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养一体化服务合同县局签以XXX县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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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养一体化服务合同县局签以XXX县为例

合同协议书

xxx交通运输局已通过招标确定xxx为xxx市“十三五”农村公路“建养一体化”服务项目的中标人。

为实施xxx县境内农村公路建设及其养护服务,xx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甲方”)和xxx(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xxx境内农村公路有两个类别,分别为:

县乡道改造约

公里,预计投资约亿元;撤并建制村硬化路约公里,预计投资约亿元;建设规模总计约公里,预计总投资约

亿元。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xx市“十三五”农村公路“建养一体化”总体服务协议

(3)合同条款;

(4)技术规范;

(5)图纸;

(6)乙方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7)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乙方项目经理:

________,乙方项目总工:

________。

5.工程质量符合《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养护目标满足“合同条款数据表”要求。

6.乙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缺陷修复及养护工作。

7.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8.乙方应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工期为:

县乡道改造工程:

总工期要求xxx年xx月xx日前完工;每一条路的工期以该条路的合同约定工期为准。

撤并建制村硬化路:

以每一条路“实施性施工协议”约定的工期为准(建设规模小于5km的,工期为120日历天,建设规模为5km~10km的,工期为180日历天,建设规模大于10km的,工期为300日历天)。

养护服务期为5年,自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算。

9.本协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且养护服务期满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____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____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

xxx县交通运输局   乙方:

xxx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合同条款数据表

本数据表是项目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

1

1.1.2.2

甲  方:

地址:

邮政编码:

2

1.1.2.8

乙  方:

地址:

邮政编码:

3

1.1.4.3

总工期:

xx个月;每一条路的工期以该条路的合同约定工期为准

4

1.1.4.5

缺陷责任期:

xx年,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

1.1.4.6

养护服务期:

xx年,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6

4.2

履约担保:

该公路签约合同价的5%

7

6.5

逾期交工违约金:

xx万元/天(针对每一条路)

8

6.5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xx%签约合同价(针对每一条路)

9

7.1

工程质量目标:

一次性交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合格,年度完工项目优良率不低于xxx%。

10

7.5

工程养护目标:

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60;路面技术状况指数PQI≥60;路基技术状况指数SCI≥60;桥隧构造物技术状况指数BCI≥60;沿线设施技术状况指数TCI≥60

11

10.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不计复利)

12

10.3

质量保证金百分比:

支付额的xx%

13

10.3

质量保证金限额:

xx%合同价格

14

12.2

保修期: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xx年

15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

仲裁

仲裁委员会名称:

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

xxx市“十三五”农村公路

“建养一体化”服务合同

 

甲方:

xx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机构代码证:

 

乙方:

xxx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号: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2语言文字

1.3法律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5合同协议书

1.6图纸和乙方文件

1.7联络

1.8转让

1.9严禁贿赂

2.甲方义务

2.1遵守法律

2.2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2.4协助乙方办理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交工验收

2.8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2总监理工程师

3.3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5商定或确定

4.乙方

4.1乙方的一般义务

4.2履约担保

4.3分包

4.4乙方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

4.5乙方人员的管理

4.6撤换乙方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4.7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4.8不利物质条件

5.施工控制网

6.工期

6.1进度计划

6.2工程实施

6.3甲方引起的工期延误

6.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6.5乙方引起的工期延误

6.6工期提前

6.7工作时间的限制

7.工程质量和养护要求

7.1工程质量要求

7.2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7.3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7.4清除不合格工程

7.5养护要求

8.试验和检验

8.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2现场材料试验

8.3试验和检验费用

9.变更

9.1变更权

9.2变更程序

9.3变更的估价原则

9.4暂列金额

10.计量与支付

10.1计量

10.2支付

10.3质量保证金

10.4最终结清

11.交工验收

11.1交工验收的含义

11.2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11.3交工和验收

11.4交工清场

12.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1缺陷责任

12.2保修责任

13.保险

13.1保险范围

13.2未办理保险

14.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的确认

14.2不可抗力的通知

14.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5.违约

15.1乙方违约

15.2甲方违约

16.索赔

16.1乙方索赔的提出

16.2乙方索赔处理程序

16.3乙方提出索赔的期限

16.4甲方索赔的提出

16.5甲方索赔处理程序

17.争议的解决

17.1争议的解决方式

17.2友好解决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

指合同协议书、总体服务协议书、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图纸、乙方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

指第1.5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总体服务协议书:

指xxx交通运输局与乙方为实施xxx农村公路建设及其养护服务而签署的“建养一体化”服务协议。

1.1.1.4技术规范:

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5图纸:

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甲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6其他合同文件:

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合同当事人:

指甲方和(或)乙方。

1.1.2.2甲方:

指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指明并与乙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乙方:

指与甲方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乙方项目经理:

指乙方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乙方项目总工:

指由乙方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2.6分包人:

指从乙方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7监理人:

指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指明的,受甲方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8总监理工程师(总监):

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工程:

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永久工程:

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甲方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

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以及养护工作所应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5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

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养护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6永久占地:

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1.1.3.7临时占地:

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养护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1.1.3.8临时工程:

指在施工及修复缺陷或养护中所需的或有关的各种临时性工程或设施,但不包括乙方的设备。

1.1.3.9养护服务:

为保证道路正常使用而进行的经常性保养、维修,预防和修复灾害性损坏。

1.1.3.10施工总承包:

指乙方对项目全线范围内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梁、涵洞工程、机电工程、沿线设施等全部工程的施工及缺陷修复。

1.1.4日期

1.1.4.1开工通知:

本工程不发开工通知。

1.1.4.2开工日期:

每一条路的开工日期约定为该条路实施性施工协议的签订日期。

1.1.4.3工期:

总工期为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工期;每一条路的工期为该条路实施性施工协议中约定的工期,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交工日期:

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

实际交工日期以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缺陷责任期:

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见合同条款数据表。

1.1.4.6养护服务期:

指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完成合同养护工程所需的期限,从实际交工日起算。

1.1.4.7养护服务移交日:

指第1.1.4.6目约定养护服务期届满时的日期。

1.1.4.8天:

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

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

00。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

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合同价格:

指乙方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施工总承包工作以及养护服务期内的所有养护工作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费用:

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列金额:

指签约合同价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

1.1.5.5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

指按第10.3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竣工验收:

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

1.1.6.3交工:

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

1.1.6.4交工验收:

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

1.1.6.5交工验收证书:

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

1.2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xxx市“十三五”农村公路“建养一体化”总体服务协议

(3)合同条款;

(4)技术规范;

(5)图纸;

(6)乙方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7)其他合同文件。

1.5合同协议书

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和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图纸和乙方文件

1.6.1甲方提供的图纸

甲方应在签订合同之后分批次向乙方免费提供由甲方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

乙方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

1.6.2乙方提供的文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人批准。

(1)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

(2)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

(3)为使第1.6.1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

(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

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

监理人在收到由乙方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乙方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1.6.3图纸的错误

当乙方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乙方和甲方。

1.7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乙方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1.8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

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方义务

2.1遵守法律

甲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乙方免于承担因甲方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发出开工通知

甲方与乙方签订每一条路的《实施性施工协议》后,乙方即可开工该条公路,甲方不再另行发出开工通知。

2.3提供施工场地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甲方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乙方在按第6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

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14天内审核并转报甲方核备。

甲方应在签订每一条路的《实施性施工协议》之前,对乙方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乙方使用,以使乙方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乙方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乙方使用,以使乙方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

由于乙方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由于甲方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乙方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工期延误应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甲方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

2.4协助乙方办理证件和批件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养护证件和批件。

2.5组织设计交底

甲方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

2.6支付合同价款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交工验收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交工验收。

2.8其他义务

甲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监理人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监理人受甲方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甲方的批准。

未经甲方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乙方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总监理工程师

甲方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乙方。

3.3监理人员

3.3.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乙方。

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

3.3.2监理人员对乙方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乙方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监理人的指示

3.4.1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乙方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乙方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

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

3.4.3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乙方应遵照执行。

乙方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

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乙方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5商定或确定

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甲方的同意。

3.5.2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

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

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乙方

4.1乙方的一般义务

4.1.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完成养护服务期内的所有养护工作。

4.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养护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

4.1.3乙方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养护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1.4乙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养护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5乙方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甲方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

乙方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6养护服务移交日之前,乙方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养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4.1.7施工、养护安全

(1)乙方应采取施工、养护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养护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养护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甲方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养护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

(3)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养护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乙方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用于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费用不低于签约合同价的1.5%,并应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合理分配,如该安全生产费用不足,则乙方应予以追加不足部分。

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5)乙方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甲方承担责任。

(6)由于乙方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7)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乙方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4.1.8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养护过程中发生事故的,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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