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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会计11

对外贸易会计讲稿

第一节、对外贸易经营概述:

一、对外贸易的特点和种类:

对外贸易的特点:

对外贸易易称进出口贸易,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另一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

1)业务复杂。

2)困难较大。

3)风险较多。

对外贸易种类:

按商品流向:

出口贸易、进口贸易、过境贸易。

按商品形态:

有形贸易、无形贸易。

按贸易是否有第三者分类:

直接贸易、间接贸易、转口贸易。

按清偿工具分类:

自由结汇贸易、易货贸易。

按经济发展水平分类:

水平贸易、垂直贸易。

二、国际贸易价格术语:

出口地内陆交货价格术语:

目的地交货类价格术语:

装运港交货类价格术语:

装运港交货指卖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完成交货义务:

CIF价:

又称到岸价格,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

CFR价:

成本加运费

FOB价:

又称离岸价格,装运港船上交货价。

三、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国际结算根据资金的流向和结算工具传送方向,可以分为顺汇和逆汇。

顺汇是由债务人(或付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使用某种结算工具,将款项支付给债权人(或收款人)的一种方式,又称汇付,包括信汇、电汇、票汇三种。

逆汇:

是由债权人(或收款人)已出具票据的方式,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或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包括银行托收业务和信用证业务。

(一)、汇付结算方式:

信汇简称M/T:

信汇是由汇款人向当地银行(汇出行)提出申请书,交付款项,由汇出行将信汇委托书用航空邮件方式寄给收款人所在地银行(汇入行),授权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付方式。

电汇简称T/T:

电汇的手续与信汇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汇出行不用航空邮件而拍发加密的电报或运用电传通知汇入行,授权解付。

票汇简称D/D:

票汇是汇出行根据汇款人申请,由汇出行开出一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交由汇款人自行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凭汇票自行到汇入行领取款项的一种方式。

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流通便利,一般汇款人多选用这种方式。

(二)托收结算方式:

托收结算方式是由供货方先发货,再向进口方办理收款手续的办法。

托收方式按汇票是否跟随其他货运单据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1:

光票托收:

是指汇票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的托收。

一般用于佣金或零星款、尾款。

2:

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指汇票连同所附货运单据一起交银行托收。

根据交单条件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简称D/P)和承兑交单(简称D/A)两种。

(1)付款交单:

即不论出口方在发货后开出的是即期票据或是远期票据,进口方承办银行都要等待进口方付款后才能将提货单据交付进口方,即银行受托执行“银货两讫”,保证收款安全。

(2)承兑交单:

即出口方开出远期汇票,进口方开户承办银行只要取得进口方作“承兑”的书面表示后的汇票,即可将提货单据交付进口方,

(三)信用证结算方式:

(简称L/C)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而开给出口商,保证出口商按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提供各项单据时,银行(进口方所在地承办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保证履约付款责任的一种书面文件。

信用证结算方式就是通过信用证,银行即向出口人保证,在其交单时付款;又向进口人保证,在其付款后可获得所要求的全部单据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二节:

外币业务的核算

外币:

指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

外汇:

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国际支付手段。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我国企业通常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但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一种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

但编制的财务报表应折算为人民币。

汇率: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业务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记账,也可以按照新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记账(如简化为使用当月1日的汇率)。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计算汇兑损益。

在资产负债表日,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其与初始确认时或与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不应改变其按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如外币投资的实收资本)。

一、外汇账户的设立:

外汇账户管理,是国家对企业外汇实施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

企业各类外汇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按银行挂牌汇率(银行买入价),全部结售给指定银行。

企业所需外汇,可按银行挂牌汇率(银行卖出价)从银行购入。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外管局提出申请,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账户。

开立外汇账户的企业要在分别在以下账户下按外币种类设置明细账户对外币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复币核算),这些账户包括银行存款、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即外币货币性项目)

二、汇兑损益:

概念:

汇率:

是一种货币折算为另一种货币的比率。

实质上是一种外汇牌价。

银行汇率主要有三种,买入价、卖出价、中间价。

买入价:

是指银行买进外汇而支付人民币的价格。

卖出价:

是指银行卖出外汇

中间价:

是指银行买入价与银行卖出价的平均价。

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每日根据前一天银行之间外汇交易市场形成的价格取其中间价进行公布被成为当日市场汇率,当日市场汇率也称即期汇率。

汇兑损益:

是记账本位币与外币兑换等换算中因汇率高低差异而产生的差额。

汇兑损益形成几种情况:

1:

期末账项调整产生汇兑损益(持有期间时间点不同因汇率变动产生的差额)

2:

结汇、购汇中外币现钞存取导致的中间价与买入价、卖出价的差额形成汇兑损益。

汇兑损益计入的账户: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计入不同的账户。

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与构建固定资产相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当计入资产的构建成本。

三、期末汇兑损益的核算:

期末汇兑损益是根据银行公布的当日市场汇率与各账面记账汇率,在月末账项调整时进行确定的。

例1:

某企业采用当日市场汇率对外币业务进行折算,并按月计算汇兑损益。

该企业某年度11月30日有关外币账户期末余额如下:

项目

外币余额

汇率

人民币金额

银行存款—美元户

200000

1680000

应收账款—美元户

100000

840000

银行借款—美元户

第一,该企业12月份发生下列主要经济业务:

(1)12月5日对外销售商品1000件,200美元/件,货款尚未收到。

当日市场汇率1美元=元人民币

借:

应收账款--(美元户)**客户(USD200000)166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1660000

(2)12月15日取得短期借款100000美元,当日市场汇率1美元=元人民币

借:

银行存--(美元户)(USD100000)835000

贷:

短期借款--(美元户)(USD100000)835000

第二、期末外币货币性项目调整:

12月31日市场汇率1美元=人民币

调整前各外币货币性项目期末余额:

银行存款:

美元USD300000人民币2515000

应收账款:

美元USD300000人民币2500000

短期借款:

美元USD100000人民币835000

计算期末汇兑损益:

将期末外币余额按期末汇率折算人民币,其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即为期末汇兑损益:

期末外币余额按期末汇率折算的人民币:

银行存款:

USD300000*=人民币2508000

应收账款:

USD300000*=人民币2508000

短期借款:

USD100000*=人民币836000

差额计算即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250=-7000

借: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7000

贷:

银行存款–美元户7000

只登记人民币减少不登记美元

同理应收账款、银行借款做同样的处理。

四、日常外币业务处理及汇兑损益的核算:

(一)结汇的核算:

结汇即企业将外汇收入按当日“银行买入价”卖给银行。

结汇涉及到两个汇率,一个是外币账户中使用到的市场汇率(外币账户减少);一个是银行买入使用到的银行买入价(折算人民币使用的汇率)。

使用两个汇率一般都会产生汇兑损益,应进行汇兑损益的核算。

1)现汇账户中的外币银行存款卖出:

借:

银行存款—人民币(买入价)

借: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当日市场价与买入价差额)

贷:

银行存款—美元户(市场价)

2)外汇按规定需立即结汇的,收到银行结汇水单:

借:

银行存款—人民币户(银行买入价)

借:

财务费用(当日市场价与买入价差额)

贷:

应收账款–美元户(当日市场汇率)

(二)购汇的核算:

购汇指企业需要外汇时持有效证件(如进口许可证、进口证明和境外金融机构支付通知书等)到银行兑付外汇。

购汇业务涉及到两个汇率,一个是外币业务中使用到市场汇率;一个是涉及银行卖出外汇而需要使用到银行卖出价。

使用两个汇率一般都会产生汇兑损益,应进行汇兑损益核算。

借:

银行存款—美元户(当日市场汇率)

借: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当日市场汇率与银行卖出价差额)

贷:

银行存款—人民币(银行卖出价)

(三)付汇的核算:

企业从国外或境外购进原材料、商品或引进设备时,应当按照当日市场汇率将支付的外汇或应支付的外汇折算为人民币记账,以确定购入原材料等货物的入账价值和发生债务的入账价值,同时还应按照外币金额等记有关外币账户(同时按市场汇率折算人民币)。

