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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建设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第1条甲方代表

1.1本工程甲方驻工地代表:

姓名:

汪质彬,职务:

副总经理;

手写签名样本:

,身份证号:

 

第2条乙方代表

2.1本工程乙方驻工地代表:

姓名:

李洁,职务:

项目经理,

手写签名样本:

,身份证号:

 

第3条甲方工作及责任

3.1用地红线范围的约定:

本项目用地红线。

3.2甲方向乙方提供图纸的时间和数量为:

3.2.1甲方向乙方免费提供图纸陆套(含用于制作并提供给甲方贰套和档案馆贰套共肆套竣工图所用的图纸)。

建议:

请明确提交的时间;

3.2.2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3.2.3不论是甲方免费提供的还是乙方自费复印的图纸,其知识产权都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将此类图纸用于任何为本工程以外的目的,且除非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工程完工交付后尽快将所有此类图纸归类整理后交还给甲方。

 

第4条乙方工作及责任

4.1其他规定:

4.1.1乙方的其他工作和责任

1)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向甲方提供2间办公室(面积不小于30m2),向监理提供2间办公室(面积不小于30m2),相应费用已在合同计价清单措施项目费用中包干考虑。

2)其他:

/。

 

第5条合同价款

5.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

合同计价清单中项目工程量为暂定工程量,工程量按实际结算;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不论其对应的清单项目特征是否描述完全,都将被视为已包括本合同文件及附件、图纸、标准规范、工程技术要求、招标文件及附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的所有工作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辅助工作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并充分考虑风险因素等全部费用。

措施费固定平米单价包干,建筑面积以发包人取得的建设工程许可证规划所示的面积为准。

5.2结算管理

5.2.1变更或洽商子目单价的确定:

1)如属合同清单已有的子目,按合同清单单价;如有类似的子目,单价参照类似子目单价;如原招标内容无类似的项目,则按以下方式计费:

套用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修工程综合定额》中的含量及当地配套规定、材料按照施工同期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湛江市信息价,没有信息价或者信息价描述不清的执行市场询价,人工费及各项取费按清单分部分项工程投标价格相应子目计取。

2)如在合同计价清单中相同工作内容之项目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将以最低的综合单价作为该等项目日后变更洽商、结算的依据。

3)发生变更时,措施费用不作调整,乙方不得以不增加措施费为由而拒绝施工,由此而导致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2.2结算管理

1)结算依据:

合同文件、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洽商签证、材料认价单、甲方采购材料及设备实际发生的价格(指单价)。

经甲方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甲方及监理通知、甲方及监理会议纪要、承诺文件、违约处罚文件、监理和甲方出具的工程事项确认单、传真及信函、甲供材料单、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单、合同履行情况表、结算通知书,结算申请单,结算资料确认表等;

2)乙方向甲方呈报工程结算时各项资料应一次性呈报齐全,并经本协议规定的甲乙双方现场代表工程经理签字确认。

结算过程中如再有资料补充的甲方不再接收,按无效资料处理;

3)竣工结算资料必须包括结算书、图纸目录、洽商变更目录、竣工验收证明、合同执行情况表、结算资料确认单、结算表格申请单及其它与结算相关的资料,无“竣工验收证明、合同执行情况表”的甲方将不予安排结算;

4)双方的工程量核对、过程结算及竣工结算以甲乙双方书面约定的预算书为准,双方核对的工程量,经双方合同签字人或授权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最终竣工决算依据。

乙方应按甲方经营部与乙方约定的工程量核对、过程结算、竣工结算时间进行工程量核对及竣工结算工作,因乙方人员未按约定时间双方共同对量、展开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则此项工作顺延,停止拨付工程款,责任由乙方承担,反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应经甲方项目工程经理签字确认,结算过程中补充资料均按无效资料处理,不得进入结算;

5)结算过程中双方核对的工程量,经双方合同签字人或授权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最终竣工决算依据,任何一方不得再更改;

6)在工程结算中如果发现完成项目中所含的操作工序实际没有完成,又没有办理减项洽商的,结算时扣除未操作工序的费用(包括材料、人工、机械费用),同时将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技改措施节省工序的费用除外;

