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务工人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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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短期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一)务工人员招工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的,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劳务的用工主体为工程子公司。

劳务公司对接工程子公司,进行劳务分包,劳务公司才能作为用工主体自行招用务工人员及进行劳务作业分包。

2、务工人员的招用,必须由劳务公司依法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

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3、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被录用之日起十五天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务工人员应提供有效的,专业资格证,学历证,暂住证等复印件(签订合同时必须提供原件备查),到公司统一备案。

4、招收范围:

熟练的技术操作工,有中、高级技能职称的操作工优先录用,特殊工种人员必须具备行业执业资格证。

年龄18~55岁,身体健康。

5、劳务分包:

必须发包给具有建筑劳务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得发包给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包工头)。

6、合同期限:

务工人员固定期限合同最长不超过一年,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的劳动合同,起止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合同期满应及时办理手续,离开公司办理注销手续。

(二)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顺利进行,促进平安、文明施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工程经理是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专业、劳务分包的务工人员由雇佣单位负责管理,但必须遵守总包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工程部根据施工现场的人数配置专、(兼)职劳务管-理-员,负责施工现场务工人员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催促检查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劳动合同签订落实,负责施工现场表、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等资料收集。

3、施工现场务工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平安前方可上岗,新招的务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平安教育。

4、务工人员应积极参加工程部组织的民工学习,接受工程部有关质量、平安、文明施工、法制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5、务工人员自觉遵守平安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及制定的门卫、宿舍、食堂等制度,严禁赌博、寻衅闹-事、打架斗殴,恶意要讨工资的行为。

造成恶劣影响的人员酌情予以处理。

6、施工现场建立管理网络,逐级落实责任制,做到人员底数清,流动进出清。

(三)务工人员考勤制度

为了标准施工现场的管理,加强务工人员的劳动纪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考勤是发放工资的依据之一,公司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2、各作业班组务工人员的考勤,由经济责任人指定或委托班组长负责,务工人员互相监督核对,经责任人审查确认后,原件在次月5日前交工程部财务入账,复制一份交劳务管-理-员留存供相关部门备查,

3、劳务分包工程考勤表由劳务公司负责填报,次月5日前必须报总包企业工程部劳务管-理-员汇总备查。

4、务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程部的劳动纪律,工作时间不迟到、早退,不得无故缺勤。

请病假、事假需办理请假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休假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七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十五天的视为自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5、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必须按入场的时间,真实姓名按实考勤,不得弄虚作假,成心伪造考勤表,虚报多报人数冒领工资款,经查实严厉处分。

(四)劳动纠纷处理制度

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加强施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标准管理,尽可能减少和杜绝劳动纠纷。

深入了解务工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早发现纠纷的苗头和不稳定因素,把劳动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

2、做好劳动纠纷预防工作,建立完善务工人员的管理台帐,即:

施工现场务工人员考勤表、工资发放表、务工人员情况登记表。

3、在施工现场醒目处位置张挂劳动纠纷投诉,告知接人姓名,确保投诉举报渠道畅通。

4、对投诉内容受理人员应做好记录,及时查明情况,迅速做出处理,防止事态扩大。

5、接到行业管理或相关部门投诉信息后,受理人应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查清劳动纠纷原因,做好协调处理工作,处理结果如实的反应相关单位。

6、充分发挥企业的调解会作用,尽可能把劳动纠纷做到内部消化解决,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气氛。

7、尽力遏制无理取闹,恶意要讨行为,坚决打击黑-社-会势力手段敲诈行为。

8、对随意拖欠或克扣务工人资,造成公司声誉不良影响的人员,公司将给与通报批评并做出相应的处分。

(五)务工人员工资发放制度

为了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保持社会的稳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为了确保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建立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按工程合同额的2%比例存入工资保证支付帐户。

2、务工人员的工资发放,要根据出勤及完成的工作量情况,由作业班组负责编制工资发放表并报工程部审核。

按月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且工资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当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3、工资发放前三天在施工现场公示工资发放表,经确认双方无异议后,将工资发放到每个务工人员,务工人员须持有效证明签名领取,不得代领工资。

