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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

四大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2最大诚信原则3近因原则4损失补偿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

含义: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既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险合同生效及在存续期间保持效力的前提条件。

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才有条件或有资格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签订的保险合同才能生效,否则,为非法的或无效的合同。

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过程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表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案例分析1

外地游客来上海旅游,在游览完东方明珠电视塔后,出于爱护国家财产的动机,自愿交付保险费为电视塔投保,问保险公司是否予以承保?

可保利益构成条件:

必须是合法、确定、经济上的利益、

坚持可保利益原则意义:

1)规定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使保险区别于赌博

可保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应用上的区别

(一)可保利益的来源不同

财产保险:

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

1)财产所有权;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4)财产抵押权、留置权。

人身保险:

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

1)人身关系2)亲属关系3)雇佣关系4)债权债务关系5)同意

(二)对可保利益时效的要求不同

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生效后,就不再追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问题。

法律允许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发生变化,合同的效力仍然保持。

(三)确定保险利益的依据不同

财产保险保险利益价值的确定是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的价值。

人身保险由于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法估价的,因而其保险利益也无法以货币计量。

人身保险金额的确定是依据被保险人的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

案例分析2

1987年,职工张某投保了简易人身险,保额4000元,指定受益人是其妻子。

不久张某与其妻离婚,后张某因工伤事故死亡,结果在保险金的给付上产生纠纷。

请问保险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解答

投保人:

张某

被保险人:

张某

受益人:

张妻

投保时,张某为本人投保——当然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成立。

同时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指定亦有效,保险金应归指定受益人领取。

离婚不影响受益人的权利。

案例分析3

1987年,职工张某为其妻投保,指定受益人是张某,后张某与其妻离婚,不久张妻因工伤死亡,问保险金应归谁?

为什么?

=解答

投保人:

张某

被保险人:

张妻

受益人:

无效

投保时,张某为妻子投保——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成立。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若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则指定无效,这时应将保险金给予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案例分析4

1996年某家俱厂向保险公司集体投保了团体人身险,保险金额为每人3000元。

投保后不久,该厂职工薛某患心机梗塞死亡,因薛某的父母已故,又无配偶、子女、于是该家俱厂向保险公司领取了3000元的保险金。

事隔不久,薛某的养姐向厂方追要其弟的保险金,被厂方拒绝,于是薛某的养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问哪方胜诉?

=解答

●法定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父母(亲生父母、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继承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关系属于民商事法律关系,但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要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为严格。

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来源于海上保险。

●保险人无法对投保的财产作实地勘察,因此,投保人的陈述是否正确属实,对于保险人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那么,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呢?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是否绨约及绨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

否则,收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收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最大诚信原则(UtmostGoodFaith)内容

告知(disclosure):

投保人和保险人

保证(warranty):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弃权与禁止反言(waiver&estoppel):

保险人

主要内容

告知:

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实如实向保险人陈述,以便让保险人判断是否接受承保或以什么条件承保。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把“重要事实”定义为“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决定是否承担的每一情况”。

我国《保险法》没有明文规定“重要事实”的概念,而是从保险人询问的角度来界定事实的重要性判断标准,即保险人询问的事实都假定为重要事实,告知义务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的问题。

重要事实

1)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事实2)影响保险人决定以什么费率承保的事实;

3)影响保险人决定以什么条件承保的事实

询问主义:

是指投保人仅就保险人所询问的,且以对于危险估计有关系的事实,据实告知于保险人,至于询问意外的事项,虽有重要性,投保人亦不负告知义务。

自动申告主义:

是指投保人应为告知事项,不问自己确知与否,皆须尽量告知保险人,并须与客观存在的真实事项相符,以便保险人据其告知,以为估计危险之标准,从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不以保险人书面询问之重要事项为限,对于未为书面询问之重要事项亦负有告知的义务。

保险人告知形式

1明确列示:

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2明确说明:

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投保人告知的形式

1询问回答告知:

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告知。

2无限告知:

无限告知是法律上不对告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

保证:

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为许诺。

保证的内容属于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是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

如在火灾保险中,投保人保证所有房屋安装有报警装置。

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分类:

确认保证承诺保证

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类:

明示保证默示保证

确认保证VS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

现在如此,将来不一定如此。

例如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

承诺保证:

现在如此,将来也一定如此

思考:

保证与告知的联系与区别?

