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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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工程号: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
(由承包人编填):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工程设计证书:
甲级证书号
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
甲级证书号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
任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1.2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建设工程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2.1合同书
2.2中标函(文件)
2.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2.4投标书
2.5招标文件
2.6其它文件
第三条:
本合同工程概况。
3.1工程名称:
3.2工程地址:
3.3工程批准文件号、日期:
3.4工程投资:
3.5工程规模、特征
3.6工程总承包内容、范围及技术要求:
3.7承接方式:
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PMC(项目管理承包)□
EPCM(设计、采购、施工、项目管理承包)□
第四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序号
资料名称、内容
份数
提交日期
1
2
3
4
5
6
7
第五条:
在发包人按期向承包人提供资料、文件的前提下,承包人按下表时间应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资料、文件:
序号
资料、文件名称
数量
提交日期
1
2
3
4
5
6
7
第六条:
工期
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至
年月日完工,工期为天。
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完工或交付资料、文件及工程时,按本合同第十一条执行。
第七条:
工程价款的收取依据及支付方式:
7.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7.2本工程价款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
计取;或以“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等方式计取收费。
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中没有规定的收费项目,由发包人、承包人另行议定。
7.3本工程价款总额为(大写)万元人民币。
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详见下表:
拨付工程款次序
占工程
价款(%)
付款额
(万元)
预付(支付)工程款时间
(由工程进度决定)
第一次付费
20%定金
本合同签定后三日内
第二次付费
工程价款的90%
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后14天内
第三次付费
第四次付费
第五次付费
7.4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尽快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7.5合同以外零星项目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零星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的7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发包人提出施工签证,发包人签证后施工,如发包人未签证,承包人施工后发生争议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说明:
1.工程进度款按工程实际进度分段结算与支付或按月结算与支付。
2.本合同履行后,定金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8.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8.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8.2.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8.2.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8.2.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8.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九条:
工程量计算
9.1承包人应按工程实际进度分段或按月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
9.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9.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第十条:
双方责任
10.1发包人责任
10.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要求进行工程承包。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付工程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承包人有权重新确定交付工程的时间。
10.1.2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工程时,须征得承包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工期,且发包人应支付
元的赶工费。
10.1.3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10.1.4开工前,发包人应办理完开工许可、工作场地使用、青苗、树木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构筑物拆迁、障碍物清除等工作,及解决扰民和影响正常工作进行的有关问题,并承担费用;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作现场地下已有埋藏物(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的资料及其具体位置分布图,若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承包人在现场工作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发包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作业时,发包人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费用;
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发包人应解决承包人工作现场的平整,道路通行和用水用电,并承担费用。
10.1.5发包人应对工作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道、线路的保护负责,对承包人提出书面具体保护要求(措施),并承担费用。
10.1.6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投标书、报告书、文件、设计成果、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泄露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承包人有权索赔。
10.2承包人责任
10.2.1承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时间、数量向发包人交付工程,并对其质量负责。
10.2.2承包人对工程资料、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承包人的遗漏、错误造成工作质量事故,承包人除负法律责任和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减收或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工程价款,并根据受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由发包人、承包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10.2.3承包人不得向第三人扩散、转让第四条中发包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文件。
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
10.2.4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对工作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工作现场保卫和环卫工作,并按发包人提出的保护要求(措施),保护好工作现场周围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管道)、文物等。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由于发包人提交的资料、文件错误、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时,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停工费或返工费,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时,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11.2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开始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工作的,完成工作量不足50%时,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50%的费用;超过50%时,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100%的费用。
11.3由于承包人原因,延误了工期或未按规定时间交付工程,每延误一天应承担以工程价款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11.4交付的工程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拒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返工项目的收费。
第十二条:
材料设备供应
12.1发包人、承包人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经发包人、承包人代表共同验收认可,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经发包人、承包人代表重新验收认定,各自承担发生的费用。
若造成停、窝工的,则应向承包人支付停、窝工费。
12.2承包人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发包人代表批准方可使用,增减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包人商定。
第十三条:
资料、文件及工程检查验收
13.1由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交付的资料、文件及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1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交付的资料、文件后天内检查验收完毕,并出具检查验收证明,以示承包人已完成任务,逾期未检查验收的视为接受承包人的资料、文件。
13.3隐蔽工程工序质量检查,由承包人自检后,书面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接通知后,天组织质检,经检验合格,发包人、承包人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检验不合格,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补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若发包人接通知后24小时内仍未能到现场检验,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工期,发包人应赔偿停、窝工的损失。
13.4工程完工,发包人自检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的原始记录、竣工图及资料、文件,发包人应在天内组织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如有不符合规定要求及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应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13.5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提前使用和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安全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并以发包从开始使用日期为完工日期。
13.6完工工程经竣工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自验收之日起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毕,如发包人不能按时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如承包人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完工处理,发包人不得因此而拒付工程款。
第十四条:
仲裁
本工程合同发生争议时,发包人、承包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承包人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发包人、承包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5.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5.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份,发包人份,承包人份。
15.3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
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既行终止。
15.4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5其它补充协议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部门:
联系部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签证意见:
(公章)
备案号:
经办人:
备案日期:
年月日签证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