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程序.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4004998 上传时间:2023-06-19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592.3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事诉讼程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民事诉讼程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民事诉讼程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民事诉讼程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民事诉讼程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民事诉讼程序.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0页
民事诉讼程序.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0页
民事诉讼程序.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0页
民事诉讼程序.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0页
民事诉讼程序.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0页
民事诉讼程序.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0页
民事诉讼程序.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0页
民事诉讼程序.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0页
民事诉讼程序.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0页
民事诉讼程序.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0页
民事诉讼程序.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0页
民事诉讼程序.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0页
民事诉讼程序.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0页
民事诉讼程序.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0页
民事诉讼程序.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0页
亲,该文档总共2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民事诉讼程序.docx

《民事诉讼程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事诉讼程序.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民事诉讼程序.docx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

 一、民事诉讼流程图    

二、民事诉讼一审流程     

(一)诉前准备工作

1、诉前财产保全

(1)管辖法院选择:

择优选择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

(2)诉前保全期间:

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时,并需要在实施保全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请诉讼。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财产线索的查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

①通过贷款调查报告或尽职调查报告查找债务人银行账号、房产、土地、股权等信息;

②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债务人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登记信息等;

③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债务人工商登记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以及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④通过房产、土地、车辆登记部门查询债务人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所有权等情况;

⑤通过证券、债权登记结算机构等查询债务人持有股票、债券等相关情况;

⑥通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有关公共查询平台查询债务人持有知识产权情况;

⑦通过其他网络平台、媒体渠道等查找债务人财产信息;

⑧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点和资金流向查询应收账款。

(4)财产保全所需材料  

①财产保全申请书(详见附件1),加盖公章、人名章,一般法院一份即可,如果法院审判部门和保全部门要求增加的,可根据法院要求增加提供;

②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和其他相关的证据材料的复印件,同保全申请书份数;

③主体资料及授权,具体包括: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加盖公章;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详见附件2),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3),加盖公章及人名章/签字;

④担保函原件一份,一般情况下,贵行自行出具的《法院财产保全函》(详见附件4)即可;

⑤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

2、确定管辖法院

合同是否约定了仲裁或管辖法院,如果没有约定,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还要注意标的金额是否超过基层法院的受理范围,应由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

3、确定诉讼主体

一般情况下为合同相对方,包括保证人、担保人为被告,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诉讼主体为非合同订立方的情况:

(1)签订合同的是分公司,可以考虑将母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2)被告为一人公司的,可以考虑将公司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3)借款人为个人的,可以考虑以夫妻共同债务将其配偶列为共同被告;

(4)已死亡的自然人或被注销的公司可以将已死亡公民或已注销公司的权利义务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在遗产继承情况不明的情形下,应列已死亡自然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为共同被告;

(5)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将核心厂商、仓储方、运输方等一方或多方列为共同被告,分别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6)在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应当将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借款人、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

(7)在保理业务中,如果无法将融资方和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同一案件中列为共同被告,可以根据融资方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信用状况等综合分析确定被告;

(8)刺破法人面纱:

在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情况下,追溯公司法律特性背后的实际情况,列公司股东直接为被告。

适用条件:

①公司法人设立合法且取得独立人格;

②公司股东客观上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

③股东的控制滥用行为,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④股东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主张否认法人人格。

(9)在隐名代理(间接代理)中,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贵行订立合同的情况,如果贵行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则可直接列被代理人为被告,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代理人和贵行的除外;

(10)债务转移发生后,列债务受让方为被告。

4、确定案由

案由是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体现,比如: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信用卡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

在确定案由时如果《案由规定》中没有对应的案由,可以写上一级案由。

5、确定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的确定应当明确、具体。

在涉及金融债权的债务纠纷案件中,诉讼请求一般包括以下几项:

(1)第一项诉讼请求一般为主债权本金。

借款纠纷中,以起诉时的本金余额为标的。

票据和信用证案件中,如果起诉时已发生垫款,则以垫款本金为标的:

如尚未垫款的,则应以敞口金额为标的,要求被告追加保证金至足额。

诉讼程序中,发生垫款后立即以垫款金额为标的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载明要求支付利息(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第二项诉讼请求一般为利息,应载明暂计至起诉前某日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并载明要求支付至实际清偿日止。

如果法院有进一步的要求,可以考虑在本项诉讼请求中载明利息、罚息和复利应按借款合同(或其他融资合同)的约定计算;

(3)第三项诉讼请求一般为违约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情况、方式计算;

(4)如果有担保物权需要在诉讼请求中要求法院判决享有优先受偿权。

表述如“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在某某(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某某(抵押人)所有的坐落于某处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5)如果有保证人的,应载明由保证人对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者连带清偿责任;

(6)诉讼请求的变更的期限:

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二审阶段为了保护当事人利益不得变更诉讼请求。

6、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证据的完善

(1)诉讼时效:

对债务人及担保人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可因贵行向债务人、担保人、保证人发出催收贷款通知函(须有书面材料佐证银行权利主张已送达义务人,如经对方签字或公证送达),或借款人书面提出还款计划、双方重新签订协议、债务人还款等承认债权的行为而中断。

从中断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抵质押权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主张,保证权利应在保证期间主张。

如果已经起诉再撤诉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撤销案件生效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

(2)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的应对措施:

对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采取债务人、担保人及保证人主动承认债权或口头(应以录音等形式取得证据)、书面承诺还款。

在未取得上述证据时不得起诉。

(二)立案程序

1、立案材料准备

(1)民事起诉状(详见附件5),加盖公章、人名章,按照被告人数+1的份数提交;

(2)证据目录和证据的复印件,同起诉状份数;

(3)原告主体资料及授权,具体包括: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加盖公章;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详见附件2),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3),加盖公章及人名章/签字;

(4)被告主体资格:

被告是个人的,提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是法人单位的,提供被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在企业信用信息网上打印企业信息。

2、立案时间

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

3、案件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民事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收到材料后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贵行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后十日内提起上诉。

 

4、诉讼费用缴纳

法院受理案件同时,一般会出具诉讼费交费通知单,要求贵行在七日内到法院窗口或农行网点或登录审判信息网或使用农行APP、微信扫码等方式缴纳,逾期未缴纳按自动撤诉处理,成功交费后及时换取人民法院的诉讼收费专用凭证。

5、财产保全的材料与期间

(1)保全材料同诉前财产保全;

(2)保全时间:

一审法院受理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保全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作出保全裁定。

6、送达地址确认

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7、拒收法律文书

(1)法律程序:

债务人拒绝接收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所邮寄的起诉状副本/传票/判决书,导致法院需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2)公告期限: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3)应对策略:

第一,落实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明确债务人的送达地址,并及时将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交法院;第二,确认债务人的地址,与法院共同上门送达法律文书。

债务人若当面拒收的,可依法留置送达。

第三,签订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时即约定送达地址。

(三)管辖权异议程序

1、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法律程序

债务人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例外情形

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四)庭审程序

1、开庭审理:

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

(1)法庭调查的基本顺序是:

第一,当事人的陈述;第二,证人到庭作证;第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第四,宣读鉴定意见;第五,宣读勘验笔录。

(2)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的要求,当庭审理或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

(3)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

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如发现一方或双方对自己的某些主张没有举证,审判长应告知其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若当事人对某些主张不能当庭举证,确有理由的,审判长应宣布在庭审后宽限日内向法庭提交,并在下次开庭时进行质证。

逾期不提交,视为不能举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庭审后发现有利的证据,要及时提交合议庭,要求开庭质证。

3、法庭辩论

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

法庭辩论的顺序是: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4、当庭调解

(1)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

合议庭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参考。

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时间安排,休庭后再继续调解。

(2)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

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

5、合议庭评议

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

(五)裁判结果

1、调解、和解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且协议内容系双方自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2、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

3、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

4、裁定不予受理。

(六)一审审限

民事诉讼案件从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必须遵守的期限。

1、普通程序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简易程序审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3、不计入审限事项

