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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地震事故应急预案

矿井地震事故应急预案

为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高效有序、科学规范的地震应急体制和机制,全面提高地震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结合矿井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1.1地震所造成的直接灾害有:

1.1.1建筑物与构筑物的破坏,如房屋倒塌、桥梁断落、铁轨变形等。

1.1.2地面破坏,如地面裂缝、塌陷,喷水等。

1.1.3山体等自然物的破坏,如滑坡等。

1.1.4井下巷道垮落、各个系统瘫痪等。

1.2地震引起的次生灾害主要有;

1.2.1火灾,由震后火源失控引起;

1.2.2水灾,由震后水池裂口、管路、排水渠损坏等引起;

1.2.3瘟疫,由震后生存环境的严重破坏所引起。

2、交通情况

矿山南距泮水镇政府所在地约800m,距326国道约1.0km,矿区紧邻泮洪公路,交通较为方便。

(见交通位置图)。

3、地形地貌

矿区地貌属中低山地形,区内总体地势为北高南低,海拔标高为+900m~+1092m,最大相对高差为192m,岩体大部分裸露,地形坡角5°~30°,一般12°~20°,基本有利于地表水排泄。

区内地表植被较发育,主要为森林、灌木、部分为耕地。

4、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贵州省防震减灾条例》、《贵州省省地震应急救援规定》、《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贵阳市地震应急预案》制定。

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防救并举;

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属地为主;

坚持快速响应、共同应对,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坚持依靠科技、依法管理,增强能力、提高水平。

4地震灾害分级与事权划分

地震灾害分为一般、中等、严重和特大四级,相应的事权分为矿井、县区、市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四级。

一般地震灾害,指发生4.5-5.5级的地震或造成人员伤亡十人以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下同)的地震灾害,其应急工作由矿井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

中等地震灾害,指发生5.6-6.5级的地震或造成人员伤亡50人以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震灾害,其应急工作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视情派出现场指挥部。

严重地震灾害,指发生6.6-7级的地震或造成人员伤亡50至10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地震灾害,其应急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实施,并视情派出现场指挥部。

特大地震灾害,指发生7级以上地震或造成人员伤亡10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的地震,其应急工作在省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视情派出现场指挥部。

5应急组织及职责

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或地震发生时,矿井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矿井各部门、辅助救护队的地震应急工作。

(一)煤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总指挥:

负责人

常务副总指挥:

矿长

副总指挥:

总工程师、生产付矿长、机电付矿长、安全付矿长、综合科长

成员:

调度指挥中心主任、通风安全科付科长、工程技术科科长、通风队队长、机电队队长、运输队队长、安装队队长及其它有关科队长

主要指责:

组织实施本预案,全面指挥抗震救灾工作;制定紧急管理办法或特别管制措施,确定震后应急工作;统一安排,调用救灾物资、设备和人员;向上级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指挥部办公室在矿井调度指挥中心。

办公室主任:

调度指挥中心主任

副主任:

应急分组的组长

主要职责:

(1)负责矿井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具体事务工作。

(2)负责矿井应急救援指挥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根据震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矿井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3)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保持联系,传达矿井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

(4)调动矿井应急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资源。

(5)提供技术支持,组织矿井辅助救护队参加救援工作,协调矿井医疗救援工作。

(6)调用矿井应急救援基础资料与信息。

(7)协助总指挥实施本预案。

(8)负责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等应急工作情况。

(9)利用一切场地或时段加大全员防震救灾内容的宣传。

(二)应急分组及主要职责

1、救灾抢险组(召集部门:

矿井辅助救护队)

组长:

救护队长

副组长:

矿井辅助救护队队长调度指挥中心主任

成员:

救护队、矿井辅助救护队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调集的有关部门人员。

主要职责:

遵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命令,组织救护队、我矿井辅助救护队迅速赶赴受灾地点,抢救被压埋人员和重要物资。

2、医疗卫生组(召集部门:

卫生所)

组长:

综合科长

副组长:

卫生所所长

成员:

综合科和卫生所指定专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医疗急救队伍,建立临时医疗点抢救和安置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卫生所配合上级医疗部门要及时检查、监测受灾地点的饮用水源、食品卫生等;迅速向受灾地点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负责救灾食品安全的组织协调和药品、医疗器械的管理。

3、通讯保障组(召集部门:

机电部)

组长:

机运科科长

副组长:

调度指挥中心主任、通风安全科科长、机电队长

成员:

监控、机电队等相关人员

主要职责:

机运部承担指挥部应急通讯保障任务,机电队和安全监测队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讯设施,保证抗震救灾的通讯联络畅通,调度指挥中心可调用其它部门的通讯系统,以保障抗震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4、交通运输组(召集部门:

汽车队)

组长:

矿长

成员:

汽车队保卫部运输队综合部

主要职责:

运输队负责组织抢修、恢复被毁坏的轨道和有关设施,汽车队组织调用交通运输车辆,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和伤员疏散;保卫部负责道路的交通疏导和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护、执行地震应急任务的人员、车辆的通行。

5、物资供应组(召集部门:

供应部)

组长:

综合科长

副组长:

总会计师

成员:

财务部供应部调度指挥中心及运输队等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

供应部负责各部门和震区提出的物资计划,做好调拨的组织工作;财务部筹集、管理、调度抗震救灾经费,供应部组织购置和发放所需的建材、物资(钢材、木材、水泥等)、粮食、食品、生活用品,并做好对救灾物品的质量监管。

6、次生灾害抢险组(召集部门:

技术部)

组长:

技术科科长

副组长:

机运科科长

成员:

矿井辅助救护队机运科综合科

主要职责:

矿井辅助救护队负责组织矿井次生灾害的抢排险;对重要设施抢险救灾;技术部与市地震局保持联系,负责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综合部负责水源等环境污染灾害的紧急处置;机运部负责震区锅炉等特种设备的管理。

7、基础设施与工程抢险组(召集部门:

规划发展部)

组长:

矿长

副组长:

综合科

成员:

综合科机运科机电队通风安全科技术科矿井辅助救护队

主要职责:

负责人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受灾地点被破坏的供水、排水、照明等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优先照明、医疗、通讯和重要场所的用电;矿井辅助救护队负责各种设施的抢排险工作;综合部组织特殊工程的抢排险工作;机电队负责组织被破坏的送、变、配电设施的抢排险工作。

8、灾民安置组(召集部门:

工会)

组长:

综合科长

副组长:

总会计师

成员:

综合科行政办公室

主要职责:

综合部负责组织设置灾民避难场所和救济物品供应站,保证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工会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财务部负责救灾款项、物资的接受、登记和发放、工会负责做好死难者及家属人员的安置工作。

9、财务管理组(召集部门:

财务部)

组长:

总会计师

副组长:

财务科科长

成员:

财务科通风安全科

主要职责:

财务部负责筹集、管理和保障救灾资金;通风安全部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督。

10、治安保卫组(召集部门:

保卫部)

组长:

综合科长

副组长:

保卫科长

成员:

保卫科通风安全科等部门成员

主要职责:

保卫部负责受灾地点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安全部加强对重要部门、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等重要场所的监管。

11、救灾技术组(召集部门:

技术部)

组长:

总工程师

副组长:

总会计师

成员:

技术科财务科调度指挥中心机运科通风安全科

主要职责:

技术部紧密配合市地震局,负责报告地震基本参数,负责震情监视与分析,做好震情、灾情的速报与上报;负责向矿井和上级提出应急规模建议,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震害调查和损失评估;协助宣传部门进行应急宣传报道、平息和澄清地震谣传;搞好灾害天气的气象预报。

12、涉外工作组(召集部门:

行政工作部)

组长:

矿长

副组长:

综合科长

成员:

行政办公室工会

主要职责:

负责救援人员、外来人员的接待、安置与疏散工作;负责组织疏散、安置震区外来人员、负责按照规定进行应急宣传、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积极做好防震减灾、宣传防震等工作。

6预测与预警

6.1监测预报

矿井技术部门应当与市地震局紧密联系,建立矿井行政区域内的地震信息记录和烈度速报信息。

同时负责信息的接收、传达、分析处理、震情跟踪和群测群防网地震宏观异常的观测、落实及上报,与市地震局进行研究,提出地震预测预报意见、风险评估结果和决策建议。

6.2 地震预警

市人民政府发布临震预报后,矿井技术部门积极与市地震局取得联系,确认地震区域、震级,宣布进入地震预警期,发布预警级别和预警期的起止时间。

根据地震预报意见和风险评估结果,预警分为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7.0级以上地震为Ⅰ级预警,6.5-6.9级地震为Ⅱ级预警,6.0-6.4级地震为Ⅲ级预警,5.0-5.9级为Ⅳ级预警。

