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暨南国际大学学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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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暨南国际大学学则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則

中華民國85年5月2日本校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5年6月7日教育部台85高二字第85510970號函核復

中華民國85年12月13日本校85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85年12月28日教育部台85高二字第85115669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87年5月1日本校86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26、

32、41及42條條文

中華民國87年12月4日本校87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1、2、

3、4、5、6、7、8、10、12、13、14、15、16、19、20、21、23、24、25、

26、29、30、32、37、38、39、40、44、48、49、51、53、55、56、57、60、

61、62、63及64條條文

中華民國88年1月26日教育部台(88)高二字第88006925號函核復

中華民國88年5月7日本校87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55條條文

中華民國88年5月27日教育部台(88)高二字第88058580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90年6月14日本校89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14、15、

16、19、23、24、25、27、29、38、49、54、55條條文

中華民國90年7月20日教育部台(90)高二字第90101389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90年12月26日本校90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修正第16、21、

31、32、38、50、55條條文。

中華民國91年1月11日教育部台(91)高二字第91004429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93年6月9日本校92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21、27、

35、36、44、49條條文

中華民國93年8月20日教育部台高

(二)字第0930110155號函核備第21、27、

35、36、49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本校93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第6、10、25

、26、44、54條條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3日教育部台高

(二)字第0940103819號函核備第6、10、

25、43、44、53、54條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1條本學則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暨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訂定

之。

第2條本校學生入學、轉學、保留入學資格、繳費、註冊、選課、校際選課、出國期間有關學籍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暑期修課、學分、成績、請假、缺(曠)課及曠(扣)考、轉系、輔系、雙主修、休學、復學、退學、研究生學位考試、修業年限、畢業與授予學位等事宜,悉依本學則辦理。

第二章入學、轉學及保留入學資格

第3條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經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本校修讀學士學位。

第4條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得有學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本校碩士班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本校修讀碩士學位。

本校碩士班除招收一般研究生外,得招收在職進修研究生。

在職進修研究生應具備之資格,由各系所訂定之。

第5條凡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得有碩士學位,或具有同等學力,經本校博士班公開招生錄取者,得入本校修讀博士學位。

本校博士班除招收一般研究生外,得招收在職進修研究生。

在職進修研究生應具備之條件,由各系所訂定之。

本校碩士班研究生符合規定條件者,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其作業規定另訂之,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6條本校得接受具有規定入學資格之僑生及外國學生入學。

僑生入學,依據大學暨僑大先修班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或「僑生回

國就學及輔導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校外國學生入學辦法另訂之,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

後實施。

第7條本校各學系學士班遇有缺額時,除一年級及應屆畢業年級外,得辦

理轉學考試,招收轉學生。

前項缺額,不含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所造成之缺額;且招收轉學生後之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原核定及分發新生總數。

凡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並參加本校轉學考試錄取者,得編入本校相當院系年級肄業,修讀學士學位:

一、大學肄業生修畢一年級課程且學業成績未達退學標準者、修業滿二年以上肄業(含退學生)者。

二、大學畢業已服兵役期滿或無常備兵役義務者。

三、專科學校或專修科畢業者。

第8條本校各項招生作業於每學年始業前舉行,其招生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二、二十四條另訂之,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本校各項招生作業之試卷或評分資料等,應自公告錄取名單後妥為

保存一年。

第9條凡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辦理報到及入學手續,其因病或特殊事故,檢同有關文件(疾病證明以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所出具者為限),事先提出申請經核准者,得延期辦理;未申請延期或延期期滿未辦理報到及入學手續者,除報准保留入學資格之新生外,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10條新生因應徵召服兵役、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依限入學者,

得於該學期開始上課日之前書面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者毋須

繳納任何費用。

保留入學資格年限,除應徵召服兵役者依其法定役期期滿退伍辦理

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為限外,均為一學年。

經核准保留入學資格者,應於保留入學資格年限屆滿之次學年度,

依該學年度新生之入學規定重新入學,未依規定重新入學者,即取

消其入學資格。

轉學生、推薦甄選生、各類保送生及甄試錄取之碩、博士班學生均

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11條學生入學考試舞弊,經學校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或其所繳入學證件有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等情事,一經查明,即開除學籍並報請教育部備查,且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文件;其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者,繳銷其學位證書,並公告註銷其畢業資格。

