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验机构安检上墙资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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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轴距
核定载人数和座椅布置
栏板高度
悬架
客车出口
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
货厢/罐体
4
车辆外观检查
车身外观
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
轮胎
号牌板(架)
加装/改装灯具
5
安全装置检查
汽车安全带
应急停车安全附件
灭火器
行驶记录装置
车身反光标识
车辆尾部标志板
○
侧、后、前下部防护
应急锤
急救箱
车速限制/报警功能或装置
防抱制动装置
辅助制动装置
盘式制动器
制动间隙自动调整装置
紧急切断装置
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副制动踏板
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
驾驶区隔离设施
6
底盘动态检验
转向
传动
制动
仪表和指示器
7
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转向系部件
传动系部件
行驶系部件
制动系部件
其他部件
8
仪器设备检验
整备质量
行车
制动b
空载制动率
空载制动不平衡率
加载轴制动率
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驻车制动c
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
转向轮横向侧滑量
注1:
表中序号1~7的检验项目列入人工检验项目。
注2:
“●”表示该检验项目适用于该类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的全部车型,“○”表示该检验项目适用于该类车注册登记安全检验的部分车型。
注3:
对于适用车辆类型为“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对应的检验项目适用于面包车(即发动机中置且宽高比小于等于0.9的乘用车)和7座及7座以上车辆。
注4:
对于适用车辆类型为“摩托车”的,“○”对应的该检验项目适用于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以及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正三轮摩托车。
注5:
适用车辆类型为其他情形的,“○”对应检验项目所适用的具体车型描述在第6章。
注6:
对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检验时,参照注册登记安全检验项目。
a非营运的机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机动车。
b三轴及三轴以上的货车、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并装双轴或并装三轴挂车,对部分轴(最后一轴及货车第一轴除外)还应测试加载轴制动率和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采用空气悬架的车辆,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车辆不测试加载轴制动率和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c驻车制动使用电子控制装置的汽车,不检验驻车制动。
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表(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
■
12
号牌号码和分类
车辆特征参数检查
□
号牌/号牌板(架)
□
副制动踏板b
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空车质量
制动c
驻车制动d
“■”表示该检验项目适用于该类车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的全部车型,“□”表示该检验项目适用于该类车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的部分车型。
对于适用车辆类型为“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的,“□”对应的检验项目适用于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以及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车辆。
对于适用车辆类型为“摩托车”的,“□”对应的该检验项目适用于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以及不带驾驶室、不具有载运货物结构或功能且设计和制造上最多乘坐2人(包括驾驶人)的正三轮摩托车。
适用车辆类型为其他情形的,“□”对应的检验项目所适用的具体车型描述在第6章。
对于因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检验时,参照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项目。
b自学用车还应检验副制动踏板和辅助后视镜。
c三轴及三轴以上的货车、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并装双轴或并装三轴挂车,对部分轴(最后一轴及货车第一轴除外)还应测试加载轴制动率和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采用空气悬架的轴,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车辆不测试加载轴制动率和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d驻车制动使用电子控制装置的汽车,不检验驻车制动。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对应方法
检验方法
利用联网信息系统查询
号牌号码和分类﹡
目视比对检查,目视难以清晰辨别时使用内窥镜等工具。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应拓印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下同),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应使检验PDA拍摄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
大中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挂车应使用PDA由近及远拍摄车辆识别代号视频,视频应能清晰显示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区域情况以及车辆前部特征等;
有条件时,使用VIN码信息读取仪器采集、比对车载电子控制单元(ECU)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等信息;
有疑问时,可采用金属探伤仪、油漆层微量厚度检验仪等仪器设备;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不易见,只查看发动机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能永久保持的标有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的标识;
在用机动车安全检验时,如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不易见,且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缺失的,使用内窥镜等工具进一步确认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出厂编号)﹡
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
车身颜色和车辆外形﹡
外廓尺寸﹡
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重中型货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应使用符合标准的自动测量装置,见附录B
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有条件时可使用自动测量装置
核定载人数和座椅布置﹡
目视检查。
注册登记安全检验时目测座椅宽度、深度及驾驶室内部宽度等参数偏小或载客汽车座椅布置及固定情形异常的,使用量具测量相关尺寸
用钢尺等长度测量工具测量
悬架﹡
目视检查
客车出口﹡
目测应急出口尺寸偏小的,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
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
目测通道、引道偏窄或高度不符合要求时,使用通道、引道测量装置检查
货厢/罐体﹡
目测货厢/罐体有超长、超宽、超高嫌疑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
车辆外观
检查
车身外观﹡
目视检查,对封闭式货厢的货车、挂车应打开车厢门检查。
对客车、货车,操作检查前风窗玻璃刮水器。
目测车窗玻璃可见光透射比、车身尺寸等参数有疑问时,使用透光率计、钢直尺、钢卷尺等工具测量相关参数。
对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重中型挂车,在平整场地上使用钢直尺,在距地1.5m高度内,测量第一轴和最后轴(对半挂车仅测最后轴)上方的车身两侧对称部位的高度