7)施工机械、降水井数量、井深、发电机、水泵功率、降水时间等,按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现场签证结算;(8)结构检测、环境检测、消防检测、防雷检测费用甲方承担一次费用,重复检测费用乙方承担,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重复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材料检测试验费用按照广东省有关文件执行,费用按照双方与实验室签订实际费用为准;

8)甲方提供乙方施工图之日起60天内(日历天数),对合同约定不准确而影响施工或决算的,乙方可书面向甲方提出,双方协商进行准确约定。

5.3材料价格调整:

5.3.1钢筋为可调价差材料,可按市场价格动态进行适当调整。

调价原则:

钢筋基准价为2440元,每月按照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湛江市工程造价信息》及实际进场的钢筋量进行调差。

5.3.2其他:

1、钢筋、混凝土等重要地材进场前应向建设方报送供应商相关情况资料,经建设方、施工方及监理方确认后方可使用;2、主体开工至封顶时间以甲方工程部提供的确认函为准。

5.4甲供材料设备管理费:

5.4.1按甲供材料、设备结算价款(实供材料应供量乘以实供单价)的1%在结算时计取,超过应供量的超供部分不计。

甲供材料设备管理费为包干费率,除税金外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甲供材料损耗率按清单中甲供材损耗表约定执行。

材料进场后的常规检验试验配合费已包括在措施项目包干费率部分中包干考虑。

5.4.2其他:

甲供材经甲方、乙方、监理单位验收合格进场后由乙方保管,如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出现损坏、丢失现象由乙方负责。

乙方应对进场材料、设备尽保管义务,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因其他任何因素造成的损失损坏对甲方提出索赔;甲方依据乙方上报甲方供材料计划表供货,如乙方实际收货量超施工图预算用量(含损耗)3%以内(含),超出部分按总量加权平均的实际供应价格在结算中扣除;如乙方实际使用量超施工图预算用量3%以上,超出部分按总量加权平均的实际供应价格加20%在结算中扣除。

甲方负责提供相关材质证明。

5.5甲方指定分包工程水电费:

专业分包单位的施工、生活水电费由各专业分包单位安装水电表,按装表计量,总包单位进行管理并按照表读数向各分包单位收取水电费用。

(总表及分表差额和水电的损耗等由总包和各施工单位按使用数量分摊,水电价格按水电实际供应价。

5.6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管理配合费:

以各专业分包工程的结算价款(不含设备费)为基数乘以甲方指定分包管理配合费计价表中约定的可计取管理配合费的费率计算。

总包管理配合费为包干费率,除税金外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详见第三部分专用条款补充(甲方指定分包管理配合费计价表)

5.7零星用工:

计日工见本合同的第六部分《合同计价清单》。

5.8本工程其它计价依据未尽事项见本合同的第六部分《合同计价清单》

5.9其他:

5.9.1关于植筋:

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在确保满足图纸、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的情况下乙方可自主选择钢筋预留形式(包括植筋、甩筋),该费用已包含于人工费中,不再单独计取;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变更洽商等植筋费用,另行计取;

5.9.2固定预埋件的支架、后浇带收口网、各类固定模板用对拉螺杆制安及拆除(止水螺栓除外)、螺杆孔的填补及防水、管道孔的填补及防水、金属构件与墙体连接填补及防水、套管塞缝、管线暗埋的开槽刨沟及挂网恢复、暗埋管线的划线标识等费用已包含于人工费调整中,不再单独计取;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变更洽商等固定预埋件的支架、后浇带收口网、各类固定模板用对拉螺杆制安及拆除(止水螺栓除外)、螺杆孔的填补及防水、管道孔的填补及防水、金属构件与墙体连接填补及防水、套管塞缝、管线暗埋的开槽刨沟及挂网恢复、暗埋管线的划线标识等两次以上(不含两次)的费用,另行计取;

5.9.3钢筋箍筋算量双方遵守以中心线长度的计算原则;

5.9.4总包单位进场施工前,需对场地进行交接管理,并存有手签交接手续,交接明细含:

对现状/地面附着物/构筑物及四至的文字描述,相片(从四至位置分别朝地块中心角度拍摄2张,从地块中心位置分别朝四至方向角度拍摄两张,共16张相片,相片内需带年月日具体日期)。

遇有特殊构筑物或岩石等障碍物或深坑等需提供清晰的相片。

若涉及外运,需提供外运(堆泄)地点的相片;