下列事项耽误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1)公告期间,即从法院在报纸上正式发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的时间。

(2)鉴定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至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结论之间的时间。

(3)处理管辖问题的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至二审法院就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书的时间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三、二审审理程序     

(一)二审启动程序

1、上诉期限

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不服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不服民事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

2、上诉的形式

书面上诉状的形式,口头上诉无效。

其中上诉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民事上诉状(详见附件6),加盖公章、人名章,按照被上诉人人数+1的标准提交法院;

(2)如有新证据,按照上诉状份数准备;如无新证据则可不必提交;

(3)一套上诉人主体资料及授权,具体包括: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加盖公章;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详见附件2),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3,)加盖公章及人名章/签字;

注意:

对于一审中存在当事人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判决书的,提交上诉状后可及时与二审法院联系公告送达事宣,以节约诉讼时间。

3、上诉费的缴纳

上诉费由上诉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双方均上诉)预交。

上诉费必须在《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缴纳,否则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4、二审结案方式

(1)裁判:

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适用一审程序审理,判决为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再上诉;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2)调解和解:

二审达成调解或和解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视为撤销;

(3)撤回起诉:

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可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撤回上诉:

是否准许由二审法院裁定,自二审法院作出准许撤回上诉裁定起,一审判决生效;

(5)维持一审判决或者直接改判,判决送达后生效。

5、二审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针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当时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四、民事再审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

1、申请主体

(1)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案外人申请再审。

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和生效判决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再审。

2、申请再审的范围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需要注意的是:

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类型包括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

3、法定申请期限

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的,原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或者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起六个月内提出。

4、申请再审的法院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5、申请再审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详见附件7),加盖公章、人名章/签字,一般情况下按照被申请人+1的标准提交。

(2)一套申请人主体资料及授权,具体包括: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加盖公章;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详见附件2),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3),加盖公章及人名章/签字;

(3)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一套,包括一审、二审;

(4)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如无新证据则一般提交法院一套即可,如有新证据,则与再审申请书份数一致。

7、申请再审对原判决执行的影响

(1)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该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

1、提出再审主体:

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院长。

2、最终决定再审的权利机关:

审判委员会。

人民法院院长发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时间限制:

无时间限制。

4、法律后果:

决定再审的,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同时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原审程序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

原来是第一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属于未生效的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原来是第二审法院审结的,再审时仍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后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三)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

1、有权提审或指令再审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

2、时间限制:

无时间限制。

3、提审的程序:

上级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应通知下级法院,调取案卷进行审理,由上级或最高人民法院自己作出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五、检察院法律监督程序     

1、管辖权

(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均有管辖权。

(2)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3)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4)人民检察院发现受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5)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人民检察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请其共同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6)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2、申请回避

(1)申请回避时间及方式: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人民检察院作出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等决定前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录在卷。

并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2)回避申请的处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工作。

3、当事人申请监督案件

    

(1)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情形:

①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②认为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③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2)提交材料:

①检察监督申请书(详见附件8),按照其他当事人的人数+1份数提交监督申请书副本;

②一套上诉人主体资料及授权,具体包括: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证合一),加盖公章;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详见附件2),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3),加盖公章及人名章/签字;

③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复印件一套,包括一审、二审、再审;

④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如无新证据则一般提交法院期间提交的证据一套即可,如有新证据,则与检查监督申请书份数一致。

(3)不予受理情形

①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申请再审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

     ②人民法院正在对民事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③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

 ④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⑤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 

 ⑥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

 ⑦其他不应受理的情形。

(4)不予受理的例外情形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②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③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④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⑤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⑥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⑦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5)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制作《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需要通知其他当事人的,应当将《受理通知书》和监督申请书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监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不提出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

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本院民事检察部门,同时将《受理通知书》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

4、人民检察院依职权进行监督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①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③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2)提请抗诉监督:

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提请其他监督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

依职权发现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

案件管理部门登记受理后,需要通知当事人的,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在三日内发送当事人。

5、案件审查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