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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党委巡视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银行XX分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XX分行党委实行巡视制度,负责对所辖机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总、分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 分行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向分行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分行党委书记担任;设副组长2名,分别由分行党委副书记(或协管组织人事工作的党委委员)和纪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纪委、监察室、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机关党委、内审处、会计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人民银行总、分行党委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研究、审议并督促落实巡视工作有关制度规定;  

(四)听取巡视工作汇报,提出运用巡视成果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分行党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职承担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l—2名,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巡视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巡视工作的综合协调、制度建设、调查研究等工作;  

(二)向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以及各巡视组工作情况;  

(三)向巡视组传达分行党委、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巡视人员讲行培训、考核、调配、任免、监督和管理;  

(五)对分行党委、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办理分行党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分行党委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分行党委、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配备若干名巡视工作人员。

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由分行党委任免。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单位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贯彻落实银行总、分行党委工作部署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洁自律情况;  

(五)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六)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七)分行党委、领导小组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州中心支行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每3-5年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审、会计财务以及相关业务部门了解被巡视单位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巡视组应根据被巡视单位的情况制订巡视工作实施方案,报巡视办备案。

  

第十四条 巡视办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被巡视单位发出巡视工作通知,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的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巡视组可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巡视工作:

  

(一)召开巡视工作见面会。

向被巡视单位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干部职工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工作的意义、目的、任务、方式方法和纪律要求等,公布巡视组的住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同时,发布巡视公告、设立意见箱;  

(二)听取被巡视单位党委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审、会计财务、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的专题汇报;  

(三)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单位党委会及其他有关会议,也可列席被巡视单位党委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议;  

(四)受理反映被巡视单位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  

(五)召开有关座谈会,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六)与被巡视单位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职工进行个别谈话;  

(七)调阅、复印有关文件、会议记录、账簿、报表、档案等资料;  

(八)对被巡视单位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九)以适当方式走访被巡视单位所在地方党政机关和相关机构,听取意见;  

(十)对被巡视单位下属单位或部门进行走访调研,征求意见;  

(十一)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单位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经领导小组同意,可以调整原定巡视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巡视组及巡视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履行规定范围内的职责,认真完成巡视工作任务。

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承办具体案件,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不对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  

(二)对重要情况、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三)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十七条 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及时向分行党委、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单位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二)被巡视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领导班子中存在个人独断专行、闹无原则纠纷、涣散软弱等问题;  

(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  

(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问题。

  

领导小组可责成巡视组就某项或某些重大问题报送书面专题报告。

  

第十八条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委或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单位的巡视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并针对巡视工作中了解、掌握的情况和有关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并根据巡视组、巡视办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研究处理意见。

必要时,分行党委与领导小组共同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并就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根据分行党委、领导小组的处理意见和决定,形成巡视反馈意见,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反馈。

  

第二十二条 经分行党委、领导小组决定,下列事项可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移送交办:

  

 

(一)对被巡视单位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分行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二)对被巡视单位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上级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移交分行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三)其他事项分送分行各职能部门处理。

  

有关部门应将整改、处理情况及结果向分行党委、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分行纪委或党委组织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被巡视单位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淡话。

  

第二十四条 被巡视单位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对巡视组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应及时研究,认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被巡视单位党委听取巡视反馈意见后,应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按期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分行党委、领导小组报告。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单位党委应将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被巡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  

(五)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巡视办负责督促被巡视单位党委落实整改措施。

正式反馈巡视整改意见半年至一年内,巡视办、巡视组应跟踪评估,完成以下任务:

  

(一)了解巡视工作推动被巡视单位改进工作的效果;  

(二)检查被巡视单位落实巡视整改意见的情况,总结好的做法,同时对整改不到位、应整改未整改的问题分析原因、划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三)征求被巡视单位干部职工对巡视工作以及巡视组开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巡视办、巡视组应及时了解、掌握被巡视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可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对巡视工作中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通报反馈或协调处理。

  

第二十九条 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应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岗位调整、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巡视办、巡视组应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内审等部门之间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充分发挥巡视监督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采取组织选调、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巡视期间,巡视工作人员由巡视组负责管理和考核。

  

各级行党委要重视对巡视工作人员的培养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巡视办、巡视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

要加强对巡视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三条 被巡视单位干部职工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权向巡视办或者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三十四条 巡视组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巡视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妥善保管,认真整理,及时归档。

巡视办应认真做好巡视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纳入出差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管理。

  

被巡视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为巡视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巡视组应严格执行有关经费管理和公务接待等规定。

巡视工作人员参加巡视工作期间可由其所在单位按政策规定发放补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巡视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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