5.9.5乙方需及时对全部施工范围内的垃圾实施清运,乙方承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内,不再向甲方提出任何与此有关的费用索赔。

如乙方不能及时清理,在甲方发出工程联系单三天内仍未处理,则甲方有权安排其他单位处理联系单涉及垃圾,按相关单价的1.5倍价格乘以垃圾运送方量,扣除乙方工程款;乙方同意如发生此项扣款,可不经乙方签字即可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乙方承诺不向甲方提出任何与此有关的费用索赔。

5.9.6水电费补充说明:

水电费由甲方向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垫付,甲方有权在每次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总包的水电费已经在措施费中包干,分包水电费由总包向分包收取,总包代缴。

项目施工用水由总包自行解决,费用由总包在投标措施费内考虑,分包用水以不高于当地工业用水单价向总包缴纳费用。

第6条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6.1工程质量要求:

6.1.1具体的交付质量标准:

施工质量合格(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地方政府、行业及甲方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6.1.2项目集中交付后3个月,质量缺陷维修关闭率必须达到95%及以上。

否则,乙方须按下列方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0%≤质量缺陷维修关闭率<95%,乙方须支付的违约金额为人民币25000元;80%≤质量缺陷维修关闭率<90%,乙方须支付的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0元;质量缺陷维修关闭率<80%,乙方须支付的违约金为人民币100000元。

6.1.3严格按照本合同第四部分“工程规范和技术要求”相关规定执行。

6.1.4其他:

1)电气安装、给排水安装工程的使用功能必须保证100%验收合格。

2)交房最后一道工序面层验收要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当地质监站要求。

3)房屋交付渗漏率(统计期间:

向小业主集中交房后两年内)超过总户数的5%的部分,每户乙方支付甲方5000元违约金;以上违约金不包括乙方自行维修及造成的业主延期收房赔付、装修受损赔付等其他责任损失。

4)工程质量事故率及施工安全伤亡率为0。

第7条工期管理

7.1具体的阶段工期及相关管理要求:

7.1.1工期

1)本合同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年5月1日,竣工日期

2016年12月1日(以甲方、监理签字的竣工验收证明的最终签字时间为准),共210天;

2)开工时间以甲方开工令为准,甲方开工令中的日期提前或推后,则本合同中的工期相应提前或顺延。

乙方不得因开竣工日期的调整而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

7.1.2阶段工期

1)各阶段节点工期要求:

湛江南方海谷海洋产业孵化中心(一期一标段)工程

施工阶段

节点开始时间

节点完成时间

备注

1

结构出±0.00

2016.5.1

2016.6.15

市政进场节点总包工程进度需满足市政进场条件

2 

主体结构封顶

2016.6.16

2016.8.30

3 

单体完工

2016.8.10

2016.11.20 

4

市政进场 

2016.9.10

 

5 

竣工验收

2016.12.1

2016.12.30 

 

2)如果阶段工期未按上表各节点时间要求完成,上表中每项施工节点每延期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额为10000元,,同时承担给甲方后续工作造成的损失;如施工节点工期拖延,但单体工程工期未拖延,且工程质量未受影响,甲方返还全部已扣乙方的该项违约金额。

3)因乙方工期延误造成甲方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损失费用:

甲方因逾期交房而向业主支付的违约金、损失赔偿费用,因此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

部分楼座的开工时间可能有所调整,乙方应明晰此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按期交房,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调整,乙方不能以抢工等任何名义提出任何索赔;

7.1.3其他:

上述工程节点外,总工期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额0.3‰的违约金。

建议:

是否考虑增加:

“总工期逾期多少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3开工及延期开工

8.3.1甲方发出的书面开工通知和对乙方提出延期开工申请的回复意见,均须由甲方主管工程副总签字批准方为生效。

7.4暂停施工

7.4.1甲方发出的停复工通知均须由甲方主管工程副总签字批准方为生效。

7.4.3其他:

1)甲方发出的停复工通知均须由甲方主管工程副总签字批准方为生效。

2)甲方根据市场或自身经营需要,可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应立即采取任何可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已完工程的保护、对已订未用材料设备办理退货或暂停供货、对现场工人和施工材料设备及时转移应用至其他工程等)尽力避免损失发生,并按甲方要求撤场。

在提前30天通知的情况下,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甲乙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对已完工程进行预算核对,作为工程复工后的结算依据。

