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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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平顶山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教育部公安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市中小学、幼儿园。

各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安全工作组织建设

第三条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安全工作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成立由党政一把手负责的安全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

要建立专职的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第四条市教育局建立局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联系县(市、区)、分包局属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网格化管理体系。

市教育局局长:

对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

市教育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对局长负责,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分包学校建立安全稳定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监督分包学校校长(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帮助分包学校解决安全稳定案(事)件;对所联系的县(市、区)进行行业监管和安全稳定业务指导。

市教育局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负责人,在做好所分包学校和联系县(市、区)工作的同时,对市直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对各县(市、区)安全稳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市教育局机关各科室及二级机构负责人:

对分管领导负责,协助分管领导指导监督联系的县(市、区)、分包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同时是本科室业务范围内安全信访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

市教育局安全信访科对局属学校和县(市、区)的安全稳定工作负综合监管协调责任。

第五条各县(市、区)教体局建立本地、本单位安全稳定网格化管理体系。

各县(市、区)教体局局长和书记是本地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当地县级政府负责,接受市教育局联系领导的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教体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对局党政一把手负责,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负责,按照网格化管理分工,指导、监督分包乡(镇、街道)和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

主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对辖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按照本级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安排部署、督促考核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第六条各学校校长和书记是所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副校长对学校党政一把手负责,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负责;分管安全稳定工作的副校长对本校安全稳定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

第七条各中小学校要根据《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安全工作网格化管理体系,将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具体负责人,实行全员定责、监管定位。

第三章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第八条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月应召开1次安全工作例会。

安全工作例会应有固定时间,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安全工作例会由单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

教育局安全工作例会根据需要,参会范围可扩大至辖区学校负责人。

(三)安全工作例会内容:

传达上级会议、文件精神;安全主管处室汇报本单位前一段安全工作总体情况;各处室汇报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安全工作;分析研判安全工作形势;明确安全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责任时限及采取的防护措施;部署下一阶段安全工作。

教育局各处室在安全工作例会上汇报对所分包学校安全监管情况。

(四)安全工作例会要有专人记录,记录内容要定期存档备查。

第九条门卫管理制度

(一)学校门卫要配备专职保安,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空岗,按时交接班,并做好值班记录;遇突发事件,应妥善处置,并及时报告。

(二)学校门卫要妥善保管、定期检查防护器械,并能熟练使用。

(三)严格执行出入人员管理制度,对来访人员要进行严格验证,经被访人员确认许可,并履行登记手续后,准予进入校园。

(四)在上课期间,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出校门时,必须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后,方可离校;必要时由家长负责接回。

门卫要将请假手续存档备查。

(五)发现可疑人、事、物或其它治安信息,第一时间妥善处置,及时向相关领导或部门汇报。

必要时,启动报警器或向110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处置工作。

(六)严格检验、核查出入人员和车辆所携带、装运的物品、物资,禁止私自将危险或违禁物品带入校园。

严防学校物资流失。

(七)疏导出入车辆和行人,清理门卫责任区内的无关人员,保证进出畅通。

(八)任何人不得在门卫室从事与该室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存放或代人存放贵重物品、现金和危险品。

第十条值班制度

(一)值班包括节假日值班、双休日值班、防汛值班、学校上课期间的值班(值周)以及按上级要求进行的其它值班。

(二)每天必须有1名校级领导带班,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到位,保证通讯畅通,不得无故脱岗、离岗。

(三)学校值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值班人员工作会议,合理分工,组织和参加校内巡逻,对学校重点部位及周边巡查每日不少于5次,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制止学生不安全行为。

(四)上学、放学时段,带班领导要组织值班人员和保安在学校门口及周边维持秩序,对发现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迅速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

第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要按照河南省《学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二)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学校每学年至少组织2次教职工消防安全培训,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学生认知特点开展不少于2次的消防安全教育课。

(三)学校要定期排查检修电器设备及线路,严禁私拉乱扯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四)校园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存放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存取。

第十二条报告制度

(一)学校要定期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二)学校教职员工对所负责的安全责任区域内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三)值班人员要向学校带班领导报告当天的值班情况,偶发事件或异常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并妥善处理。

(四)安全隐患报告应包括隐患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标等;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情况、采取的急救措施、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等。

(五)学校安全隐患整改结果要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及采取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一)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制定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做好学生宿舍的管理工作。

 

