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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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方案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要求,为保证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我国医疗服务能力和整体救治水平,引导医疗机构加强内涵建设,规范医疗行为,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构建和谐社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探索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模式,完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申报条件、评估程序、评估办法和评估标准,为在全国实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积累经验并提供实践依据,最终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管理制度。

三、组织管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由卫生部医政司负责组织和管理,包括制定试点方案,组织实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对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的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要求,组织好辖区内医疗机构的临床重点专科申报,做好初评和上报等工作。

各申报医院根据卫生行政部门部署和《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填写《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申报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书》),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试点内容

(一)试点专科。

本次试点的专科为消化内科、骨科、妇科、产科和儿科为试点专科。

通过评估,每个专科确定一定数量的国家I级临床重点专科和若干国家II级临床重点专科。

(二)试点办法。

按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开展试点工作。

(三)评估标准。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标准包括通用标准和专科标准。

通用标准即《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通用部分)(见附件3);评分标准的专科部分将于评估前另行发布。

(四)评估程序。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程序包括医院申报、省级初评、卫生部评估三个阶段。

卫生部评估包括资料审核、集中答辩、现场检查、议定名单、名单公示和公布等程序。

五、实施步骤

(一)试点启动阶段(2010年2-3月)。

1.印发试点工作方案。

2.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委员会。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4月-12月)。

1.医院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医院,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具体时间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各医院可以申报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数量没有限制。

2.省级初评及上报。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办法》规定对申报的医院进行初评,根据初评结果在《申报书》上签署意见,并以卫生厅局文件形式于2010年7月31日前报我部医政司(纸质文件一式10份,并附电子版)。

同一专科有多个申报医院的,应当明确医院排序。

在本次试点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专科上报的医院数量不超过3个;专科技术水平高的地区不超过5个。

3.卫生部评估。

2010年8月-12月,卫生部依据《办法》规定的程序,按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进行评估。

最终确定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由卫生部公布并颁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证书和牌匾。

(三)试点总结阶段(2011年1月-2月)。

综合分析和总结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完善评估条件、评估管理办法和评分标准。

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引导医院加强内涵建设,提高临床医疗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规范医疗行为,缓解人民群众看病难,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要充分认识到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积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通过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提高专科医疗水平和疑难重症救治能力,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体系的整体医疗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二)精心组织,实事求是。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宣传动员,充分调动辖区内医疗机构参与的积极性。

要加强辖区内各临床专业科室的建设,摸清各专业综合实力在辖区内所处的地位,要指导具备条件的医院开展申报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好申报医院的初评和上报。

做好辖区内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将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向卫生部报告。

各医院要按照标准,组织医务管理、护理管理等部门对医院相关科室进行自评,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填报申报书,并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省级初评。

医院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卫生部评估组完成集中答辩和现场检查,并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三)突出内涵,确保实效。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为契机,对照有关标准,以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和医疗质量为目标,主动加强各临床专科的建设和管理,努力改善科室基础条件,建立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医疗技术队伍,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和引导,促进医疗机构加强内涵建设,实现临床专科评估与建设的目标,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附件:

1.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2.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申报书

3.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通用部

分)

 

附件1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和管理,促进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提升我国临床医疗水平,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实现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是卫生部根据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估产生的,代表我国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医疗专科;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也是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第三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按照专科优势和水平分为国家I级临床重点专科和国家II级临床重点专科。

国家I级临床重点专科在全国范围内突出综合优势和整体水平,代表全国最先进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国家II级临床重点专科突出临床技术特色,在重点方向上有所突破。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主要包括二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卫生部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估专家库及评估纪律检查小组。

第七条委员会主任由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卫生部医政司司长担任,委员由卫生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相关学协会负责人、医疗管理专家及著名医学专家等担任。

委员会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政司,负责组建评估专家库,以及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评估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库和医疗管理专家库组成。

第十条进入专业技术专家库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专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受聘于三级以上医院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卫生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进入医疗管理专家库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知识,熟悉医疗管理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受聘于医疗机构并在院级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

(三)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5年。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由委员会终止其聘任:

(一)违反评估纪律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估工作的;

(三)变更与所在单位聘任关系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责任人;

(五)受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第十三条评估纪律检查小组由驻卫生部纪检监察部门、相关学协会人员组成,负责全程监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以确保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三章申报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院医疗科室,可以以医院为单位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

(一)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

(二)能独立并常规开展本专业诊疗技术,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行列;