第12條學生學籍資料應永久保存。

前項之學籍資料包含學生之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外國學生國籍、僑生僑居地、入學身分別、入學學歷、入學年月、所屬院系(所)組班、休學、復學、轉系(所)組、輔系、雙主修、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與所授學位(或退學記錄)、家長或監護人之姓名、通訊地址等。

學生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以身分證或護照所載者為準,入學資格證明文件所載資料與之不符者,應由學生向該證明文件之發證學校或機關辦理更正。

學生之姓名及出生年月日,未經規定程序不得更改。

申請更改其學籍姓名及出生年月日者,應檢具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及

其影印本,報請教務處辦理。

第三章繳費、註冊及選課

第13條學生每學期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各項費用,未依規定繳納者,以未完

成註冊手續論。

新生(轉學生)入學時,應於規定期限內繳交本校規定之相關文件,未依規定繳交者,以未完成註冊手續論。

具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之新生、轉學生或復學生,入(復)學時應申請緩徵及儘後召集等事宜,依學生事務處相關規定辦理。

第14條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各項費用或繳交規定之文件者,應於事前檢具報告及證明文件經相關單位核准後,延期繳納(交);未經核准延期繳納(交)或經核准延期繳納(交)逾期仍未繳納(交),除報准休學者外,均以未完成註冊手續論。

學雜費延期繳納最長以開始上課後兩星期為限。

第15條學士班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第一至第三學年不得少於十二學分,並不得多於二十五學分。

學生若因情況特殊,經系主任核可者,得於當學期加選或減選一至二科。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以未選課論。

研究生每學期修習學分由各系︵所︶於其學生修業規則中訂定之。

第16條學生選課依本校當學期學生選課須知辦理。

學生選課應按年循序就該系(所)規定科目表修習,但經各該系(所)

同意者,不在此限。

選修非本系(所)或較高年級科目,須經任課教師同意。

選修國內外其他大學校院課程,應經雙方學校之同意,其辦法另訂之,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17條同一上課時間不得修習二科以上之科目,違者各該科目均以零分計

算。

除體育一科外,重覆修習已及格之科目,其學分成績不計,但因轉系(所)確需重覆修習,經系(所)主管認定者,不在此限。

第18條全學年科目,上學期未修習者,下學期不得修習。

但內容無連續性之科目,經各該系(所)主管認定者,不在此限。

全學年科目上學期已修習及格,下學期因故未續修者,其上學期學分照計。

前一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經任課教師及系(所)主管核准,得續修該科目次學期學分,成績及格者,其次學期學分照計。

第19條加、退選科目應於規定期間內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加選科目而未完成加選手續者,視同未選課,其學分成績不計;退選科目而未完成退選手續者,以未退選論,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四章學分及成績

第20條學士班學生除體育、軍訓外,其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一二八學分;碩士班研究生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二十四學分;博士班研究生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十八學分;碩士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其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三十學分(含博士班應修學分在內)。

前項畢業應修學分數均不含學位論文學分在內。

第21條學生在入(轉)學前已修習之科目與學分,得依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申請抵免,其為大學畢(肄)業者,抵免學分後並得酌予提高編級。

前項之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22條各科目每學期每週授課一小時計一學分;科目另設實習或實驗課者得不計學分;計學分之實習或實驗科目,每學分每週應授課一至三小時。

第23條本校學生學期學業成績考查分左列各種:

一、平時成績:

由任課教師隨時考查之。

二、期中考試:

於每學期期中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三、期末考試:

於每學期期末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第24條學生學期學業成績由任課教師依前條規定評定之,以整數填入學業成