3)暂停施工在12个月内,甲方通知乙方复工,乙方须在本合同价款、计价方式、结算方式等均不变的情况下继续按本合同文件约定履行合同;暂停施工超过12个月,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人工、材料上涨/下降幅度进行协商确定合同价款,除此之外,乙方须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合同。

第8条工地现场管理

8.4现场施工用水用电管理

8.4.4现场用水用电管理特别规定:

水电费由甲方向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垫付,甲方有权在每次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9条分包工程与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管理

9.3对于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管理

9.3.3其他

1)乙方向各专业分包单位收取水电押金的上限约定为:

20000元人民币,安全管理押金的上限约定为:

10000元人民币,同时两项押金总额不能超过各专业分包合同额的3%。

除合同约定之外,乙方向专业分包单位收取的费用均为违规费用。

2)本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后7天内,专业分包单位没有拖欠水电费及出现安全问题,乙方应退还各专业分包单位的上述押金。

如果乙方不履行本义务,甲方有权利在竣工结算时从乙方的结算金额中一次性扣除。

3)乙方向专业分包单位违规收取费用,应双倍向专业分包单位返还,甲方可应专业分包单位要求在竣工结算时扣除。

4)其他约定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工程规范和技术要求”第二章。

9.5甲方指定分包工程范围

9.5.1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如下:

土方工程、基坑围护工程、地基基础处理(含桩基)工程、弱电及智能化工程、有线电视工程、通信工程、燃气工程、标识工程、太阳能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信报箱供应及安装工程、户式中央空调工程、电梯工程、消防工程、通风工程、发电机供应及安装工程、人防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门窗工程、精装修工程、小市政工程、电力工程、高低压供电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景观园林工程、车道划线、交通标识工程、小区围墙大门施工工程、泛光照明工程等。

具体详见本合同第四部分“工程规范和技术要求”第二章。

9.5.2甲方有权对上述指定分包工程项目进行增加、删减或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服从,不得以此作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

如有删减,结算时相应专业分包工程的总包管理配合费须扣除。

第10条材料与设备

10.1甲供材料、设备

10.2.1甲供材料、设备明细详见本合同附表1《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

10.2.2在施工过程中,如甲方认为除上述材料外,还需甲供的材料和设备,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积极配合。

10.3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甲方批价的材料、设备

10.3.1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清单及品牌详见本合同附表2《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一览表》(若有)。

10.3.2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一览表中的暂定价格均为主材价格,人工费、机械费、辅材费、管理费、规费、税费、风险费等其他费用已在本合同计价清单中包干。

10.3.3甲方限价的材料设备/甲方批价的材料设备结算按甲方确认的价格调整,价差仅计取税金。

10.4甲方指定材料设备

10.4.1甲方指定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清单详见本合同附表3《甲方指定材料、设备一览表》。

10.5样品

10.5.1乙方需要报送样品的材料设备:

所有涉及观感建筑材料及和甲方明确要求报送样品材料。

10.6其他:

直接影响工程品质和外观效果的材料、设备或甲方认为需要做样板的材料、设备,必须经甲方和监理认可后才能大面积使用。

非甲供的材料、设备,如甲方认为需要改为甲供的,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积极配合。

 

第11条工程款的核实与支付

11.1合同价款支付

11.1.1预付款:

无预付款。

11.1.2工程款支付:

付款节点

付款对应的产值

付款比例

1#、2#楼主体结构全部封顶。

当期累计已完成合格产值

70%

二次结构:

完成二次结构

二次结构累计已完成合格产值

85%

内外墙抹灰工程、屋面工程完成

内外墙抹灰、屋面累计已完成合格产值

85%

地面垫层、水暖工程完成

地面垫层、水暖工程累计已完成合格产值

85%

外部装饰工程:

外墙保温及涂料完成

外墙铝板涂料累计已完成合格产值

85%

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取得竣工备案表且正式完成物业移交手续后一个月内

累计已完成合格产值

85%

1、每个付款节点,以经甲方、监理及相关部门验收通过,甲乙双方成本部门共同确认实际完成合格产值后15天内,按本表约定支付各单体进度款。

2、

3、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取得竣工备案表且正式完成物业移交手续后一个月内支付至累计已完成产值的85%。

