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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工作统计报表制度

附件1

xx劳动就业工作统计报表制度

 

—、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填报单位

统计范围和对象

报送对象

报送时间

人社统EP1号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再就业情况

年(季)报

大冶市、阳新县及各城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行政辖区内

市劳动就业管理局

季报:

当季25日前年报:

12月23日前

人社统EP2号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情况

年(季)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人社统EP3号

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情况

年(季)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人社统EP4号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情况

年(季)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人社统EP7号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

年(季)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人社统EP8号

职业介绍工作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年报:

12月23日前

人社统EP9号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区就业实体综合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年报:

12月23日前

人社统EP11号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综合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年报:

12月23日前

人社统0S2号

就业训练中心综合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年报:

12月23日前

人社统0S4号

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进展情况

年(半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半年报:

6月25日前

年报:

12月28日前

人社统0S6号

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完成情况

年(季)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季报:

当季25日前年报:

12月23日前

鄂劳社统就业1号

就业再就业工作月度进展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月报:

当月25日前

鄂劳社统就业2号

"零就业家庭"与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月报:

当月25日前

鄂劳社统就业3号

小额担保贷款和税费减免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月报:

当月25日前

鄂劳社统就业5号

全省分地区就业培训情况

季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季报:

当季25日前

鄂劳社统就业7号

就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与使用情况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月报:

当月25日前

鄂劳社统就业8号

全省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综合情况

季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季报:

当季25日前

鄂劳社统就业9号

农村劳动力基本情况

年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年报:

12月23日前

黄劳社发[2009]4号

XX市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一览表

月报

同上

同上

同上

月报:

月后3日前

二、填表说明

(1)年报报告期为上年的12月21日至本年的12月20日,季报报告期为上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1日至本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月报报告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黄劳社统报表报告期为当月1日——当月底。

(2)

7号和人社统EP3号、4号表涉及资金栏目要填报一致,

鄂劳社统就业1号、2号、3号、7号表需列报到所属县(市、区);鄂劳社统就业同时要报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

EP8号表中劳动保障部门办职业介绍机构统计范围

(三)有专职人员从事求职、招聘登记并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街道和乡镇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列入之内。

(四)人社统OS4号表中,再就业培训有关指标的统计范围是参加再就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有关指标的统计范围是参加创业培训的各类人员。

EP7号表中登记失业率保留2位小

(五)以“千元、千人”等为计量单位时,保留一位小数。

以“万元、万人、万亩、万户”等为计量单位和人社统

数。

(6)人社统OS6号表统计对象为《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规定的人员,包括:

(1)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

金或其他财政资金培训的农村劳动力;

(2)通过其他途径参加培训并以个人报销方式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获得培训补贴的农村劳动力。

(7)通过其他途径参加培训并以个人报销方式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获得培训补贴的人数和报销总金额在人社统OS6号表补充资料中填报。

(八)栏目关系

1.鄂劳社统就业1号表宾栏:

(3)<

(2);(4)<

(2);

<(12);(15)<(14);(24)<(23);(26)<(

2.鄂劳社统就业3号表

宾栏:

(13)=(15)+(17)。

3.鄂劳社统就业5号表

宾栏:

(1)>

(2);(3)>(4);(8)>(9)

+(15)+(16)+(17)+(18)。

4.鄂劳社统就业7号表

宾栏:

(2)=(3)+(4)+(5);6)=(7)+(11)+(15)+(17)+(19)+(20)+(21)+(22)+(23)

5.鄂劳社统就业8号表

(5)<(4);(7)<(6);(8)<(7);(9)(16)<(14);(18)<(17);(19)25);(27)<(26)。

<(17);

<(7);(10)<(7);(13)<(12);(14)(20)<(17);(22)<(21);(23)<(21);

;(9)>(10);(9)>(11);(9)>(12);

(9)>(13);

9)=(10)+(11)+(12);(8)=(9)+(14)

 

宾栏:

(3)<

(2);(4)<

(2);(5)<

(2);(6)<

(2);

(2)=(3)+(4)+(5)+(6);

<(10)。

6.鄂劳社统就业9号表

宾栏:

(3)=(4)+(6)+(8)=(10)+(11)+(13)(4)W(3)(5)W(4)(6)W(3)(7)W(6)

W(3)(11)W(3)(12)W(11)(13)W(3)(15)W(14)(16)W(14)(17)W(14)

(14)=(15)+(16)+(17)+(18)+(19)

7.人社统EP1号表

宾栏:

(4)=

(1)+

(2)-(3);(4)>(5);(4)>(6);(4)=(7)+(10)+(12)+(13)

(10)>(

8.人社统EP2号表

宾栏:

(14)=

9.人社统EP3号表

甲栏:

(1)

10.人社统

甲栏:

(1)

宾栏:

(2)

11.人社统

11)。

(1)+

(2);(14)>

(2);(5)=(6)+(7);(8)=(9)+(10)。

=

(2)

EP4号表

=

(2)+(3)+(4)

=(3)+(4)+(5)+(6)。

EP7号表

+(6)+(10);

(2)=(3)+(4)+(5);(6)=(7)+(8)+(9);(10)

(8)w(3);(9)w(8);(10);(18)w(14);(19)w(14);

(14);(7)>(8);(7)>(9);

11)+(12)+(13)。

宾栏:

(3)W

(2)(4)W

(2)(5)W

(2)(6)W

(2)(7)W

(1)+

(2)(8)W(7)(9)W(7)

(13)W(11)

12.人社统

甲栏:

(1)

宾栏:

(4)

13.人社统

甲栏:

(1)

宾栏:

(2)

14.人社统

(14)W(11)(15)W(11)o

EP8号表

=

(2)+(6)+(7)

(2)

>(5);(4)>(6)+(7)

EP9号表

=

(2)+(3)o

W

(1)(4)

EP11号表

w(3)

宾栏:

(1)>

(2);(3)

(15)>(17);(15)>(18)

15.人社统0S2号表

宾栏:

(1)>⑵;(3)>⑷;

>⑷

;(15)

;(10)W(7);

(11)w[

(1)+

(2)]-(6);(12)w(11);

=(3)+(4)+(5)o

;(4)>(8);(10)>(11);(12)>(13)(12)>(14)+(15)

;(6)W(5);(5)=(7)+(8)+(9);(11)=(3)

;(12)>(16)

;(3)>(5);(3)>(6);(7)>(8);(9)>(10);(9)>(11);(9)>(12);(13)>(14);(15)>(16);

>(19);(15)>(20);(15)>(21)o

(6)=(7)+(8)+(9)+(10)

(13)=(19)+(20)+(21);(13)>(22)+(23)+(24)+(25)

16.人社统0S4号表

宾栏:

(2)>⑶;

(2)=(4)+(5);(6)>⑺;(8)

;(11)>(12);(11)>(13);(13)W(14)+(15)+(16)+(17)+(18)

;(26)>(27)o

>(9);(10)=(11)+(12)+(13);(14)=(15)+(佝。

 

;(18)>(21);(18)>(22);(23)>(24);(23)>(25);(23)>(26);(23)>(27);(28)

(31)>(33);(34)>(35);(34)>(36);(23)>(28)+(31)+(34)。

1)>(5);

(1)>(6);(8)>(9);(8)>(10)。

三、指标解释

(一)鄂劳社统就业1号表

1.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指已领取到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这里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按《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指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还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指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指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纳

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的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其中,厂办大集体企业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以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2.城镇新增就业人数指本年度截止报告期末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减去累计自然减员人数。

3.城镇累计新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城镇累计新就业的:

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从业者,私营个体经济组织从业者,各种灵活形式从业者的人数的总和。

4.自然减员人员指报告期内因退休、伤亡等自然原因造成的城镇累计减少的就业人员。

7.特定政策补助支出

8.其他指按省级财政、

指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并轨遗留问题,按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特定政策安排的资金补助支出。

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由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的其他资金。

指已领取到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这里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按《国务院关于进

[2005]36号)规定,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指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还包括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三)人社统EP1号表1.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失业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指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指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纳

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的特别困难的厂办大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其中,厂办大集体企业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以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2.中止就业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后退休、企业内部退养、再次转为失业或死亡等。

3.就业困难对象指领取再就业优惠正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

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

4.公益性岗位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开发或是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为满足公众利益的非营利性的管理、服务岗位。

5.其他指下岗失业人员除从事个体经营、被企业吸纳、从事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和申报灵活就业外,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四)人社统EP2号表

就业困难人员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五)人社统EP4号表

其他社会保险指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外,各地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险补贴项目。

(六)人社统EP7号表

1.本期新登记的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的人员总数。

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在劳动年龄(16周岁至退休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当地公共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

其中,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

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登记;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2.本期由就业转失业人数指报告期新登记的失业人员中从就业状态转为失业状态的人数。

3.本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人数指报告期内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中从失业状态转为就业状态的人数。

4.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指报告期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在册的失业人员总数。

期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应全部统计为登记失业人员。

5.高校毕业生人数指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和研究生。

6.长期失业者指连续失业时间在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

7.期末从业人员总数指截至报告期末,辖区内城镇劳动年龄人口中就业人员及离岗职工总数,不包括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台、港、澳和外籍人员及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数据来源为同级统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同期统计数据:

(1)统计部门对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的统计中,扣除使用的农

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台港澳人员和外籍人员之后的单位从业人员数及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

