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与合同的关系.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4005588 上传时间:2023-06-19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7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招标文件与合同的关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招标文件与合同的关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招标文件与合同的关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招标文件与合同的关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招标文件与合同的关系.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招标文件与合同的关系.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招标文件与合同的关系.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招标文件与合同的关系.docx

《招标文件与合同的关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招标文件与合同的关系.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招标文件与合同的关系.docx

招标文件与合同的关系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招标文件与合同的关系

 

  篇一:

招标与合同的关系

  招标与合同的关系

  招标是规范选择合同交易对象和标的,订立交易合同的过程。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没有价格要素,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

招标投标各方通过公平竞争、公正评价的规范程序完成合同主体的选择和合同权利、义务、责任的约定;合同既是招标的决策结果和项目实施的控制目标,也是检验、评价合同各方全面履行权利、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的标准。

  招标投标及其签订合同全过程中各当事人应当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并应按照法律程序完成选择交易主体和订立合同,这与一般合同订立中应遵守的自治、自愿和自由协商的原则有所不同。

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招标方式订立合同的,交易双方应遵守《招标投标法》的特别规定。

特别是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后,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时,均不得自行更改价格、质量、工期和付款等中标合同的实质内容。

  来源:

招标师在线网(QQ学习群:

244362119),欢迎分享本文!

  中国招标师在线网

  篇二:

浅谈招标文件是否应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浅谈招标文件是否应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我们说招标文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它和施工合同的关系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或多或少总有些争议存在,如果不明确这一点,对于我们的工程造价、质量以至进度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作为一名工程造价审计人员,我们在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么一种情况:

双方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条件签订了合同而在正式合同文本中却又没有提及招标文件,此时招标文件是否应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对此应作具体分析。

考虑到凡是在正式合同文本中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的情况下,招标文件因双方的明确约定而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不会产生争议,因而排除这种情况外,在实践中发生争议的主要在于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招标文件有而施工合同没有的内容;第二,招标文件没有而施工合同有的内容;第三,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都有的内容但不甚一致。

  那么,招标文件是否应当成为合同组成部分呢?

持否定态度的依据无非有二:

一是在施工合同范本中不包含招标文件;二是招标属于要约邀请。

下面我们就这两种观点作个简单分析。

  首先,我们分别来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第2条、《合同法》第12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内容。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第2条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2.1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3)投标书及其附件(适用招投标工程);(4)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5)本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图纸;(9)工程量清单;(10)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11)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12)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由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4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虽然合同范本中未对招标文件的列举,这也不能成为束缚合同当事人意志的枷锁。

招标文件属要约而非要约邀请的载体,它应当是、实质上也就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随便翻开现在的一本招标文件,从项目概况、投标须知到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标办法,无不是厚厚的几十页甚至上百页。

投标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它们都纳入自己的投标书中,狭义的合同协议书更不可能把这些内容

  篇三:

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摘要:

招标文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它和合同文件的关系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经常有些争议,而这一点如不明确则对于工程造价、质量以至进度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本文试对此问题做一阐述。

  关键词:

招标招标文件合同合同文件要约承诺要约邀请

  一、问题的提出

  做为一名工作在工程结算审价第一线的造价工程师,我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困惑:

明明招标文件中对工程有着很清楚的某种描述或要求,但由于施工合同中对此内容未有提及或虽有提及但要求内容发生了变化,从而引发争议———招标文件是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它对承包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这两个问题实质上是一个问题。

因为合同文件当然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能确认招标文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那么它自然也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但招标文件究竟是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呢?

对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的依据无非有二:

其一在于施工合同范本中不包含招标文件;其二在于建设工程招标属要约邀请。

下面我们就针对这两种观点分别进行分析。

  二、施工合同范本是否不包含招标文件

  对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的最直接依据就在于施工合同范本。

从表面上看,无论是我国的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还是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在其对合同文件组成的描述中的确都没有包括招标文件,但我们不能被这一表面现象所迷惑。

  首先根据契约自由理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合同的内容自由约定,所以合同范本中未对招标文件的列举并不能成为束缚合同当事人意志的枷锁。

我国合同法第12条指出“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是“可以”而非“应当”,是“参照”而非“按照”,由此可以看出示范文本的效力。

当然这里仅是任意性而非强行性规定,即合同当事人是“可以”而非“必须”把招标文件排除在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之外(原:

把招标文件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根据这一条款,施工合同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来签订,应当是招投标文件的承续;施工合同应当与招投标文件是一致的,这种一致既是主体的一致,更是造价、工期、质量等内容的一致。

遵照这一要求操作的结果,必然是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的高度重合,因此范本中不需再单独列明招标文件也就完全合乎逻辑。

要注意的是这里是强行性而非任意性规定,即在实质上招标文件就是也应当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招标是否属要约邀请

  对招标文件是否应做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这一问题,目前否定者深层次的理论依据一般是建设工程招标属要约邀请。

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

因为:

  1、要约邀请不一定就不能作为合同的内容首先,合同的内容,在实质意义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表现形式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合意。

因此无论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其本身是否能够做为合同内容的唯一判断标准就在于它是否表达了当事人的合意。

其次,从一般的理论上来看,他们也只是从构成合同的积极意义上肯定了要约和承诺,但并未同时排除要约邀请。

所以,只要要约邀请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构成合同的内容。

那种认为只有要约和承诺才可以算作合同内容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2、建设工程招标的实质并非是要约邀请,而是要约我们来看看要约的要件:

  ①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③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把建设工程招标的特征与这些要件逐一分析对比,不难发现建设工程招标是具备了上述四个条件的:

  ①招标人为某种特定利益,向特定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可能面向不特定的人发布,但招标文件必然向特定的人发售,而且其人数一般都有明确的限制);

  ②招标人通过投标人的竞争,与“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订立合同。

招投标法也规定投标人中标后必须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由此推断,招标的目的是与投标人签订合同;

  ③招标人通过开展投标资格预审、通知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址等来选择向自己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投标人发出要约,如果是在邀请招标的方式时这种选择性意向更为明显;④招标文件对订立合同内容的要求一般都十分明确、具体和肯定,以便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作出实质性的响应并编制投标标书。

  因此,招标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要约行为而非是要约邀请。

实际上只要严格按照招投标规范来操作,一旦刊有评标细则的招标文件公布而且又有足够多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那么在投标截止时最终的中标人在实质上也就已经确定了,无非等着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来把他“发现”出来而已,而且这种结果一般招标人自己也无法更改。

如七部委20XX年7月发布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8条就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和要约邀请“把最终成立合同的权利留给要约邀请人自己”的特征显然不符。

目前大家之所以认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一般的理论根据是合同法第15条注[1]对要约邀请的列举。

实际上该列举中所说的并非是“招标文件”而是“招标公告”。

严格讲,无论在适用程序上,还是在内容上,这二者显然是不能等同的。

其实即便是招标公告,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作为要约,“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则可视为要约注[2]”。

  既然招标行为确定为要约,那么投标、定标应当相应属于什么行为?

目前我国已经有部分专家学者从理论上对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属性(:

招标文件与合同的关系)作出了另一种新的诠释,即招标是要约,投标是准承诺,定标是对在众多准承诺中择优选定的正式承诺,即认为招投标关系应当是“要约——准承诺——正式承诺”的关系注[3].这种理论对于解决我们实践中的一些问题非常具有指导意义。

鉴于本文的目的,对此就不做过多阐述。

  四、结论及意义

  招标文件属要约而非要约邀请的载体,它应当是、实质上也就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随便翻开现在的一本招标文件,从项目概况、投标须知到技术要求、合同条款、评标办法,无不是厚厚的几十页甚至上百页。

投标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它们都纳入自己的投标书中,狭义的合同协议书更不可能把这些内容写进去。

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对于那些投标书或者合同中都没有涉及而招标文件中却已经明确的内容,在合同实施阶段就很难操作、实施,经常造成纠纷。

尤其是一些国家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主管人员或者确实是由于专业上的不懂,或者是经不住中标人的利诱,在签订合同时放弃了招标文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些条款,或者降低了对中标人的要求,从而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我们把招标文件的性质做了上述的界定后,这些问题就可以得到很好的解决。

  虽然招标文件应当是、实质上也就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过要注意的是,在现时尚缺乏坚实的民商法基础条件及其相应社会背景的我国,法律实施的应然和实然之间常常有一

  定的差距,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我们还是建议在签署合同协议书时,在合同文件的组成中明确加上“招标文件”一项。

  五、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在对招标文件的性质做了如上界定后,不可避免地又要出现一些新问题,我们列出在实践中常碰到几个问题并试着提出解决意见,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既然属于要约和承诺的关系,根据要约和承诺的一般理论和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所作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则此时投标文件因不响应招标文件而成为废标,招投标人之间也就根本不可能成立合同关系;如果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所作的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变更,除非招标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中明确表示不得作任何变更,否则该变更有效,即此时以投标文件为准。

  2、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办?

  这种不一致一般有三种可能:

第一是招标文件有而施工合同没有的内容,此时应以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为准。

第二是招标文件没有而施工合同有的内容,此时应看该内容的性质而定,如果该内容严重违背了招标文件的主旨,则该内容应确定为无效,其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如果该内容没有违背招标文件的主旨,则该内容应确定为有效。

第三是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都有的内容但不甚一致,此时其处理方法类似于第二种情况。

  3、标文件在合同文件的组成中位置?

  如前所述,在合同文件的组成中最好明确加上“招标文件”一项,那么其具体位置应在何处呢?

我们认为就合同范本中对合同文件组成的描述而言,招标文件应放在投标文件之后、合同专用条款之前,和其他合同文件如出现歧义时可参照上述两种矛盾解决的意见处理,其余可遵循关于合同文件解释顺序的一般规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