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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化验员个人求职信

分析化验员个人求职信

分析化验员个人求职信

从求职信中看到的不只是一个人的经历,还有品格。

不需要任何豪言壮语,也不需使用任何华丽的词语,只要让对方读来觉得亲切、自然、实实在在就可以了。

如果有可能,在求职信正式发送之前,给身边的人看一下。

这也是求职信撰写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目的是避免歧义的产生,让求职信更准确地传达出你所要传达的信息。

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分析化验员个人求职信,希望能给您带来帮助。

分析化验员个人求职信篇一:

尊敬的人事经理:

您好!

当您看到了这份求职信时,我便看到了希望!

我从贵公司的招聘海报上得知公司需招聘分析化验员。

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娴熟的操作技能让我对胜任此岗位充满信心。

我是一名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04级五年一贯制应届大专毕业生,所学应用化工技术专业,自201X年9月入校以来,我学习了三年的专业课程。

成绩优异,思想上进,四年来分别获得一次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三次三好学生、三次优秀学生干部、多次优秀工作者、优秀团员、优秀编辑等荣誉称号。

分别获得3次一等、1次二等、3次三等奖学金。

我很珍惜每一个学校安排实验操作的机会,要求自己在理论基础上不断强化操作技能。

性格的开朗活泼,思想的积极上进让我的课余生活丰富多彩,我积极参加各种社团活动,认真的投入也换取了很多的收获,这些锻炼充分培养了我的口语交际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思考分析解决难题的能力。

通过了解,公司管理制度的严密,业务效率的客观更加提高了我对工作的喜爱和热情,真心希望我能为公司更大的发展尽一份力量,真心期待与您的见面,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通知我面谈的时间。

当您放下这分求职信时,我已从心底感谢您,同时要感谢您用一分钟时间对我个人能力的考虑与斟酌.祝愿公司蒸蒸日上,红红火火!

此致

敬礼!

!

20xx年x月x日

分析化验员个人求职信

篇二: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叫,是一名即将于201X年07月毕业于广东省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化工分析与检验专业的学生。

借此择业之际,我怀着一颗赤诚的心和对事业的执著追求,真诚地自己。

我热爱化工分析与检验专业,在校期间,系统学习了在校学习期间,我圆满的修完了分析化学、物理化学、有机,无机化合物分析、仪器分析、工业分析、食品分析、日化分析、化验室组织与管理等专业课程。

身兼电脑科代表的我熟悉Windos98xp操作系统,MirosoftOffie,Internet互联网的操作,并且对FLASH的制作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就个人来讲,除学好专业知识外,还利用课余时间涉猎了大量书籍,不但充实了自己,也培养了自己多方面的技能,为将来更好地服务社会和人民作出了全面性的准备;积极参加操作性较强的实习和设计创作,培养了实事求是,开拓创新的精神和通力合作的团队精神。

我也深知,在现今社会中,空有理论是远远不够的,应将所学理论应用到实际中去,通过实践加以发展,不断进步,完善自己,我相信不是社会带着我走,而是我领着社会跑。

我也承认我在一些方面还有很多的缺点,不过我知道世上没有完美的人,而只有完美的团队。

愿我能光荣地成为贵团队的一员,为您们奉献自己的全面才智和能力,通力协作,乘风起帆,一起进步,做到最好。

此致

敬礼!

!

20xx年x月x日

分析化验员个人求职信

篇三:

尊敬的招聘领导:

您好!

非常荣幸您能翻阅此求职信!

