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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受理制度工作规范

容缺受理制度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不断提高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行事前告知、容缺受理的工作模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办理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职权范围内的涉企行政许可事项,实现涉企事项100%容缺受理。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容缺受理制度,是指对基本条件具备、关键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关键性材料欠缺的行政许可事项,经过申请人作出相应承诺后,受理窗口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容缺后补的材料、时限,并同时将材料流转审查,在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后,审批科室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及时出具办理结果。

第四条  容缺受理以申请人自愿申请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的,方可进行容缺受理。

第五条  不影响行政审批审查的材料非关键性材料为可容缺受理材料,包括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等企业资质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二)企业资信证明,企业工作人员资格证书,企业管理计划、方案、制度等;

(三)需要多个阶段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前一阶段办理时已经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其他不影响审批审查的申请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容缺受理的,应当提交签字确认的容缺受理承诺书(见附件1),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在承诺期限内补正全部容缺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凡属容缺受理范围的审批项目,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可容缺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基本条件具备、关键材料齐全,仅欠缺非关键性材料的,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后,受理窗口先予受理。

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关键材料不齐全的,综合受理窗口不予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窗口提交、现场提取、邮政寄递、电子邮件、传真以及窗口单位认可的其他方式补正容缺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承诺补正容缺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窗口单位办理该政务服务事项的承诺时限。

第十条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补齐所有容缺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相关审批科室在对外承诺时限内出具办理结果。

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不能补正全部材料或所补正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容缺受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终止办理。

相关审批科室在终止办理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申请材料原件经综合受理窗口退回申请人。

因申请人不能按期补齐申请材料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容缺受理承诺书(样本)

本人  ,身份证号码      ,受(单位)委托(办理个人事项可不填),申请办理         事项,因         ,申请容缺受理。

现就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一、所作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二、已经知晓需要补正的材料和时限;

三、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四、若事项涉及生产建设或经营活动,在未能取得正式批准文件之前,承诺不开展相关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

五、在容缺补正时限年月日前提交如下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1.

2.

3.

承诺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告知承诺制度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部署要求,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现就实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内涵定义

本意见所称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到本局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受理窗口一次性告知其办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非主要申请材料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完成整改的,受理窗口可予以容缺受理,按程序推送至局审批科室、踏勘评审中心先行办理审批手续。

本意见所称行政审批事项,是指本局权责清单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及其他权力事项。

本意见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前行使事项办理职责、事项划转后行使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部门。

本意见所称主要申请材料,是指审批业务开展必须依凭的,直接影响审批结果能否通过,或影响审批结果内容边界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实际内容文档、前置行政批复,或需要的其他必要材料等。

本意见所称非主要申请材料,是指主要申请材料以外的可容缺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资格证明、资质证明、意愿证明,或本局需要的其他辅助材料等。

主要申请材料为复印件加盖公章的,申请人提交未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的,该项材料可以视为非主要申请材料;对备案类前置批复材料,在申请人能提供受理回执或收件回执的情况下,可以视为非主要申请材料。

二、适用范围及原则

在本局权责范围内,对办理条件难以事先核实、但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避免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局业务审批科室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审批;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遵循规范、高效、便民、诚信原则,坚持简化办理环节与强化事后监管相结合、依法行政和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事项”),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由申请人自愿选择;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局审批科室、踏勘评审中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审批。

三、告知承诺内容

(一)一次性告知内容

受理窗口收到申请人办理告知承诺事项申请时,应通过告知承诺书,告知下列内容:

1.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2.办理该事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以及前置手续等;

3.申请人申请方式,需要提交材料的名称、数量、原件或复印件、需提交复印件的是否需要在受理时核验原件等内容;

4.可容缺申请材料的名称、补正形式、最长时限及超期补正处理办法;

5.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6.本局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二)申请人承诺内容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1.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告知的全部内容;

3.自身能够满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告知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等;

4.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和补正**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告知的相关材料;

5.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因此造成的损失;

6.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7.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四、办理流程

告知承诺事项按照如下程序依法办理:

(一)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受理窗口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受理窗口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二)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告知承诺书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法人的,告知承诺书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作出承诺的申请人为公民的,须本人在承诺书上签字。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字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邮寄给受理窗口。