●链接:

投保单

●保证与告知都是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诚信的要求,但告知强调的是诚实,而保证则强调守信。

保证对投保人的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

此外,告知的目的在于是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而保证则在与控制危险,减少危险事故的发生。

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

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障条款而产生的解约权或抗辩权,保险人一旦弃权,则不得重新主张该项权利。

禁止反言:

保险人明知有影响保险合同效力的因素或者实施存在,却以其言辞或行为误导不知情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保险合同无瑕疵,则保险人不得再以该因素或者事实的存在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提出抗辩,即禁止保险人反言。

禁止反言的构成要件

①保险人曾就订立保险合同的有关重要事项,向投保人作出诱导性的虚假陈述或行为。

②作出诱导性的虚假陈述或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赖该虚假陈述或行为,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信赖该虚假陈述或行为并不违背保险人的意图。

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赖该虚假陈述或行为,并且主观上出于善意。

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赖该虚假陈述或行为而作出某种行为。

案例:

“这不是无效合同”;“保单代签名,引发拒赔案”

保险人有如下情形之一,在诉讼中将被禁止反言。

1.保险人明知订立的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失效或其他可解除的原因,仍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并收取保险费。

2.保险代理人就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上的条款作错误的解释,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信以为真而进行投保。

3.保险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申请书时,为使投保申请内容易被保险人接受,故意将不实的事项填入投保申请书,或隐瞒某些事项,而投保人在保险单上签名时不知其虚伪。

4.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已按照被保险人的请求完成应当由保险人完成的某一行为,而事实上并未实施,如保险单的批注、同意等,致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信业已完成。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违反告知的形式:

漏告、误告、隐瞒、欺诈

2违反告知的后果:

1)解除保险合同2)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3)退还保费或按比例减少保险金

投保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保险费。

2.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未告知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3.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

对于保险人来说,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义务,该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无效,即自保险合同成立时起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

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保证是保险合同的基础,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违反保证,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依据就失去了。

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给保险人带来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除人寿保险外一般也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是属于被保险人方面的原因,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险人自其违约之日起不服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是由于不抗力的原因使被保险人不能履行保证义务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也修改保证条件,增收保险费以继续承保。

三、近因原则

为什么近因原则是基本原则?

●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害时,被保险人能否得到保险赔偿或取得保险金,取决于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但在保险实践中,保险标的的损害并不总是由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害发生的原因经常是错综复杂的,其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有些原因属于保险责任,有的则不属于保险责任。

如何判定责任归属呢?

近因含义:

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是指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些因素作用的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量的介入。

——英国约翰·T.斯蒂尔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近因的运用

1单一原因至损:

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为近因

2多原因至损:

各原因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与实质地影响效果,则原则上他们都是损失近因

都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都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若多种原因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

不均在保障责任范围内:

寻找近因

A.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前因是近因B.后因不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后因是近因

C.因果关系中,有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插入,则新原因是近因

案例分析6

●一批出口服装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途中遭遇台风,气候恶劣,船只不慎触礁搁浅,船底破洞,大量海水涌入,致损。

保险人应不应该付赔偿责任?

●恶劣气候——触礁——搁浅——损失。

均为水渍险保障责任,应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7

包装花生投保水渍险,运输途中遭海水浸湿,外包装受潮食品发生霉变损失。

保险人应不应该付赔偿责任?

受浸——霉变——损失。

虽然食品损失的直接原因是霉变,而霉变不属于水渍险的责任范围,但霉变却是海水渍湿外包装使水汽侵入食品造成的结果。

所以近因是受浸,保险人应该理赔。

案例分析8

某人投保过人身意外伤害险,一天在森林打猎,不慎从树上摔下来受伤,他爬到路边等待援助,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问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付?

