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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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中国石化集团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施工质量管理规定

1.质量目标

1.1施工内容符合设计图纸和合同文件;

1.2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有关验收标准,交工资料及时、真实、齐全、正确;

1.3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评率100%;

1.4分项工程合格率100%;

1.5单位工程优良率:

安装工程90%以上、土建工程50%以上;

1.6焊接一次返修率4%以下;

1.7质量控制点一次报验合格率98%以上,重大质量事故为零;

1.8试运投料生产一次成功,争创优质工程。

2.施工质量控制原则

以LPEC质量管理体系为基础,建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同时监控施工分承包商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制订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程序,对施工承包商在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策划、施工人员、材料、施工技术措施(方案)、施工机具、检测设备、施工环境等有关形成质量的要素进行有效控制;根据国家标准、合同要求和施工方案设定施工过程的A、B、C三级质量控制点,同时加强对特殊工序、关键工序和隐蔽部位的质量控制,通过定期对质量过程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统计、分析,找出影响施工质量的主要因素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不断减少质量问题出现的频度,杜绝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并以此形成对本项目施工质量的动态管理和数据化管理,使工程施工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并不断得到改善,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

3.LPEC项目质量组织机构及职责

3.1LPEC项目质量组织机构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传真

肖兰

项目经理

8012

131********

陈雷

质量保证工程师

8034

138********

林双瑞

设计质量控制

5633

136********

樊克杰

采购质量控制

5372

137********

荣生

施工质量控制

8017

131********

赵月华

管道质量工程师

8023

131********

黄克坚

土建质量工程师

8026

131********

张发明

设备质量工程师

8012

131********

黄子恩

电气质量工程师

8047

于明纬

仪表质量工程师

8047

陈守文

专业质量工程师

8047

王福合

焊接质量工程师

8047

131********

3.2LPEC质量组织机构主要人员职责

3.2.1项目经理:

a.项目经理对公司经理负责。

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进度、项目费用、项目安全、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工作负全面责任。

b.项目经理组织编制并批准本项目的质量管理计划、ITP计划;项目经理组织编制并批准本项目部向业主和公司有关部门提交的质量状态报表。

c.项目经理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负责督促、指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规定及法规;负责督促、指导、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包括质量体系文件)和本项目部的各类项目管理规定(工作程序)。

3.2.2质量保证工程师:

a.项目实施过程中,质量保证工程师在项目经理和质量管理部双重领导下,负责监督、检查、协调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

b.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建立并运行本项目的质量管理体系。

依照公司质量体系文件和本项目部的有关规定编制“项目质量计划”等文件,;指导编制并校核设计质量工作计划(规定)、采购质量工作计划(规定)、施工质量工作计划(规定)。

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跟踪、监督项目质量计划的执行;负责项目质量有关的协调工作。

c.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处理项目质量控制活动中出现的有关的质量问题,定期汇总项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实施情况,及时向项目经理、质量安全部或管理者代表报告质量状况和建议;质量保证工程师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随时终止正在进行的存在质量问题的有关工作。

d.质量保证工程师组织对分承包方的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审核工作,并提出建议。

f.参加工程中间交接及交工验收有关的质量管理工作。

g.工程完工后,质量保证工程师负责编制“项目质量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3.2.3施工经理:

a.编制《项目施工实施计划》,建立现场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组织编制本项目施工管理和施工质量管理方面的规定、程序和作业指导书;贯彻执行公司及项目的质量方针、目标,执行LPEC质量体系文件及其支撑性文件,确保施工组成员执行的标准、规定、程序、作业指导书为有效版本;

b.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

c.审查施工分承包方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技术措施、质量计划、措施(包括施工管理规定、程序、作业指导书)等;

d.组织制定各专业的《质量控制点检查测试计划》,组织工程质量评定、质量检查、处理质量事故;

e.对施工质量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f.负责监督分承包方保证项目施工质量,组织对施工质量的抽查和大检查,发现质量问题责成分承包方提出纠正措施,写出质量检查报告,提交项目经理批准,并建立档案。

