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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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精.docx

安阳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精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办法,加强日照分析的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2004,结合安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就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

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规划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

《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本规定适用于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执行大城市日

照标准。

第三条日照分析对象包括:

(一)居住类:

包括住宅、敬老院、老年公寓,宿舍。

(二)文教卫生类:

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南向寝室。

第四条满足以下日照要求的即视为日照符合要求:

(一)住宅建筑(含两层或两层以上的住户和村民住宅)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二)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及寝室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四)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五)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六)若原有建筑自身互相影响日照不满足标准,规划新建建筑叠加影

响后不得降低原有建筑日照时数。

(七)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经政府批准后可酌情降低,

项目内部可按不超过规划住宅总户数5%的部分酌情降低日照标准,但不应

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外部仍不得低于2小时。

(八)日照分析应保证被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

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被遮挡建筑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

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

建筑以南向或偏南向为主要朝向,当无南向居室时,以居室较多的朝向

为主要朝向。

第五条日照分析被遮挡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一)在拟建建筑有效日照时间段内的日照阴影范围内的有日照要求的

分析范围,按拟建建筑最外轮廓为边界,东西两侧各50米,拟建建筑北向

1.5倍拟建建筑高度的阴影范围确定(见下图:

被遮挡建筑范围图),且北向

范围最大不超过150米。

当拟建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部分进入日照分析范围的被遮挡建筑对象,以整体纳入分析计算。

该范围内距拟

建建筑最近的一排(建筑整体或局部与拟建建筑之间无其他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之外的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分析。

(二)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筑中的距拟建建筑最近的一排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确认为被遮挡建筑。

(三)被遮挡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被遮挡建筑范围图

第六条日照分析遮挡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拟建建筑全部作为遮挡建筑参与日照分析。

(二)以已确定的被遮挡建筑最外轮廓为边界,按被遮挡建筑东西两侧

各50米,被遮挡建筑南向150米的矩型阴影范围确定遮挡建筑范围。

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部分进入遮挡建筑范围的遮挡建筑,应整体纳入分析计算。

该范围内距被遮挡建筑15米之外的10米及10

米以下建筑及距被遮挡建筑30米之外的20米及20米以下建筑不作为遮挡建筑对象进行分析。

(见下图:

遮挡建筑范围图)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遮挡建筑范围图

(三)在上述范围内采用第五条提出的规定,排除对被遮挡建筑不形成

遮挡的建筑,明确遮挡建筑的具体对象。

(四)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设项目,应纳入遮挡建筑范围。

若范围内东西两侧没有规划方案的,按如下要求进行日照评估

分析:

1、东西两侧为居住用地(R)时,应按照公平合理原则,确定与新规划建筑物等宽等高的建筑物作为日照分析遮挡建筑;

2、东西两侧为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

施用地(B)、供应设施用地(U)时,应确定科学、合理的设计方案作为遮挡建筑参与日照分析;

3、东西两侧为规划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绿地与广场用地(G)时不考虑日照分析遮挡。

(五)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遮挡外,其他

围墙不作为日照分析遮挡。

第七条日照分析南侧分析范围内无遮挡物时建筑退界要求

(一)若地块南侧分析范围内无现状建筑,拟建建筑退南边界不少于9

米;

(二)若地块南侧为城市规划道路时,退南侧道路最小距离应满足建

筑后退要求。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报在建猊

 

南制为视切道蹈时退界要求

第八条日照分析北侧建筑退界要求

(一)若地块北侧分析范围内需进行日照分析,拟建建筑日照影响2

小时线最远端进入北侧地块不得超过9米,计算高度按拟建最北端建筑底层

室内地面以上0.9米的高度计算。

在分析范围内有应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物时,日照影响应同时满足本办法要求;

(二)拟建地块北侧为城市规划道路,在满足现状建筑日照要求的前提

下,其日照阴影不得超过《安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北侧

道路红线最小建筑后退距离,计算高度按最北端拟建建筑底层室内地面0.9

米的高度计算。

北・土*总立常时皿界攀单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日照分析次序、方法具体要求如下:

(一)日照分析时,应先调查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被遮挡建筑范围和遮挡建筑范围。

先分析被遮挡建筑的现状日照

状况、再分析拟建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明确遮挡影响。

(二)日照分析时,应对拟建建筑和拟建项目周围原有建筑(含东西侧设计方案未经审定的,设计方案经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或经批准尚未建设

以及正在建设的)产生的日照遮挡进行叠加分析,相邻地块同时向规划行政

管理部门申报方案的,分析的先后次序以设计方案的批准日期为准,均未批

准的,以用地许可办理时间为准。

(三)分析方式:

以平面分析为主,立面分析为辅。

第十条日照分析具体参数要求如下:

