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桫莲煤矿安全处罚条例

桫莲煤矿安全处罚条例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员工安全行为,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防止和减少煤矿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和煤矿财产安全,使制度透明化、执行标准化,特指定本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条:

全管理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须以事实为依据,根据违反安全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依照本条例规定标准予以执行。

第二节入井违规处罚

第三条:

未经安全技术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人员严禁入井,违者处罚50元。

第四条:

私自接收人员未按用工管理规定执行的,处罚用人班组、主管300元。

第五条:

严禁酒后入井,影响生产按旷工处罚50元。

第六条:

入井人员必须穿戴好劳护用品,严禁化纤衣物和配戴不齐者入井,违者处罚50元。

第七条:

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违者罚款100元;井口附近20米内严禁烟火或用火取暖,违者罚款50元。

第八条:

乘人器乘坐严禁争抢、拥挤,违者罚款20元;凡故意损坏人车者,罚款100元,并视损失予以赔偿。

第九条:

出入井人员经过风门后必须随手关闭风门,违者处罚100元,情节严重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出入井人员应自觉遵守井口检身制度,违者罚款50元,井口检身人员未严格执行检身制度,处罚20元。

第十一条:

严禁在井下打架斗殴,违者罚款50元,先动手的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

严禁私自拆开矿灯,违者罚款50元。

第十三条:

严禁破坏井下路标、警语、警牌等安全标识,违者罚款50元。

第十四条:

严禁在井下乱写乱画,违者罚款50元,乱写乱画罚款200元。

第十五条:

检身站、充电房随时了解井下人员数量,违者罚款20元。

第十六条:

严禁在井下随意乱窜,违者罚款30元。

第三节充电房、检身站、监控室违规处罚

第十七条:

不按时上、下班,处罚20元,未经允许无故不上班,罚款30元。

第十八条:

不按时参加培训、学习、开会者罚款10—50元。

第十九条:

上班时间擅自离岗,罚款40元。

第二十条:

充电房卫生不及时打扫,罚款10元。

第二十一条:

无入井手续不予发灯,违者罚款30元。

第二十二条:

入井矿灯完好率必须达到100%,违者罚款30元/盏。

第二十三条:

充电房属要害场所管理,严禁闲杂人员进入,违者罚款30元。

第四节一通三防违规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随意停开主扇、局扇风机,违者处罚200元,情节严重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无安全技术措施和审批手续,私自改变通风线路和调节风量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六条;故意损坏通风设施或变更通风设施状态、隔爆设施者,罚款100元。

第二十七条:

人为形成通风阻力,乱停、乱堆杂物影响通风,罚款50元。

第二十八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手上交接班,违者处罚50元,交接时未交待清楚及未签字的处罚30元。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做到“三对口”,违者处罚50元。

第三十条:

严禁假检、漏检、空检,违者处罚100元。

第三十一条:

严禁使用带病仪器,爱护仪器,确保检查准确性,违者处罚50元。

第三十二条:

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处罚500—1000元,并予以开除。

第三十三条:

未按规定例检、次数不够和牌板未及时填写,未告知作业点人员检查结果和签字的,罚款50元。

第三十四条:

爆破地点附近20风流中,瓦斯浓度未检查,局扇风机启动时,开关附近未检查,处罚50元。

第三十五条:

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其限未及时撤人、处理汇报者,处罚200元,情节严重,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风带未环环悬挂,处罚30元;碛头风袋20m之后,10cm以上的口子未补,风袋接法错误,漏风未及时缝补,处罚20元。

第三十七条:

风带距碛头超过5米,传感器距碛头超过5米,各处罚30元。

第三十八条:

瓦斯检查员井下睡觉处罚100元,三次以上开除。

第三十九条: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自领、自运、自做引药、自装、自连、自放、自退,并且不准在任何地方逗留,违者处罚100元。

第四十条:

炸药箱、雷管箱必须上锁,违者处罚30元,进房罚款50元。

第四十一条:

丢失雷管每发处罚200元,丢失炸药每筒100元,情节严重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一次装药分次起爆,处罚100元。

第四十三条:

残炮当班未处理,处罚100元,处理时不按规程处理,罚款100元。

第四十四条:

未使用水炮袋,以及封泥不符合规定,处罚50元,放炮水袋乱扔、乱放,每个处罚10元。

第四十五条:

未使用竹质或木质炮棍的处罚40元。

第四十六条:

放炮母线长度不够(直线120米,转弯100米),严禁爆破,并且处罚50元,破损严重未及时更换处理,罚款30元,做到随放随收,否则罚款30元。

第四十七条:

严禁爆破时未切断爆破地点一切电源,违者处罚50元。

第四十八条:

爆破未保护财物,损坏照价赔偿,并且处罚50元。

第四十九条:

炸药、雷管混放,与导电金属和电缆同放,并且在厢内装其它物品的,违者处罚50元。

第五十条:

炸药物品使用登记数据不准确使用地点未签字,处罚50元/次。

第五十一条:

防尘设施未到位,未合理使用防尘水,处罚50元。

第五十二条:

爆炸物品未及时退回库房的,罚款100元。

第五十三条:

煤仓风门未及时关好,或煤未收尽,影响风门关闭的,罚款30元。

第五十四条:

无风、微风作业,罚款100元。

第五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放炮母线按特殊规定执行,违者罚款50元。

第五节采煤违规处罚

第五十六条:

班组长、顶板是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严格执行安全联保、互保制度,凡发生骨折以上事故,罚班组2000-5000元罚款。

第五十七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和传呼检查制,不传呼不检查或终止传呼者罚款50元。

第五十八条:

严格按照采煤作业规程进行支护,空顶、临时支护不及时掺设,处罚30元,砂墩不上顶、空心砂、宽度不足处罚50元/次。

第五十九条:

工作面充填不实,宽度不足1.5米,间距超过4米,套子未及时封闭,各条处罚30元。

第六十条:

作业时,伞瞻超过20公分以上,处罚30元。

第六十一条:

作业地点危岩不及时清理,处罚50元,支柱掺设不规范,处罚10元/根,无备用支护材料,处罚20元。

第六十二条:

不服从调配,不听从指挥,处罚50元。

第六十三条:

煤不收尽,以及停溜上煤翻越运行溜子的,处罚30元。

第六十四条:

正规支护掺设不直,端头加密,支护不足,处罚50元。

第六十五条:

抬底充填砂量不足,每个点处罚10元,排布数量不足(超过4米间距)少一处罚款20元。

第六十六条:

工作面爆破时,未撤出工作面,罚款30元。

未保护顶子、溜槽至使损坏,处罚100元,端头支护不及时、规范罚款30元,木支护、梁柱必须10cm以上,违者处罚20元/担。

第六十七条:

支柱位掺牢、掺实,处罚每根30元。

第六节掘进违规处罚

第六十八条:

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要求,严禁空顶作业,违者处罚50元,并且应掺牢、掺实,严禁掺设在松砂上,违者处罚30元。

第六十九条:

作业前对该作业地点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作业,违者处罚30元。

第七十条:

爆破后必须等视线清楚,检查好安全补足支护后进行作业,违者处罚30元。

第七十一条:

认真做好清洁工作(巷道)每班停止作业后,必须把工具设备等收拾规范,违者处罚30元。

第七十二条:

每个作业点必须有三至五根备用支柱,缺少一根处罚10元。

第七十三条:

各开关、钻机、电缆、传感器等设备必须爱护,损坏照价赔偿,并且处罚50元。

第七十四条:

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排,听从指挥,违者处罚50元。

第七十五条:

每个作业点矿车数不得超过2辆,用不完者及时推出,违者罚款30元。

第七十六条:

采用发碹支护巷道必须回填饱满,违者处罚50元,并做到班完场地清,违者处罚30元。

第七十七条:

采用架厢支护巷道,木料不少于10工分,发现一根处罚30元,责令立即更换,未架牢、架实、处在松砂上处罚50元,断梁折柱未及时更换处罚30元,工完场地未清理处罚30元。

第七十八条:

采用无腿支护巷,架平、直,严禁掉腿以及未支撑住顶板,违者处罚30元。

第七十九条:

运输大巷轨道必须平、稳、直道板不少于每米一个,违者少一个处罚20元,道夹板、螺丝必须上齐,少一样处罚20元。

第八十条:

临时施工调度绞车由专人操作,停止必须处在刹车状态,违者处罚30元,阻车器灵敏,随时在关闭状态,违者处罚30元。

第七节提升、运输违规处罚

第八十一条:

同向推车间距空车不少于10米,重车不得少于30米,违者处罚30元。

第八十二条:

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遇弯道、岔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有行人时减速发警号,违者处罚30元。

第八十三条:

过风门时必须先打开后关闭,违者处罚50元,并且对损坏财物照价赔偿。

第八十四条:

严禁放飞车,违者处罚100元,赶车处罚30元。

第八十五条:

所放地点必须写清楚,数字无误,严禁乱写,违者处罚50元。

第八十六条:

牛头把钩工必须保证车场畅通,场地、硐室清洁卫生,违者处罚20元。

第八十七条:

信号必须准确、清楚,起车时详细检查好挂钩质量,严防冒销,违者处罚50元,并且追究损坏财物赔偿。

第八十八条;牛头处禁止闲杂人员,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违者处罚50元。

第八十九条:

井下大车工等车时,未进入躲硐,罚款30元。

第九十条:

井口阻车器经常检查是否失效,随时处在关闭状态,违者处罚50元。

第九十一条:

井口把钩工推车入井前必须检查好连钩质量、数量,严防晃车,违者处罚200元,并且开除,情节严重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必须按规定提升车辆,严禁起载,违者处罚50元,监督超高、超宽以及未捆绑好的材料,以及未经允许材料放下去,违者处罚50元。

第九十三条:

对绳头卡松动,磨损过大不请示汇报,处罚50元。

第九十四条:

绞车司机必须按规定在运行前检查好制动钢绳等系统是否正常,违者处罚30元,必须按声光信号指令,违者出发50元,运行时注意声音、电流、钢绳等情况,精力必须集中,严禁打瞌睡,违者处罚50—100元。

第九十五条:

移溜工必须保证溜子平、稳、直,影响生产处罚100元。

第九十六条:

溜头、尾无压机支柱,罚款30元,连接环螺丝不齐,每颗10元,溜头调后未及时补齐支柱,罚款50元。

第九十七条:

开溜工未及时清除机电设备粉尘,处罚20元。

不及时清理回煤硐,处罚20元,不及时和不合理防尘,处罚30元,工作不积极主动,配合解决问题影响生产,处罚20元。

第八节机电违规处罚

第九十八条:

凡入井设备必须严格检查、登记,严禁不符合规定带病设备入井,违者处罚100元。

第九十九条:

大型设备检修、检查记录不全,或未按规定进行例检,处罚50元。

第一百条:

电线、电缆悬挂不规范、整齐,处罚30元,机电设备缺件,密封不严、松动,处罚50元。

第一百零一条;机电设备无标明挂牌,罚款20元,未按规定垫起设备,罚款30元。

第一百零二条:

井下机电设备未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检查记录未及时填写,处罚30元。

第一百零三条:

回撤、损坏、维修电缆设备,无指定地点所用必须立即安排运送地面,违者处罚40元。

第一百零四条:

井下所用油类物品不得乱放,违者处罚30元。

第九节质量违规处罚

第一百零五条:

采煤时砂未捡净处罚30元。

第一百零六条:

掘进未按规定进行施工,影响工厂进度和质量,处罚100元,并限期整改达到验收标准,否则不予验收。

第一百零七条:

永久性支护巷道必须按规定见帮、见底、见顶尺寸进行施工,基础牢实,金墙平直,严禁凹凸不平,违者处罚100元,并责令改正。

第一百零八条:

发碹金墙必须设在平实底板上,回填必须饱满,违者处罚50元。

第一十节违反劳动纪律违规处罚

第一百零九条:

未经批准不按时上班,处罚50元,上班后未经同意擅自出班影响生产,处罚50元。

第一百一十条:

入井前应组织召开班前会议并做好记录,违者处罚50元,未参加班前会,处罚30元,班前会记录不全、无签名,处罚3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积极参加培训会议,凡不会者处罚50元,迟到早退处罚20元,并且关闭手机,违者处罚2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无特殊原因采煤组空班影响生产,处罚2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掘进作业严格执行手上交接班制度,影响时间超过1小时,处罚100元,空班处罚3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严禁在井下随意大便,违者处罚5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井下严禁赤膊作业,违者处罚3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严禁携带塑料瓶、塑料袋、食品纸等有碍于井下环境卫生的东西,发现一个处罚2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严禁在井下睡觉,违者处罚1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严格执行工资核算管理规定,违者处罚3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认真贯彻执行矿会议精神以及下达的各项任务,凡不落实不完成,处罚100元。

第一百二十条:

严格执行带班入井制度,未经请假批准,不带班入井处罚中层管理100元,班组长50元,且每月班组长带班不少于26班,否则少一班处罚1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安全管理人员入井时间不足8小时,每少10分钟扣5元,并且每月下井不得少于28天。

第一百二十二条:

车辆进入停车场后,必须随手取钥匙,违者处罚100元,并且随身携带,否则丢失责任自负。

第一百二十三条:

私自拿走厂方财产罚100-200元,并且追究财产损失,电缆每斤500元的处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职工住房谁住谁负责,损坏照价赔偿。

第一百二十五条:

值班人员未坚守岗位处罚1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管理人员徇私舞弊:

罚款300元;重者免职。

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作上不负责任(听之任之,不查不办,不走不看)罚款100—200元,重者免职。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班组长、片区必须在每5号前核对本组、本片区的作业人员,违者惩处1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管理人员在执法时,第三者不能当场顶撞,否则罚款3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不能在背后无根据的议论他人,否则处罚300元。

 

桫莲煤矿

2007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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