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监理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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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监理合同范本
建设部监理合同范本
篇一:
监理合同范本(最新20XX版)
20XX-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GF-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6.附录,即: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包括:
1.监理酬金:
。
2.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1.监理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年月日。
2.订立地点:
。
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
(盖章)监理人:
(盖章)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的代理人:
(签字)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篇二: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02)
(GF-20XX-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6.附录,即:
附录a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
包括:
1.监理酬金:
。
2.相关服务酬金:
。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六、期限
1.监理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
年月日。
2.订立地点:
。
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委托人:
(盖章)监理人:
(盖章)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的代理人:
(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篇三:
监理合同范本(GF-2000-0202)迄今最标准的版本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GF-2000-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定制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投资总额: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年月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份,委托人份,监理人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月日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2.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标准、规程
2.2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2.3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
2.4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2.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2.6《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划分:
4.1监理范围:
。
4.2监理内容: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
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监理人根据委托人需要协助委托人协调部分或全部外部关系,委托人对此不支付任何
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开工前提供施工图二套
。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在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办公桌椅、文件柜。
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补偿费含入监理费、委托人不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
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错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向委托人赔偿部分
或全部损失。
26.1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按约定向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26.1.1限期改正。
监理人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委托人有权提出书面警告,监理人必须在委托人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每一次书面警告必须向委托人按监理费的1‰/次交纳违约金。
26.1.2一般违约责任。
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人按监理费的0.5%/次交纳违约金。
26.1.3严重违约责任。
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人按监理费的1%/次交纳违约金。
26.1.4部分解除合同。
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部分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部分解除即生效,监理人必须在3日内停止被解除部分的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所交接资料必须完整。
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撤出,或交接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并且,委托人有权视情况全部解除合同;因监理人拒交或延误交接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而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及其它方面的损失,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
委托人在发出部分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部分工程。
同时,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
26.1.5解除合同。
委托人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本合同即解除,监理人必须在3日内停止全部工作,5日内配合委托人完成现场工作和有关资料的移交,并于完成交接工作当日内离场。
监理人应保证所移交的资料齐全完整,监理人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移交和离场或所移交的资料不完整的,委托人有权处理其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其他物件,处理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如果引致委托人工期延误和其他方面的损失,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赔偿有关损失。
委托人在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委托人即可委托新的监理人承接该工程。
同时,监理人不得影响或阻碍新的监理人办理进场手续和相关工作。
26.1.6赔偿损失。
26.2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委托人有权单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
26.3监理人违约需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时,委托人有权从应支付监理人的监理费中直接抵扣。
26.4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或没有充分履行其相关承诺及监理义务、本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监理工作内容,委托人可书面通知监理人,指明其未能履约的内容和委托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等级。
26.5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有序、规范和顺利进行,监理人必须主动支持委托人工作,对委托人的指令和书面通知,若无正当理由又未提前报告、得到认可,而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按监理人严重违约处理,同时,监理人还要相应承担委托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6.6监理人未按承诺建立组织架构、派驻监理人员和投入设备,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要求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3日内,监理人承诺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委托人一旦发现,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限期到位,同时将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委托人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损失。
26.7在委托人书面通知监理人进场后3日内,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监理人员未能足额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或者指派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监理,或者未按承诺依时、足额投入有关设备,委托人一旦发现将要求监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设备限期到位;上述情况每发生1次,监理人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如果监理人拒不配合,未在委托人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监理人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直至解除合同,监理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委托人损失。
26.8监理人如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如监理人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除必须限期改正外,监理人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如调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视为严重违约责任。
26.9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若需离开施工现场2日以上需报并经委托人批准。
总请假日数每月不得超过4日(含节假日)。
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由总监理工程师驻现场或书面委托其他驻场监理工程师全权代表其行使职权。
否则每违约一次,委托人将要求监理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26.10委托人参加的会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到会,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到会者,监理人应当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次。
26.11监理人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当作出决定的事项故意拖延或者不作出明确的
篇四:
监理合同范本(国家建设部制定)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GF-2000-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西昌琦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监理人眉山同济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盛世天美酒店改造装饰扩建工程项目
工程地点:
西昌市航天大道仁和路口工程规模:
约8300平方米
总投资:
约1800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本合同自20XX年3月1日开始实施,至
20XX年12月31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
委托人:
(签章)监理人:
(签章)
住所:
住所:
********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行*****分行营业部帐号:
邮编: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帐号:
406********001邮编:
电话:
20**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了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