付汇只涉及一个汇率即市场汇率,没有涉及两个汇率,不存在汇兑损益的核算。

(四)外汇借款的核算:

一般外汇借款、优惠利率贷款、买方信贷、特种外汇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外汇贷款。

买方信贷:

进口方买方信贷:

是由国外出口方银行直接向我国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是为支持我国出口企业从对方国家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而提供。

出口买方信贷:

是由我国出口方银行直接向国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是为支持我国船舶、机电产品出口而提供。

出口业务的核算

出口业务是对外贸易的一种主营业务,包括自营出口业务和代理出口业务。

一、自营出口业务的核算:

自营出口业务的概念:

凡出口企业以贸易方式对外出口国内产品的出口销售、从国外进口商品直接转销国外的出口销售,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加工复制后出口的已进养出销售、出口展览样品销售,以及利用国外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进出口企业中标销售等以外币计价的商品销售,均属自营出口销售。

(一)自营出口业务的主要环节:

编制计划、组织货源、对外成交、备货催证、办理托运(报关、报验、投保、订舱等)、交单结汇、索赔、理赔。

(二)自营出口销售收入的核算: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确认的主要要素是:

入账时间、入账依据、汇率确定

1)入账时间:

出口货物销售收入的记账时间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

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2)入账依据:

根据会计制度的要求,出口货物的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FOB)为入账基础。

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出口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的,出口发票可以在委托方开具也可以在受托方开具,根据双方协议而定),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按会计准则规定应扣除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放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3)记账汇率的确认:

出口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货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1号)有关规定,“纳税人按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汇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三)出口货物的会计科目:

1)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二级科目下设三级明细科目:

进项税额、已缴税金、减免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缴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转出、转出多缴增值税专栏。

2)“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借方反映出口企业销售出口货物后,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

申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或“主营业务成本”(指消费税);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消费税。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账务处理

核算流程:

1:

采购出口商品时:

借:

在途物资—出口商品

借: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

贷:

银行存款

依据:

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商品验收入库:

借:

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贷:

库存商品—出口商品

依据:

入库单

3:

货物报关出口,以FOB价格确认收入:

借:

应收账款—应收外汇账款--**客户

贷:

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商品

依据:

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

4:

结转出口商品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商品

贷:

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商品

依据:

出库单

5:

计算应退税额及不予退税的进项税:

本月应退税额=购进货物的计税价格*退税率

计算不予退税的成本税额=购进货物计税价格*征退税率之差

借:

其他应收款--本月计算应退税额)

借:

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征退税率之差)

贷: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全部进项税额)

6:

申报出口退税时:

(因单据齐全方可申报所以与进货通常不在同一个月)

借: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

依据:

出口退税申报表

7:

收到出口退税时: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依据:

银行进账单

8:

月末结转科目余额:

借: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贷: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

转平应缴税费三级明细。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账务处理

一、政策依据:

(1)根据财税(2002)7号文规定,有特殊规定,自2002年1月日起,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自产产品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

即出口货物在生产销售环节免税,内外销货物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销项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按规定申报办理退税;

(2)根据国税发【2006】102号文第三条规定:

“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在审核期期间出口的货物,应统一按月计算免、抵、退税的办法分别计算免、抵税额和应退税额。

税务机关对审核无误的免、抵税额可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库手续,对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暂不办理退库。

对小型出口企业的各月累计的应退税额,可在次年一月一次性办理退税;对新发生的出口业务的企业的应退税额,可在退税审核期满后的当月对上述各月的审核无误的应退税额一次性退给企业。

我省确定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定为200万元,即凡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在200万元以下的小型出口企业,其退税审核期为12个月。

一、免、抵、退税的计算:

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1:

当期应纳税额<0时,且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或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

当期应纳税额<0时,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3:

当期应纳税额>0时即有应纳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总结: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时即当月《增值税申报表》中应纳税额为零,存在“期末留抵税额”时,当期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比较,按照谁小退谁的原则,确定当期应退税额、免抵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应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合同和出口收汇核销单上列名的离岸价格为准;如上述单证记载的离岸价格不一致,应以最低价格为计算依据。

二、免、抵、退税的会计处理:

按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根据计算结果:

上面第一种情况:

借: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退税部分)

借: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免抵部分)

贷: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全额)

第二种情况:

借: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退税部分)

贷: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部分)

第三种情况:

借: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免抵部分)

贷:

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免抵退部分)

三、免抵退税的举例:

甲公司2010年1-3月发生下列业务(该批出口货物的征收率17%,退税率13%)。

一月份发生下列业务:

1:

本月购进A材料90万元(增值税率17%),B材料40万元(增值税率13%),已验收人库:

(1)借:

原材料—A900000

借: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153000

贷:

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1053000

(2)借:

原材料—AB400000

借: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52000

贷:

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452000

2:

;本月发生内销售人80万元

借:

应收账款936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800000

贷: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136000

3:

本月发生出口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即80万元,

借:

应收账款--外汇账款—某国外客户8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800000

4:

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做分录: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800000*(17%-13%)

=320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32000

贷: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32000

5:

上年结转本年留抵进项税5万元,月末计算本月应缴增值税并申报:

当月应纳税额=136000-(205000-32000)-50000=-87000

期末留抵税额87000

二月份:

1:

本月购进A材料100万元(增值税率17%):

借:

原材料—A1000000

借: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170000

贷:

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1170000

2:

本月发生内销售人50万元

借:

应收账款585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500000

贷: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85000

3:

本月委托某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货物,取得出口发票,(到岸价格)计65万元,外贸公司垫付了海运费万元,保险费万元。

借:

应收账款—外汇账款(国外客户)650000

贷:

主营业收入—出口收入650000

贷:

应付账款—某外贸公司(或运保费单位)5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50000

4:

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做分录: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600000*(17%-13%)

=240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24000

贷: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24000

5:

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计算当期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85000-()-87000=-14800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48000

6:

本月收齐1月份部分出口货物单证,(离岸价格)计80万元,并到退税机关申报,计算如下:

当月免抵退税额=800000*13%=104000

当月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月免抵退税额比较计算当月应退税额及免抵税额

当月期末留抵税额148000>当月免抵退税额104000

经比较当月应退税额=104000

当月免抵税额=当月免抵退税额-当月应退税额

==0

申报退税时,只计算不作账务处理

三月份:

1:

本月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104000元,免抵税额0,并做分录如下:

借: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104000

贷: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104000

注意该笔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如何在增值税申报表上反映

2:

本月购进B材料70万元(增值税率13%),已验收人库:

借:

原材料—AB700000

借: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91000

贷:

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791000

3:

本月发生内销售收入40万元

借:

应收账款468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400000

贷: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68000

4:

本月发生出口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即50万元,

借:

应收账款--外汇账款—某国外客户5000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出口收入500000

5:

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做分录:

当月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000*(17%-13%)

=200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出口商品20000

贷: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转出20000

6:

征税机关增值税纳税申报:

销项税额(11行)=68000

应抵扣税额(17行)=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91000+104000=115000

应抵扣税额(17行)>销项税额(11行),

实际抵扣税额(18行)=销项税额(11行)=68000

应纳税额=68000-68000=0

期末留抵税额=应抵扣税额(17行)-实际抵扣税额(18行)

==47000

7:

本月收齐2月份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货物的单证,离岸价60万元,到退税机关申报:

当月免抵退税额=600000*13%=78000

当月期末留抵税额=47000

当月应退税额=47000

当月免抵税额=78000-47000=31000

四月份:

4月份收到退税机关审批的上月《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确认上月应退税额47000,免抵税额为31000,账务处理如下:

借:

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47000

借: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31000

贷: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出口退税78000

出口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退税申报关系:

1:

公司应予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前,需在退税申报系统将生成的当期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数据上报或上传(采用电子化申报系统的)至主管退税机关,并对其电子信息进行预审即“免、抵、退税预申报”。

此做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因出口企业无电子数据或录入数据错误等其他原因而需要调整数据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前及时进行调整,以免造成纳税申报与退税申报相关数据的差异。

2:

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经审核,“累计申报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根据退税机关审核确认的数据,在下期增值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1:

“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第7栏)填写当期免、抵、退税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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