(一)地理位置:

安阳市区

东经114°21',北纬36°06'

(二)有效时间段:

大寒日真太阳时8:

00-16:

00。

冬至日真太阳时9:

00-15:

000

(三)时间统计方式:

采用累计日照,最小连续时间不得小于5分钟。

(四)采样点间距:

采样点间距应根据计算方法和计算区域的大小合理确定,建筑取0.60m;场地取1.00m。

第十一条宽度小于等于1.8米的窗户(含阳台),应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1.8米的,可选取日照有利的1.8米宽度计算;中、小学外廊式教学楼以外廊的实际宽度计算。

计算高度:

以已经确定的日照计算基准线为依据,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现状高度超过0.9米的以实际高度为准)。

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定确定:

(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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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以窗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三)异形外墙和异形窗体简化为简单的几何包络体。

(四)阳台、外走廊计算基准面为阳台面、外走廊栏杆面。

凸阳台有隔板

 

第十二条建模要求:

(一)在日照计算时应根据所获得的数据建立几何模型,模型的内容

应包括计算范围内的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地形及其相互关系、并对模型

进行必要的简化。

(二)建模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的模型应采用统一的平面和高程基准;

2、所有建筑的墙体应按照外墙轮廓线建立模型;

3、遮挡建筑的阳台、檐口、女儿墙、屋顶及屋顶广告牌等造成遮挡的部分均应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如需分析自身遮挡,也应建模;被遮

挡建筑自身附属的空调板等装饰性构件不参与对自身的日照分析。

4、对构成遮挡的地形、建筑附属物应建模;

5、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应有唯一的命名或编号。

(三)当屋顶、外墙、构筑物及附属物形体较为复杂时,简化为简单的几何包络体。

坡屋顶(圆壳顶)当屋脊与檐口水平夹角不大于35度时不予

建模,当屋脊与檐口水平夹角大于35度,应按照简单的包络体代替建模。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简单包络体建模

简单包络体建模

第十三条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包括:

(一)覆盖所有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的由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数字地形图。

(二)由建设方(委托方)提供的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资料(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三)已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总平面图(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提供建筑

单体平、立面及详细的窗位尺寸)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四)根据本规定,已确定纳入日照分析范围的在建或已批未建建筑的资料。

(五)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第十四条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受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报告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及完成时间等;

2、主要的法规和技术依据;

3、日照分析所采用的软件名称及版本;

4、日照计算范围:

包括拟建建(构)筑物、现状建(构)筑物和地形等;

5、本基地拟建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6、根据本基地遮挡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

(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窗位编号、窗台高度等);

7、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的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

数、高度、位置等);

8、资料的来源说明;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9、日照分析的各项参数;

(四)日照分析结论

1、结论中必须明确规划新建建筑日照情况以及对被遮挡范围内日照影响情况,同时出具日照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结论。

2、附图

1)被遮挡建筑范围图(1:

1000〜1:

2000);

2)遮挡建筑范围图(1:

1000〜1:

2000);

3)日照分析成果图(1:

500〜1:

2000)。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

性负责,并应如实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或补充有关材料;报送

材料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经发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建设单位和设计

单位进行处理,因此而产生的后果,建设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

因调整建筑

设计方案导致建筑高度、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在本规定的范围内,日照分析结果的时间计算误差在土3分

钟之内为合理范围。

当不同工程阶段的日照计算结果之间及其与观测日照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最后阶段的日照计算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出具的日照分析报告应由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有规划编制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附录:

术语

1、真太阳时: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正午12时,即当地当日太阳高度角最高之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也称当地正午时间。

2、建筑日照:

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场地)上的状况。

3、日照标准日:

用来测定和衡量建筑日照时数的特定日期。

4、有效日照时间带:

根据日照标准日的太阳方位角及高度角、太阳辐射强度和室内日照状况等条件确定的时间区段,用真太阳时表示。

5、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为规范建筑日照时间计算所规定的建筑物(场地)上的计算位置。

6、日照时数:

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建筑物(场地)计算起点位置获得日照的连续时间值或各时间段的累加值。

7、建筑日照标准:

根据建筑物(场地)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场地)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日照标准日的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应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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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照射到建筑物(场地)上的最低日照时数。

8、日照基准年:

建筑日照计算中所采用的相关太阳数据的取值年份。

9、遮挡建筑:

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对已建和拟建建筑(场地)的日照产生影响的已建和拟建建(构)筑物。

10、被遮挡建筑(场地):

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受已建和拟建建(构)筑物影响的已建和拟建建筑(场地)。

11、建模:

为计算建筑日照,对地形、遮挡建筑、被遮挡建筑建立几何模型并确立空间位置关系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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