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
目测字高偏小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
目视检查并操作
轮胎﹡
目测胎压不正常时,使用轮胎气压表测量相关参数;
检查轮胎花纹深度时,对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的转向轮使用轮胎花纹深度计测量;
对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其余轮胎以及其他车型的轮胎检验时,目测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偏小的,使用轮胎花纹深度计测量,有条件时可使用轮胎花纹深度自动测量装置
号牌/号牌板(架)﹡
目测号牌安装位置、形式有疑问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测量相关尺寸
安全装置
汽车安全带﹡
应急停车安全附件﹡
灭火器﹡
行驶记录装置﹡
车身反光标识﹡
目测逆反射系数偏小时,使用专用检验仪器
车辆尾部标志板﹡
侧、后、前下部防护﹡
目测防护装置单薄、安装不规范时,使用长度测量工具
应急锤﹡
急救箱﹡
审查机动车产品公告、机动车出厂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凭证资料
防抱制动装置﹡
打开电源,观察ABS指示灯或EBS;
对于半挂车检查相关装置
辅助制动装置﹡
审查机动车产品公告等凭证资料并操作驾驶室(区)内操纵开关,无操纵开关或有疑问时检查相关装置
盘式制动器﹡
有疑问时检查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凭证资料
紧急切断装置﹡
发动机舱自动灭火装置﹡
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有疑问时操作开关,观察是否断电
副制动踏板﹡
有疑问时分别踩下主、副制动踏板,判断主、副制动踏板工作是否正常
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标志牌﹡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
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以不低于20km/h的速度正直行驶,双手轻扶方向盘,急踩制动踏板后迅速放松
检验员操作车辆,起步并行驶20m以上,利用目视、耳听、操作感知等方式检查。
对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危险货物运输车使用转向角测量仪测量方向盘最大自由转动量
检验过程中,观察仪表和指示器
车辆底盘部件检查﹡
车辆停放在地沟上方的指定位置,使用专用手锤等工具检查,并由操作人员配合;
检查大型客车、重中型货车、重中型专项作业车的转向机构时应使用底盘间隙仪
整备质量/空车质量﹡
用地磅或轴(轮)重仪等装置测量,见附录C
制动﹡
采用制动检验台检验;
不适宜用制动检验台检验的车辆,采用便携式制动性能测试仪等设备路试检验,见附录D
驻车制动﹡
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
采用前照灯检测仪检验,见附录E
采用侧滑检验台检验,见附录F
所有检验项目应一次检验完毕,出现不合格项时应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检验,但不适宜继续进行检验的项目除外。
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应再次确认车辆识别代号。
对汽车进行仪器设备检验时,除检验员外可再乘坐一名送检人员或随车人员。
半挂牵引车可与半挂车组合成铰接列车后同时实施检验,也可单独检验。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底盘部件检查时,对不具备地沟条件的,可采用其他能观察到车辆底盘部件的方式。
检验检测时,带“*”的项目应采用符合标准的检验PDA等设备拍摄检验照片(或视频),其数量、内容和清晰度应能满足GA1186的要求,但在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时发现打刻(或铸出)的发动机号码/驱动电机号码不易见,且易见部位或覆盖件上的发动机/驱动电机标识缺失无法拍摄的,应记录在检验表中;
对于2018年1月1日起出厂的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货车及总质量大于等于100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自卸式、罐式挂车,应拍摄货箱或常压罐体(或设计和制造上固定在货箱或常压罐体上且用于与车架连接的结构件)上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照片。
因更换发动机申请变更登记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时,应当确认并记录变更之后的发动机型号和出厂编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三轮汽车、摩托车除外)评判标准
检验项目
检验评判标准
主要执行标准
车辆唯一性查询
(人工检验部分)
应符合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中6.1~6.7的相关要求
GB38900-202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GB7258-201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589-2016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机动车类型
整备质量(不超过)
GB/T3730.2-1996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
重中型货车
±
3%或±
500kg
重中型专项作业车
重中型挂车
轻微型货车
100kg
轻微型专项作业车
轻微型挂车
空车质量(不超过)
10%或±
200kg且空车质量<4500kg。
注:
2015年3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货车、重中型挂车。
台试检验制动力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
轴制动力与轴荷a的百分比
空载
前轴b
后轴b
乘用车、其他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
≥60
≥20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汽车列车
≥55
—
其他汽车
≥60c
≥50d
总质量大于750kg的挂车
a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乘用车、其他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时应按左右轮制动力最大时刻所分别对应的左右轮动态轮荷之和计算。
b机动车(单车)纵向中心线中心位置以前的轴为前轴,其他轴为后轴;
挂车的所有车轴均按后轴计算;
用平板制动试验台测试并装轴制动力时,并装轴可视为一轴。
c对总质量小于或等于整备质量的1.2倍的专项作业车应大于或等于50%。
d空载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时应大于或等于35%;
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客车,空载用反力滚筒式制动试验台测试时应大于或等于40%,用平板制动检验台检验时应大于或等于30%。
e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的多轴货车,按照GB38900-2020附录D.3方法加载后,加载轴的轴制动率应大于或等于50%。
f对于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并装双轴、并装三轴挂车,组成汽车列车按照GB38900-2020附录D.3方法加载后,加载轴的轴制动率应大于或等于45%。
g采用空气悬架的车辆、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车辆不测试加载轴制动率和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台试检验轴制动不平衡率
前轴
后轴
轴制动力大于或等于该轴轴荷60%
轴制动力小于该轴轴荷60%
新注册车
≤20%
≤24%
≤8%
在用车
≤30%
≤10%
采用空气悬架的车辆、总质量为整备质量1.2倍以下的车辆不测试加载轴制动率和加载轴制动不平衡率。
路试行车制动
制动距离和制定稳定性要求
制动初速度km/h
空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m
满载检验制动距离要求m
试验通道宽度
乘用车
50
≤19.0
≤20.0
2.5
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低速货车
30
≤8.0
≤9.0
其他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汽车
≤21.0
≤22.0
铰接客车、铰接式无轨电车、汽车列车(乘用车列车除外)
≤9.5
≤10.5
3.0a
其他汽车、乘用车列车
≤10.0
a对车宽大于2.55m的汽车和汽车列车,其试验通道宽度(单位:
mm)为“车宽(m+0.5)”
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FDD
空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s2
满载检验充分发出的平均减速度m/s2
≥6.2
≥5.9
≥5.6
≥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