受伤--肺炎--死亡赔

案例分析9

某人投保过意外伤害险,他患有高血压,一次看恐怖片时受惊吓引起心肌梗塞死亡,问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付?

不赔

案例分析10

某人投保过火灾保险,在一次火灾事故中,将保险财产救出后放在露天,后被人盗走,问这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付?

火灾盗窃被盗损失不赔

案例分析11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被保险人的船舶驶往哈佛港途中,被德国潜水艇鱼雷击中,情况十分严重,但依然驶到目的港。

港口当局害怕船沉没在码头泊位上,遂命令船只驶往外港,在那里,船底搁浅而解体沉没。

该船只保过一般船舶险,没有投保战争险,问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付?

被鱼雷击中是处于支配地位和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该船被击中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是连续性的原因,是近因。

拒赔合理。

被鱼雷击中搁浅沉没损失

案例分析12

1863年,美国南北战争期间,一艘装有6500包咖啡的船舶自里约热内卢开往纽约,该船投保过一般船舶险,保单上注明所有敌对行为后果除外,不负责任。

在航行中由于一灯塔遭联邦军事行为破坏,致使该船触礁后解体沉没。

其中120包咖啡被救下船,但被联邦军军事征用,1000包咖啡虽可救下船,但被联邦军阻止,连同其余5380包咖啡一起随船沉没。

问保险公司应怎样处理?

灯塔破坏触礁沉没损失赔5380包

案例分析13

网页链接

珠海的案例:

意外摔死算不算意外伤害?

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由于本案保险公司当时没有举证,所以得赔。

案例分析14

1998年8月12日,某市百货商店向该市人寿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1年,保险金额每人5000元。

1999年5月8日,该商场职工吴某被摩托车撞伤,随额即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右侧额颞部慢性硬膜下血肿,9月20日死亡。

吴某的指定受益人凭事故处理协议书与医院出具的“车祸脑外伤术后诱发肝昏迷死亡”证明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

保险公司为慎重处理本案,进一步查阅了吴某住院病历,获知:

吴某1994年曾患甲型肝炎住院治疗,1999年5月8日车祸受伤入院,手术消除脑血肿,术后无异常。

6月9日,吴感觉腹部不适,经检查发现肝炎后肝硬化,转内科住院治疗,9月20日肝昏迷导致全身衰竭死亡。

据此,保险公司认为吴某死亡之近因为肝炎而非车祸,而疾病不属于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拒绝给付保险金,为此与受益人发生争执。

本案例致损原因有多个。

它们间断发生,造成损失的危险先后出现但后发生的危险是完全独立的一个原因,既不是前因的合理连续,也不是前因自然延伸的结果。

根据调查显示,肝病(从肝炎转为肝硬化后期)是导致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而非由于车祸。

前因与后因之间并不相连。

吴某死于肝病而非意外事故,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需给付保险金。

4、损失补偿原则

为何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

经济补偿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也是保险事业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因而损失补偿原则也是保险的重要原则。

但值得注意的是,本原则不适于人身保险和定值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损失补偿原则体现了保险的宗旨,即确保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可以获得经济保障,同时又要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从中牟利,从而保证保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损失补偿原则是什么?

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现状,但不能使其因损失而额外受益。

注意:

a、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全面的,充分的赔偿;

b、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应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况,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而额外获利。

(1)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

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1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2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衡量

3遭受的损失必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基本内容

1、以实际损失为限

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而实际价值与市价有关,所以实际损失的确定通常要根据损失当时财产的市价(定值保险和重置价值保险例外)。

定损:

分损的实际价值:

按“修复费用”计全损的实际价值

实际现今价值=重置成本—折旧

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为7万元,保险人只赔偿7万元。

2、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所以保险赔款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

某一房屋投保时按市场价值确立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虽然为25万元,但保险人只能按保险金额20万元赔偿。

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例如:

8万元的卡车

3、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贷款1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给银行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50万元。

