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环境评估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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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环境评估报告
佛山市高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
二期工程(2万吨/天)
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环评单位:
珠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
INSTITUTEOFPEARLRIVERWATERRESOURCESPROTECTION
环评证书:
国环评证甲字第2805号
二○一○年十月
第一章总则
1.1任务由来
佛山市高明区地处广东省中南部,珠江三角洲西北部,佛山市西部,水陆交通方便,是广东省重要的工贸城市。
荷城街道位于高明区东部,西江之滨,被西江、沧江二水环抱,素有“西江明珠”之称。
本世纪初,随着荷城街道(原三洲街道)经济迅速发展,城区规模不断扩大,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城市环保设施的建设未能与经济协同发展,致使大量的城市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高明河,造成水体污染严重。
为保护高明区境内水资源,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投资环境和居民生活条件,原高明区三洲街道办于2003年组织建设了高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区内水体污染问题。
但由于区内管网建设仍不完善,高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服务范围仅限于三洲碧桂园一期以及海天大道以东、高明大道以北、三和路以南工业企业的生活污水及工业废水,其他区域污水仍就近排入河涌,致使三洲大涌水体环境质量未达到治理要求,现状水质多为劣Ⅴ类,水体污染仍然严重。
针对以上环境问题,同时考虑三洲旧城改造、碧桂园二期、海天二期建设等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需要,荷城街道现已加快区内污水管网建设,并拟开展高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工作。
建设佛山市高明区明第二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对保护环境,保护水体质量和生态环境十分必要。
通过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建设可以基本改变三洲片区的环境状况,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护生命健康,增强地区竞争力,促进三洲片区的更大发展,对保持三洲片区的经济可持续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污水量预测佛山市高明区明第二水处理厂远景(2020年后)控制规模为12万m3/d,远期(2020年)建设规模为10万m3/d,近期(2012年)建设规模为4万m3/d。
佛山市高明区明第二水处理厂一期已建规模为2万m3/d,二期增建规模为2万m3/d(其中细格栅及沉砂池、二次沉淀池、生物除臭系统按4万m3/d规模建设,污泥脱水间按远期规模建设,鼓风机房及提升泵房按4万m3/d规模更换设备)。
本次工程建成后总用地面积为:
36159.70m2,其中二期工程新增建设用地为16720m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有关规定,该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因此,建设单位委托珠江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所承担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评价单位接受委托后进行了现场踏勘,并根据国家和地方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评价要求和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完成本环评报告书。
1.2评价目的
本次评价的目的:
调查建设项目厂址及周围地区环境质量现状;根据项目的工程特征和污染特征,查清本项目所有污染源,根据对当地水、气、声等环境的历史监测数据反映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调查拟定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分析论证污染防治措施可行性,提出环保工作的不足并给工程制定出合适的环保措施,使项目全面符合必要的环保要求,确保其实施后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1.3编制依据
1.3.1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1日;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及实施方案》,2008年6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4月;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
(1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
(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年7月1日;
(1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01]199号,2001年12月17日;
(1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1999年10月1日;
(1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15)《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2005年12月16日;
(16)《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国发[2000]36号;
(17)《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国家建设部、环境环保总局、国家科技部(建城[2000]124号);
(18)《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计投资[2002]1591号);
(19)《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6月22日;
(20)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92号;
(21)《关于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3]25号2003年3月);
(22)《关于加快节能减排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环办[2007]111号);
(2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2009年3月1日。
1.3.2地方环保法规
(1)《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2005年1月1日;
(2)《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
(3)《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试行)》;
(4)《广东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十一五”规划》;
(5)《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
(6)《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办(1997)29号文;
(7)《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办(2000)7号文;
(8)《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粤府函(1999)553号;
(9)《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3号公告),2007年7月1日;
(10)《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府函[1999]74号);
(11)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粤计资[2003]27号);
(12)《广东省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1999年;