(二)抓好学生宿舍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每栋宿舍楼至少设1名专职或兼职宿舍管理员(女生宿舍楼宿舍管理员须为女性)。

宿管人员要按时到岗,严格履责,做好值班记录。

 

(三)行政值班人员和宿管人员要按时进行巡查,其中夜间巡查应不少于2次,及时发现并制止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坚决制止学生中的违纪现象。

按时清点当晚学生就寝人数,查清没到学生原因,对无故不在寝室就寝者要及时登记、处理并上报当天带班领导。

(四)学生宿舍(含值班室)严禁私接线路、使用插座,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

(五)学生宿舍应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宿舍区。

第十四条卫生防疫制度

(一)学校要确定卫生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负责学校的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工作,加强校园环境卫生整治。

(二)制定学校突发疾病、食物中毒等应急预案,发生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和部门,做好事故处理。

(三)加强疫情监测,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及时处理学生常见病,做好治疗登记,建立各班学生健康档案。

(四)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开足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五)做好卫生室常用药品采购工作,使用、维护和管理好学校医疗器械。

(六)建立学校食堂、餐厅、小卖部卫生责任制度、采购管理制度,食品储藏管理制度、试尝制度和菜品留样制度。

(七)学校应取消敞口式垃圾池,设置足够的密闭垃圾果皮箱。

(八)学校应取消旱厕,水冲式厕所应定期进行消毒,做到无积粪、无污水、无乱贴乱画、无积尘、无蝇蛆、无异味,学生数与厕所蹲位比达到男生30:

1、女生15:

1。

第十五条食堂安全管理制度

(一)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学校食堂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堂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食堂安全管理。

(二)加工经营场所内环境(包括地面、排水沟、墙壁、天花板、门窗等)应保持清洁和良好状况(符合场所、设施、设备及工具的清洁要求等),废弃物至少应每天清除1次,废弃物放置场所不得有不良气味或有害气体溢出,应防止有害昆虫的孳生,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

应定期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

(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食品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健康证明有效期一年。

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操作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四)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监督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并要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五专管理)。

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不得超范围超剂量使用。

(五)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的大小和数量满足加工经营需要。

清洗消毒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洗池、清洁用具清洗池分开,并有明显用途标识。

化学消毒、手工清洗及热力消毒的,均应按照有关要求程序进行。

消毒后的餐具应及时放入密闭的餐具保洁设施内。

(六)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按照《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进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采购记录。

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批次出厂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不得采购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七)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八)食品粗加工、切配、烹调、操作备餐及配餐应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九)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均应进行食品留样。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第十六条集会和大型活动制度

(一)学校举行大型集会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制订周密的活动计划、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要对活动场所的安全设施进行事前检查,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场所设施不安全或安全措施没有落实的场所,严禁组织学生前往。

(二)学校组织师生到校外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如春游、参观、野炊等)要实行申报制度。

申请报告和活动计划、安全预案一起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三)学校要事先对行车路线、交通工具、场地、设施、设备、消防、疏散通道等进行详细勘察,及时排查清除各种安全隐患。

外出租用的车辆必须是具有法定营运资质单位的安全合格车辆,学校须同营运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和安全责任书。

在外就餐时需同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四)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性活动。

第十七条功能室安全管理制度

(一)功能室安全管理制度是对学校微机室、电教室、录播室、图书室、阅览室、实验室、社团活动室、室内艺体场所、器材室、仓储室等功能室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各功能室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确定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定各功能室的安全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三)建立功能室使用登记制度,对功能室内的一切设施设备进行详细入库、检查、使用情况记录。

每天定时对功能室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维修,做到物品放置整齐,使用安全。

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协助相关人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四)要结合功能室特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使师生掌握各类事故处置方法。

(五)对师生开展有关功能室使用的安全教育,在专业教师指导下使用功能室内的实验器材、药品等器材和设备。

第十八条防汛制度

(一)各单位要健全防汛工作领导机构,汛期到来前及时制订相关工作预案,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危险房屋、各种设施,要逐项及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二)加强师生防汛安全教育,提升师生的防范意识和救护能力。

(三)要抽调精干力量,组建防汛救灾队伍,备足备齐防汛救灾物资。

(四)要认真落实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职守,保持通讯畅通,认真做好值班记录,遇有突发情况及时上报。

第四章学校安全防范标准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应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平政〔2013〕54号)要求,将学校安保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强学校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

第二十条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

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使用保管制度。

学校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

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

第二十二条针对学校周边治安特点,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控设施,强化校门及周边区域安全防范能力。