(三)受理窗口经办人员在经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的告知承诺书上签字后,告知承诺文书即生效。

生效的告知承诺书应作为办理结果的组成部分,并依法公开公示。

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二份,本局和申请人各留存一份;需申请人留存的,可当场发放或邮寄给申请人。

(四)申请人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对于本局公布可以容缺的申请材料,申请人承诺可以在约定期限内补齐材料、完成整改或满足办理条件。

(五)受理窗口收到生效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按程序分别推送至局业务审批科室和局踏勘评审中心,能够当场形成办理结果的,应当场发放决定文书;不能当场形成办理结果的,在承诺时限内及时依法作出决定,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决定文书。

(六)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审批后,申请人应在约定期限内补齐材料或通知本局进行现场核验。

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申请核验容缺的条件,或经核验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未完成整改、未满足办理条件的,本局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完成补正、整改且符合法定条件的告知承诺事项审批决定文书、告知承诺书(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等信息推送至相应监管部门,告知其履行监管职责。

五、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通过弄虚作假行为取得审批结果的,本局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自审批结果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使用告知承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审批部门将行政相对人列入失信记录的,要记入“信用中国(菏泽)”等信用管理系统,并对该行政相对人或企业的其它申请事项不再适应告知承诺制。

列入失信表现的形式包括以下情形:

1.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欺诈隐瞒、恶意欺骗情形的;

2.未按时提交约定申请材料的;

3.提交约定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相对人出现失信情形,被列入政务服务诚信档案黑名单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正在办理的其他承诺审批事项,一律中止,待其补齐材料后再进行审批。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局法制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推进告知承诺工作实施的具体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事项管理。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事项、需提交材料、可容缺受理材料、容缺补正时限等,由局业务审批科室根据局权责清单研究确定,送局法制机构审核后统一公布实施,相关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对可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在政务服务网上进行标注,并纳入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三)强化事中监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局业务审批科室对告知承诺事项办理结果负责,受理窗口应建立告知承诺事项办理情况台账,及时督促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补正、整改,并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齐材料或现场核验申请后,即时推送至局业务审批科室、踏勘评审中心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实、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局业务审批科室应当按程序依法撤销相关决定。

(四)强化信用管理。

本局在事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应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中国(菏泽)”等信用管理系统,并与本级政务服务平台和有关信用平台共享信息,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凡在社会公共信用平台存在严重失信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告知承诺。

(五)强化督导检查。

将告知承诺事项实施及后续监管情况纳入本局重点督导检查内容,由局业务稽核科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督查结果纳入本科室和个人年度考评管理,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失职延误、推诿扯皮影响工作、造成损失等不良后果的,按规定严肃处理。

同时,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完善相关措施办法。

六、其他规定

本局在办理相关证明手续、行政审批踏勘评审等事项时,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年〕第号

申请人(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业务承办部门: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经办科室(单位):

经办人姓名:

联系方式:

告知书

本局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办理依据

(一)(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

(三)

办理条件

(一)(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技术要求以及前置审批手续等)

(二)

(三)

申请方式及提交材料

申请方式:

(网上申报或窗口申报等)

(二)提交材料:

1.(需要提交材料的名称、数量、原件或复印件、需提交复印件的

是否需要在受理时核验原件等内容)

2.

3.

可容缺审批的材料清单及相关要求

(一)受理环节可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审批的材料清单

1.

2.

3.

(二)现场踏勘环节可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审批的踏勘标准

1.

2.

3.

(三)补正时限及补正方式

申请人应在年月日前完成可容缺材料补正,将相关材料现场提交或邮寄至×××窗口。

需进行现场核验的,应在年月日前通知本局进行现场核验。

五、承诺效力

(一)申请人在提交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视为已作出承诺。

(二)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签字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后,本局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三)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本局将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后果

(一)申请人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审批后,应当在依法审批的范围内从事相关业务,其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均由申请人承担。

(二)凡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申请核验容缺的条件和技术要求,经催促仍不补正提交的,本局将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信用中国(**)”。

(三)凡经核验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未完成整改、未满足办理条件、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本局将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将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信用中国(**)”。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以承诺告知方式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阅读并知晓《**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告知》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补正如下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1.

2.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愿意承担所有与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审批后获得相关业务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

(七)愿意在所从事的活动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八)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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