我是来自XX工商职业技术学院XX。

经过近三年的学习,我学到了很多的专业知识,掌握了相当强的专业技能。

现在是时候步入社会了,我认为贵公司分析检验这块的岗位很适合我。

希望能有幸为贵公司效劳。

在校期间我一直刻苦学习,认真的对待每一次实验,把做实验作为积累工作经验的途径。

经过一直以来的坚持,我不论是理论知识还是动手操作的能力都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各科专业成绩在班上也名列前茅。

我在校期间学习过:

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化工原理、微生物技术、工业分析、仪器分析、有机定量分析、轻化工产品分析、精细化工分析等专业课程。

具备了水、煤、气的工业分析;发酵产品的工业分析;食品分析;造纸工业分析;硅酸盐材料分析等方面的分析检验能力。

通过几年的训练具有了较强的实验设计、实验操作、实验记录、数据处理、书写报告的能力。

通过仪器分析的学习,我掌握了: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火焰光度计、气相液相色谱仪等现代化分析仪器的基本原理、使用方法、保养维护及简单的故障维修方法。

因为工作性质的关系,我认为分析工作者应该具备一个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

个人认为自己具有沉着冷静,思维敏捷的性格特点。

我想分析工作者正是应该具有这样的性格。

在工作方面,我热爱自己的专业,具有很高的工作热情,极强的责任感。

在校期间也作为组长组织开展过很多实验,因此积累了相当的化验室管理能力。

基于对本工作浓厚的兴趣和为贵公司效力的意愿。

在此十分渴望得到贵公司的一次面试机会!

个人简历一并附上,如能尽快收到面试通知,将不甚感激!

最后,祝贵公司事业蒸蒸日上!

全体员工身体健康!

此致

敬礼!

!

20xx年x月x日

分析化验员个人求职信

 

附送:

分析医疗红包的治理对策

分析医疗红包的治理对策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写论文真是件烦心事啊,不知道该怎么写,一般人写论文都提前好多天就准备了,那么你写论文准备了吗?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分析医疗红包的治理对策,希望你能参考参考。

如果你喜欢,请继续关注。

论文摘要:

医疗红包是道德、社会问题,也是法律问题,针对产生医疗红包的体制原因、道德原因和法律缺陷,要进行医疗体制改革,确立医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面追求公益,全心全意提高公众健康水平,推动分配制度、财政制度、医疗制度的配套改革,提高医生的道德水平,并依法界定医疗红包的贿赂性质,明确法律责任,有违法者一追到底。

论文

关键词:

公益性贿赂法律对策医疗红包道德

一、医疗红包的属性分析

中国自古以来是礼仪之邦,民间百姓遇春节等重大节日或者遇有结婚、生日等大喜之事,赠送红包,此次你结婚,我给你红包,彼次我结婚,你给我红包,彼此之间是礼尚往来,互送是祝福之意,体现的是真诚感情。

古代民间,医生医好患者,患者医前付费,事后也有感谢送红包的,但毕竟是少数,而且医疗红包是单向的,只有患者向医生送,却不见医生回礼的,在经济上、人情上、法律上具有不对等性,并不为官方以立法推崇,相反历朝历代多禁止红包。

现代社会,在医疗领域,医院院长、科室主任和医生收受药品生产商和经销商的回扣,收取病患者及亲属的红包,已是常见之态,医疗红包泛滥成灾,加重了百姓负担,病患者在病痛之上又多一疾苦。

医疗红包是道德问题。

部分医院一味追求经济效益,将医疗看成是产业,看成是挣钱之道,金钱至上,拜金主义,部分医生自然也随波逐流而一切向钱看,借医靠药发财致富。

就医必先付钱,不付钱则死了也不救,少数医院为了钱而到了天理沦丧之境地,眼中只有孔方兄,心中再无患者苦,置百姓生死不顾,有病无钱莫进来,甚者让穷病人死在医院门口。

医生为了钱,不对症下药,乱开处方,滥用抗生素、名贵药,能开贵的绝不卖便宜的,以攫取高额医疗费用,在工薪之外,自然伸手再收红包、回扣,少数医生严重不负责任,没有红包,将剪子、棉花团等留在患者体内,患者是疼上加痛,频繁的医疗事故和医疗丑闻,让患者是心惊肉跳,不得不拿出红包给医生,祈求破财消病,有人说患者送红包是自愿,如果医生、医院有医德、名气好,患者才愿花红包这种冤枉钱。

一些医院和少数医生,唯利是图,无视死伤,良知泯灭,不负责任,而成就了医德之殇。

医疗红包也是社会问题,动辄上百成千上万甚至数十万的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加重了社保费用负担,使我国社保体系不堪重负,也让政府财政、企业经济和个人支出难以承受。

