

  九、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时间:

时间:

  篇五:

户外广告发布合同

  户外广告发布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约地点:

河北省高碑店市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户外广告发布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

  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发布广告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兹信守。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

  间发布户外广告,发布地点:

  第二条合同总价款及付款方式:

  

(一)广告的材质、规格为,

  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元/年(包括税费、制作费、发布费、

  含首次画布费用、设置费、安装费、维护保修费、城管报批费等),

  大写:

元整。

单次更换画面元/次,更换画面时按

  此价格签订补充协议。

  

(二)付款方式:

  1、在双方合同盖章生效后15日内,甲方支付总价款的10%作为

  首付款,即人民币元(大写);

  2、在首付款费用抵过程款后,甲方按制作要求及验收方法对乙

  方发布的广告进行验收,乙方提交验收报告(附照片),经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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