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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复习题clear

保险学复习题

单选1*20名词5*4案例20简答+论述40

第一章

危险:

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1、简述危险的含义

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危险时客观存在的现象不确定想是指损失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损失发生地时间、地点、程度及其承担的主题是不确定的。

损失的不确定性事危险固有的内在本质,危险损失的不确定性是其最为显著的特显,危险是存在于人们活动中的负面效应。

风险是指人们在从事某种活动或决策的过程中,预期未来结果的随机不确定性。

用集合的观点来考察风险与危险的关系,则危险集合包含于风险集合之中,是风险集合的子集。

2、如何理解危险所具有的诸多特性

危险具有诸多特征:

(1)客观性:

尽管人们在一定得时间和空间内发挥主观能动性改变危险存在和发生地条件,进而降低危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但绝对不可能消灭危险

(2)损失性:

危险的后果必然是造成人们的某种损失,也一定是未来的损失。

(3)不确定性:

主要体现在损失是否发生、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损失大小、承担主体的不确定上。

(4)普遍性:

表现在危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5)社会性:

危险产生的损失与人类社会的利益直接相关,也就是说,危险地后果最终都是由人来承担的。

(6)可测性:

危险时一种损失的随机不确定性,记载许多的不确定中,某一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得规则,可以通过一定得数理方法预测。

(7)可变性:

表现在危险的性质、大小和种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生变化。

3、简述危险地构成要素及其关系

一般而言,构成危险的要素有危险因素、危险事故、危险损失和危险载体。

危险因素(Hazard):

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

危险事故(Peril):

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或条件。

损失(Loss):

偶然发生的、非预期、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或灭失。

危险载体:

危险事故直接指向的对象。

它们的关系式:

危险因素导致危险事故的发价险损失并由危险载体承受危险损失。

用图表示如下

危险因素——危险事故——危险损失——人身载体——财产载体

导致引起承受承受

第二章

保险:

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

保险标的:

保险事故有可能发生的载体,如人身、财产等。

1、保险的定义及三个要点是什么

保险是集合同类危险聚资建立基金,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危险财务转移机制。

本定义有三个要点:

(1)聚资建立基金。

集中保费建立保险基金,是保险正常运行的经济基础。

(2)对特定危险的后果提供经济保障。

保险不是为所有的危险提供保险,仅为法律秩序认可范围内的特定危险提供保障。

(3)财务转移机制。

买了保险并不等于没有危险,当特定危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都将赔付保险金,使受益人在经济上得到一定补偿。

11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有什么样的关系

基本职能:

(1)分担危险的职能。

保险组织通过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

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用保险基金进行补偿。

(2)补偿损失的职能。

把危险分散给大家的过程也就是对遭受损失的个体进行经济补偿的过程。

派生职能:

(1)融资职能。

保险的融资职能是指将保险基金的暂时闲置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

(2)防灾防损职能。

防灾防损职能是指保险人参与了防灾防损活动,提高了社会的防灾防损能力。

(3)分配职能。

分配职能是指保险实际上参与了对国民收入的再分配。

3、保险的起源于发展相关知识(p49)

近代保险最显著的标志是专门格式的保险单和专门从事保险的机构、人员的出现。

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两大险别的产生于不断发展,成为现代保险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基础。

意大利是近代海上保险的发源地,英国是近代海上保险的发展地。

真正促使火灾保险走向大发展的国家是英国,1666年的伦敦大火事件是火灾保险发展史上的特殊意义的事件。

巴冯在火灾保险中采用差别费率,成为“近代保险之父”。

第三章

最大诚信:

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保险利益: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近因:

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是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代为追偿: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1、简述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主要内容

最大诚信:

是指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

主要内容:

(1)对投保方的要求——告知、保证。

告知:

●签订合同时,告知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

●合同订立后,如保险标的风险增加,及时通知保险人;

●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

●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在保险标的所有权发生转让时,投保人必须通知。

保证:

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存在或不存在的允诺。

●确认保证--承诺保证

●明示保证--默示保证

(2)对保险人的要求——展业、承保、理赔。

(3)对中介人的要求——职业资格。

(4)弃权和禁止反言。

弃权:

指合同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形式表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

禁止反言:

一方既然已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尔后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该种权利。

4、简述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该保险合同无效。

5、简述保险利益原则在各类保险中的应用

答:

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现有利益、预期利益、责任利益、合同利益。

  现有利益:

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财产已享有且继续可享有的利益。

  预期利益:

是因财产的现有利益而存在确实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产生的未来一定时期的利益。

责任利益:

是被保险人因其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而,因承担赔偿责任而支付赔偿金额和其他费用的人具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合同利益:

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是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1)为自己投保。

投保人以自己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投保,当然具有保险利益。

(2)为他人投保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有严格的限制规定。

主要包括:

①血缘、婚姻及抚养关系。

因根据伦理观点,一般不会出现道德风险,并相互间具有法律规定的抚养或赡养责任;②债权债务关系;③业务关系。

我国《保险法》规定为:

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7、简述近因原则的含义

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

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

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兼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则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8、简述如何判定近因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由因推果

由果溯因

1.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

若保险标的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则该原因即为近因。

若该原因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该原因属于责任免除项目,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如某人因被盗导致家庭财产损失,若该被保险人只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被保险人在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基础上加保了附加偷窃险,则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损失由多种原因所致

如果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原因,则应区别分析。

(1)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导致损失。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而无先后之分,且均为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则应区别对待。

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责全部损失赔偿责任;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则保险人不负任何损失赔偿责任。

若同时发生导致损失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则应严格区分,对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保险人只负保险责任范围所致损失的赔偿责任;对不能区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则不予赔付。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

如果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导致损失,前因与后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风险事故的原因就是近因。

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

  

第一、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因不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第四、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致损原因有多个,它们是间断发生的,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种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导致损失,则新介入的独立原因是近因。

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9简述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第一,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维护了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所发生的经济损失不能得到补偿,则违背了保险的职能,该原则保证了其正当权益的实现;对保险人而言,在合同约定条件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同时,其权益也通过损失补偿的限额约定得到了保护——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损失的金额无须赔付。

第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

因为损失补偿原则中关于有损失赔偿而无损失不赔偿的规定,还有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所得到的补偿总额不能超过其损失总额的规定,都使得被保险人不能因投保而得到超过损失的额外利益。

第三,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由于损失补偿原则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就会防止被保险人以取得赔款为目的的故意制造损失的不良企图和行为的发生,从而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风尚。

第四章

保险合同:

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围绕着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法律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一方面,它是合同的一种形式,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

保险单:

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正式书面文件,详细列明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

它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履行权利义务的依据,是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书面形式。

对价:

一方要享有合同的权利,就必须对另一方付出一定的代价,这种相互报偿的关系,称为对价。

1、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

  保险合同是保险当时人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协商,本着真实、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的有法律效力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有以下特点:

(1)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某种合同以特定的名称,并以相应的法律制度调整的合同。

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同时,又有《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进行特别的调整。

因此,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

(2)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采用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保险合同是附和性合同

附和性合同又称格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条款事先由当事人的一方拟定,另一方只有接受或不接受该条款的选择,但不能就该条款进行修改或变更。

保险合同就是这类合同。

(4)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享有权利同时必须承担义务的合同,订立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有偿的法律行为。

(5)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同时也有承担义务的合同。

(6)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法》明确规定了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最大诚信的原则。

最大诚信的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每个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应遵守最大诚信的原则。

3、简要介绍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合同的内容三部份组成。

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间接关系的人,包括当时人(投保人告保险人)、关系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内容广义上是指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标的及保险金额。

狭义则指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法律确定的权利义务。

5保险合同包括哪些形式

保险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法定形式。

除保险单外,在特定情况下,亦可采用暂保单、保险凭证和批单等形式。

投保单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和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亦称”要保书”或”投保申请书”,是保险人出具保险单的依据和前题

暂保单是在出立正式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具的临时性的保险证明。

保险单是指通常所说的书面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

保险凭证也是一种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

它具有与保险单相同的效力,但在条款的列举上较为简单。

只在少数业务中使用此类形式。

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单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

4.保险的订立、生效、变更

保险合同的订立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程序。

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是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生效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正确认定保险合同的生效与无效在保险合同的履行中意义十分重大。

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法全面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保险合同的变更就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当事人依法对合同内容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三部分内容。

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有关当事人可对保险合同进行中止和终止。

第六章

财产保险:

是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责任保险:

以保险客户的各种民事法律危险为承保标的,是一种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而逐步发展起来的保险业务。

火灾保险:

简称火险,是指以存放在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

是承保机动车辆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及相关利益的损失和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

免赔额:

指保险人根据保险的条件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先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

公众责任保险:

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2、财产保险有何特征

①补偿性。

无论对保险人还是被保险人、无论是保险的出发点还是归宿点,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就是为了补偿,补偿性是财产保险的特征。

②复杂性。

投保对象与承保标的复杂

承保过程与承保技术复杂

风险管理的复杂

③短期性。

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或一年以内,多属于短期保险。

④非对等性。

就单个保险关系讲,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损失时,会得到远比所交的保险费高得多的补偿,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未发生保险事故,则不会得到人和补偿。

可见,保险人在经营每一笔财产保险业务时,收取的保险费与支付的保险赔款是非对等的。

8、比较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与政策保险的异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⑴区别:

(一)保险金额确定方式

由于人的身体和生命无法用金钱衡量,所以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承保时,是以投保人自报的金额为基础,参照投保人经济状况、工作性质等因素来确定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保险金额依照投保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二)保险期限

除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外,大多数人身保险险种的保险期限都在1年以上。

这就要求在保费计算中要考虑利率因素,不仅包括利率的绝对水平,还要考虑利率未来的波动走势。

除工程保险和长期出口信用险外,财产保险多为短期(1年及1年以内),计算保费时一般不考虑利率因素。

长期人寿保险所交纳的纯保费中,大部分被用于提存责任准备金。

这部分资金是保险人的一项负债,保险单在一定时间后,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保单抵押贷款等一系列权利,而这是一般财产保险所不具有的。

