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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制度实验室安全制度

实验室安全制度_实验室安全制度

实验室安全制度_实验室安全制度范文

  实验室安全制度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基地,为确保实验室安全,防止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优化学校环境,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教务处、保卫处、科技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对各学院(研究院)、各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奖励处罚的职能。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牵头管理单位。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党政第一领导,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

  第四条各级领导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提出确保安全的具体要求,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突发事故模拟演练,经常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各学院(研究院)应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学院(研究院)实验室安全秘书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根据学院(研究院)的实验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实验室应设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具体负责该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安全员对实验室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

  第六条所有在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统一认识,确保人身安全。

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救助知识。

  第七条根据《厦门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要求,各实验室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验室明显区域,严格贯彻执行;制作适合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片,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实验人员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

实验室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验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验室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才能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做好技术安全工作档案。

  第九条学校科研生产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与各学院(研究院)、学院(研究院)与各实验室、实验室与实验室人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切实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人。

  第二章消防安保

  第十条各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及环境清洁卫生。

设备器材摆放整齐,排列有序,保持走道畅通。

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十二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器材的放置地点,学习消防知识,熟悉安全措施,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如遇火灾事故,应及时切断电源,冷静处理。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有严格的用电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用电教育,严禁超负荷用电。

实验电气设备处于工作状态时,必须有人在场监管,确实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的实验,电气设备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和监管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

实验室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十六条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验室,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

实验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第十七条实验楼(室)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不得在实验室堆放与实验需要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十八条各实验室要建立安全值班制度。

实验室值班人员或工作人员下班时,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门窗,剩余药品必须妥善保存。

当班教师要配合值班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九条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及时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条实验室在从事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采取适当的防盗技术手段,安装必备的防盗设施,实验楼等安全重点部位应配备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门卫和晚间值班人员应按门卫制度和值班职责,尽心尽职。

通过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做好实验室防盗安全工作。

一旦发现盗窃事件,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三章环境安全

  第二十二条各实验室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的处理与排放的管理,不得污染环境。

严禁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抽烟�p吃食物和乱丢垃圾。

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有毒有害废液、化学及生物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固体废弃物。

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工作原则。

  第二十四条盛装化学废液的容器应是专用收集容器,不得使用敞口容器存放化学废液,容器上应有清晰的标签。

一般化学废液,分含卤有机物废液、一般有机物废液、无机物废液等三类废液收集桶分别收集和存放;剧毒物质与放射性同位素废弃物,必须单独分类存放,并按剧毒试剂或放射性同位素管理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时必须将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列入工程计划一起施工,并坚持竣工合格验收制度。

  第二十六条对实验动物、植物,要有专人负责,落实实验动植物管理措施。

妥善处理实验动植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对实验样品应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器官和组织等,单独封装并进行标注,不得混杂在其它实验动物废弃物中处理。

  第二十七条病原微生物要有专人负责,建立健全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领用时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

对实验剩余的病原微生物要及时做好妥善保管、规范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绝不允许乱扔乱放、随意倾倒或自行销毁。

  第二十八条病原微生物废弃物,处理前应先消毒再集中收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销毁处理。

含有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严格消毒、灭菌处理,并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二十九条废放射源的处理必须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待处理的废放射源必须妥善保管,严禁随意堆放、掩埋、焚烧和丢弃。

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废弃装置,在没有取出放射源的情况下,不得对其装置进行任何处理。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安全

  第三十条本管理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的豁免值的物品,或产生预定水平χ、γ电子束、中子射线等的电器设备。

  第三十一条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登记、交接、检查、出入库、领取清退等管理制度,要建立账目,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十二条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要制定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实验人员必须配备防护装备方可参与有关实验。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实验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须经常对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规范化存储和使用知识,取得安监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对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要指定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专业保管知识的专人负责管理。

管理使用过程中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第三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物质不同特性分类、分项存放,性质或防火与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对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存放地点要安装防火、防水(潮)、防泄漏、防盗设施,无关人员禁止进入。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必须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向具备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购置,严禁其它单位与个人私自购买。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的领用,须凭使用申请报告和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的领料单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详细的领用和使用记录。

使用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应按同一批次实验的需求量按需申领,使用情况当日报告,实验剩余当日清退,严禁存放、带离实验室,严禁私自销毁、丢弃或借予他人。

  第三十七条转移和运输剧毒品、放射性同位素及强酸等易发生重大伤害事故危险品,必须妥善包装,使用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过程须派专人随行监管。

  第三十八条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入口处必须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联用锁及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装置。

实验工作人员须佩带个人放射计量仪,定期接受个人放射剂量监测,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和教育工作,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

  第五章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我校实验室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第四十条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取得许可的单位。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证书。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的资料,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状况,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规范、安全。

  第四十三条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各实验室应制定服役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好使用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进行检修。

  第四十五条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放置。

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通风良好且配备泄露监测装置的场所。

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第四十六条严禁使用超期气瓶,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由资产与后勤事务管理处负责送检。

  第四十七条各种压力气瓶应避免曝晒和靠近热源,可燃、易燃压力气瓶离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严禁敲击和碰撞压力气瓶;外表漆色标志要保持完好,压力气瓶要专气专用,严禁私自改装它种气体使用。

  第四十八条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存有安全余压;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第四十九条经常检查易燃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随时排除安全隐患。

室内无人时,禁止使用易燃器具。

  第六章仪器设备安全

  第五十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第五十一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学校有关部门停水停电的通知和气象部门的恶劣天气预警通知,注意贵重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措施,如遇台风、暴雨、冰雹、雷暴等恶劣天气,应提前对贵重仪器设备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小外界影响对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

