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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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失去联系;

(12)货物移动;

(13)恶劣天气;

(14)结构损坏。

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有:

(1)船舶维修保养不到位;

(2)恶劣天气;

(3)航道复杂,船员操作不当,应变能力差,没有采取正确的应急措施;

(4)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未落实到位;

(5)船舶超载超风超速;

(6)其他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应急组织与职责

2.1应急组织:

船舶成立以船长为总指挥的应急抢险小组。

2.2应急职责

2.2.1火灾、爆炸

.1船长是船舶火灾、爆炸应急总指挥,负责组织全船实施应急行动。

.2大副为现场指挥,负责火灾、爆炸现场施救工作;

若现场在机舱,则轮机长为现场指挥,大副协助。

.3每个船员都应熟悉掌握各自消防应变部署中的岗位和任务,行动时按要求作出反应并服从指挥。

2.2.2堵漏、进水

.1船长是船舶进水应急行动总指挥。

.2大副负责具体操作措施的实行,并在现场负责指挥;

轮机长负责机舱指挥,保证排水设备完好。

.3除值班和受指定工作船员外,其他船员都应听从指挥,做好应急抢救工作,具体可以组成堵漏队,隔离队,排水队和救护队四个应急抢救工作队,每队设有队长或主要负责人,再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构成情况,安排若干抢救队员。

2.2.3碰撞

.1船长是船舶碰撞事故的应急总指挥。

.2大副是碰撞/触碰现场的现场指挥。

.3值班驾驶员保持船岸之间的通讯畅通。

.4全体船员按应变部署表的规定负责各自的工作。

2.2.4搁浅、触礁

.1船长是船舶搁浅、触礁应急总指挥,负责组织全船实施应急行动。

.2大副为现场指挥,落实现场应急措施;

轮机长指挥机舱应急。

.3二副:

应急过程中,在驾驶台完成船长发布的指令,填写航海日志、车钟记录及通话记录,保证船舶内部通讯联络的连续畅通。

.4GMDSS操作员:

保证应急过程中船岸间通讯的连续畅通。

.5水手长:

应急过程中,参加现场抢险,并提供抢险器材。

.6客运主任:

负责指挥客运部人员做好旅客的稳定工作。

.7其他船员履行职责,服从指挥,尽力投入应急行动。

2.2.5人员落水

.1船长组织和指挥对落水人员进行应急营救;

.2大副或二副为现场指挥,组织实施现场营救。

.3船员按应变部署表职责分工,具体实施营救工作。

2.2.6人员伤亡

.1大副负责船员急救行动的组织实施。

.2船长是急救行动的总指挥。

.3客运主任负责旅客伤病处理的现场指挥(适用于客船)。

.4GMDSS操作员在需要时根据船长命令向外发出救援信号。

2.2.7油污

.1船长是船舶油污应急行动的总指挥。

.2轮机长为现场指挥,负责具体实施船舶油污事故的现场处理;

大副协助轮机长做好现场指挥工作。

.3其他人员的责任详见《船上油污应急计划》中“溢油应变部署表”。

2.2.8失控

.1值班驾驶员负责了望、通信联络和传令。

.2轮机长为现场指挥,并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排除故障。

.3船长为应急行动总指挥。

.4广播员:

按客运主任的指令向旅客传达有关信息,做好旅客的安抚工作。

(适用于客船)

2.2.9弃船

.1船长是船舶弃船时的应急总指挥。

.2全体船员按应变部署表的规定负责各自的工作。

2.2.10遇海盗

.1船长是船舶遇海盗的应急总指挥,在驾驶台指挥遇海盗的全面工作,按布署发出遇海盗信号和指令,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求救。

.2GMDSS操作员听从船长的指令,保障通信设施完好,熟记各沿海区域国家的搜救中心及公司的电话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