(三)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

(四)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五)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六)有独立病区,病床使用率≥85%,独立开展的必备诊疗技术项目≥95%,能够开展全部重点专科诊疗技术,住院患者中危重症患者比例≥60%,具有较强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技术辐射能力。

第十五条医院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时要充分考虑所申报专科在全国的优势,切实做到既积极申报,又有的放矢。

第十六条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医院,应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申报书》;

(二)能够说明专科水平的文字说明材料及相关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医院的指导和监督,对医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初评,并进行现场检查,在符合条件的医院《申报书》上签署同意意见,报送办公室。

第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确保辖区内医院申报和初评工作的公平公正,并确保医院申报的材料真实有效。

第四章评估

第十九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择优选拔原则;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原则。

第二十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包括资料审核、集中答辩、现场检查、名单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未按照申报要求上报的,予以退回。

审核合格的,进行集中答辩。

第二十二条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成答辩评比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集中答辩评比,根据答辩结果,经答辩评比专家组合议,确定进入现场检查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三条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建现场检查专家组,对通过集中答辩评比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听取汇报、分组检查、查阅资料和问卷调查等。

第二十四条办公室根据申报单位现场检查结果,组织专家合议,依据专科的技术水平、医疗质量和发展潜力,提出建议名单,报委员会审定,并进行公示后,评定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

由卫生部颁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五条评估纪律检查小组监督评估的全过程,保证评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评估人员和评估专家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

第二十六条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

凡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估资格;已经评定的,予以撤销,并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并通报。

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单位一个评估周期内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答辩评比和现场检查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予回避:

(一)专家来自被评估医院的;

(二)专家与被评估医院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和被评估医院提出的其他合理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专家在评估过程中,因违反评估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卫生部取消其参与卫生部各类专业评估的资格并通报到所在单位。

对违反评估纪律的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管理

第二十九条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良性运转,发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应有的工作职能。

第三十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所在医院要加强对重点专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卫生部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进行年度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临床服务能力的提高、专科辐射能力的发挥、人才队伍的建设等。

第三十二条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动态管理,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期末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医院评审、专科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继续教育、相关培训基地认可、评先评优和专科医务人员学术任职、国际交流、评先评优等方面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激励,并争取财政经费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此管理办法制定辖区内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2

编号:

□□□□□□□□□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

申报书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专科名称:

主管部门:

申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填写说明

一、临床重点专科申报表各项内容的填写应实事求是、认真严谨、准确完整;字迹清晰易辨,不得使用没有规定的符号、代码和缩写,不得填报虚假信息。

二、第一部分基本情况主要填写医院相关情况。

“医院名称”应填写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第一名称全称。

三、“医院类别”填写“综合”或“专科”,“医院等次”应填写“甲等”或“乙等”。

四、“联系电话”应填写医院院办公室电话或负责重点专科事宜的科室电话。

五、“实际开放床位数、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申报临床重点专科当年的情况。

六、“医院在编人数”指申报临床重点专科当年的情况。

七、“申报专科负责人”指申报临床重点专科的科室负责人。

八、“技术队伍情况”指申报临床重点专科当年在科室工作人员的情况。

九、“学术团体及专业杂志任职情况”指在全国、全省本专业学术团体中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等职,或在相关专业杂志中担任主编、副主编、常务编委等职的情况。

其中1人兼任多个职务的只填最高级别职务。

十、“医疗工作情况”指学科带头人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简历,并简要介绍学科带头人的医疗水平及技术特长。

十一、“近五年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获奖成果、专利、发表论著等情况”,指学科带头人在评估周期内,所主持或承担的科研项目,获奖成果,专利和发表论文、著作等情况。

十二、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正高级职称人员。

十三、“诊疗技术”列出开展主要技术项目名称以及近五年开展的总例数。

十四、“特色技术及其先进性说明”列举能够独立开展的3-5项特色技术,说明其临床效果以及在国内外所处的地位。

十五、“住院病种”指根据《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病名确定,按照出院第一诊断进行统计,本专业住院患者排位在前5位的病种。

患者总例数、急危重症比例、疑难症比例、治愈率、平均住院日、人均费用是指针对所填写的某一病种的相应指标。

十六、“医疗水平和医疗服务指标”指在专科申报近五年本专业的指标,先填写年度,然后在年度栏下方填写相应指标情况。

十七、“年重大医疗事故发生次数”指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十八、“每张床净使用面积”指用本专业业务用房面积除以床位数所得数据。