矿井技术部门根据市地震局的监测报告,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预警期或终止预警。

6.3预警处置

地震预警发布后,矿井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及相关部门立即部署各项应急准备,进入应急戒备状态。

矿井技术部及时发布地震预警的动态信息,财务部和供应部准备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和装备;服务中心、工会和综合部立即启用紧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必要时由矿井辅助救护队组织撤离和疏散井上井下的人员,救灾技术组对井上、下生命线工程和地震次生灾害源等采取紧急排查、防控、处置措施。

培训中心负责开展防震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宣传。

7 应急处置

7.1信息报告与处理

7.1.1震情速报

应急响应地震发生后,矿井救灾技术组根据市地震局在震后10分钟内完成的地震参数的初步测定,在震后15分钟内完成矿井震区地震参数的准确测定,并将测定结果及时报告矿井抗震救灾领导组和市人民政府。

7.1.2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震感程度、破坏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等。

地震发生后,矿井抗震救灾领导组迅速收集地震灾情并及时上报。

重大灾情和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

7.2 应急响应

7.2.1 先期处置

(1)启动应急响应,成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和下属各组立即按职责开展工作;

(2)对地震灾害的影响范围、灾害程度、灾害特点进行快速收集和评估,迅速逐级上报,并对灾情实行动态监测,核实与上报;

(3)立即实施紧急疏散与救援,组织自救与互救; 

(1)矿井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接到启动地震应急响应的信息后,迅速赶到矿井抗震救灾指挥部;

(2)响应条件:

矿井抗震救灾领导组成员接到电话通知或所在地震感强烈、且有大量房屋倒塌现象;

(3)指挥部地点:

矿井调度楼三楼调度指挥中心;

“110”“119”“120”等求救呼号。

在夜晚,可用手电、手机余光向废墟外发射一闪一亮的求救信号;如有阳光或月光射进,可利用眼镜片、破玻璃片或能反射光线的金属饰物,对准光线,摆动闪摇反光亮点,以引起营救者的注意,求得生机。

①派出抢救第一小分队,携带救援设备即刻赶赴灾区;

②派出医疗救护第一小分队,随队调拨急救药品和医疗器械;

③组织并派出重点工程抢险队伍;

④组织并派出次生灾害防控、处置队伍;

⑤按照《预案》调拨救援物资。

应急结束的条件:

(1)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

(2)经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大震可能。

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或灾区应急进展,由矿井抗震救灾指挥部适时宣布地震应急期结束。

履行抗震救灾统一领导职责的指挥部根据矿井遭受损失的情况,对地震灾害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救助、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援助;责成规划发展部门制订和落实灾民过渡性安置方案;人力资源部做好有关保险理赔工作。

参加应急工作的部门要认真组织清理、修复、归还因地震救灾需要而紧急调集、征用的设施、设备、器材和物资,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矿井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对本次地震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协调指挥、组织实施、预案执行等情况进行调查、总结。

参加地震应急处置的各有关部门也要认真总结抗震救灾工作,并以书面形式上报。

矿井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保障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组织更新应急方案。

矿井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应部门按照职责进行装备和储备并量化,应根据矿井全体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总和1/10的比例、按3天的基本生存需求储备应急物资,按人员分布情况设置紧急避难场所、医疗救助点、食品发放点。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矿井会议通过并批准发布。

并报贵阳市地震局备案;

8.2预案检查

地震应急预案制订和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要在矿井抗震救灾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部门负责制。

8.3宣传和培训

矿井培训教育中心负责利用矿井培训大楼、调度楼的滚动屏、人员密集地点等宣传有关防震防灾知识,并制作成手册,由各部门、队组利用班前会、班后会、安全活动日培训有关防震防灾科学知识,使广大职工树立科学的灾害观。

在提高职工减灾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动员职工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宣传和解释地震应急预案以及相关的地震应急法律法规,增强职工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矿井辅助应急救护队由矿井培训教育中心聘请专家或教授定期进行应急管理、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8.4责任和奖励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地震应急工作和应急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由矿井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地震应急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矿井上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5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煤矿制定、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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