在发生恶劣天气情况时,须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值班。

  第五十二条各类实验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上机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

上机时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开机后必须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对不遵守者,管理人员有权对其劝阻、纠错直至拒绝其继续使用。

  第五十三条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各种随机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携出或外借。

如有特殊需要须经领导批准,向管理人员办理出借手续,并按时归还。

  第五十四条贵重仪器设备及其附属的安全装置,未经申报批准,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

确需拆卸或改装时,应书面请示学院(研究院)领导批准,并报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备案,方可实施。

  第七章保密安全

  第五十五条各实验室应定期清查本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五十六条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

如发现泄密事故,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十七条涉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参观的,必须报厦门大学保密委员会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第五十八条实验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各单位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

  第八章事故处理与奖惩

  第六十条发生事故时,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发生较大险情,应立即报警。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实验室和个人,学校、学院(研究院)有权停止其实验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

凡被责令整改的实验室,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六十二条对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了被盗、火灾、中毒、人身重大损伤、污染、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逐级报告学院(研究院)、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和学校主管领导,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将予从严处理。

  第六十三条学校有关部门对安全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意见。

对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相应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四条对于一贯遵纪守法,在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及文明操作实验中有显著成绩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措施补救、排除险情,避免或减少伤亡事故发生或国家财产损失者;事故发生时,奋力抢救生命和国家财产有突出贡献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规定适用厦门大学辖内各实验室。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厦门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厦大设备[2005]1号)同时废止

  实验室安全制度篇2

  一、在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都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都应熟悉实验室安全制度和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和化学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应定期对本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检查。

实验课指导教师和研究生导师都有责任对学生进行实验前的安全教育,并要求学生遵守实验室的安全制度。

  二、未经学院批准,实验室不得擅自安排院外人员做实验。

所有新进实验室的人员均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方能进行实验。

  三、实验人员应熟悉室内天然气、水、电的总开关所在位置及使用方法。

遇有事故或停水、停电、停气,或用完水、电、气时,使用者必须及时关好相应的开关。

  四、实验人员应熟悉安全设施(如灭火器、灭火毯、紧急洗眼器、急救药箱等)的位置及使用方法;灭火器使用后不可放回原处,使用者应及时报告院安全员或院办公室进行更换;应熟悉化学楼的疏散通道和自己所在位置的疏散方向。

  五、进行具有危险性的新实验的任何人员都必须事先制定缜密的操作规程并严格遵守,应熟悉所用试剂及反应物的性质,对实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应有足够的防备措施(如防爆、防火、防溅、防中毒等);进行具有危险性实验(如剧毒、易燃、易爆等)的过程中,房间内不应少于2人,操作者必须佩戴防护器具(防护镜、口罩、手套等);危险性很大的实验(如高压实验、放大试验,以及能产生危险气体而危机本人或周围人员人身安全的实验)不可在化学楼内进行。

  六、实验进行中操作者不得随意离开实验室,具有安全保障和仪器运行可靠的实验可短时间离开,但离开时必须委托他人暂时代管实验。

  七、非工作需要不得在实验室过夜。

学生因工作需要过夜时,必须将导师批准并签字的材料预先交办公室申请备案,经同意后交门卫值班室登记存档,深夜做实验时尽可能有2人或2人以上同在。

  八、实验室严禁吸烟。

  九、在实验室不准穿拖鞋、凉鞋,禁止佩戴隐形眼镜。

  十、实验室所有化学试剂及其溶液均不得敞口存放,均须保持清晰的标签。

严禁往下水口、垃圾道倾倒有机溶剂和有毒、有害废物,有毒有害废液和废旧试剂须按学校的规定进行收集和处理。

  十一、贵重金属、贵重试剂、剧毒试剂及放射性同位素,都应有专人负责保管。

  十二、氢气瓶、乙炔瓶等危险钢瓶必须放在室外指定地点(钢瓶间或阳台),放在室内的钢瓶必须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固定,应经常检查是否漏气,严格遵守使用钢瓶的操作规程。

  十三、不得使用运行状态不正常(待修)的仪器设备进行实验,不得运行因震动大或噪音大而对周围实验室造成干扰的设备,不得超负荷使用电源和器件(配电箱、插座、插销板、电源线等),不得使用老化或裸露的电线,不得擅自改接电源线,不得遮挡实验室的电闸箱、天然气阀门和给水阀门,不得擅自在实验室进行电焊或气焊。

  十四、不得在非放射性实验室使用放射性同位素。

  十五、本科生论文导师和研究生论文导师出差、出国,必须委托其他教师管理学生和实验室安全,并预先写好委托书交实验室主任和院办公室各一份。

  十六、不宜将儿童带进化学楼,尤其不可带进化学实验室。

若因儿童不慎而引起事故,其监护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十七、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有责任检查水、电、气及窗户是否关好,锁好门再离开。

  十八、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报告院办公室或门卫值班室,并尽快写出事故报告。

化学化工学院视事故性质及损失情况将对事故责任者分别予以批评、通报、罚款、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十九、若发现严重安全隐患,综合管理委员会,各所、中心负责人都有权要求某实验室(或学术小组)限期或停工整顿。

各学术小组组长应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学术小组可指定1名安全员配合学院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各所、中心应参照本制度建立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制度或实施细则。

各实验室应结合本室具体情况提供安全须知或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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