十九“特色技术应用比例”指应用特色技术治疗住院(或门诊)患者数量占本专业住院(或门诊)患者总数量的比例。

二十、“派出在职深造学习”指专科申报近五年派出本科室人员读取学历或学位学习的情况。

二十一、“派出进修培训”指专科申报近五年,派出本科室人员进修培训半年以上的情况。

二十二、“继续医学教育”指近五年参加卫生部级的继续医学教育。

二十三、“科室内人才培养情况统计”指近五年科室内人员经过培养获得学位或进修人次;“对外培养人才情况统计”指近五年经本专科培养获得学位或进修的人次。

二十四、“科研水平”指本专业近五年的科研数据及资料。

二十五、科研课题“级别”应填写国家级、部级或省级,“立项时间”应填写课题批准立项的年份,“参与研究单位(人)排位”系指申报重点专科的临床科室或该科室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该科研课题组中前五位研究者的排位顺序。

二十六、科研成果项目获奖“等级”指国家级、部级或省级以及中华医学科技奖的一、二、三等奖。

二十七、“发表论文”指近五年本科室人员发表的研究论文(仅限于论著)。

“作者(序号)”即指本科室论文作者前三位排位序号,以①、②、③号码表示。

例:

王××①、李××②、方×③。

二十八、论文“发表期刊及年、卷、期、页”即填写发表论文于什么期刊的哪一年第几卷第几期第几页。

例:

《中华检验医学杂志》2008,28(5):

519-521。

二十九、“期刊类别”指SCI收录期刊或统计源期刊。

三十、本申报书用A4纸打印,并于左侧装订成册,一式10份。

 

一、基本情况

医院名称

医院类别

医院等次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医院实际开放床位数

医院业务用房建筑面积

m2

医院在编人数

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数人,管理人员数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办):

(手机):

申报专科负责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办):

(手机):

二、专科情况

专科实际开放床位数

专科业务用房建筑面积

m2

(一)技术队伍情况

1.医师人员一览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学位

职称

专业

从事本专业年限

学术团体及杂志担任职务

注:

人员较多,可另附页。

2.护理人员一览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学历学位

职称

专业

从事本

专业年限

学术团体及

杂志担任职务

3.职称结构

总计

人数

职称分类

正高级

副高级

中级

初级

合计

卫生

技术

人员

小计

医师

护士

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其他

4.学历学位结构

总计

人数

学历学位分类

博士

研究生

硕士

研究生

本科

学士

大专以下学历

合计

卫生

技术

人员

小计

医师

护士

技术人员

管理人员

其他

5.学科带头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学历学位

职称

职务

所学专业

从事本专业年限

专长

外语语种

熟练程度

电子邮件

第二外语

语种

熟练程度

联系电话

(办):

(手机):

学术团体及专业杂志任职情况:

医疗工作情况:

近五年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奖成果、专利、发表论著等情况:

 

6.学科骨干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毕业学校

毕业时间

学历学位

职称

职务

所学专业

从事本专业年限

专长

外语语种

熟练程度

第二外语

语种

熟练程度

学术团体、专业杂志任职情况:

医疗工作情况:

近五年所承担科研项目、获奖成果、专利、发表论著等情况:

 

注:

学术骨干较多,可另附页。

(二)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1.常规技术

常规技术名称

近五年开展例数

注:

常规技术较多,可另附页。

2.重点技术

重点技术名称

近五年开展例数

3.特色技术

特色技术名称

近五年开展例数

特色技术先进性

□国内最早□国际最早□国内领先□国际领先

特色技术应用情况说明:

特色技术名称

近五年开展例数

特色技术先进性

□国内最早□国际最早□国内领先□国际领先

特色技术应用情况说明:

注:

特色技术项目较多,可另附页。

4.近五年新技术、新业务

新技术新业务名称

开展年度

开展例数

新技术新业务先进性

□国内最早□国际最早

□国内领先□国际领先

□国内最早□国际最早

□国内领先□国际领先

□国内最早□国际最早

□国内领先□国际领先

□国内最早□国际最早

□国内领先□国际领先

□国内最早□国际最早

□国内领先□国际领先

□国内最早□国际最早

□国内领先□国际领先

 

5.亚专科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亚专科名称

近五年医疗工作情况

患者例数

急危重症比例

疑难症比例

治愈率

平均

住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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