要求反应灵敏,及时报警,畅通无阻,确保安全。

.3轮机长任防海盗第一组组长,负责机舱安全工作,根据总指挥指令操作轮机设备,防范犯罪分子进入机舱。

.4大副任防海盗第二组组长,负责船舶左舷的防范工作,主要任务是阻止犯罪分子靠近船舶左舷或登轮,控制左舷走廊、梯口,不让犯罪分子进入驾驶台、机舱、电台等重要部位。

.5大管轮任防海盗第三组组长,负责船舶右舷的防范工作,主要任务是阻止犯罪分子靠近船舶右航或登轮,控制右舷走廊、梯口,不让犯罪分子进入驾驶台、机舱、电台等重要部位。

.6大厨任防海盗机动组,负责船舶左右舷、船尾、驾驶台、机舱的通信传递,时刻准备支援船舶左右舷。

2.2.11失去联系

.1 船长负责指挥在船舶与公司失去联系时与外界的联系和船上的应急行动。

.2 GMDSS操作员负责各项联系工作的具体落实。

.3 其余船员按船长的指令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2.2.12货物移动

.1 船长是船舶货物移动紧急情况的总指挥,负责发布命令。

.2大副、轮机长分别是甲板部和轮机部的现场指挥,负责执行船长的命令。

.3 各职船员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投入应急反应。

2.2.13恶劣天气

.1 船长是船舶恶劣天气时的应急行动总指挥,全面指挥和落实应急工作。

.2 GMDSS操作员负责接收天气预报,分析灾害变化的趋势,以便船长采取有效措施

尽快驶离危险区域。

.3 船员听从船长的命令,分别投入应急工作。

2.2.14结构损坏

.1 船长是船舶结构损坏应急总指挥,负责组织全船实施应急行动。

.2 大副为现场指挥,落实现场应急措施;

.4 GMDSS操作员:

3.应急处置

3.1火灾、爆炸

3.1.1发现灾情时的行动

.1船员发现灾情时,应立即大声疾喊,动员附近船员并说明失火位置,并使用附近的灭火器材进行扑救,同时迅速向驾驶台和船长报告火情。

如火势较大,在仅凭自身和邻近在场船员无法应付处理的情况,应立即按响就近的警铃报警。

.2驾驶台接到火情报告后,应立即发出火灾应变信号:

警铃、乱钟或汽笛短声连放一分钟,后接失火部位信号,一短声表示前部,二短声表示中部,三短声表示后部,四短声表示机舱,五短声表示上甲板以上部位。

同时可用广播设备,通知失火位置和火情。

3.1.2船员听到火灾应变信号后的行动

.1火灾应变信号发出后,除固定值班人员外,全体船员应按《应变部署表》规定的职责分工,在两分钟内携带指定的灭火器材到达现场,听候指挥;

机舱在5分钟内开泵打出消防水。

GMDSS操作员应坚守岗位,按船长指令,保持与外界的通信联系。

.2在大副(或轮机长)的指挥下,在查明火情后,采取正确的灭火方法进行现场灭火。

若使用固定灭火系统灭火,按各轮单船操作手册中的规定进行。

3.1.3保持与公司联系,随时汇报现场情况。

在可能的情况下,船长应主动将拟采取的行动向公司汇报,并按公司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行动。

3.1.4船舶如在港内失火时,应立即通知当地消防部门,向灭火外援提供防火控制图,

介绍火场情况,并予以积极配合、共同扑灭火灾;

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视情况作好拖带出港准备,机舱应备妥主机待命。

3.1.5 灭火中应始终限制积水并及时排除,不使其随意流淌和积存,以防止水湿货物,

避免船舶因积水减损稳性而翻沉。

3.1.6灭火工作完成后,应检查余火尽区;

只有当确无“死灰复燃”可能后,施救人员方可撤离现场。

3.1.7当火灾/爆炸事故十分严重,导致船舶险情无法控制并将出现船舶和人员生命严重威助的情况下,船长应适时发布弃船命令,同时将海难船位报告公司和就近港口的海事主管机关。

弃船行动按“弃船”应急处置方案进行。

3.1.8 火灾事故发生后,船长应编写《事故报告书》报公司,并申请消防主管部门检验、

签注。

3.1.9 值班驾驶员、轮机员或船长指定的人员应将火灾、爆炸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及处