组织对工分承包方的工作进行检查,协调与控制;

g.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和参加有关施工质量例会和其它工作会议。

h.组织施工组人员参加土建、安装工程的交接验收和工程中间交接;

i.编制《单位工程划分统一规定》和《交工资料管理规定》,负责组织验收交工技术文件;

j.定期向项目经理和建设部提交施工质量状态报告。

3.2.3施工专业工程师:

a.施工专业工程师为施工过程各专业质量管理(控制)人员,对质量保证工程师和施工经理负责。

项目施工过程中,在施工经理和质量保证工程师领导下,负责与其专业有关的施工质量控制、施工协调。

b.负责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规定及法规及项目规范;负责执行公司的有关规定(包括质量体系文件)和本项目部的各类项目管理规定(工作程序)。

c.负责组织进行本专业的施工有关的技术管理工作。

参加其专业有关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案等审查、确认工作;参加其专业有关的技术协调、技术措施等管理工作。

d.对本专业施工分承包方人员资质进行控制;

e.指导施工分包单位专业工程师进完善质量控制和自检工作,必要时组织本专业的有关培训工作;组织、参加现场设备、材料进场的检验和试验工作;

f.检查本专业各种施工标识管理(可追溯性)的执行情况(现场设备、材料标识、产品标识、检验试验状态标识等);负责对分承包方检验、试验设备的状态进行控制;

g.参与编制和实施“施工专业质量控制点检查测量计划”,跟踪专业施工质量,组织专业施工质量控制点检查和日常巡检工作,(填发监理报验申请)准备报验材料,填写“质量控制点检查表”,签署各种质量控制点检查表格,填写“质量整改通知单”、“不合格项报告”,组织实施本专业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编制并向施工经理提交“施工工作日报”;组织处理其专业的施工质量问题,参加有关的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控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监督管理其质量“三检制”的运行,审查、确认施工分承包方提交的其专业有关的各种检验/试验报告和质量证明文件的工作;代表施工组参加有关的设计质量检查和采购质量检查等工作,并会签有关的质量报告,协调处理相关专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项目施工过程中,当发现其专业存在重要质量问题而未处理时,施工专业工程师有权随时直接向施工经理、质量保证工程师、项目经理汇报(书面报告方式)有关的项目质量问题;施工专业工程师有权随时终止(书面通知方式)正在进行的存在施工质量问题的有关施工工作。

g.负责组织处理其专业有关的项目(施工)变更事宜。

负责其专业有关的施工协调、联络等管理工作,负责有关的接口关系;参加工程中间交接的有关工作,检查本专业施工分承包方文件资料管理以及交工资料管理工作。

h.参加各种有关的施工质量工作会议;参加本专业的质量会议。

j.工程完工后,施工专业工程师负责编制“专业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总结”。

3.2.4项目文秘职责:

a.项目文秘在工作业务上接受项目经理的领导,对项目经理负责。

项目文秘是项目经理的文件资料的对外接口关系的委托责任人。

b.项目文秘按照公司质量体系文件和本项目部的有关管理规定(工作程序)的要求,负责建立并运行与本项目相适应的项目文件及资料管理体系;负责项目文件和资料(管理类)的编号、首页、文头、签署栏等规范化处理工作;负责制作项目文件和资料的管理类表格,并负责有关的登记、签字管理;负责项目文件、资料的接收、发送、整理、归档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项目文件和资料目录的计算机检索系统。

c.项目文秘负责协调设计、采购、施工的资料管理人员的有关文件及资料的管理工作。

d.项目文秘作为记录人参加项目经理组织的各种工程会议,并编写有关的会议纪要。

e.项目文秘负责编写“项目日志(项目大记事)”的工作。

f.项目文秘协助项目经理现场考勤(月)报表的统计和编制工作。

g.项目文秘负责完成项目经理委托的其它事务性工作。

h.工程完工后,项目文秘负责编制“项目文秘工作总结报告”。

3.2.5施工文档控制工程师:

a.负责工程所需施工图纸、各种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资料等的登记、接收,发放,对所有接收和发放的资料按规定要求分类、建册和保管,做到及时、准确、清楚;

b.负责向施工分承包方阐明必须执行的交工技术文件《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H3505-2001》及LPEC有关交工资料的统一规定;

c.参加质量大检查,与专业人员配合督促施工分承包方及时填写交工资料,并妥善保管;

d.督促施工分承包方及时整理并交付交工资料,并对交工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做到准确、齐全、完整,并符合有关规定;

e.负责向业主提交交工技术文件;

f.做好应负责归档的项目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

4.项目质量控制协调流程

4.1LPEC质量控制协调流程

 

