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先争优活动群众评议工作实施方案.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405014 上传时间:2023-04-30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85.2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创先争优活动群众评议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创先争优活动群众评议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创先争优活动群众评议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创先争优活动群众评议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创先争优活动群众评议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创先争优活动群众评议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4页
创先争优活动群众评议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4页
创先争优活动群众评议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4页
创先争优活动群众评议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4页
创先争优活动群众评议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4页
创先争优活动群众评议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4页
创先争优活动群众评议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4页
创先争优活动群众评议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4页
创先争优活动群众评议工作实施方案.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创先争优活动群众评议工作实施方案.docx

《创先争优活动群众评议工作实施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创先争优活动群众评议工作实施方案.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创先争优活动群众评议工作实施方案.docx

创先争优活动群众评议工作实施方案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修订)

闽交院办〔2016〕8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采购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管理,规范项目采购招投标工作流程,根据《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闽财购〔2015〕38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通知》(闽财购〔2015〕42号)、《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闽发改法规〔2016〕5号)等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使用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的资金进行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招标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和招标。

 

第五条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招标采购的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管理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内容和业务程序执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按照上级及《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标业务管理程序

第七条学院委托政府集中采构机构公开招标货物、服务的业务流程(详见附件一);委托政府集中采构机构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的业务流程(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学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货物、服务的业务流程(详见附件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的业务流程(详见附件四)。

第九条 学院自行组织校内公开招标货物、服务的业务流程(详见附件五);学院自行组织校内公开招标装修、修缮、拆除等工程项目的业务流程(详见附件六)。

第四章      招标和投标

 第十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一)按照上级及学院采购管理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获得了批准;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开始实施所要求的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三)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

(四)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五)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

  (六)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

 (七)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适用工程类);

  (八)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

  (十)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十一)其他事项。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

(二)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三)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四)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的审签流程详见招标文件审签表(详见附件七)

第十五条 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适用工程类);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具有承担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

(六)资信证明;

(七)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八)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投标人接受资格预审合格后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学院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八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时间应为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

第十九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五)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二十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项目申报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一般应于开标前随机抽取确定;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由采购项目申报部门推荐,经分管采购工作院领导批准同意。

评标项目不得预先告知专家。

第二十一条 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标情况,相关人员泄漏机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者说明。

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四)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五)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编写书面评标报告,按评标结果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二十四条学院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及评标委员会的排序推荐,确定中标人,原则上,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在公开招标的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项目预算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招投标中心应当组织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失败的项目需调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由采购项目申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采购项目申报部门分管院领导同意,报招投标中心签署意见,送分管采购工作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投标中心应当组织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在网上公告,告知其他未中标人中标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闽交院办〔2014〕7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1.委托政府集中采构机构公开招标货物、服务的业务流程

2.委托政府集中采构机构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的业务流程

3.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货物、服务的业务流程

4.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的业务流程

5.学院自行组织校内公开招标货物、服务的业务流程

6.学院自行组织校内公开招标装修、修缮、拆除等工程项目的业务流程

7.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审签表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

2016年11月4日

附件1

委托政府集中采构机构公开招标货物、服务的业务流程

 

附件2

委托政府集中采构机构公开招标工程建设项目业务流程图

 

附件3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货物、服务的业务流程

 

 

附件4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建设工程项目的业务流程

 

附件5

学院自行组织校内公开招标货物、服务的业务流程

 

附件6

学院自行组织校内公开招标装修、修缮、拆除等工程项目的业务流程

 

附件7

福建船政交通职业学院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审签表

承办部门:

呈批时间:

年月日

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名称

采购项目申报部门

申报招标限价(元)

委托招标

代理机构名称

招标编号

下达编号

承办人

审核人意见

 

年月日

承办部门

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采购项目申报

部门负责人

确认意见

 

年月日

项目主管

部门负责人

审查意见

年月日

财务部门

负责人意见

年月日

项目申报部门

分管院领导意见

 

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