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

3.2堵漏、进水

3.2.1船舶发生碰撞、触礁,搁浅,以及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船体壳板破损进水,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值班驾驶员应立即停车并及时发出警报(警报器或汽笛二长声一短声,连放一分钟),除值班需要坚守岗位的人员外,所有船员应在二分钟内到现场,并按应急部署表要求积极投入船舶进水抢救工作。

3.2.2船舶进水后,在组织抢救同时,应尽快运用有效的各种通迅手段,及时向公司和

就近港口海事主管机关报告,并保持通迅畅通。

3.2.3船舶进水后,应立即查找原因,判明哪些舱室破损进水,并应用各种办法手段进

行探漏,探漏程序方法如下:

>

根据船舶剧烈震动和横纵倾状况,估计破洞的大致位置及进水程度。

根据钢板间隙渗漏、油渍外渗程度,舱室的空气管有否水流声、气泡声作出判断;

油水舱的进水还可取样检验油中水份或在淡水柜中有无海水。

定时测量水舱、压载舱、污水井和污水沟的水位变化,一天不少于两次,必要时应增多测量次数;

打开测量孔时须警惕,观察有无压缩气体或液体喷出,开旋塞时应先试旋二或三转。

邻近船舱进水,可用手锤敲击钢板或听舱内是否有流水声。

用一个有足够重量,直径0.5米大注的铁丝圆框,外面包上帆布,框架上端用绳系住,绳上做好深度标记,沿着可能漏水处将框架放置于舷外水面上,紧贴壳板上下前后移动,进行探测漏洞位置。

如测量获息水位增加,则在判明进水舱室后应进舱或开舱。

察看水流情况,判断破洞的位置和大小,进水流量。

并将信息立即反馈给船长。

3.2.4船长获取现场进水情况信息反馈后,应立即命令机舱启用排水系统。

如查明属于双层底舱或首尾尖舱进水,一般不会因进水而丢失储备浮力;

如机舱进水,即应全力排水,以争取时间做好堵塞破洞工作,如货油舱进水则应立即同时按“油污”应急处置方案进行。

3.2.5 查出破洞位置及大小后,根据进水后稳性及抗沉性状态资料,判断破洞对船舶危

害程度,同时尽最大努力采取措施减少事故的损失。

3.2.6 关闭水密门窗,阻止进水漫延。

如破损较大,进水不断增加,隔舱壁可能变形,或有被破坏的危险时,必须加强隔舱壁,在进水舱的周围采取防止舱壁受压弯曲变形的技撑补强措施。

如进水后,发生纵倾或横倾,要采取调整压载或压水等方法,尽量保持船体平衡,同时要防止稳性丢失,导致船舶倾覆的严重事故。

3.2.7 抢救中应根据水流方向和漏洞部位,正确地使用车、舵操纵,使船舶尽可能保持

与水流的相对静止状态,以减少水压和进水量并配合堵漏毯的施放。

3.2.8 对各种破口采取堵塞的具体措施

.1小破口可采用木塞堵塞,木塞要缠上麻絮或布片,直径超过100毫米的木塞要山一名船员把住,另一名船员用木槌打入,木塞必须大致与破口形状类同,木塞堵塞后最后用支柱或肋骨撑架压住,防止松落,直径40毫米以下小的破口,用堵漏螺丝堵塞后将堵漏螺丝上紧不再加固。

.2船体裂缝可采用木楔来堵塞,将木楔缠上一层油麻絮或者浸油的布片,用大锤将木楔打入裂缝内。

.3中等大小破口要施放堵漏毯限制海水进入,同时向外排水再进行堵漏。

.4舷外进行堵漏时,如油舱满载,不易在油舱内堵漏,可视破口情况选用木塞、木楔、堵漏螺丝、软连堵漏板、金属堵漏箱、活动螺丝、钩头螺栓等。

还备有轻便的金属舷梯、吊板、吊堵漏器材和索具绳子、下水人员安全带等。

3.2.9 如碰撞造成破洞,他船撞入我船体,危及我船安全时,应马上通知他船用慢车顶住,待我船采取相应措施后,再共同协商退离方案。

在条件许可时,慢车顶推到附近浅滩坐浅。

3.2. 10如发现排水及堵漏已无法控制船舶下沉,要尽可能选择就近抢滩,择滩时应考虑避开礁石或平坦的浅滩,四周环境与底质应便于固定船,防止风流影响而继续上移或下滑,宜在稍有坡度但又不是很陡的浅滩下,为了避免船体受损或不易固定坡度,不可过大,坡度参考值根据船下水滑道比例为:

小型船舶1:

15;

中型船1:

17;

大型船舶19:

24。

并应保证动车时舵叶不能受损,以利脱浅。

并按“搁浅、触礁”应急处置方案要求进行,力争避免船舶全损。

3.2. 11如就近无法抢滩,破洞无法堵塞,已属进水后稳性及抗沉性资料指示的危险范畴,经确认已无法挽救船舶不沉时,应即发出求救信号,当机立断,按“弃船”应急处置方案发

布弃船命令(如条件许可,应事先请示公司),转入弃船应急。

3.2. 12弃船后,船长应在难船附近守候,直到船沉没为止。

如发现船不再下沉,应马上返船,采取抢救措施,并发出求救信号,要求公司或就近船舶前往救助。

3.2. 13轮机长、船长应分别将进水堵漏经过及有关情况记录在《轮机日志》和《航海日志》上。

3.3碰撞

3.3.1 船舶发生碰撞时,船长应即赶赴驾驶台指挥操作,并即发出警报,全体船员迅速

进入应急工作岗位,进行防水堵漏及抢救工作。

3.3.2 碰撞后采取的措施

.1我船船舶撞入他船船体时:

不论在撞入前时进车或已采取倒车措施,在撞入后都应首先开微速进车顶住对方,待对方采取防水应急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倒车脱开。

脱离后,应滞留在附近,一方面检查本船情况,一方面随时准备给予对方各方面的援助,当对方已脱离险境可以继续航行时,本船方可离去。

碰撞后,为使本船能与对方船体靠紧以减少进水量和防止滑出,有时可用缆绳系住,并配合用车,保持顶住对方破口破洞的姿态。

如果情况危急而附近又有浅滩,可顶向浅滩搁浅。

.2我船船体被他船撞入时应尽可能使本船停住,消除前进或后退的惯性以减少进水量,关闭破洞舱室前后的水密装置,当各项堵漏器材准备妥善后方可同意对方倒车脱开。

碰撞发生后,大副应亲率水手长到现场检查船体破损程度及邻近舱室损伤情况,并立即向船长报告。

为保护破损部位及便于堵漏,应操船使破损位置处于下风侧。

3.3.3迅速确定碰撞部位、碰撞发生的时间与地点、双方的航向、速度、碰角、大概的危险程度与人员伤亡情况、是否发生污染等,尽可能了解对方的船名、呼号、船籍港、始发港与目的港旅客和载货情况、船东名称及地址,记录当时的海况与能见度等情况。

3.3.4将上述情况以最快捷和有效的通讯途径报告公司安全保卫部、港口当局和海事局

主管机关。

3.3.5按公司及海事局主管机关指定的频道保持连续的守听。

3.3.6针对碰撞损失的情况迅速组织自救,或根据公司的指示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

和污染进一步扩大。

3.3.7按“人员落水”及“人员伤亡”应急处置方案全力抢救落水及伤亡人员。

并在现场附近守候和搜巡,直到双方人员及船舶已脱离危险或无此种必要,并要在接到海事局主管机关或船东指示后方可离开现场。

3.3. 8 如实慎重记录航海日志等法律文件,保管好原始资料如海图、车钟记录簿等。

3.3.9争取登上对方船舶以查实对方损失程度,并做好记录拍照。

船长应向对方提交“被碰撞/碰撞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对方船长签署后收回。

对于对方要求我方签字的类似通知书,仅可作“收到”等避免对碰撞责任认可的签注,除船长外,任何人不得向对方船员介绍我方在碰撞后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3.3.10当碰撞导致船舶搁浅、触礁、进水下沉、污染、火灾、爆炸和倾覆等紧急情况时,应转入相应的应急操作。

