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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

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编制组

2004.8北京

关于《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下达的编制任务,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组织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单位编制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分析全国现有科技馆的统计资料、总结科技馆建设的经验教训,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的建馆方针,在借鉴国外部分国家科技馆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内容。

在这个过程中,始终得到了各地科协和科技馆,各参编单位和个人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现将“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希望在收到本稿后,尽快将存在的问题和意见于2004年9月30日前反馈给本标准编制组。

联系地址:

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设计院

《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编制组

邮编:

100013

邮箱:

Qiuch@cabr-Changzj@cabr-

传真:

(010)84281371

请各部门和单位注意,“征求意见稿”仅供提出问题和意见用,不得直接引用于有关科技馆的建设和其它文献中。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普部

二零零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01

第二章 建设项目构成06

第三章 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09

第四章 展览与展品17

第五章 选址与总体布局21

第六章 建筑设计24

第七章 室内环境34

第八章 建筑设备和建筑智能化42

第九章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51

第十章 管理和运行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学技术馆(以下简称科技馆)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建设投资,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保障科技馆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说明] 本条阐明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本建设标准中的科技馆系指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技馆。

科技馆是以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为目的,组织实施科普展览及相关社会化活动的科普宣传教育机构,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性设施,是我国科普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投资建设科技馆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但是,多年来由于没有相应的国家科技馆建设标准指导科技馆建设,致使各地科技馆建设方面存在不少问题。

有的对科技馆的功能、性质、任务认识不明确,没有将科技馆看作以展览教育为主的科普设施,而是作为多功能、综合性的科技活动场所;有的对科技馆建设的特殊性认识不足,往往只考虑“硬件”(基建工程)建设,而忽视“软件”(展览开发、展品研制、教育与研究、管理与运行维护等)建设。

因此,不少科技馆在建成初期因为展品研制资金不到位而出现“空壳”现象,或勉强搞一些展品,无法吸引观众,不能成为名副其实的科技馆;或对科技馆的日常运转经费投入过少,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科技馆的生存和可持续发展;有的则不顾国情、脱离实际、盲目攀比,造成资金浪费。

2003年,中国科协、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强调科技馆建设的重要性及其紧迫性。

因此,本建设标准的制定,对于进一步规范科技馆建设,实现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各种形式的浪费,促进不同地区的科技馆建设的共同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为科技馆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科技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科技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和建设方编制科技馆设计任务书的依据文件。

[说明] 本条阐明编制本建设标准的权威性和作用。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党和政府有关科技馆建设的文件,在对现有科技馆进行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汲取经验教训、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兼顾地区差异和不同类型科技馆的需要,制定的全国统一标准。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新建和改扩建的综合性科技馆项目。

也可作为专业性科技馆和企业、个人投资建设科技馆项目的参考。

[说明]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综合性科技馆是指收藏和展示多个学科领域内容的科技馆。

目前国内建成的科技馆大多为综合性科技馆,如中国科技馆、天津科技馆、黑龙江科技馆等。

专业性科技馆是指以某一学科领域为主要收藏展示内容的科技馆。

如青岛海洋科技馆、青岛海尔科技馆等。

第四条 科技馆是政府和社会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共科普服务的公益性展览教育机构,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础性设施。

科技馆的任务是通过组织实施科普展览及相关的社会化活动,传播科学精神、思想、方法和知识,激发公众对科学技术的兴趣,满足公众亲身体验和主动学习科学技术的需要,增强公众的探索和创新能力,促进公众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

科技馆的建设应充分体现社会公共利益,适应科技馆工作任务的需要。

[说明] 本条着重阐明科技馆的定义、任务和性质,以树立正确的科技馆建设目的。

第五条 科技馆的建设应满足如下工作内容的要求:

一、举办科普展览——收集和贮存展览的资料及实物,设计、制作和布置展览,组织并辅导公众参观展览。

二、举办科普教育及实践活动——组织科普类型的报告、讲座、实验、影像放映等教育活动和青少年课外科技活动。

第六条 科技馆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馆建设有关政策。

应采用先进技术,节约用地,防止污染,保护环境,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有利发展。