患者原本就是肉体疼痛,红包让患者多了一层精神痛苦,患者就医是肉体和精神双重煎熬,有些患者就滋生对怨恨社会恶念。

医院医生救死扶伤是本职,合法收受医疗费用和药品费用更是本份,额外收取红包,大大贬损了医生的形象和医院的声誉,更是大大败坏了社会风气,激化了医患矛盾,恶化了医患关系,引发医患纠纷,常引发社会稳定问题,医疗引发的社会恶性事件频发,以至于医院要建立派出所,医院医生难辞其咎。

医疗红包是法律问题。

1988年卫生部公布施行《医德规范》规定不以医谋私,《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廉洁风险防控规则》明确实行医患双方签署协议书制度,患者入院时进行医生不收红包、患者不送红包双向签字,协议书纳入病案管理。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通知、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三令五申,不得收受红包。

医生收受红包,就是违纪违法,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医疗红包产生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红包问题只是医疗问题的表象反映,医疗行政垄断严重,医疗和药品体制僵化,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医院内部分配不公,社会保障制度缺陷,医药监管不力,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无法有效介入,是医疗问题突出的原因。

医疗体制原因和医疗体制改革

医疗行政垄断严重,医疗和药品体制僵化,是导致医疗红包、回扣不断的体制原因。

从表象上看,医院或者诊所已经变成一个独立的经营单位,无论医院是事业单位、企业法人,抑或是私营诊所,都是法经过卫生主管机关认证登记的,在法律上作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而存在。

但是深入分析,医院和诊所都难以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反而变成一个公非公私非私的怪胎,从事着公益性的医疗服务。

就公立医院而言,医院股东产权是国家,产权是公有,而国家却没有按照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进行改革,而将公立医院企业化,医院利润归国家,医院不得随意分配,医生沦为医院的奴隶,医院变成国家创收的工具,同时还面临国家的医疗和药品定价。

产权公有而企业化经营,行政垄断医院医疗资源与民争利。

就私立医院而言,虽然股东是私人,产权是私有,成为从事公益性医疗服务的企业,但面临国家行政垄断管理,药价和医疗价格由国家定价控制,产权私有而国家定价,私立国控。

无论公立还是私立,医院都面临盈利的压力。

医疗体制思路不清和改革不力无疑是体制改革滞后的原因。

红包问题是标,体制问题是本,只治理红包和回扣问题,而不进行医疗体制改革,是治标不治本。

建国初期,医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全面追求公益,全心全意提高公众健康水平,我国政府对医疗事业统一规划,统一投入,建立健全了布局合理的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建立了集预防、保健和治疗三位一体的医疗服务网,医疗服务价格低廉,人民群众看得起病,看的好病,赤脚医生送医上门,医疗服务上门到位。

后来,医疗体制改革越来越偏离医疗的公益性,越来越不公平,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市场化和商业化的不可取。

昂贵的医疗服务只满足了富裕群体的医疗需求,无法解决穷人的医疗需求,甚至给一些本就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

公立的医院是建立在国家资本的基础上,国家资本来自税收和财政,是全体民众的公共资本,拿全体国民共有的资源为少数人提供优质服务,是不公平的。

相对于计划经济时期,医疗技术是进步了,但医疗服务却越来越不公平,要在公平的原则指导下对医疗体制进行公有化和公益性改革,将医疗服务变成公益事业。

计划经济时代,公费医疗几乎覆盖了全体城市居民,而农村合作医疗业覆盖了90%以上的农村居民。

近几年的农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践证明,推动医疗体制由商业化向公益性改革是受老百姓欢迎的得民心之正确之举。

公立医院企业化改革是失败的,公立医院就应该提供公益性医疗服务,否则就是以公众之资本满足少数人之私欲,不是治病救人了,而是以公谋私了。

医疗体制改革应该如白求恩同志所说:

让我们把盈利、私人经济利益从医疗事业中清除出去,使我们的职业因清除了贪得无厌的个人主义而变得纯洁起来。

让我们把建筑在同胞们的苦难之上的致富之道,看作是一种耻辱。

分配制度原因和配套制度改革

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衡,医院内部分配不公,是医疗红包的分配原因。

医疗资源分布不均,尤其是优质医疗资源欠缺和分布失衡。

我国的医疗资源存在城乡分布不合理,农村医疗资源缺乏,农村医院少,医疗设备少,药品品种不全且数量少,医生少,各科的医生都不全,有时一个医生看多种病,医生成全能医生。

贫困地区和富裕地区的医疗资源配置不均,同在一个城市内,医疗资源尤其是优质医疗资源也分布不均,优质资源过于集中,病人为了获得较好的医生和医疗服务,就送红包给医生。

医院内部收入分配不合理,一方面国家和医院将大部分医疗和卖药收入充公,同时分配上倾斜向技术较好的医生,名医收入高,普通医生收入低,名医本身就是患者和药商送红包回扣趋之若鹜,加剧了医院内部贫富差距,少数医生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心气浮躁,致富心理强烈,追求富豪生活,就开始不择手段收受红包和回扣。

配套进行分配制度、财政体制、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借鉴建国初期的经验,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益性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公益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分配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本身就具备转移支付和保障医疗费用的功能。

贫富差距拉大就是医疗服务差距拉大,富人凭借财富享受优质的公立医疗服务,穷人付不清昂贵医疗费用享受不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医疗服务,就是说百姓出钱建立了公立医院却又要掏巨额医疗费而把自己治得倾家荡产。

农民阶层和工人阶层的社会保障低,公务员和富商的社会保障给力,说明财政转移支付功能缺失,说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合理,建立倾向于工人和农民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是当务之急,提高工人农民的收入和提高工人农民的养老医疗水平是社会主义本质决定的,也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体现。

在医院内部进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减少贫富差距,让广大医疗服务提供者收入合理,心态愉快为人民提供医疗服务。

医疗道德与法律对策

龚廷贤说,病家求医,寄以生死。

病人看病真是将生命交给了医生的,所以《省心录论医》认为,无恒德者,不可以作医。

医疗事关人的生命健康,需要善良和廉洁的心术,需要妙手回春的高超医术,德艺双馨者才能为医生,心术不正者不可为医,医术不精者不可为医,正如古人云,心不如佛者,不能为医,技不如神者,不能为医。

收受红包才会认真看病者属于心术不正,心术不正的医生肯定是医术不正,必定草菅人命。

孙思邈秉承医德,若有疾厄来求救者,不得问其贵贱贫富,长幼妍媸,冤亲善友,华夷愚智,普同一等,皆如至亲之想,而成为千古流芳之名医药王。

医德涵养,除了医生个人修养外,还要制度制约,在医生职业资格考试中要增加道德的考试,建立医生职业道德教育机制,建立医生的职业道德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患者对医生的道德评价系统,建立社会对医生道德评价体系,建立法律对医德督导体系。

建立有效医生医德监督机制,提高医德和心术。

医生医病首先要正心,端正医者仁心,心术正则医德正,医德正则医术行。

我国法律对医疗红包的规定还存在不足之处,缺乏对医疗红包的专门性规定,对医疗红包的定性模糊,对医疗红包的法律责任不明,缺乏有效地医疗红包的惩处措施。

我国要依法推动医疗体制改革,也要以专章或者专条对医疗红包作出明确规定,禁止医生收受红包,规定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医院的医生,只要收受医疗红包和医疗回扣,即构成贿赂,对事业性或者是国有单位的医生、院长等工作人员而言就是渎职的受贿行为,对私立医院的医生、院长等工作人员而言就是商业贿赂行为,收受者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医院在医疗费用之外再收取红包和回扣,不论公立还是私立都是乱收费,也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者构成单位犯罪。

行政机关和司法部门对收受红包的医生都作出严肃处理,对收红包者一律逐出医生队伍,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是犯者必究,一经发现查实绝不姑息,执法者和司法者不得以法不责众为由放纵医生,事实上收红包的医生在整个中国人口中并非众者,因而必须是一抓到底,无论哪个医生违法犯罪都要依法惩处。

