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分担问题研究开题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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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分担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分担问题研究

一、选题的背景和价值

(一)选题的背景

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针对民事侵权领域的立法,它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逐步走向完善,也标志着我国民事法典的构建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对于更好维护我国公民民事权益,推动中国法治化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从立法结构上来讲,采取了“一般与特殊”模式,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两个方面。

在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方面,该法也是从多个方面进行了构建和完善。

在该法一共92个条文中,与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有关的条文多达38条之多,超过总条文数的40%,这充分反映了作为民事侵权基本法对于责任分担问题的重视。

这也与我国民事侵权法在侵权责任分担领域内的司法实践需求是离不开的。

虽然《侵权责任法》并未将“侵权责任分担”作为一种正式的法律用语,但从该法所反映出来的价值取向与立法方向来看,立法者实际已经自觉和不自觉的注意到了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在现代侵权法上的重要意义。

本文正是从侵权责任法对于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有关规定入手,通过借鉴国外关于侵权责任分担机制的立法规范,对我国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立法体例与具体规则进行剖析,从而为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研究的价值分析

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来完善我国的侵权法系统,除了要对侵权责任的构成体系进行研究之外,另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就是对侵权责任的分担问题进行研究。

因为侵权责任的构成只是解决了行为人或者责任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但这却无法解决行为人或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大小、比例问题。

因此,被侵权人最后要想实现对责任人的追责行为,离不开一个明确而清晰的责任分担制度。

笔者认为对侵权责任的分担制度进行研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从理论研究的层面来讲,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是顺利实现责任分配重要环节。

如果说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是解决了侵权责任的责任依据、基础或者标准问题的话,那么责任分担制度则是具体的实现了归责原则所确定的标准,从而从“悬在空中”的责任最终落实到责任人的身上,从而最终实现当事人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

2、从司法实践的层面来讲,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是司法人员处理侵权纠纷所应当遵循的主要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侵权案件具有极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司法人员只有准确地掌握了侵权责任的分担规则,才能准确地按照规则原则所确定的方式来对侵权人的责任大小和比例进行正确的划分。

并且,侵权责任分担制度还具有一定价值导向功能,在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指引下对于侵权人的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进行准确的划分对于实现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立法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我国先阶段侵权责任制度刚刚建立起来还需司法实践检验的情况之下,准确的利用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所确定的责任划分规则来解决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大量侵权纠纷,对于处理一些新型侵权案件、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着重要的作用。

3、从立法实践的层面来讲,侵权责任法的完善离不开司法实践中对于各项规则制度的适用和修改。

而侵权责任的分担制度是整个侵权责任法体系中最接近现实的一个部分,也是在司法实践中最有可能受到争议和反思的部分。

因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直接决定着侵权责任人实际承担责任的大小,因此,格外受到当事人各方的关注。

从这个角度来说,在立法层面上对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表现出来的不适应进行总结和改进,有利于整个侵权责任法体系生命力的提升,从而推动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完善。

(三)现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存在的局限性

1、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上存在缺陷

 由于《侵权责任法》未对受害人过错制度和数人侵权责任制度进行整合,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一般与特殊”立法结构分别体现在受害人过错制度和数人侵权责任制度两个方面。

在受害人过错制度方面,这种立法结构体现在一般侵权行为类型与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中的受害人过错制度的适用规则和立法技术有所不同。

而这也导致了对于受害人过错制度的责任分担的标准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如在无过错责任侵权行为类型中,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的适用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而医疗损害责任中受害人过错制度的立法体例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另一方面,在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立法结构上,我国侵权责任法采取的是将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分别列举的扁平形态,从而缺乏一定的系统性。

这也直接导致了在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立法上的混乱性。

因此,在立法技术上,笔者认为重视在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中特殊侵权责任分担规则的作用,同时也应该注意在过错责任领域如果存在特殊侵权责任分担规则,也需要单独列举规定。

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只能适用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法官不得随意创设。

2、受害人过错的责任分担制度存在缺陷

受害人过错是要解决损害赔偿责任的有无和责任范围问题,因此受害人过错制度的类型化主要应该着眼于受害人过错在不同情形下对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影响,以法律规范的实际效果作为区分标准,对受害人过错制度适用“三分法”:

第一类,将受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的、排他的法律上原因的侵权行为形态称为受害人自损形态,其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即加害人责任的免除,称为“受害人责任形态”;第二类,将因受害人的过错导致的加害人责任减轻的侵权行为形态称为受害人过失形态,其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即减轻加害人的责任,称为“过失相抵责任形态”;将法定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中,因双方或者多方过错导致责任分担的侵权责任形态称为“比较责任形态”,其法理与过失相抵责任形态类似,但应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比例分担损害。

上述第一类和第二类分别对应《侵权责任法》第27条和第26条,而“比较责任”制度由于《侵权责任法》第46条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法条文上并无明确体现,因此对于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中的“比较责任”的分担制度还存在因为规定不明确所造成的责任分担规则的缺失也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较大的混乱。

3、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规则存在缺陷

 《侵权责任法》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规则主要集中在第8-14条,在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中也有多处特别列举。

第9条补充了《民法通则》未规定的教唆人、帮助人的侵权责任,具有较大的意义。

该条第2款后段的规定涉及到了与《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前段规定的侵权责任分担问题,打通了这两组法律规范的天然联系,值得肯定。

但对于与第32条第1款后段规定的关系,即监护人责任减轻的部分,是否由教唆人或者帮助人承担,尚不明确。

另外,第9条第2款规定的教唆人责任或者帮助人责任与监护人责任之间是否参照第9条第1款的规定是连带责任关系,也需要未来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二、选题的目的

本文主要通过对现行侵权责任法责任分担制度的研究,结合司法实践中对具体侵权责任分担的处理情况,指出现行立法中关于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问题入手,在通过对国外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介绍和分析,最终从立法上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侵权分担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从而期望对我国建立和完善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有所裨益。

首先,从立法层面上,侵权责任法需要从立法体例、受害人责任分担制度、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等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这样是提高侵权责任法适用效率的关键问题所在。

而且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侵权行为复杂性越来越高,在对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方面的规则进行完善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其次,在司法管理层面上,通过对现有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加大对复杂侵权案件中侵权责任分担机制的研究和探讨,有利于从实践高度对侵权责任法进行完善,从而进一步提高侵权责任法的司法效果。

三、论文的创新点

本文的主要观点之一,就是说明了侵权法不应该仅仅以侵权责任构成为中心,而至少应该是侵权责任构成与侵权责任分担并行的理论框架。

之前的学者一般将研究的重点放在有关受害人过错和数人侵权责任的责任分担制度方面,虽然这契合了当下的我国侵权法快速发展中的立法增长点、司法实践热点和理论争议点,但是这两个方面却不是侵权责任法中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全部内容。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完善,不仅仅是要从微观层面对某一具体的侵权责任分担规则进行研究,而且还应该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体例上进行重构。

例如,可以在未来的侵权责任法中以设立独立“侵权责任分担”章节的方式来体现其在侵权责任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而且本文还从司法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入手,对一些复杂侵权案件的责任分担制度进行解读,从而将司法实践与理论探讨相结合,使本文的分析更加具有针对性。

本文不仅仅是理论分析和比较分析来研究侵权责任分担的问题,而是重点结合复杂侵权司法案例来分析研究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侵权责任分担的规定,比较系统、全面地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方法

选题的研究方法是研究论文所需要的。

针对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研究的特殊性质,本文采取了具有针对性的科学研究方法。

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案例的方法:

笔者将引用在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一些与侵权责任分担有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司法案例,从而真实的反映现阶段侵权责任法下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所存在的优点和不足。

拥有第一手的案例材料,才能更加精确的就事论事,将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起来,更具实证价值。

2、比较分析的方法:

经过比较,分析我国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所存在的缺陷,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能够深入了解各国在解决这些问题时的好办法,从而为我国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重构和完善提供宝贵的经验和参考。

3、文献研究的方法:

在论文写作之前,在中国知网站、图书馆上查找大量相关文献,通过阅读思考,了解和掌握该主题在目前相关理论的研究状况。

五、文献综述

(一)国外的研究

对共同侵权责任法的研究,最早的立法记录可以追溯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而考察比较法方面的著述及国内现有翻译过来的中文版本的侵权法著作资料也是较为翔实的,包括《日本侵权行为法》、《美国侵权法》及《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等。