(2)工商管理部门对私营

企业情况统计中的城镇投资人数、城镇雇工人数及对个体工商户情况统计中的城镇从业人员数。

8.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报告期末,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占期末城镇就业人员总数与期末实有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之和的比重。

计算公式如下:

城镇登记失业率=期末就业人员总数+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X100%

9.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七)人社统EP8号表

1.期末职业介绍机构个数

2.期末职业介绍机构人数

3.本期登记招聘人数

4.本期登记求职人数

5.下岗职工、失业人员

6.获得职业资格人员

7.本期职业指导人数

8.本期介绍成功人数

期末实有登记失业人数

指报告期末辖区内按照《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总数。

指报告期末职业介绍机构中实有的工作人员总数。

指报告期内用人单位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备案,并委托职业介绍机构帮助招聘、推荐的岗位空缺所对应的总人次数。

指报告期内求职者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备案,并委托职业介绍机构帮助介绍、推荐工作的总人次数。

指登记求职时出具了相应身份证明的人员。

指从事技术性工种(职业),经过鉴定(考核),取得初、中、高级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指报告期内接受过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职业介绍机构邀请的有关专家职业指导的总人次数。

(八)人社统EP9号表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指报告期内求职者经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推荐或提供信息服务,从而实现就业的总人次数。

指承担安置失业人员、富余人员、下岗职工等任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颁发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其中: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2.

,领取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享

社区就业实体指组织失业人员、富余人员、下岗职工或失业人员、富余人员、下岗职工自愿组织兴办

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或社区服务等扶持优惠政策的经济实体

3.期末实有实体个数4.上期末结转从业人数5.本期新增从业人数相应身份证明的人员。

6.本期减少从业人数

7.期末实有从业人数疾人标准的人员。

O

指报告期末,辖区内实有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区就业实体的个数。

指上个报告期末辖区内所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区就业实体中实有的从业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辖区内所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区就业实体中新增加的从业人数。

其中:

失业人员、下岗职工是指具有指在报告期内离开辖区内所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区就业实体的从业人员数。

指报告期末辖区内所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社区就业实体中实有的从业人数。

其中:

残疾人指期末实有从业人数中符合残

九)人社统EP11号表

1.劳动保障工作人员人数

2.获得职业资格人数

3.参加社会保险人数

4.“4050”人员

指在街道、乡镇、社区从事劳动保障管理服务工作的专(兼)职人数。

指经过鉴定(考核),取得劳动保障协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

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参加了养老、医疗、失业等项社会保险的人数。

指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人员。

指报告期末实有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包括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就业训练实体数。

指报告期末就业训练中心在编人员总数。

其中:

教师是指报告期末在职教职工中的教师人数。

指报告期内就业训练中心的总收入。

其中:

指报告期内地方财政用于编制内教职工等方面的费用;指报告期内从失业保险基金、再就业资金以及地方财政中支出,用于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的费用;指报告期内受训人员缴纳的培训费。

指报告期内,就业训练中心培训的人次数,包括报告期参加培训的人数以及由上一个报告期结转至本报告期继续培训的人数。

(十^一)人社统0S4号表

1.本期实际再就业培训人数指本期内新参加再就业培训人数。

2.劳动保障部门直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人数指劳动保障部门办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培训失业人员的数量。

3.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培训人数指除劳动保障部门直属教育培训机构之外的其他各部门、行业组织、企业、工会、共青团、妇联、民主党派、以及

公民个人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培训失业人员的数量。

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承担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并隶属劳动保障部门的教育培训机构,包括劳培训中心。

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承担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并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教育培训机构,包括

(十二)人社统0S6号表

1.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直属教育培训机构动保障部门直接举办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

2.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管理的教育培训机构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的技工学校、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政府指定由劳动保障部门代管的教育培训机构。

3.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承担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非劳动保障部门直属或管理的教育培训机构,包括用工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机构。

4.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培训人数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使用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专项资金培

训的农村劳动力人数。

5.就业再就业资金补贴金额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的专项资金中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补

贴农村劳动力培训的金额。

6.

程资金、

7.

8.

9.

10.技能提升培训

11.取得证书人数

12.实现就业人数

四、报表表式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再就业情况

 

序号

期初

就业

人数

本期实现再就业人数

本期中止就业人数

期末

就业

人数

其中:

就业困难对象

其中:

女性

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

申报灵活就业

其他

从事个体经营

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被企业吸纳

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合计

1

填报单位名称:

单位:

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处(科)负责人签章:

报岀日期:

年月曰

年季度

序号

期初就业人数

期末就业人数

本期实现就业

人数

其中:

持《再就业优惠证》

人员

其中:

就业困难人员

从事个

体经营

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

申报灵活就业

其他

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被企业

吸纳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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