二、应按区域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设馆。

科技馆应优先在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建设。

其它城市,在有资金保障的情况下,可建设适度规模的科技馆。

一个城市不应重复建设展览内容近似的科技馆。

[说明] 科技馆的任务决定科技馆的服务对象是公众。

受众多寡是衡量一个科技馆效益发挥好坏的主要标志。

因此,科技馆应有一定的受众面,即有一个受众区域,受众区域的大小与各地的经济发展、人口素质、自然环境、文化氛围、交通状况等因素有关。

综上考虑,科技馆应优先在大城市建设。

同一个城市重复建设展示内容近似的科技馆,势必影响各馆的受众面,因此而影响各馆效益的发挥。

这不仅是人力的浪费,也是国家财力、物力的浪费。

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两级(省级和市级)管理体制,曾出现少数省和省会市重复建设展览内容近似的科技馆现象,导致受众分流,建设投资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下降。

因此,本标准要求,一个城市不应重复建设展览内容近似的科技馆。

三、现有旧建筑在条件许可下,可利用其改扩建为科技馆。

[说明] 利用现有旧建筑进行改扩建使之成为科技馆,可以节省投资,缩短建设工期。

但是,现有旧建筑一定要具有可改造的条件,如建筑物层高、楼层的承载能力、地基基础情况等。

美国探索馆由展览馆改建而成,法国拉维莱特科学中心由屠宰厂厂房改建而成的,英国曼彻斯特科学工业博物馆由旧火车站改建而成,均是成功改建的典范。

四、科技馆建设应纳入城市发展规划。

科技馆建设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首期建设规模应充分满足近期的需要;总体规划应适当考虑远期发展的需要。

五、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满足科技馆展览开发、科普教育和公众服务的需要。

第七条 科技馆房屋建筑工程投资、展教工程投资和室外工程投资必须同时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说明] 本条从计划投资方面,对科技馆建设提出要求。

鉴于在以往的科技馆建设中,一些地方存在着“重基建、轻展览”的倾向。

所以不论在科技馆建设过程中,还是在科技馆建成后的运行过程中,普遍存在展教工程经费投入不足的现象,致使科技馆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

于是,本条明确提出展教工程投资应同时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第八条 科技馆建设及其规模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建设所需的财力、物力等物质条件;开馆后运行所须保障条件;受众资源及其科学文化需求等条件。

第九条 科技馆项目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工程建设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说明] 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与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关系。

 

第二章 建设项目构成

第十条 科技馆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工程、展教工程和室外工程构成。

[说明] 本条阐明了科技馆建设项目除了包括一般建设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室外工程外,还应包括展教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也应包括展品、展览环境、展教装备和研究装备等投资。

如果科技馆建设中不把展教工程列入建设项目,给予应有的投资,那么科技馆就会形成“空壳”,无展览内容可言,无法完成它所承担的科普教育任务。

第十一条 科技馆房屋建筑工程的房屋主要由展览教育用房、公众服务用房、业务研究用房、管理保障用房等组成。

展览教育用房主要包括:

常设展厅、短期展厅、报告厅、影像厅、天像厅、科普活动室等。

公众服务用房主要包括:

门厅、大厅、休息厅、票房、问讯处、医务室、商品部、餐饮部、卫生间等。

业务研究用房包括:

设计室、研究室、展品制作维修车间、图书资料室、技术档案室、声像制作室、展品和藏品库房等。

管理保障用房包括:

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值班室、警卫室、监控室、卫生间、车库、食堂及水、暖、空调、电、通讯设备用房等。

[说明] 本条阐明科技馆房屋建筑工程的房屋主要由四部分构成。

展览教育用房是直接用于举办面向公众的展览等科普宣传教育活动的用房,它是科技馆建筑的核心。

展览教育用房在科技馆建筑总面积中所占的比例直接影响着科技馆所发挥的作用。

一般要求展览教育用房面积不低于科技馆建筑总面积的60%。

在展览教育用房中必须设有常设展厅和短期展厅,其它用房可酌情设置。

公众服务用房是科技馆展览教育用房的辅助用房,其包含的内容会因科技馆的大小而不同。

业务研究用房是设计、制作和维修展览展品,研究科技馆理论、发展规划,收藏并研究相关文物、资料的用房。

业务研究用房关系着科技馆的可持续发展,应在科技馆建筑中占有一定比例。

管理保障用房是为科技馆正常开展各项展览教育活动、研究工作提供管理和后勤服务的用房。

第十二条 科技馆展教工程主要由展品、展览环境、展教装备和研究装备等组成。

科技馆展品包括:

基础科学类展品、应用科学类展品、应用技术类展品、当代前沿科学和高新技术类展品及科学技术历史收藏品等。

科技馆展览环境包括:

用于展品展示的周围装饰及声、光、电等配套设施。

科技馆展教装备包括:

用于展览的计算机设备、音像设备等;用于开展科普报告、讲座、影像放映、实验、小制作等活动的教学器材;影像放映设备、天象仪、实验器材、观测器材、制作工具等。

科技馆研究装备包括:

用于展览开发、展品研制、科普教育节目制作、科技馆情报收集、科技馆理论研究等工作的加工与维修设备、音像制作器材、计算机及相关设备、文字图像加工编辑设备、图书资料收藏设备等。

第十三条 科技馆的室外工程由室外道路、围墙、挡土墙、土石方、室外设备管线、室外消防设施、室外展示场地、广场、建筑小品及停车场地、绿化等组成。

室外设备管线包括:

室外给排水、供冷、供热、强弱电、燃气等管线。

第十四条 特大型和大型科技馆可酌情设置穹幕、巨幕电影厅,中小型科技馆不宜设置。

一般影像厅和报告厅可一厅多用。

[说明] 穹幕、巨幕电影厅由于建设和运营成本较高,除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特大型和大型科技馆外,不提倡其他科技馆设穹幕、巨幕电影厅。

一般应避免分别建设穹幕电影厅和大型天象厅,可在穹幕电影厅内设置天象仪,使其兼具天象厅的功能。

 

第三章 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 科技馆按建筑面积分类,分成特大、大、中、小型四类:

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为特大型馆;

建筑面积在30000~15000平方米的为大型馆;

建筑面积在15000~8000平方米的为中型馆;

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以下的为小型馆。

科技馆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0平方米,常设展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3000平方米,短期展厅建筑面积不宜小于500平方米。

[说明] 经对现有科技馆进行充分调研,认真听取现有科技馆管理人员意见,并参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8年制定的《科学技术博物馆建设标准》,本标准编制组认为:

为达到一定的展览教育效果并持续吸引观众,科技馆常设展厅面积至少应保证3000平方米,展品数量不应少于120件。

因此,本标准将常设展厅面积确定为3000平方米以上。

考虑到短期展厅面积和其它辅助面积,科技馆建筑面积至少需5000平方米。

科技馆除常设展厅外,还应设有短期展厅,以满足短期专题性展览的要求。

短期展厅的面积一般为常设展厅面积的10%左右。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8年制定的《科学技术博物馆建设标准》中对短期展厅规定的最低限为300平方米,但根据我国科技馆的实际需要和国际上科技馆的经验,我们认为短期展厅面积以500平方米以上为宜,中型以上的科技馆的短期展厅面积以不小于1000平方米为宜,但也不宜大于5000平方米。

第十六条 科技馆规模适用范围:

特大型馆一般适用于直辖市和城市当量人口超过400万人的城市;

大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当量人口在200~400万人的城市;

中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当量人口在100~200万人的城市;

小型馆一般适用于城市当量人口在50~100万人的城市。

科技馆建设规模主要根据该馆所在城市的城市当量人口数量参见表一确定。

表一:

科技馆所在城市的城市当量人口数量与建设规模的关系

科技馆所在城市

的城市当量人口数量

建筑面积

(平方米/万人)

展厅面积

(平方米/万人)

400万以上

75平方米/万人

37~41平方米/万人

200~400万

75平方米/万人

37~41平方米/万人

100~200万

75~80平方米/万人

44~48平方米/万人

50~100万

80~100平方米/万人

60~70平方米/万人

[说明] 本建设标准的科技馆分类,主要考虑我国目前的行政区划、人口分布和城市化率的现状,同时充分考虑了国民经济和科学教育的水平。

科技馆的建筑面积指标主要根据所在城市的城市当量人口数量确定。

面积过大,参观人数较少,不仅是前期投资的浪费,对科技馆的日常正常运行也会产生不良影响;面积过小,参观人数较多,将会严重影响观众的参观环境,也会制约科技馆的发展。

表一的数据在使用时应采用双控原则,一定要保证城市当量人口与科技馆建筑规模分类的对应关系,如城市当量人口在100~200万,则该城市科技馆的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中型馆,即15000平方米之内。

有关资料表明:

国外较发达国家的科技馆的建筑面积多控制在50~80平方米/万人。

编制组对日本部分科学技术馆进行了考察,其面积指标(指标见附表一)也基本符合这一规律。

国外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城市人口数量趋于稳定,科技馆建筑面积万人面积指标可以供我们制定标准时借鉴。

当今我国的国民经济正处于飞速发展时期,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据权威部门统计与预测,2001年我国城镇化率为37.66%,到2020年我国的城镇化率将达50%。

这样,城市常住人口数量将大幅增加。

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常住人口数量的增加,人们对科学技术的需求,交通的便利,在将来我国参观科技馆的人员数量将会有一个大幅度提高。

考虑以上因素,本标准以城市当量人口为基准来确定科技馆建筑面积万人面积指标,一部分略高于50~80平方米/万人的指标,主要是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前瞻性眼光考虑。

这样,一方面可确保新建科技馆建设规模的建筑面积万人面积指标在近一段时期内同国际公认的建筑面积万人面积指标相一致,即以现有城市当量人口为基准和本标准的万人面积指标相乘得到的建筑面积,当将来城市人口数量增加后,万人面积指标则相对减小,这样就会与公认的标准一致。

例如新建黑龙江省科技馆的建筑面积为24785平方米,目前哈尔滨市的城市当量人口为320万人,约合77.45平方米/万人,而到2020年,哈尔滨市的城市当量人口预测将达425万人,以现有科技馆的建筑面积,约合58.32平方米/万人,仍在50~80平方米/万人的指标范围内;另一方面可防止科技馆建设规模走向“过大或过小”两个极端。

科技馆的展厅一般包括常设展厅和短期展厅,展厅是科技馆建设的主体,所以必须要在建设中保证相应的展厅规模。

 

附表一:

 日本部分科技馆建筑面积万人面积指标

科技馆名称

所在城市

昼间人口(万)

建筑面积

(m2)

建筑面积/

城市昼间人口

(万人面积指标)

备注

科学技术馆

东京

1680

25160

58.67

国立科学

博物馆(上野)

32811

新宿、筑波馆为自然、生物博物馆,本表未统计

科学未来宫

40589.74

仙台市科学馆

仙台

130

12208

93.91

包含部分自然博物馆内容

名古屋市科学馆

名古屋

250

21686.7

86.75

神户市立

青少年科学馆

神户

254

12000

77.92

总计

2214

144455.44

79.31

注:

日本的城市昼间人口统计指白天在该城市生活和工作的人口数量。

根据2001年全国人口统计数据,我国城市户籍人口超过50万人的城市有101个,基本涵盖了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也符合我国总体人口分布规律。

以考虑多种因素的城市当量人口为依据,符合上述条件可兴建科技馆的城市约为150个左右。

据相关调查资料,美国现有科技馆150余座,日本现有科技馆70余座,印度现有科技馆22座。

截止2003年底,我国大陆地区现有基本符合本建设标准的科技馆约20座。

根据我国的人口数量和人口素质的现状及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趋势,到2020年建有100~150座科技馆较为适宜。

在1996年10月10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中指出:

“大中城市应重点建设好图书馆、博物馆,有条件的还应建设科技馆。

县、乡应主要建设综合性的文化馆、文化站。

”根据这一精神,同时也根据对目前各地经济实力和观众资源情况的分析,本标准编制小组认为:

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期内,我国的大多数县和城市当量人口在50万以下的地级市不宜兴建科技馆,而应建设综合性的科技文化馆(宫、站、中心)。

第十七条 城市当量人口A依据如下公式计算:

A=[1+(a+b)]B,式中:

A为城市当量人口;B为城市户籍人口;a为该城市所在省区生产总值(GDP)调整系数;b为该城市旅游人口调整系数。

当a、b二项系数之和大于0.2时,取0.2。

表二:

  科技馆所在地区人均生产总值(GDP)调整系数

衡量标准值

科技馆所在地区

近三年平均人均生产总值

a取值

6600元人民币

小于6600元人民币

0.0

12500元人民币

小于12500元大于6600元人民币

0.1

25000元人民币

小于25000元大于12500元人民币

0.15

25000元人民币

大于25000元人民币

0.20

注:

6600元人民币大致相当于2000年我国人均生产总值;12500元人民币大致相当于预测2010年我国人均生产总值;25000元人民币大致相当于预测2020年我国人均生产总值。

表三:

科技馆所在城市旅游人口调整系数

城市级别

b取值

备注

直辖市

0.05~0.1

旅游热点城市取上限

非旅游热点城市取下限

省会城市

0.05~0.1

旅游热点城市取上限

非旅游热点城市取下限

地级城市

0.01~0.05

旅游热点城市取上限

非旅游热点城市取下限

注:

城市旅游性质的界定以国家旅游局的相关资料为参考依据。

[说明] 科技馆的建设规模,应主要依据科技馆所在城市的人口数量。

但在调研现已建成的科技馆时发现,参观者中旅游者占一定比例,一些较大规模的科技馆已作为当地的旅游项目纳入旅游线路中。

城市的经济实力直接影响着对科技馆的日常运行投入,而展品的更新决定着参观者的重复参观次数,同时决定着参观者的数量;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的步伐,城市人口的数量也会发生变化,依其变化规律可使科技馆的规模确定具有科学的前瞻性;城市的性质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上述因素,还影响着城市人口对科学技术的关注程度。

如文教中心城市中,对科学技术发展与普及有兴趣的户籍人口的量相对要多一些。

综合上述因素,我们提出城市当量人口的概念,主要是在城市户籍人口的基础上增加调整系数。

一是城市户籍人口数量变化、城市性质、科技馆功能辐射范围的该城市所在省区生产总值(GDP)调整系数;二是该城市旅游人口调整系数。

通过这两个系数的调整,基本反映与涵盖了与科技馆建设规模相关的主要因素。

但是考虑到目前我国的国情和较发达国家和地区科技馆的发展规律,将这两个系数的调整范围限定在20%之内,以避免建设规模的盲目扩大,而且这一调整范围也与根据我国城市化进程预测的2020年的城市户籍人口数量基本相当。

根据当前我国城市人口的基本情况并参照本标准,编制组对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内全国范围内的科技馆规模进行了预测,全国范围内可建有8座特大型科技馆,约20座大型科技馆,其余城市为中、小型科技馆,数量为100座左右。

无论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还是人口分布规律来看,都是较为合理的。

第十八条 对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原则下,可参考本建设标准第十六条的规定适当放宽科技馆建设规模的分类适用范围。

[说明] 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多分布在边远地区,相对而言,经济欠发达而人口数量较少,如果完全依照本标准的分类适用范围,将有些自治区首府城市不在此范围内。

另外,我国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在经济与文化的发展上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如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一章第四条明确提出:

“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科普工作。

”,少数民族地区的许多基础设施和城市建设也多由国家或经济较发达省市支援。

所以,这些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的科技馆的建设规模有其特殊性。

第十九条 科技馆房屋建筑中展览教育用房、观众服务用房、业务研究用房、管理保障用房所占比例,参见表四确定。

表四:

      科技馆各种用房所占比例

房屋用途

百分比(%)

特大型馆

大型馆

中型馆

小型馆

展览教育用房

60~65

60~65

65~70

65~75

观众服务用房

10~15

10~15

5~10

5

业务研究用房

10~15

10~15

5~10

5~10

管理保障用房

10~15

10~15

15~20

15~20

[说明] 展览教育用房是保障科技馆功能发挥的基本条件,其展厅面积应占到建筑面积的50%以上,故展览教育用房所占比例应大于60%。

观众服务用房是科技馆对公众服务的主要辅助用房,应有足够的面积加以保障,强调这一部分的面积比例,可创造一个良好的参观环境。

业务研究及科教展品的研制开发是科技馆持久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作,只有保证展品的更新率,才能使科技馆对公众有长久的新鲜感和吸引力,特别是一些特大型馆和大型馆,应具有展品研制能力,保障这部分功能面积尤为重要。

调研发现在科技馆的日常运营和业务发展中,必要的展品库存非常重要,特别是特大型馆和大型馆。

因此,在特大型馆和大型馆中业务研究用房面积比例要大一些,建议取高限值。

管理保障用房是科技馆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无论规模大小均应设置,相对而言中小型馆的建筑规模小,所占面积比例要高一些。

根据编制组对国内部分科技馆的调研情况(见附表二),展览教育用房大多基本符合表四的面积比例关系,而观众服务用房和业务研究用房普遍较小。

观众服务用房的不足,影响了观众参观时间和学习效果;而业务研究用房的缺少,使得展品的研制开发工作受到制约,直接影响了展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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