依法治理,才能治理好医疗红包引发的道德、社会和法律问题。

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分析医疗红包的治理对策,希望你能参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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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写论文真是件烦心事啊,不知道该怎么写,一般人写论文都提前好多天就准备了,那么你写论文准备了吗?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分析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希望你能参考参考。

如果你喜欢,请继续关注。

论文摘要:

简要阐述了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区别,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以及涉税从业人士有效区别二者并对有关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作出适当的期望并因而采取恰当的措施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论文

关键词:

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效力涉税纠纷

为推动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经济增长、提高公民生活水平,政府开支每年均持续增长,在当前经济增速下滑的背景下,税务部门的压力有增无减。

随着依法治国政策的不断推进,我国各级立法机构制定的涉税法规、涉税文件现已多如牛毛,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定期清理,但是基数庞大的涉税法规、文件对于普通纳税人而言,仍旧存在巨大的涉税法律风险。

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属于行政关系,产生纠纷时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行政法规。

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上述规定将行政规范性文件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类别之一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自然也在适用范围之外。

因此,当涉税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如何区分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自然对于判断涉税案件审判依据以及合理预期涉税案件诉讼结果存在重要意义。

根据《立法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实践操作,税务部门规章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虽然都是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并且都调整税收法律事项,但两者之间仍存在以下区别:

一、能否作为法院审判税收行政案件的参照

《立法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据此,税务部门有权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税务部门规章。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税务部门规章可以作为审判税务行政案件的参照依据。

《行政诉讼法》并未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审判税务行政案件的依据作出规定,纵观《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具体行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文采用封闭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参照的法规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未被列举在依据或者参照范围之内,因此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不能作为法院审理税收行政案件的依据或者参照。

二、效力层级不同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低于税务部门规章,因此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能与税务部门规章抵触,也不能变相对税务部门规章做出修订或者废止。

三、名称和编号不同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六条以及《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分别规定了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应采用的名称,如税务部门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规程、规则、实施细则、决定或办法而税收规范性文件一般称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等名称,但不得称条例、实施细则、通知或批复。

名称中包括办法、规定、规程、规则的文件可能属于税务部门规章也可能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领导签发,以公告形式公布,并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部门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者在政府网站、税务机关网站上刊登。

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公告形式发出,单独办理公告编号,其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X年第XX号的文号、文种发布,不能再选择原有的国税发或者国税函等文号、文种。

而根据《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上款规定联合制定的税务规章,应当送其他部门会签后,由局长和有关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并以国家税务总局令予以发布。

税务部门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XX号的文号、文种发布。

从形式上看,文号、文种可以作为区别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一个便捷手段。

四、能否审查合法性不同

根据现有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可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申请合法性审查,但不能对税务部门规章申请合法性审查。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据此,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务部门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时,税务行政相对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申请复议机关对该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合法性审查。

以上是税务行政相对人申请审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一个方式,但税务行政相对人不能单独申请审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并且明确规定了可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合法性的文件范围不包括税务部门规章,因此能够启动合法性审查程序的主体仅限于申请行政复议的税务行政相对人,主体范围相对局限。

与《行政复议法》相比,《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了新的更有利于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方式,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认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向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有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异议处理的制度、机制。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规定了税务行政相对人只要认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违反了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都可以书面提出审查建议,而不再必须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附带审查申请,有利于在税务部门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做出损害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之前提出审查建议,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只是规定了税务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审查建议,既然是审查建议,那么对于税务部门只有有限的影响,税务部门可以不采纳该等审查建议,如果不能要求税务部门对于采纳或者不采纳该等审查建议在合理期限内做出充分的解释,那么该合法性审查方式也会流于形式。

五、能否设定行政处罚不同

税务部门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措施,但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规定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据此,税务部门规章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但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你设定行政处罚。

根据税务部门规章与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不同特征而将其区别开来,能避免税务行政相对人因税务部门合法性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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