经务工人员签名的工资表,除财务入账外,复制一份备查,并保存二年。

4、务工人员凭、劳动合同录用胸卡领取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和未持有有效证件的人员,工资不予发放。

5、实施劳务作业分包的,由劳务分包企业专(兼)职劳动管-理-员负责劳务工人员考勤和工资发放表的编制,工资发放表和完成的工作量报公司工程部审核并存档。

经核实后支付约定劳务分包工程款,并催促劳务分包单位及时并按规定要求发放务工人员的工资。

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xx-05-1517:

55|#2楼

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的管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统筹城乡劳动力就业,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外地来京人员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工单位)和来京务工的外地人员,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劳动局是本市外地人员来京务工的主管机关,负责对全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进行统筹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局负责对本辖区外地人员来京务工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市对外地人员来京务工实行总量控制。

本市使用外地人员务工的行业、工种,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劳动力需求状况,以本市城乡社会劳动力不能满足用工需要为原那么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用工单位需要招用外地人员的,必须按以下规定向劳动行政机关申报:

(一)在京的中央所属单位向市劳动局申报。

(二)市属单位由其归口市主管部门(含市属公司)汇总后向市劳动局申报。

(三)区、县属单位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申报。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合同胞投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分别向区、县劳动局申报,或者由市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劳动局申报。

(五)个体工商户向经营所在地的街道或者乡、镇的劳动行政机关申报。

第六条劳动行政机关对用工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批准其招用外地人员:

(一)本市城乡劳动力不能满足其用工需要;

(二)符合本市允许使用外地人员的行业和工种;

(三)具备向被招用的外地人员提供食宿等根本生活条件;

(四)前次批准招用的外地人员合同期满并已离京。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招用外地人员,必须经过劳动行政机关指定的职业介绍效劳机构办理招用手续,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劳动行政机关批准招用外地人员的文件;

(二)招工简章;

(三)证明招工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件;

(四)招工人员的委托代理书。

第八条用工需求量大的系统和单位,应当通过在外地建立劳务基地,按方案、有组织地招用外地人员,实行招收、培训、进京、离京的全过程管理。

用工单位到外地招用来京务工人员,必须经市劳动局批准,并与当地县以上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合同。

第九条用工单位招收外地人员后,必须持以下文件、证件和证明材料,向劳动行政机关申领《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一)招用外地人员的批准文件;

(二)被招用人员的;

(三)暂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四)被招用人员原籍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出就业登记卡》;

(五)育龄妇女暂住地方案生育主管机关核发的《婚育证》;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对具备以下条件的外地人员,由市、区、县劳动局核发《就业证》:

(一)年满16周岁(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行业、工种除外);

(二)身体健康;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技能和平安生产知识;

(五)各项证件、证明材料齐全。

第十一条就业证》是外地人员在本市务工的合法凭证。

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地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

《就业证》由市劳动局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十二条《就业证》实行每人一证,外地务工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就业证》,并接受劳动行政机关的检查。

《就业证》每年由发证机关进行年度注册。

《就业证》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用工单位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逾期未进行年度注册或者登记事项与持证人实际情况不符的《就业证》无效。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与被招用的外地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劳动法》和国家、本市有关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法规、规章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所招用的外地人员离京,凭劳务输入地县以上劳务输出机构或者本市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接收证明,方可再招用外地人员。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必须对外地来京务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技能、平安生产等方面的培训,从事技术性岗位和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应当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按照保证书的规定,向本单位招用的外地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加强住宿在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棚的外地人员的管理,做好治安事故防范,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用工单位必须与所在地方案生育主管机关签订外地人员方案生育责任书,按照责任书的规定,负责所招用的外地人员的方案生育宣传、管理和避孕节育效劳工作。

第十八条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管理,自觉维护首都社会秩序。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区、县劳动局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招用无《就业证》或者无效《就业证》的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招用1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伪造、涂改、转让《就业证》的,没收其伪造、涂改、转让的《就业证》;对伪造、涂改责任者按每证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转让与受让双方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用工单位视为使用无效《就业证》的外地人员,按本条第一项规定处分。

(三)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从事违法活动的,撤消其《就业证》,责令用工单位清退;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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