按照行业标准《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有关规定,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50-200米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

根据学校校门及周边50米区域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

第二十三条学校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贵重物品设备点,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管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等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

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看管。

第二十四条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应当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学生宿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应安装点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第二十六条学校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29315-2012),安装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在校门口、教学楼和学生宿舍楼等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安防监控室应安排专人值守。

各部位的视频监控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学校校舍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一)幼儿园的普通教室宜在三层以下,不宜超过三层;小学的普通教室宜在四层以下,不宜超过四层;中学的普通教室宜在五层以下,不宜超过五层。

(二)学校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为七度。

(三)学校用房上人屋面护栏、走廊护栏、室外楼梯栏杆不应小于1100mm。

楼梯台阶高度不应大于150mm。

楼梯井的净宽度不宜大于200mm。

室内楼梯栏板或栏杆的净高度不应小于900mm。

(四)普通教室、各种专用教室和部分公共教学用房应根据人流安全疏散的要求设置前后门。

教室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000mm,多功能教室、合班教室的门洞宽度不应小于1500mm。

阶梯教室门洞宽度不应小于2000mm。

(五)所有内墙的阳角和方柱均宜做成圆角。

第五章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每个年级至少要配备一个教学班的公共安全教育教材,配备专(兼)职教师,落实每学年不少于12个安全教育课时。

利用国旗下讲话、板报、广播、手抄报、童谣、家长学校等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营造平安校园氛围。

第二十九条学校应当结合季节性特点,在开学初、放假前和“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等重要时间节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开展安全教育。

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当帮助学生及时了解相关的学校安全制度和安全规定。

第三十条各学科教师在学科教学中要挖掘隐性的公共安全教育内容,把安全教育融入学科教学中。

学校应当针对不同实验课程的特点与要求,对学生进行实验用品的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等安全防护教育。

第三十一条关注师生心理健康,做好师生心理疏导。

第三十二条学校应当组织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安全演练前要制订详细的演练计划或预案,演练中要做到有效控制,演练后要认真总结。

中小学应急疏散演练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幼儿园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

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每年至少接受1次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全体教职工集中安全培训每学年不少于2次,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

学生监护人应当与学校互相配合,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对被监护人的各项安全教育。

学校鼓励和提倡监护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校车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提请当地政府完善《校车服务方案》、校车使用许可审批程序和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制度,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分析研判校车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配备(租赁)校车的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切实加强校车日常安全管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审批工作;联合公安、交通等部门,定期加强校车所有人、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的安全教育;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严厉打击非法车辆接送学生和校车的违规运营行为。

第三十九条专用校车和在过渡期内运行的非专用校车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依规配备干粉灭火器、逃生锤、急救包等安全设备,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通过校车使用许可,依法取得校车标牌,每半年进行1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

第四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维修制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岗位操作规程和行为规范等。

第四十一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选聘合格的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与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校车驾驶人应当建立安全行车日志,记录每日工作内容,并经本人和随车照管人员签名。

日志应当包括出车收车时间、行驶线路、停靠站点、车辆状况、天气状况、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通过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配备校车的学校组织的岗位培训,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四十四条随车照管人员要组织学生有序上下车,及时清点学生人数,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打闹等危险行为,认真做好跟车记录。

随车照管人员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超速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应当制止校车开行,并向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保费由校车所有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服务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与乘车学生监护人签订乘车安全协议。

第四十七条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校车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教育学生遵守乘车秩序。

第四十八条严禁校车超员、超速行驶。

第七章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条隐患排查工作要做到每周1次,将排查出的隐患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落实整改措施。

每学期开学前学校应当进行一次全方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

第五十一条排查要坚持全覆盖、无盲点、无死角。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一般应安排排查以下部位,并明确排查责任人:

(1)校舍安全隐患排查;

(2)食物、饮用水安全检查;(3)用电及消防安全隐患排查;(4)体育器材安全隐患排查;(5)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6)其他安全隐患排查(栏杆、书架及其它公共设施)。

第五十二条对于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指定责任人,制订整改方案,在限定时间内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落实有效防护措施,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排查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发现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在隐患排查记录上填写整改效果。

第五十四条坚持安全隐患排查月报告制度。

学校应当每月初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上月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第五十五条学校要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其内容包括:

排查时间、排查部位、排查人员、存在问题、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效果、复验人员签字。

第八章应急管理

第五十六条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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