 

 

 

 

4.2分承包商质量控制协调流程

 

 

 

 

 

4.3业主/监理巡视和停检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流程

业主/监理发现的一般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4.4LPEC施工专业工程师巡视和质量控制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题(缺陷)处理流程

LPEC施工专业工程师巡视和质量控制点检查、验收等

 

4.5质量事故处理流程

 

原原因不清

 

 

 

5.质量控制点等级划分

5.1根据本工程施工中各工序的质量控制点对工程最终质量影响的重要程度划分,现将质量控制点的级别划分为三个级别:

A点:

重要、关键工序(包括隐蔽工程)的质量控制点(也称停止点)。

该级控制点通常是指在施工过程或工序施工质量不能通过其后的检验或试验而充分得到验证的特殊过程或特殊工序。

A级控制点由业主代表、监理代表、LPEC、施工承包商有关人员共同检查确认签证。

否则,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B点:

较重要部件或工序安装质量控制点(也称见证点)。

由LPEC专业工程师、施工承包商专职质检人员共同检查确认签证。

C点:

一般要求的质量控制点。

由施工承包商质检人员自行检查。

LPEC专业工程师可根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情况进行抽查。

5.2本项目施工质量A、B、C控制点应按装置、单元、分区、专业、工序编制,并与施工三、四级进度计划保持一致,施工工程师。

5.3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A、B、C控制点(详见见各装置、单元的质量控制点检查测试计划)

6.施工过程标识

6.1在施工前,LPEC施工组或施工承包商应编制施工标识及可追溯性工作程序和现场设备、材料设备标识及可追溯性管理规定,报请LPEC项目部批准后执行。

6.2施工承包商应根据现场设备、材料设备标识及可追溯性管理规定对出库设备、材料进行符合性检查后做好标识。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商应根据施工标识及可追溯性工作程序在各阶段做好过程标识。

根据要求可采用在材料、设备、构配件上做标志、挂标签、着颜色,在容器和管道焊缝处打钢印,必要时应在容器排版图和管段图上标明焊工代号,有防腐保温的压迫进行标识移植,保持标识的完好性和准确性。

6.3在施工中除施工承包商设置的标识外,应保证设备、仪表、电气等产品上原有的标识不被损坏和不被覆盖。

6.4属于HSE方面的标识,应按照有关规定醒目标出。

6.5项目施工验收、交工时,施工承包商应保证各阶段所有的标识全面、完整、准确,否则LPEC有权拒收。

6.6对重要施工工序、有试运要求设备机组、系统或装置其施工质量状态进行可追溯性管理,LPEC的专业工程师应对施工过程的质量状态进行记录。

施工中专业工程师对有关质量问题的处理报告、备忘录、质量会议纪要、工序或实体检查(抽查)记录必须作为可追溯质量记录保存。

7.施工质量的控制

7.1项目开工前,施工承包商必须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报LPEC项目部审批,还应分阶段、分部、分项上报施工方案、大型设备吊装方案、设备现场组装方案、设备及管道试压方案、大型机组安装和调试方案、电缆铺设方案、单机试车方案等必须报请LPEC工程项目部审批。

否则,施工承包商不能开工或进行有关的施工。

对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施工承包商应提供其试验报告及技术鉴定书报LPEC项目部审批,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7.2施工承包商应提交用于工程施工的施工机具的清单及性能、参数、状态表,报LPEC项目部审查后方可投入使用。

7.3对用于工程施工中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第三方实验室资质等,要求施工承包商提交检测、测量工具和设备清单、校准记录,由LPEC施工经理组织各专业工程师审查认可后交施工承包商实施。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商应接受LPEC专业工程师不定期的对其所使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使用有效期和设备状态进行抽查,确保仪器的使用精度和检测质量。

7.4施工承包商对进入现场的设备、原材料、构配件(包括阀门、管配件)等,在安装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施工工艺标准的要求进行质量检验,核对质量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规定的要求。

