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价方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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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价方法

附件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方法

1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广东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一般性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导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本指南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指南。

GB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10070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

GB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环办〔2014〕90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评估推荐方法(环办〔2014〕118号)

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司发通〔2016〕112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identificationandassessmentforeco-environmentaldamage

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生态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

生态环境损害eco-environmentaldamage

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生态系统服务ecosystemservice

指生态系统直接或间接为人类提供的惠益。

生态环境基线eco-environmentalbaseline

指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未发生时,评估区域内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的状态。

期间损害interimdamage

指生态环境损害开始发生至生态环境恢复到基线的期间,生态系统向公众或其他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丧失或减少。

生态环境恢复eco-environmentalrestoration

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采取各项必要的、合理的措施将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水平,同时补偿期间损害。

按照恢复目标和阶段不同,生态环境恢复可包括基本恢复、补偿性恢复和补充性恢复。

基本恢复primaryrestoration

指采取自然恢复或人工恢复措施,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水平。

补偿性恢复compensatoryrestoration

指采取各项恢复措施,补偿生态环境期间损害。

补充性恢复complementaryrestoration

指基本恢复或补偿性恢复不能完全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及生态服务时,采取各项弥补性的恢复措施,使生态环境及生态服务恢复到基线水平。

永久性损害permanentdamage

指受损生态环境及其功能难以恢复,其向公众或其它生态系统提供服务的能力完全丧失。

4 总则

4.1鉴定评估原则

4.1.1合法合规原则

鉴定评估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南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开展,鉴定评估报告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指南规定的程序、结构及内容要求。

禁止伪造数据和弄虚作假。

4.1.2科学合理原则

鉴定评估工作应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工作方案。

鉴定评估工作方案中应包含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

4.1.3独立客观原则

鉴定评估机构及鉴定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独立客观地开展鉴定评估,不受鉴定评估委托方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4.2鉴定评估内容

4.2.1鉴定评估范围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时间范围以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日期为起点,持续到受损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为止。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空间范围的确定可以综合利用现场调查、环境监测、遥感分析和模型预测等方法,依据污染物的迁移扩散范围或破坏生态行为的影响范围确定。

4.2.2鉴定评估内容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调查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以及生态环境损害情况;鉴定污染物性质;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性质、类型、范围和程度;计算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筛选并给出推荐的生态环境恢复方案,计算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

4.3鉴定评估工作程序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包括鉴定评估准备、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因果关系分析、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化、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报告编制和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

鉴定评估实践中,应根据鉴定评估委托事项开展相应的工作,可根据鉴定委托事项适当简化工作程序。

必要时,针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的关键问题,开展专题研究。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基本工作程序见图1。

4.3.1鉴定评估准备

通过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座谈走访、文献查阅、问卷调查等方式,掌握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征,确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和范围,筛选特征污染物、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编制鉴定评估工作方案。

4.3.2损害调查确认

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状况调查或相关资料收集。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应编制调查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目标、内容、方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并进行专家论证。

4.3.3因果关系分析

基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调查结果,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4.3.4损害实物量化

对比受损生态环境状况与基线的差异,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计算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

4.3.5损害价值量化

选择替代等值分析方法,编制并比选生态环境恢复方案,估算恢复工程量和工程费用,或采用环境价值评估方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数额。

4.3.6评估报告编制

编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意见)书,同时建立完整的鉴定评估工作档案。

4.3.7恢复效果评估

跟踪生态环境损害基本恢复和补偿性恢复的实施情况,开展必要的调查和监测,评估生态环境恢复措施的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决定是否需要开展补充性恢复。

 

图1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基本工作程序

 

4.4鉴定评估报告(意见)书编制总体要求

鉴定评估机构应根据委托方的委托事项,编制鉴定评估意见书或鉴定评估报告书。

鉴定评估意见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确认、因果关系分析、生态环境损害量化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中涉及的特别事项等,鉴定评估报告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参见附录A。

用于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目的的,报告书格式参见《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应编制独立的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报告。

5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确认

5.1收集分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相关资料,开展现场踏勘和采样分析等,掌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基本情况。

5.1.1明确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的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频率、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过程、排放总量等情况。

5.1.2掌握乱捕滥猎、乱砍滥伐、毁林造田等破坏生态行为的破坏方式、破坏对象和影响范围等情况。

5.1.3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产生生态环境损害的可能路径、途径和机制,如特征污染物排放导致环境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等损害,并进一步造成生物损害的路径、途径和机制。

5.2收集分析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材料,确定生态环境基线,开展生态调查、环境监测、遥感分析、文献查阅等,确认评估区域生态环境与基线相比是否受到损害,识别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

5.2.1基线的确定方法包括:

a)  利用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前评估区域近三年内的历史数据确定基线,数据来源包括历史监测、专项调查、学术研究等反映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历史数据;

b)  利用未受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影响的相似现场数据确定基线,即“对照区域”数据。

“对照区域”应与评估区域的生态环境特征、生态系统服务等具有可比性;

c)  利用模型确定基线。

可考虑构建环境污染物浓度与种群密度、物种丰度等生态环境损害评价指标间的剂量-反应关系来确定基线;

d)  参考环境基准或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如GB3095、GB3096、GB3097、GB3838、GB10070、GB11607、GB15618和GB/T14848等确定基线。

5.2.2当基线确定所需数据充分时,优先选择5.2.1a)和5.2.1b)确定基线,如果5.2.1a)和5.2.1b)不可行,可考虑选择5.2.1c)和5.2.1d)确定基线。

当基线确定所需数据不充分时,可综合采用不同基线确定方法并相互验证。

5.2.3生态环境损害确认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a)  评估区域空气、地表水、沉积物、土壤、地下水等环境介质中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基线20%以上;

b)  评估区域指示物种种群数量或密度降低,且与基线相比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

c)  评估区域指示物种种群结构(性别比例、年龄组成等)改变,且与基线相比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

d)  评估区域植物群落组成和结构发生变化,且与基线相比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

e)  评估区域植被覆盖度降低,且与基线相比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

f)  评估区域生物物种丰度减少,且与基线相比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

g)  评估区域生物体外部畸形、骨骼变形、内部器官和软组织畸形、组织病理学水平损害等发生率增加,且与基线相比存在统计学显著差异;

h)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其他情形。

6 因果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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