若贷款已经收回,则以银行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无权索赔。

赔款=min{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可保利益}

当以上三个限额不一致时,保险人最终对被保险人的实际赔偿金额,是以其中实际货币量最小的一项作为赔偿金额。

损失赔偿方式: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比例计算损失赔偿方式

第一损失赔偿

把保险财产价值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价值是与保险金额相等的部分,称其为第一危险责任,发生的损失称其为第一损失;第二部分价值是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称其为第二危险责任,发生的损失称为第二损失。

保险人只对第一危险责任负责,只赔偿第一损失。

即只要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之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

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损失金额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则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则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比例计算损失赔偿方式

这种方法是按保障程度,即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采用此法,保障程度越高,即保险金额越接近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赔偿金额越接近损失金额。

比例计算赔偿公式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价值)

案例分析15

王某拥有100万元的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60万元。

在保险期间王某家中失火,当家庭财产损失10万元时,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

提示:

家庭财产保险适用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案例分析16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80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对该项财产评估价为1200万元,若发生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200万元,则按比例计算的赔偿金额为多少?

提示:

企业财产保险适用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案例分析17

一批货物100件,每件价格4000美元,投保水渍险,总保险金额为30万美元,在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货物到达目的地发现有两件受水渍斑损,目的地完好价值每件为4400美元,已损坏的两件各售得2200美元和880美元。

保险人应赔偿的金额为多少?

解答:

损失的界定:

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保险财产在遭受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冰凌、泥石流以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直接损毁的经济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

“间接损失”也称“从属损失”,主要是由于保险财产遭受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所产生的各种无形的经济损失。

如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受损后,致使工厂停工、停产,商店停业所引起的职工工资支出、利润损失;房屋、建筑物被焚毁后的租金损失,以及对外签订合同需承担的各项经济责任的合同损失等,均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损失赔偿方式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施的补偿行为主要有三种方式:

赔偿方式:

支付现金、修复、置换

修复:

对有形财产,当保险标的物因保险事故发生部分损失,如部分零部件损坏时,保险人可以委托有关修理部门,对受损的保险标的物予以修复,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此方式多用于汽车保险

置换:

对有形财产,当保险标的物因保险事故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物的受损部分予以更换、替代,费用由保险人负担。

此方式多用于玻璃保险、汽车保险。

案例分析18

1986年7月,居民刘某家失窃一台彩电,价值3000元,所有财产均投保了家庭财产险。

事发后三个月,刘某得到保险公司的全额赔款,到87年4月,在该市公安局举办的被盗财物认领会上,刘某意外地发现了自己失窃的彩电,经有关证明后领回彩电,但发现损坏了一个机件,经修理后恢复正常,支出修理费85元,彩电被盗复得后,刘某并未通知保险公司,请问此事该如何处理?

说明理由?

解答

A留下3000元赔偿金,彩电退还保险公司,不能要求85元赔偿

B留下彩电,放弃3000元赔款,索取85元修理费的赔偿

损失赔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1、人身保险: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其可保利益也是无法估价的。

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

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支付保险费的能力来确定,当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给付。

案例分析19

某客运公司的客车行至一个山坡转弯处,由于驾驶员的疏忽,客车从山腰翻下,车内旅客死亡10人,受伤15人,这些旅客已全部投保了公路旅客意外伤害险,保额3000元。

经交通部门裁决,对受伤旅客由客运公司负责其全部的医疗费用,对死亡旅客由客运公司向其家属支付2000元抚恤金和500元丧葬费。

当客运公司支付上述费用后,死亡旅客家属纷纷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于是发生纠纷。

保险人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案例分析20

1985年6月,何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附加医疗险,保额5000元。

10月,何某被一汽车撞成残废,经交通监理所裁定,由汽车方负全部责任。

在经济处理上,汽车方负责医疗费用1174元;并定为部分残废,发给残废补助金2000元。

不久,何某又持保单及有关医院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不应重复支付,但何某坚持要,最后保险公司为了考虑影响,只得按部分残废标准给付2000元补助金,并另付给医疗费1169元(其中5元是免赔额)此案才算结束,请问这种给付是否合理?

2、定值保险: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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