(13)《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5月1日;
(14)《广东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1日;
(15)《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6年12月;
(16)《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9]104号);
(17)《佛山市实施<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办法》(1999年12月28日);
(18)《佛山市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规划纲要》(2003年8月);
(19)《佛山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粤府函[1999]88号);
(20)《高明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2001-2020)》(2000年);
(21)《高明河水污染控制与水源保护规划》(1998年3月);
(22)《关于全面开展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工作的通知》(明环[2005]27号);
(23)《关于印发佛山市2004、2005年度珠江综合整治工作要点和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佛珠整治委[2004]1号);
1.3.3环评工作技术规范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93、HJ2.2-2008、HJ/T2.3-93、HJ2.4-2009);
(3)《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4)《环评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2006年3月18日;
(5)《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保管理公众参与实施意见>的通知》,粤环〔2007〕99号。
1.3.4产业政策及规划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年12月;
(2)《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第40号),2005年12月;
(3)《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8年3月17日;
(4)《广东省工业九大产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
1.3.5批复文件及其它
(1)《佛山市高明区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
1.4环境功能区区划
1.4.1水环境功能区划
本项目废水经处理达标后经专用管道排至高明河。
根据《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粤府函[1999]553号)。
规定高明河上游(托盘顶至明城敬老院)为Ⅲ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高明河下游(三洲新桥至入海口)亦为Ⅲ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而高明河中段(明城敬老院至三洲新桥)则定为Ⅱ类水环境质量功能区,详见表1.4-1。
项目周围水环境功能区划图见附图。
表1.4-1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执行标准单位:
mg/L,水温、pH值、粪大肠菌群除外
序号
项目
Ⅱ类标准
Ⅲ类标准
1
水温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周平均最大温度≤1、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值
6~9
3
化学需氧量(CODCr)
≤15
≤20
高锰酸盐指数
≤4
≤6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
≤4
5
溶解氧(DO)
≥6
≥5
6
氨氮(NH3-N)
≤0.5
≤1.0
7
总磷(以P计)(TP)
≤0.1
≤0.2
8
石油类
≤0.05
≤0.05
9
铜
≤1.0
≤1.0
10
锌
≤1.0
≤1.0
11
氟化物
≤1.0
≤1.0
12
砷
≤0.05
≤0.05
13
铅
≤0.01
≤0.05
14
硒
≤0.01
≤0.01
15
氰化物
≤0.05
≤0.2
16
挥发酚
≤0.002
≤0.005
17
硫化物
≤0.1
≤0.2
18
六价铬
≤0.05
≤0.05
19
镉
≤0.005
≤0.005
20
汞
≤0.00005
≤0.0001
21
LAS
≤0.2
≤0.2
22
粪大肠菌群数
≤2000
≤10000
注:
水温的单位为℃、pH值无量纲、粪大肠菌群个/L。
1.4.2大气环境功能区划
(2)本项目所在地属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2000年1月6日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见表1.4-2。
表1.4-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执行标准
项目
取值时间
浓度限值(mg/m3)
选用标准
二氧化硫
SO2
年平均
0.0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2000年1月6日修改单)二级标准
日平均
0.15
1小时平均
0.50
二氧化氮
NO2
年平均
0.08
日平均
0.12
1小时平均
0.24
可吸入颗粒物
PM10
年平均
0.10
日平均
0.15
H2S
1小时平均
0.01
参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
NH3
1小时平均
0.2
1.4.3声环境功能区划
项目所在地属于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位于交通干道一侧。
根据当地的规划,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
详见表1.4-3。
表1.4-3《声环境质量标准》(2008)单位:
等效声级Leq[dB(A)]
声功能区类别
适用地带范围
昼间
夜间
4a
交通干线两侧
70
55
1.4.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底泥环境质量评价采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见表1.4-4。
表1.4-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单位:
mg/kg
项目
二级
三级
pH
<6.5
6.5~7.5
>7.5
>6.5
镉≤
0.30
0.30
1.0
汞≤
0.30
0.50
1.0
1.5
砷
水田≤
30
25
20
30
旱地≤
40
30
25
40
铜
农田等≤
50
100
100
400
果园≤
150
200
200
400
铅≤
250
300
350
500
铬
水田≤
250
300
350
400
旱地≤
150
200
250
300
锌≤
200
250
300
500
1.4.5项目所属的各类功能区区划
该建设项目所属的各类功能区区划范围如表1.4-5所列。
表1.4-5项目拟选址环境功能属性
序号
功能区区划名称
评价区域所属类别
1
水功能区
高明和,II、Ⅲ类水环境功能区
2
环境空气功能区
环境空气二类区
3
环境噪声功能区
4a类区
4
基本农田保护区
否
5
风景保护区
否
6
水库库区
否
7
城市污水集水范围
是,第二污水处理厂集水范围
9
是否敏感区
否
1.5污染控制与环境保护目标
1.5.1污染控制
(1)项目集污范围内的所有废水均经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严格值排放,减轻本项目的排水对高明河水质的影响。
(2)重点对项目的废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进行废气排放控制,使之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使附近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不因项目的建设而造成不良影响。
(3)严格控制项目主要噪声源对本项目所在区域可能带来的影响,使声环境质量达到拟建项目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要求。
(4)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必须合理收集存储并委托相关单位处置,确保处置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
1.5.2主要环境保护目标
根据项目拟选址地理位置,主要环境敏感点如表1.5-2所示,主要敏感点分布情况见附图。
表1.5-2主要环境敏感点
序号
环境敏感点
方位
距项目边界
规模
敏感因素
1#
下泽村
W
2000m
1089人