并将检查试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提交LPEC相应专业工程师确认。

施工承包商必须保证不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7.5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施工方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格按照设定的施工质量控制点进行报验、检查。

对一些重要、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点应按照停检点的控制程序进行报验,对施工质量不合格品按要求限期整改、修复或拆除。

7.6对A级控制点的检查。

施工承包商对A级控制点报验应提前24小时书面分别通知LPEC专业工程师、业主代表、监理代表对控制点共同检查确认。

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在相应的质量表格或记录上签字。

如果业主代表、监理代表、LPEC专业工程师三方或一方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到场检查,不能到场的一方应在通知单上说明不能到场的原因,并进行指示(或委托),或另行安排检查时间。

而施工承包商在没有业主代表、监理代表、LPEC专业工程师中任何一方到场检查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和隐蔽。

如果业主代表、监理代表、LPEC专业工程师未说明原因不到场的,施工承包商可对此事记录,作为对LPEC或业主提出工程进度或费用索赔的依据。

7.7对B级控制点的检查。

由施工承包商应提前书面通知LPEC专业工程师检查确认。

如果LPEC专业工程师未按约定的时间到场检查,施工承包商专职质检人员可单独进行检查,并详细记录检查情况、质量状态,事后报LPEC专业工程师。

如果LPEC专业工程师对该控制点施工质量有怀疑时,可以重新进行检查或试验。

当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一切费用均由施工承包商负担。

如果检查结果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提出重新检验的一方应对施工承包商额外的支出予以补偿。

7.8LPEC对控制点的检查确认应有书面记录或表格,并以此作为衡量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及规范要求,以及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对向业主/监理/LPEC提交的各级控制点的检查记录格式采用《石油化工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规定》SH3503-2001中相应专业记录(表格)格式或约定的补充记录格式,质量检查记录应与施工同步进行,检查通过后施工分包商及时签署归档。

7.9施工承包商对停检点、见证点报验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所发的的H、W级控制点报验书面通知应包括工程名称、控制点级别、检查内容、检查时间和地点、接收单位、接收时间、接收人。

在检查时准备好自检记录,承包商自检未完成或没有记录的,工程师可以拒绝检查,并按《工程质量管理奖惩规定》进行处理。

(见附表)

7.10为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施工承包商应按照施工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合同规定进行施工,随时接受业主代表、监理代表或LPEC质量控制人员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条件。

在施工工程中,业主代表、监理代表和LPEC的质量控制人员有权对工程质量有怀疑的部位进行剥露、凿洞或挖孔检查。

如发现质量缺陷,检查、修复及复原的一切费用均由施工承包商负担。

如果检查结果满足有关规定的要求,提出检查方应对施工承包商额外的支出予以补偿。

7.11业主代表、监理代表、LPEC专业工程师对工程施工质量的检查,不解除施工承包商对工程质量应负的责任。

7.12施工承包商应每周向LPEC项目部提交工程施工各专业质量周报和施工周报。

7.13项目实施中的更改或变更控制。

在施工过程中任何与适用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审批通过的施工方案不一致的更改或变更都必须经过LPEC项目部批准后,施工承包商才能进行施工。

7.14施工承包商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评定必须报请LPEC项目部,经专业工程师审核后报监理单位。

单位工程评定应有LPEC、监理的有关人员参加。

8.施工不合格品的控制

8.1施工不合格品性质评价及处置权限

8.1.1不合格品性质评价分类:

a类:

经返工能达到设计要求;

b类:

经返修能满足使用要求或不经返修可作为让步接收;

c类:

可作为降级使用;

d类:

拒收或报废。

8.1.2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置

a:

初步性质评价属a类的不合格品,由施工承包商自行组织评审和处置,结论由施工承包商规定的负责人批准,并签字。

返工后应按照设计要求重新进行检验;

b:

初步性质评价属b、c类的不合格品,由LPEC施工经理组织专业工程师、设计人员、监理、施工承包商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和处置,经设计人员确认后由LPEC施工经理批准,签字;

c:

初步性质评价属d类的不合格品,应拒收并通报LPEC项目经理,由LPEC施工经理组织项目专业工程师、业主代表、监理代表、施工承包商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和处置,结论由LPEC项目经理批准,并签字。

d:

对重大的质量不合格品(质量事故),应及时通报LPEC项目经理、业主代表、监理代表。

由LPEC项目经理组织质量保证工程师、施工经理、专业工程师、设计人员、业主代表、监理代表、施工承包商的有关人员,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和处置,召开质量事故专题会议,分析质量事故发生原因、性质和程度,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方案,报业主、监理单位。

对重大的质量不合格品(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按第4.4规定进行。

8.2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不合格品,施工承包商质量检查人员应及时向LPEC施工经理或专业工程师通报,按不合格品评审和处置权限规定作出初步性质评价和处置,并填写“施工不合格品评审和处置记录”(见附表)。

8.3LPEC专业工程师及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中对质量控制点进行监督检查、测试确认的不合格品,施工承包商应在相应的部位上标注“不合格”或“暂停施工”字样,或悬挂标签进行标识,并做好记录。

LPEC专业工程师应及时填写《不合格项报告》(见附表),通知施工承包商立即整改,必要时可以暂停施工。

8.4施工承包商接到工程《不合格项报告》后,报LPEC整改方案,经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由LPEC工程师验证通过后予以关闭。

8.4.1处置结果为返工时,返工方案应报LPEC施工经理审批。

返工后填写返工状况记录,并经LPEC专业工程师会同施工承包商的检验人员按施工规范进行质量检验达到合格标准予以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

8.4.2处置结果为返修时,返修完毕必须按检验规定进行检验,达到满足使用要求。

如达到让步接收的要求,由施工承包商提出让步接收报告,经设计人员认可后,报请LPEC施工经理审批后方准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8.4.3处置结果为降级使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经设计人员认可,并报请LPEC项目经理审批。

8.4.4因施工质量问题需拒收或作报废处理时,由施工承包商负责报废处理,提交报废记录和有关分析记录,并报请LPEC项目经理、业主代表审批。

8.5对尚未构成质量缺陷的问题处理按以下程序:

8.5.1由LPEC专业工程师填写《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单》;

8.5.2由分承包商总工程师或质量管理人员确定处置方案并采取整改行动;

8.5.3由分承包商施工经理组织实施,总工程师或质量管理人员核实整改结果;

8.5.4整改完成后由LPEC专业工程师验证后关闭。

8.6对施工不合格品的处理按以下程序:

8.6.1由LPEC专业工程师填写《不合格(项)品报告》,施工经理或其授权人签批;

8.6.2由分承包商总工程师或质量经理/施工经理认可不合格项事实,并确定如何处置;

8.6.3处置方案报LPEC施工经理审批;

8.6.4由分承包商项目经理或施工经理组织实施;整改完成后由LPEC专业工程师验证后关闭。

8.5.5对重大质量不合格品启用质量事故处理流程。

9.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9.1工程质量事故是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和质量缺陷,而造成或引发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机人的生命的事件。

本规定所说的工程质量事故特指下列情况之一者:

a)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主要结构倒塌者;

b)超过规范规定或设计要求的设备基础严重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物的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事故;

c)影响装置设备及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者;

d)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

9.2质量管理人员在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是质量事故调查报告、设计文件、施工验收规范、施工过程中的施工记录、检查记录、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建设法规以及其它有关资料。

9.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按第3.5条规定。

9.4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A.质量事故描述;

B.质量事故的调查和检查情况,包括调查的有关数据、资料;

C.质量事故原因分析;

D.质量缺陷处理方案及技术措施;

E.实施质量处理中的有关原始数据、记录、资料;

F.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

G.结论意见。

10.施工承包商向LPEC专业工程师提交的质量记录

为便于LPEC专业工程师随时对工程的施工质量体系和质量状态作出评价,施工承包商根据专业工程师的需要(或指示)应提供以下工程质量文件、资料和图表:

✧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或专业施工方案及质量计划

✧质量控制点检查、试验测试计划(ITP)

✧现场所使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校验状态一览表

✧设备、材料以及施工过程标识管理规定

✧施工过程控制管理规定

✧施工不合格品管理规定

✧施工质量周报

✧质量控制点检查通知单及自检记录

✧第三方实验室资质

✧现场混凝土浇注记录、砼级配试验记录和试块试验报告

✧施工分承包商自购原材料、构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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