尽管目前在技术层面上对共同侵权的思考已较为充分,但对侵权责任的研究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技术层面。

共同侵权制度的构建已经广泛牵涉到了社会公平理念、风险分担、社会救济以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福利等多个方面的思考。

但是,国外专门针对侵权责任分担的著作并不多,大多都是以共同侵权的责任研究为视角,附带对于共同侵权责任的分担问题进行分析。

在传统立法上,自从德国民法典首开现代共同侵权行为规定的先河以来,各国民法纷纷效仿,一般均确立了由共同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责任方式。

这一点上已经达成了共识。

然而,考察民法的发展历史会发现,实际上早在19世纪大陆法系国家制订民法典时,学者就曾对是否应规定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问题产生过分歧。

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质疑连带责任的合理性。

学者们发现,连带责任对受害人利益的优位保护是以牺牲行为人对责任的预期为代价的,对特定的行为人来说具有不公平性,是与现代社会所信奉的“责任与过错一致”的理念相冲突的。

这些学者认为,在共同侵权行为中,使行为人负连带责任,极有可能使债权人在提出请求和法官在确定责任时,仅仅只是考虑各共同侵权行为人的经济能力的人而不是过错程度较重的人承担更重的责任。

这就是说,规定连带责任将会使那些有经济能力赔偿的人而不是过错程度较重的人承担更重的责任。

也有学者从加害人之间的公平实现的角度分析,认为连带责任虽然对受害人有利,但却可能会使某个过错程度较轻的人对损害后果负全部赔偿责任,如此产生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失衡。

因此,随着时代的发展,现今各国对连带责任制度的态度也悄然发生了变化。

立法者们更多地从社会、经济以及哲学等多角度考察,关注责任制度背后所隐藏着的理性基础,不断考量责任制度与社会的契合度以及妥当性。

从已翻译过来的文献来看:

在日本,法官思考的问题不再限于从受害者救济的立场出发,尽量广泛地从认定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责任的承担,也开始尝试避免小的污染源受害者的追究而蒙受不适当的负担来构思其法理解释,近年来在公害的责任中产生的“责任分割理论”正是这一实践性考虑发挥作用的结果;英美法国家历来都是从实用主义和经验主义的角度出发,基于诉讼的需求来研究连带责任的,他们更多的关注解决诉讼问题的做法,强调“救济限于权利”(remedyprecedesrights),却不考虑数行为人之间的公平,然而目前应该出现了“比例责任制”,废除了某些领域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而代之以责任的完全分摊原则,美国侵权法也应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泛行业责任说”和“市场份额责任说”。

这些改变表明,在侵权责任分担的部分领域,法律试图对实质性正义与程序正义作出一定程度的调和,在法定的部分领域有条件地保证实质正义。

(二)国内的研究

从现有文献上看,我国很多学者的理论成果从不同侧面揭示了共同侵权制度与侵权法的政策性、功能性之间的关联,但对其更深层次的阐发仍然存在某种欠缺,矛盾与冲突也日益凸显。

总的来说,我国学者对侵权责任法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共同侵权的“行为”方面,以“共同侵权行为”为基本出发点,注重共同侵权之“共同性”的三种学说的博弈,即主观说、客观说及折中说。

我国传统民法学说对于侵权责任分担制度问题几无专门的著作加以探讨,多是在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研究中附带对于共同侵权责任的分担问题进行分析。

而对于共同侵权行为的研究也主要集中对其“构成要件”研究领域。

例如,早期对共同侵权行为采“主观说”理论,其中也涉及到对于共同侵权责任分担问题的分析。

如王泽鉴教授指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217条所含有的是一项依据过失轻重决定责任范围的原则,不但适用于“与有过失”,也适用于连带侵权债务人内部求偿关系,这种观点类似“整体衡量说”的侵权责任分担标准。

黄立教授也提出,加害人人数越多反而因连带责任的内部分担而受益,于是参考德国较新判例,提出应该适用“单独衡量”,先将受害人之与有过失与每一加害人之行为责任分别衡量,再将加害人之行为责任整合,而无任何一方之责任减少。