环境空气二类区
2#
白梅村
NW
1000m
185人
环境空气二类区
3#
尼教村
W
1000m
1459人
环境空气二类区
4#
石演村
NW
1170m
353人
环境空气二类区
5#
古孟村
NE
1160m
510人
环境空气二类区
6#
良江村
N
1800m
467人
环境空气二类区
7#
黄边村
NE
1400m
320人
环境空气二类区
8#
丹冲村
NE
1500m
256人
环境空气二类区
9#
铁岗村
S
850m
1607人
环境空气二类区
10#
高明碧桂园一期
N
70m
2000人
环境空气二类区
11#
德信实验学校
SE
2049m
1000人
环境空气二类区
12#
佛山市高明区职业技术学校
SE
1250m
2000人
环境空气二类区
13#
高明河中段(明城敬老院至三洲新桥)
/
/
20m3/s
保持II类水质
14#
高明河下游(三洲新桥至入海口)
/
/
保持III类水质
1.6评价标准
1.6.1质量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Ⅱ、Ⅲ类标准;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
(3)《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4a类标准;
(4)《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
1.6.2排放标准
(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
(2)《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
(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
(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7)《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各施工阶段的噪声限值。
注:
以上标准中,有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并存的,执行较严的标准。
1.6.3其它标准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
(4)《防洪标准》(GB50201-94);
(5)《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表1.6-1项目执行的废水排放标准限值(摘录)
污染物
pH值
COD
BOD5
SS
氨氮
排放限值
6~9
40mg/l
20mg/L
20mg/l
8mg/l
污染物
总磷
总氮
动植物油
石油类
排放限值
1mg/l
20mg/L
3mg/l
3mg/l
表1.6-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摘录)
污染物名称
浓度
无组织排放源厂界标准限值
NH3
mg/m3
1.5
H2S
mg/m3
0.06
臭气浓度
无量纲
20
表1.6-3噪声标准限值(摘录)单位:
dB(A)
时间
主要噪声源
噪声限值
昼间
夜间
施工期
土石方阶段
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等
75
55
打桩阶段
各种打桩机
85
禁止施工
结构阶段
振捣棒、电锯等
70
55
装修阶段
吊车、升降机等
65
55
执行标准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
营运期
噪声限值
GB12348-2008
昼间
夜间
3类标准
65
55
1.7评价工作等级
1.7.1地表水环境评价工作等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3-93)的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原则,该项目外排废水2万t/d,主要构成为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废水中主要污染物为pH、COD、BOD5、SS、氨氮、总磷、总氮等,水质中等。
纳污水体高明河属中河,纳污河段水质要求为Ⅲ类水质,因此,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中的规定,该项目的水环境评价工作等级定为二级。
表1-9地表水环境评价等级判别表
废水排放量
水质复杂程度
地表水规模
地表水水质级别
评价等级判定
2万t/d
pH、COD、BOD5、SS、氨氮、总磷、石油类等,水质复杂程度中等
中河
Ⅲ类
二级
1.7.2环境空气评价工作等级
本项目选址为简单地形,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包括硫化氢和氨,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的规定,计算这两种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Pi—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
Ci—采用估算模式计算出的第i个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mg/m3;
coi-第i个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mg/m3。
表1.7-1大气评价等级评判表
污染物
硫化氢
氨
C1(mg/m3)
C01
P1(%)
D10%(m)
C1(mg/m3)
C01
P1(%)
D10%(m)
下风向最大浓度
6.72×10-6
0.01
0.07
—
2.16×10-5
0.2
0.01
—
本项目主要污染物的最大地面浓度占标率最大值为0.07%,该值小于10%,因此,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的规定,大气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定为三级。
1.7.3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
本项目营运期只有水泵和风机等产生的机械噪声,所在区域环境噪声属4a类区,且项目建成后噪声不会明显增加(增加量在3dB(A)以下),受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
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声环境》(HJ2.4-2009)中的有关规定,本建设项目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定为三级。
1.7.4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
污水厂建成运行期间,对生态的影响主要为外排尾水对高明河干流水生生态的影响。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的规定,本项目影响范围小于20km2,工程建成后对该区域水生生物物种多样性影响较小,没有改变或切断水生生物的繁殖、生长的通道。
因此,确定本次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水生生态)为三级。
1.8评价范围
1.8.1水环境评价范围
根据污水处理厂尾水的排放去向以及纳污水体的特征,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3-93)中的有关规定,本项目水环境评价范围为:
地表水环境的评价范围为项目纳污水体高明河尾水排放口上游5km至下游5km,共计10km,具体的评价范围见附图。
1.8.2环境空气评价范围
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中的规定,本项目环境空气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选址所在地为中心,主导风向为主轴,边长为5km共25km2的范围的矩形内,见附图。
1.8.3声环境评价范围
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2.4-2009)有关规定,本项目声环境评价范围为建设项目边界向外100m的范围。
1.8.4生态评价范围
本项目主要影响表现为污水处理厂尾水对水生生态的影响。
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的有关规定,本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同水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具体的评价范围见附图。
1.9评价内容和重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结合本项目排污特点和区域环境功能现状要求,本次评价工作内容包括:
(1)调查分析项目影响区域污染源现状以及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2)通过工程分析,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对项目选址、厂区平面布置、工艺优劣、清洁生产及出水水质的达标可行性等进行论证,明确污染源及污染物的排放量。
(3)预测与分析项目施工期和营运期对地表水、环境空气和声环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