績登記表後,依本校學生成績處理作業要點於期末考後二週內送交教

務處註冊組登錄並永久保存。

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處理作業要點另訂之,經教務會議通過並陳請校

長核定後實施。

第25條學生成績分學業、操行二種。

學業成績採用百分計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學士班學生以六十分為

及格;研究生以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不給學分。

研究生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研究生修習學士班科目以七十

分為及格;博士班學生修讀碩、學士班科目或教育學程科目之學分及

成績,及碩士班學生修讀學士班科目或教育學程科目之學分及成績,

均不列入學期及畢業成績計算。

第26條學士班學生修習科目學期成績不及格未達受退學處分者,得參加暑期

班修讀,如其成績及格者,給予同等學分。

暑期班修讀科目及成績記載,依本校暑期開班授課辦法辦理。

學生於肄業期間出國者,其有關學業及學籍之處理,依本校學生出國

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規定辦理。

第二、三項之規則及規定另訂之,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後實施。

第27條學生學業成績經評定送教務處註冊組後,不得撤回。

其因登記或核算

錯誤要求更正時,未涉及改變學生成績及格狀況者,由任課教師以書

面敘明理由,經開設課程所屬之系(所、中心)務會議討論通過,送

請院長認可及教務長核定後,逕由教務處註冊組辦理更正。

前項更正如涉及改變學生成績及格狀況者,由任課教師以書面敘明理

由,經開設課程所屬之系(所、中心)、院主管認可,並由教務處提

請教務會議討論,經教務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更

正;教務會議討論時,該任課教師應列席。

第一、二項成績更正案至遲應於次學期開始上課後一週內將相關文

件送教務處辦理。

學生對個人學期學業成績如有疑義,應依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處理作

業要點辦理。

前項學生學業成績處理作業要點另訂之,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

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28條學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方法如左:

一、學生學期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期學業平均成

績。

二、各學期(含暑修)修習學分數總和除成績積分總和,為學業平

均成績。

學士班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為其畢業成績。

博、碩士班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為其畢

業成績。

前列各項成績之計算如有小數,均計算至第二位止,第三位以下四

捨五入。

第29條學生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參加重要考試時,依本校學生重要考試請

假及補考辦法辦理。

前項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學生在校期間之各科目考試試卷,及各項原始評分資料由任課教師妥

為保存一年,但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處理作業要點另有規定者,從其規

定;有舉行研究生資格考試之系所,其研究生資格考試卷應由系所保

存至該生畢業或退學為止。

第30條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者,不得補考,必修科目應令重修。

第31條學士班學生必修科目重修二次不及格者,應予退學。

但僑生、外國學

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藉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

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學生及多重障礙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

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不在此限。

前項有關身心障礙學生障礙事實之認定,應以身心障礙手冊之記載為

準,其生效日在退學事實發生前者,始得適用該項之規定。

第32條學生學期學業成績累計兩學期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均達各該學期修

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予退學。

僑生、外國學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藉學生、派外人

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學期學業成

績累計三學期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均達各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

之一者,應予退學。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學生及多重障礙學生,學

期學業成績累計三學期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均達各該學期修習學分

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予退學。

學生修習學分低於十學分者,得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體育、軍訓(護理)選修課程學分數,應併入前四項學分數內核計‧

第三項有關身心障礙學生障礙事實之認定,應以身心障礙手冊之記載

為準,其生效日在退學事實發生前者,始得適用該項之規定。

第33條學士班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

修者,第一學期得免予註冊,辦理休學。

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

目。

第五章請假、缺(曠)課及曠(扣)考

第34條學生因故不能上課,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辦理,請假經核准者,為

缺課;但因公請假者不在此限。

第35條上課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席者,為曠課;考試未經請假或請假未

准而缺考者,為曠考。

曠課一小時,以缺課三小時計;曠考者,其當

次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期末考試曠考者,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36條任一科目請假(缺課)逾該科目全學期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

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

一學期內請假(缺課)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

一者,應令辦理休學,由學校通知限期辦理休學與離校手續,仍未辦

理或其二年休學期限已屆滿者,則予退學。

一學期內曠課逾全學期授

課時數三分之一者,則應予退學。

第六章轉系、輔系及雙主修

第37條學士班學生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始以前申

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

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以前申請者,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三

年級肄業,其於更高年級申請者,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得轉入性質相

近學系或輔系適當年級肄業。

轉系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系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

同系轉組者,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

業年限併計。

各學系各年級接受轉系學生之名額,以不超過該學系該年級原核定及

分發新生名額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第38條轉系應於規定期間內向有關學系申請,並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修讀學