(四)超额投保与重复投保

保险中的补偿原则规定:

所获的补偿金额不应超出实际损失金额,即不允许通过保险补偿而获利。

事实上,此原则仅限于财产保险。

因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具有特殊性,保险利益难以用货币衡量,保险人只能在签发保单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金额加以控制。

而且投保人可同时在几家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一旦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事故,他可同时在几家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的给付。

(五)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是指当损失由第三方造成时,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方进行追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相应地让渡出这一权利。

这同样是根据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不能从中获益而规的。

但这一原则仅在财产保险范围内有效,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既能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金,又同时可从肇事者处获取赔偿,而保险人仅有提供保险金的义务,没有从肇事者处索取赔偿的权利。

从保险经营环节看,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经营方式是不同的。

(一)展业

保险展业渠道主要包括直接展业、代理人展业及经纪人展业。

其中,直接展业指保险人依靠自己的业务人员争取业务;代理人展业指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由代理人进行保单推销,它又可分为专业代理和兼业代理。

我国目前在财产保险中主要依靠直接展业和兼业展业,而人身保险除采用直接展业方式外,一般由专业代理人招揽业务。

(二)承保

保险承保的过程实质是对风险选择的过程。

选择可分为对“人”的选择和对“物”的选择。

财产保险的标的是物,但拥有或控制财产的被保险人也会影响标的风险的大小,因而财产保险除了对“物”进行选择外,还存在丰对“人”的选择问题。

人身保险中,对“人”的选择就是对标的的选择,一般不涉及“物”的选择。

(三)理赔

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在损失通知、索赔调查、核定损失金额以及最后结案的整套程序中都基本相同,人寿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和代全求偿原则。

(四)防灾防损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进行防灾防损体现在:

研究对付逆选择的措施,以有向社会宣传健康保护方案、捐赠医疗设备等行动上。

在财产保险中则体现在保险人积极参与社会防灾防损工作和在自身业务经营中,如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经营等方面,贯彻保险与防灾防损相结合的原则。

(五)投资

由于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所以保险人必须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用于投资,不断增殖,以应付将来给付的需要。

财产保险多为短期,其责任准备金也有不断增殖、资金运用的问题,但其投资的重要性不及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准备金实际上是保险人为履行将来的给付责任而预选提存的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因此,采用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混业经营的方式,很可能发生寿险准备金被挪用的情况,最终导致拥有寿险保单的被保险人利益受到侵害,保险公司也可能发生给付危机。

为预防这类事件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本书以下简称《保险法》)明确规定:

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实行分业经营。

在当今国际购并浪潮中出现的产、寿险公司相互控股现象,与它们分业经营并不矛盾,因为相互控股的产、寿险公司在法律上都是独立的法人,在财务上仍是相互独立的。

⑵相同点:

由于二者是保险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进行的分类,因此具有以下特征:

1.特定风险或约定事件的存在。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

它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了一种经济互助关系。

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

2.多数经济单位的结合。

保险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其保障的对象财产和人身都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再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实现保障的手段,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的角度还是微观的角度,都是为了发展经济。

3.科学的计算方法。

保险是一种科学处理风险的有效措施。

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

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精密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

4.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对等。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依法按照合同的形式体现其存在的。

保险双方当事人要建立保险关系,其形式是保险合同;保险双方当事人要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其依据也是保险合同。

没有保险合同,保险关系就无法成立。

10比较运输保险和火灾保险的异同

⑴运输保险的基本特征:

一.保险标的并非存放在固定处所而是处于运行状态,这一特征决定了运输保险的危险结构也是动态的和广泛而复杂的。

二.保险标的的出险地点多在异地,从而相对增加了保险人的理赔难度。

三.意外事故的发生通常与保险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有密切关系。

⑵火灾保险基本特征:

一.保险标的是陆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条件下的各种财产物资

二.承保财产地址不得随意变动

三.保险危险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各种自然灾害与多种意外事故,而且可以附加有关责任保险或信用保证保险,企业还可以投保附加利润损失保险,而家庭更是普遍需要投保或附加盗窃危险保险等。

二者皆具有财产保险的基本特征

第七章

人身保险:

指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即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要求,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遭受灾害和不幸事故、疾病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或当双方约定的其他事件发生时,保险人按一定方式给付保险金或年金的一种保险。

人寿保险:

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履行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

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的费用支出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年金保险:

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有规则、定期的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变额人寿保险:

是一种终身寿险,简称变额寿险,其保险金额随其保费分立账户中投资基金的投资绩效不同而变化。

万能人寿保险:

简称万能寿险,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可调整的寿险。

投保人在缴纳首期保费后可选择在任何时候缴纳任何数量的保费,只要保单的现金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的相关费用,有时可以不用缴纳保费。

投保人还可以在具有可保性的前提下,提高保额或降低保额。

1、简述人身保险的特点

⑴、保险事故的发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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