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责任追究规定是怎样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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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责任追究规定是怎样的

国家赔偿责任追究规定是怎样的?

虽然我国的国家机关的职员,都在秉持着服务于人民的原则的基础之上,从事职务,但是在执法时,难免会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对于这些由于国家机关职员的行为,或者是公家机关的政策规定而受到的侵害,是可以请求得到国家赔偿的,国家赔偿责任追究规定是怎样的呢?

  虽然我国的国家机关的职员,都在秉持着服务于人民的原则的基础之上,从事职务,但是在执法时,难免会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侵害,对于这些由于国家机关职员的行为,或者是公家机关的政策规定而受到的侵害,是可以请求得到国家赔偿的,国家赔偿责任追究规定是怎样的呢?

  

  ▲一、国家赔偿的责任追究是怎样的?

  国家赔偿责任本质上是一种国家自己责任,既不是国家机关的责任,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任。

清楚地认识到国家赔偿责任的这一性质,有助于我们澄清观念上的混乱。

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实体,它的行为通过“政府”(广义上)来实施。

  政府通过雇佣公务员的方式来行使国家权力。

这就形成了国家——政府——公务员三者之间的特殊关系。

这种关系的存在给国家赔偿责任承担上的区分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职务侵权行为的情形之下,赔偿责任主要在国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者之间进行分配。

  在公务活动中,人民的自由与权利,难免会因公务人员不法执行职务而受损害,此种损害,无疑是国家从事其增进公益活动的同时所带来的一种危险。

因此,国家必须对其自身的行为所带来的危险负责,而与公务人员个人是否对该加害行为有无故意或过失以及应否负责无关。

“自己责任说”认为国家的意志是靠国家机关和公务员实施的,国家本身并不直接实施具体的行为。

履行国家职权的机关和公务员代表国家,因此,可以视之为国家行为。

  国家授予公务员权限会有两种结果,即合法行使的可能性和因违法行使导致损害的危险性。

国家既然将这种含有违法行使的危险性的权限授予公务员,便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自己责任说”虽然具有一定的“虚拟色彩”,但毕竟承认了国家作为单独人格实体的法律责任,显然是一种进步。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的规定即是对国家自己责任的承认。

  可见,国家赔偿责任本质上是归属于国家本身的责任,不是国家机关的责任。

由于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庞大的、结构复杂的政治实体,受害者无法请求抽象的国家承担具体的赔偿义务,必须通过组成国家的各个具体的机关去赔偿。

  因此,必须要有可以代表国家的机关来履行赔偿责任、参与处理具体的赔偿案件。

为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国家赔偿,方有赔偿义务机关的制度设计。

赔偿义务机关作为国家的代表,在具体赔偿案件中与受害人达成协议、参与赔偿案件处理并履行部分赔偿义务,但这仅仅具有一种形式上的意义,并不承担实体上的赔偿责任。

  在实务上,它使赔偿请求权人知道应当向哪一机关请求赔偿,便于其行使权利。

因此,国家赔偿责任不能等同于机关赔偿,国家赔偿涉及到的是国家责任,机关只是代表国家承担。

许多国家机关将国家赔偿责任与国家机关的责任混为一谈,这种认识直接影响到实践中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以及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由于一些赔偿义务机关不愿赔偿,对赔偿请求人的申请不愿受理或不愿意按照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请求人出具已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使得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时间难以确定,赔偿请求人再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请求赔偿也存在障碍,客观上影响了国家赔偿案件的总体收案数量。

  国家赔偿责任也不同于国家工作人员个人的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是国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一种责任,实际上是作为义务主体的国家和作为权利主体的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一种外部责任。

判断国家赔偿责任是否成立,国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考虑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但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于执行职务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实施了特定行为如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同时,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者是追偿制度,后者则是追责制度。

  追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体现了对负有重大责任工作人员的惩戒。

  追偿与赔偿具有程序上的连接性,且追偿可弥补赔偿的不足。

事实上,追偿制度却是国家赔偿法执行效果最差的制度之一。

自国家赔偿法实施至今,追偿的案件极少,仅有的少数案件也是极不规范的。

赔偿义务机关通常会认为对责任人员追偿与否是单位“内部”问题,往往出于保护干警的考虑,不愿作出追偿决定。

  当然,国家赔偿法上关于行政追偿和司法追偿分别只有一个条款,缺乏较为具体的制度设计。

追偿的程序、追偿金额的负担、缴纳、追偿的监督制约等问题都无章可循。

因此,我们应当探索建立国家追偿制度,明确规定追偿的条件、追偿的范围、追偿的程序和追偿决定的执行等问题。

  就追责而言,也不宜过于严格或者过于宽松。

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个人、组织造成损害的必须实施救济。

但这种损害的造成不一定就是责任问题,如果过多地追究工作人员责任,只能造成各机关相互推诿,形成一旦赔偿就证明自己有责任的想法,反而导致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