3.3.11拟写海事报告送海事主管机关或公证机构签证,并做好接受海事主管机关调查的准备工作。

3.3.12将3.3.8项,3.3.9项文件尽快寄达公司。

3.4搁浅、触礁

3.1.1当船舶发生搁浅或触礁,切忌盲目使用推进器和舵设备急于求得自力脱浅,以避

免扩大损失。

3.1.2立即显示搁浅信号(日间:

垂直悬挂三个黑球;

夜间:

显示锚灯和垂直两盏环照

红灯)。

3.4.3 迅速检查搁浅、触礁情况,查明船体破损、进水及污染情况以判断船舶危险程度。

调查包括下列项目:

搁浅、触礁时间及船位;

船舶搁坐部位及船首向;

观察当时船舶吃水和纵横倾度数,同时测量各舱水深(压载舱、货舱、艙腥尖舱等);

船体周围水深与底质(用水坨进行测量,每隔10米测一个水深点,并记录水深和测量时间,画在平面图上),为研究脱浅方案提供参考依据;

当时气象情况、潮汐、流向与海况(包括周围有否危险物);

船体破损进水部位,破损程度,估算进水量;

主机及推进器、舵及其它机械受损情况,或可能遇到的危害情况;

排水泵浦及系统的可用情况,计算排水能力;

污染情况;

主机、发电机海水冷却水进口阀改用高位的必要性、可能性。

3.4.4 向公司和就近港口的海事主管机关作出初步报告,并连续守听约定的无线电话频

道,以便及时得到指示。

3.4.5 控制污染。

如果查明船体触底部位为油料舱,只要可能应将该舱油料转移,防止产生破洞漏油,造成污染事故,如已造成破损及污染,应按“油污”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相应措施。

3.4.6 计算浮力损失及核算稳性情况。

3.4.7 选择脱浅(包括触礁脱险,下同)方案

.1根据船体受损情况,船舶浮力损失及稳性状况,以及当时、当地的海况、潮汐情况,核实脱浅后不会导致船舶翻沉时,选择最佳脱浅方案。

可能的脱浅方案有:

自力脱浅方案:

船舶浮力损失不多,船未受损进水,潮水上涨自然增加浮力或通过排压载舱水、调整油水后可依靠本船锚、主机推(拉)力脱浅。

拖轮协助脱浅方案:

当自力不足以脱浅时,应考虑拖轮协助方案,计算出脱浅时刻及需要的拖轮功率、艘数,要求拖轮抵达现场的时间。

确定拖轮作业的位置和出浅方向。

当搁浅、礁严重,或潮水正在一天天减少,或遇恶劣天气将要袭击可能造成严重损失时,应同时考虑转移油水、调整吃水和船舶稳性,申请拖轮以及本轮主机、双锚等设备,全面协同脱浅。

.2船长将选定的脱浅方案尽早报告公司,以便请求安排必要的援助。

同时,船长在选择脱浅方案时应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指导。

3.4.8 船舶搁浅后不能在短时间内脱浅,应采取措施固定船体,然后制定脱浅方案。

定船体的措施通常有:

抛出(送出)双锚并收紧;

遇较大风浪时,为避免船体蹬底可增加船舶压载水,或向空水舱注水,使船体稳定。

但要考虑不能因增加压载而损伤船体;

申请外援。

3.4.9 脱浅操作

全体船员在船长的统一指挥下,争取时间,全力执行脱浅方案的各项操作,使船舶及时脱浅。

因搁浅或触礁损坏船体舱内进水时,按“堵漏、进水”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堵漏抢救。

3.4.10脱浅后的检查:

船舶起浮脱浅后,应检查船舶的水密、机电设备、舵机螺旋桨等情况,脱浅后应及时关闭或降下搁浅信号,并将脱浅经过及检查情况向公司和主管机关进一步报告。

1.1.111船长应指定专人在《航海日志》上记录事故经过、脱浅过程。

写出海事报告交主管机关签证,接受主管机关的调查。

有关海事文件如海事报告、航海日志记录、车钟等及时

报公司安全保卫部。

3.5人员落水

3.1.1当发现有人落水时,应立即向落水者海面投放救生圈(夜间投放带有自亮灯浮的救生圈或白天有黄烟的救生圈。

),但切勿抛在落水人员头上,尽快发出警报信号(右舷落水为三长声后接一短声,左舷落水为三长声后接二短声)。

警报器或汽笛连放一分钟,并即时报告船长。

船长应尽快以有效方法向公司报告。

3.1.2航行时发现有人落水应立即停车,向落水者一侧快速操满舵,并派人到高处舷旁了望落水人员。

如是夜晚,即开启探照灯光,照明落水者水面。

当值驾驶员应及时记录出事地点,便于搜录经纬度。

3.5.3 大船的操纵方法

.1在雾天或夜间视线不良时,大船的调头方法:

雾天或夜间,大船一般采取反转调法,即威廉森旋回法。

发现人落水,应即向落水者一舷操满舵,越过落水者后加车,待船首向离开原航向60。

时回舵,并向相反舷操满舵,至首向进入原航向的相反方向时,维持直进。

这样可以较容易地返回到落水者的位置上。

.2在白天视线良好时,大船可采取以下调头法:

两次调头法(连转两个180°

)o发现有人落水,应即向落水者一舷操满舵,待首向转至与原航向相反的方向时,维持直进。

当落水者至正横后约30。

时,再用满舵向落水者调头,适当减速停车。

一次调头法。

发现有人落水,再直航约30-60秒,然后向落水者一舷操满舵、开快车调头。

当船艄向落水者时,再减速接近落水者。

此法接近落水者最快。

3.5.4放下救生艇,由大副或二副带对讲机到海面上进行营救。

有风浪时,大船应在落水人员上风放艇。

3.5.5落水者被救上船舶,应检查身体状况。

如有损伤,应做好抢救工作。

若伤情严重,

按“人员伤亡”应急处置方案实施急救。

3.5.6如因各种客观原因虽已尽各种努力仍无法营救落水者,由船长报告就近港口的海

事主管机关决定停止营救工作。

3.5.7船长应及时向公司报告营救经过和结果。

3.5.8 值班驾驶员交人员落水时间、地点、抢救应急措施、效果等详细记录在《航海日

志》上。

3.6人员伤亡

3.6.1当船舶发生伤亡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或发现人员应立即关停导致人员伤害的机

器、设备及危险源。

3.6.2发生严重伤病情况时,不管是否是船员还是旅客,都应立即组织实施急救处理,

根据不同的地点、采取不同的措施。

3.6.3如船在港口时发生严重伤病的应急情况,除即组织急救外,还应马上联系当地代

理和港口当局机构,条件许可尽快送医院抢救。

3.6.4如船在航行途中发生上述情况,除抢救外,还应及时向公司报告,以便取得岸上支持。

情况严重且条件许可,可电告公司要求就近港湾送岸治疗,或请岸上尽快前来接运伤病员,然后按指示办理。

3.6.5 船长此时还应组织人员做好防止二次事故发生的措施。

如事故责任涉及到另一方,

要及时取证待查。

3.6.6 如在抢救过程中人员死亡或当时已造成人员死亡,船上对尸体要妥善处理。

.1在港口,船员的尸体应尽可能就地火化,骨灰由船上带回交船员家属。

.2在航行中,船员的尸体应尽可能在抵达第一港后安排火化。

如条件不允许,无法保存过久,在得到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可举行海葬,海葬的死亡证明书由船长及大副共同签署,并有2名船员予以签字证明。

海葬过程应进行拍照,以便转交死者家属。

3.6.7船舶应将人员伤、病、亡情况及处理情况记录在《航海日志》上。

普通客船还应在《客运日志》上记录。

3.7油污

3.7.1 应在船上适当的位置张贴公布船舶“溢油应变部署表”。

3.7.2船舶发生油污事故时,发现人员应立即向船长报告。

船长应迅速组织实施应急行动,并向公司和邻近港口海事主管机关报告,具体的报告要求和应急措施按船上配备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规定执行。

3.7.3应急过程时,应加强与公司和海事主管机关的联系,直至应急行动结束。

3.7.4油污事故及应急行动情况应记录在《航海日志》上。

3.8失控

4.8.1 主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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