系及擬轉入學系同意後,交由教務處彙提本校轉系審查委員會審定

之,並簽請校長核定公告。

申請入學學生、轉學生、資賦優異生、推薦甄選生及運動績優生均不

得申請轉系,但申請入學學生及推薦甄選生情況特殊提經教務會議通

過者不在此限。

轉系經公告者,不得申請變更或撤銷。

本校學生轉系辦法另訂之,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

第39條僑生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視障、聽障、語言障礙及多重障礙學生申

請轉系,依本校學生轉系規則辦理,如確因分發不合志趣或其他因素

無法在原系繼續肄業者,經輔導單位查實,並經有關系主任同意,得

從寬核准。

第40條研究生轉系(所)或轉組之規定,由各系(所)於其學生修業規則中

訂定之,但轉系(所)以一次為限,並需完成轉入系所(組)規定之

畢業條件,方可畢業。

第41條學士班學生自二年級起至最高修業年級止(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得

申請修讀其他學系為輔系,修讀輔系以二學系為限。

修讀輔系學生除應修滿本學系規定畢業學分外,應修畢輔系規定之

科目及學分數。

第42條學士班學生自二年級起至最高修業年級止(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得

申請修讀其他學系為雙主修,修讀雙主修以一學系為限。

修讀雙主修學生除應修滿本學系規定畢業學分外,應修畢另一主修

學系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

第43條本校學士班學生修讀雙主修、輔系辦法另訂之,經教務會議通過並

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

第七章休學、復學及退學

第44條學生申請休(退)學,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學士班學生並

另附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書,經系所主管同意及相關單位會簽,並經

教務長核准後,始發給休學(修業)證明書。

學生休學得一次核准一學期、一學年或二學年,期間均自休學之學期

起算,學期中不得復學。

於學期修業中申請當學期休學者,應於當學期期末考試開始日之前辦

理。

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限,期滿因故需再申請休學者,得專案報請校長

核准後再予延長一學期或一學年。

學生休學期間內已有之成績概不計算,但研究生之學位考試成績除

外。

第45條學生於休學期間應徵召服兵役者,須檢同徵集令影本,向學校申請延

長休學期限,俟服役期滿,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

服役期間不計入前條規定休學年限內。

第46條學生休學期滿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休學證明書向教務處辦理復學手

續。

復學時仍應在原系(所)原肄業之年級復學。

第47條學生因故請假未參加期末考試而須於次學期申請休學者,應先參加

補考始得提出休學之申請。

第48條學士班學生申請轉學,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報經教務處核

准,發給轉學證明書。

第49條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逾期未完成註冊手續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四、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系(所)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五、未經本校相關系所同意,同時在其他大學校院註冊入學者。

六、博士班學生未依規定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訂有資

格考核規定之系(所)碩士班學生未通過資格考核者。

七、研究生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

考仍不及格者,但符合第六十條第三項但書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八、註冊未選課者,但研究生已修完應修課程者不在此限。

九、依本學則其他有關條文規定應令退學者。

十、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勒令退學者。

十一、自動申請退學者。

第50條依規定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提出申訴者,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且得申請繼續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

訟;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

時,應另為處分。

依第二項規定經本校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

復學時,各系(所)及教務處應輔導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

並得補辦休學。

本校學生申訴辦法另訂之,經校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

施,修正時亦同。

第51條開除學籍或因操行成績不及格經勒令退學者,不得再行入學。

第52條學生在校修業一學期以上,已修得學分成績退學者,得於完成離校

手續後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

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查不合者。

二、開除學籍者。

第八章研究生學位考試

第53條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辦法另訂之,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教育部備

查後實施。

第九章修業年限、畢業及授予學位

第54條學士班採學年學分制,其修業年限以四年為原則,但得視學系性質

延長一年至二年,並得視學系實際需要,另增加實習半年至二年。

轉學生之修業年限,轉入二年級者,不得少於三年;轉入三年級者

,不得少於二年;大學畢(肄)業生轉入者得酌減之,但不得少於一

年。

學士班學生成績優異,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

該學系應修學分者,得准提前畢業。

學士班學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一學期至二

學年畢業;因加修雙主修而未能於延長修業年限內修畢學分者,

得再延長一學期或一學年。

第55條前條所稱之成績優異者,須符合左列資格:

一、每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

二、總平均成績名次在本系同班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

三、有實習年限者,已實習及格。

各學系如有較前項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56條學士班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規定應修學分,而不合提前畢業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選課。

第57條研究生在校修業期限,碩士班以一至四年為限;博士班以二至七年為限;但在職進修研究生得酌予延長至多二年。

前項在職進修研究生之認定,以其入學時之身分為準。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自轉入博士班起其修業年限比照第一項博士班之規定辦理;其奉核定再回碩士班就讀者,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第58條學士班學生修業期滿,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准予畢業:

一、修滿規定科目及學分,成績及格。

二、操行成績及格。

三、有實習年限者,已實習及格。

第59條學士班畢業生由本校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士學位證書。

第60條碩士班學生修業期滿,依規定參加學位考試及格,由本校授予碩士

學位,發給碩士學位證書。

博士班學生修業期滿,依規定參加學位考試及格,由本校授予博士

學位,發給博士學位證書。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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