4、

5、所有付款均以各单体为单位,进行进度款的计量计价。

1)每次付款前由甲方组织甲方、乙方、监理三方共同参加,召开确定当期已发生洽商、签证事宜的专题会议,三方签署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提供《洽商、变更台账》),并做为当期付款申请的附件。

2)进度款由甲方经营部门依据工程部确认意见将期间有关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应由乙方支付甲方的违约金、索赔等扣除。

实际支付为扣除违约金、索赔后的金额。

3)每次拨款均扣除已完工程项目的甲供材料款、水电费等应扣款。

4)乙方办完结算手续并签订《结算协议书》后30天内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在此期间乙方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将完工的房屋移交物业,并及时配合甲方办理完成备案手续),扣除5%的保修款。

6)保修期满1年无质量问题时退还30%保修金,保修期满2年无质量问题时退还30%保修金,防水保修期满5年无质量问题时退还剩余保修金。

7)除以上进度款支付节点外,须注意:

a.甲方不再另行支付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配合费、临建搭拆费、冬施

费、抢工费,均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b.甲方采用支票或电汇支付工程款,每次支付工程款前乙方应提供工程

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的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乙方向甲方出具

非法发票的,视为乙方违约,应向甲方支付开票金额5%的违约金;造成

甲方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c.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乙方必须专款专用,并在申

请工程款支付时上报本次乙方需支付给主要劳务及材料供应商的付款凭

证复印件;

d.本协议签订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劳务分包合同或与劳务工人签订

的劳务合同,并按照劳务合同付款要求提供劳务费委托付款书,若乙方

不能按时支付劳务费,拨付工程款时由甲方直接支付,如乙方不能提供

劳务合同及劳务费委托付款书,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直至乙方将上述规

定的劳务合同或委托付款书提供齐全,且甲方不承担付款违约责任;

e.乙方与劳务公司在节点拨款前支付劳务费时,乙方应在节点拨款前提

供已发放的原始付款凭证(收款人需与合同签订人相符或如不相符的需

提供劳务合同签订人委托收款人的委托书),否则甲方有权在节点拨款

时拒付工程款14.5保修金支付按照本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

规定。

11.2甲方支付上述款项前,乙方必须开具同等数额的正规税务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1.2乙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的履约保函前,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所有的费用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1.3乙方每次申请支付工程款时,须附上对当期和累计已发生变更洽商的承诺函(详见本合同附件11“关于当前发生变更洽商的承诺函”),作为付款必要条件,否则甲方不予支付工程款。

11.4其他:

项目竣工验收,甲方工程部发出结算通知书后的2个月内,乙方需上报结算书给甲方经营部;乙方上报结算书后的3个月内,,双方完成甲方业务范围内的结算审核;没按时上报结算书的,或者规定时间内由于乙方原因,未完成结算核对或复审的,甲方有权停止付款,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11.5甲方以广东海谷科创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乙方提供3000万额度的银行贷款信用担保,甲方按照合同条款第11.1条完成第一个付款节点的工程款支付后,信用担保自动失效。

甲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实际利率承担3000万贷款的资金使用费。

第12条不可抗力

12.1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具体内容为:

12.1.1地震烈度为7级以上的地震;

12.1.212级以上的台风;

12.1.3其他:

火灾、水灾、雷击等自然灾害。

 

第13条保函

13.1履约保函:

13.1.1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业主提交合同价款5%的履约保函,保函格式详见本合同附件5《银行履约保函》。

13.1.2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保函签发之日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

 

第14条工程保修

按双方签署的本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书》执行。

 

第15条争议、违约及索赔

15.1争议

15.1.1合同生效后,双方应严格遵守。

如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如经相当一段时间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应按下列第①种方式解决:

①应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除正在进行诉讼的有争议的部分以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②应提交湛江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和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其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通过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

在仲裁过程中,除正在进行仲裁的有争议的部分以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16条合同生效、终止与解除

16.1合同解除

16.1.1甲方根据市场或自身经营需要,甲方可通知乙方暂缓工程建设、停止工程建设,直至解除合同。

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应立即采取任何可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对已完工程的保护、对已订未用材料设备办理退货、对现场工人和施工材料设备及时转移应用至其他工程等)尽力避免损失发生,并按甲方要求撤场。

在提前30天通知的情况下,甲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及赔偿责任,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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