另外,在受害人过错对于连带责任的影响研究方面我国的研究成果也相对较少,但也有少数学者间接或者直接涉及。

如杨立新教授的“侵权责任形态论”将“双方责任”置于第二层级的责任形态,应该认为是受害人过错不参与处于第三层级的“共同责任”的责任分担。

王利明教授的观点则较为明确,认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是外部关系,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首先应当将侵权行为人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其责任范围,此时,如果根据受害人的过错来减轻行为人的责任,就意味着从总量上来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但是,从整体上来说,传统的侵权法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侵权行为的构成理论上,而对于侵权责任分担这一部分研究的较少。

而关于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责任分担问题的专题研究主要有王竹教授的《侵权责任分担立法体例与规则评析》,该文全方位对于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分担立法体例与规则进行了分析,指出《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结构是“一般与特殊”结构,体现在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两个方面。

《侵权责任法》上的受害人过错制度仅包括过失相抵责任形态和受害人责任形态,没有规定比较责任形态。

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较为完善,对充足原因理论的借鉴具有创新性,但缺乏统一的最终责任份额确定条款,出现了条文冗余。

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中,劳务派遣单位未尽合理选任义务的补充责任形态规定具有创新性,部分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的规定不尽明确或者被规定为了连带责任,司法适用中应该予以注意。

另外,在王竹教授的《侵权责任分担论-侵权损失赔偿责任数人分担的一般原理》一书中,也对侵权责任的分担问题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和分析。

王先生在该书中指出,我国现行的侵权法理论主体是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典型的理论结构是以归责原则为统领,构成要件体系为核心,研究侵权责任构成相关话题。

而受害人过错与数人侵权责任这两项制度,在理论结构上都是通过比较过错和原因力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分担比例,与侵权责任构成制度的理论结构有所不同。

矫正正义只能解释侵权责任构成现象,但不能单独解释侵权责任分担现象。

应该以分配正义作为统一的伦理基础,整合受害人过错制度与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确立与侵权责任构成制度并立的侵权责任分担制度。

六、论文提纲

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分担问题研究

引言

第一章侵权责任分担制度概述

第一节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一、概念

二、主要内容

第二节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法理基础

第三节侵权责任分担机制的主要功能

一、补偿功能

二、惩罚功能

三、教育预防功能

第二章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现状

第一节目前我国审限的法律规定

一、侵权责任法

二、民法通则

三、司法解释

四、其他案件规定

第二节国外关于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规定

一、大陆法系关于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规定

二、英美法系关于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规定

第三节比较分析国内外关于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规定

一、比较

二、启示

第三章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分担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上存在缺陷

一、条理性缺失

二、系统性缺失

第二节受害人过错的责任分担制度存在缺陷

一、受害人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价值导向混乱

二、受害人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缺失

第三节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存在缺陷

一、非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分担存在缺陷

1、教唆、帮助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不明确

2、教唆、帮助人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不明确

二、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分担存在缺陷

第四章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责任分担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立法体例的完善

一、设立“侵权责任分担制度”专章的可行性

二、侵权责任分担制度的重构

第二节受害人过错的责任分担制度的完善

一、重塑受害人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价值导向

二、受害人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完善

第三节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制度

一、明确非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分担的制度

二、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的再分配

总结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王竹著.侵权责任分担论-侵权损失赔偿责任数人分担的一般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法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杨立新著.侵权行为法专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王利明主编.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6]曾隆兴著.详解损害赔偿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7]孙泊生主编.经济审判专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8]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9]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10][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ChristianVonBar)著,张新宝译.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M].法律出版社,2001

[11]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12]徐爱国著.名案中的法律智慧[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3]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14]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M].法律出版社,2004

[15]陈荣隆修订,郑玉波著.民法债编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16]于敏著.日本侵权行为法[M].法律出版社,1998

[17](意)彼德罗·彭梵得(PietroBonfante)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18](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ChristianVonBar)著,张新宝,焦美华译.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M].法律出版社,2004

[1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Aristotle)著,苗力田译.尼各马科伦理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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