  实践中,有些地方规定只要赔偿金超过一定数额就一律对办案人员以涉嫌渎职而立案侦查,不合理地加大了公务人员的履职风险。

其实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使自身就具有风险性,特别是刑事国家活动属于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是任何国家都无法避免的。

因此,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追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国家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公民权利进行充分保护,旨在使受害人被国家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权益得以填补或者恢复。

国家赔偿责任不是机关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也不同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

因此,国家赔偿法既不是机关赔偿法,也不是责任追究法。

  ▲二、国家赔偿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人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的机关。

在我国,按照国家机关的不同职能,可以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军事机关。

由于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都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以,理论上所有国家机关都是侵权行为主体。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也反映了这一点。

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但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并不是所有国家机关都是侵权行为主体,各国法律对此都有所限制。

只有特定范围的国家机关才构成侵权行为主体,这与国家赔偿的范围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我国作为侵权主体的国家机关有以下几类:

  

(1)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首先,行政机关是专门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因而与政党、社会团体及社会组织有严格区别;其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即执行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这一点与行使立法职能的立法机关、行使司法职能的司法机关有着严格的区别;最后,行政机关是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国家机关,这一点与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有区别。

就范围而言,行政机关包括上至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下至基层人民政府乡镇政府的各级各类行政组织,不仅包括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也包括非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

由于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管理内政外交事务时必然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生各种关系,因而很有可能成为国家侵权主体。

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侵权行为,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国家司法机关。

国家司法机关是指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看守所、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

根据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司法机关包括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各级公安机关和安全机关,行使侦查权和检察权的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的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监狱管理机关。

必须说明的是,公安机关和安全机关虽然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但依照法律行使一部分司法权力,即侦查权,因而它们是具有双重职能的国家机关。

专门人民法院中的军事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中的军事检察院虽然是军事机关的组成部分,但它们行使的权力是司法权力,所以也是具有双重身份的司法机关。

此外,监狱管理机关也是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但它行使的是执行刑罚的权力,因而也属于具有双重身份的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掌握和行使的权力与公民、法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息息相关,因而司法机关也可能成为国家侵权主体,国家对于司法机关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各类国家机关工作的,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公务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司法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监狱看守管教人员等,但不包括国家机关的勤杂人员和服务人员。

因为勤杂、服务人员不行使国家权力,也不执行公务。

由于勤杂、服务人员违法侵犯他人合法权利造成损害的,如机关司机撞伤他人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使要赔偿,也应当由司机所在机关以其自有财产依照民法的规定给予赔偿,不适用国家赔偿的规则。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司法机关行使侦查、检察、审判和监狱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同时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人员和行政机关委托的行使国家权力的人员。

此外,还包括自愿协助执行国家公务的普通公民。

当然,对上述人员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还要看是否符合其他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例如,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殴打他人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国家不负赔偿责任,此时的公安人员就不是国家侵权行为的主体。

法律教育网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具体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首先,它们是非国家机关组织,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地位,只有在法律、法规授权时,它们才享有国家权力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其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的,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并由行政机关承担责任有质的区别;再次,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特定职权是具体法律、法规授予的,而非行政组织法授予的,法律、法规的授权通常限于某种具体领域和事项:

最后,具体法律、法规对相应组织的授权是有期限的,一旦行政事项完成,授权即告终止。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范围通常很广,包括社会组织、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必然对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所以,它们也是国家侵权主体之一,国家对其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履行职务的行为应当视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国家也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是指受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和非国家公务员的个人。

首先,被委托的组织不是国家机关,被委托的个人也不是国家公务员,他们的经常性工作不是执行国家公务;其次,被委托组织和个人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非经委托,不得行使国家职权;再次,被委托组织和个人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权力,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最后,被委托的组织行使的职权是基于委托机关的委托,而非法律、法规的授权。

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虽然侵权主体是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但责任应当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但是,委托机关并不是对受委托组织和个人的所有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受托人按自己意愿从事与职务无任何关联的行为造成损害,国家不负责任。

  有国家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等等,根据司法实践,可以知道,对于那些是需要承担国家赔偿的机关,其职员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若由于冤假错案的缘故,导致了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了较大的侵害,可以请求得到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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