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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精准扶贫措施

四川省精准扶贫措施

【篇一:

精准扶贫指导意见】

德格县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方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4]25号)文件精神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在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初拟德格县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方案如下:

一、精准扶贫工作思路

二、精准扶贫工作原则

(一)坚持乡镇为主体,分级负责的原则,有序开展精准扶贫各项工作。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

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群众参与,引导第三方监督,实行公示公告,确保政策公开、规则公平、结果公正,群众公认。

(三)坚持程序统一,精准识别的原则。

严格按照《德格县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工作流程,认

真开展扶贫对象识别认定,做到结果准确、群众满意。

(四)坚持尊重群众意愿,精准扶持的原则。

摸清扶贫对象帮扶需求,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制定到村到户帮扶规划,明确帮扶责任人,落实帮扶措施。

(五)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涉农资金普惠到贫困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特惠到贫困户,做到“精准滴灌”。

(六)坚持进出有据,动态管理原则。

建立扶贫对象动态调整机制,脱贫则出,返贫则进,实现有出有进、进出有据。

及时更新扶贫对象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三、精准扶贫工作的目标

找准扶贫对象,分析致贫原因,摸清帮扶需求,明确帮扶责任,落实帮扶措施,做到精准化识别、针对性扶持、动态化管理,让扶贫对象“住上好房子、过上好日子、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建设好班子”,确保规定时间内达到稳定脱贫目标。

四、精准扶贫工作的主要任务和重点工作

(一)主要任务。

1.建立精准识别机制。

组织协调各级各相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对象识别,引入第三方监督,坚持公示公告,提高执行力,确保识别结果真实、准确,做到户建卡、村造册、乡立薄、县归档。

2.建立精准扶持机制。

将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等扶贫措施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因地制宜、因村因户施策,集中力量予以扶持,建立驻村工作队制度,确保每个贫困村都有驻村工作队、每个贫困户都有帮扶责任人。

3.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构建县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建立扶贫对象进出机制,使稳定脱贫的扶贫对象及时退出,低于农村扶贫标准的农户及时纳入。

及时开展扶贫信息网络数据更新,对扶贫对象实施动态管理。

(二)重点工作

1.制定实施细则。

制定《德格县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实施细则》。

2.组建工作队伍。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乡镇、行政村。

大学生村官,结合六大活动和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等活动,组建驻村工作队,开展精准扶贫相关工作。

3.组织宣传培训。

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县扶贫移民局负责组织开展对乡(镇)、行政村、第三方等工作人员的宣传培训。

4.开展精准识别。

以乡(镇)党委和政府为主体,按照农户申请、民主评议、逐级审核、公示公告等规定程序,精准识别农牧区扶贫对象,并建档立卡。

5.实施精准扶贫。

将各项扶贫措施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针对致贫原因,明确帮扶责任人,落实帮扶责任,逐

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

向贫困村派驻工作队,发挥牵线搭桥、引资引智、参与管理等工作,确保扶贫政策和资源精准落到农牧区扶贫对象头上。

6.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农牧区扶贫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变化等情况,按期对脱贫扶贫对象和低于农村扶贫标准的农户进行核查,实现农牧区脱贫对象有进有出,进出有据。

五、精准扶贫工作需出台的配套政策

(一)德格县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实施方案。

(二)德格县驻村工作队制度。

(三)德格县农牧区扶贫对象动态管理办法

六、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范围

全县26个乡镇,171个行政村区域范围内所有农牧民。

七、推进方式步骤

(一)推进方式。

全县统一安排部署,全面有序推进。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进度。

2014年12月底前,完成全县171个行政村扶贫对象识别、建档立卡、结对帮扶(包乡联系单位、县级联系人)、制定计划、数据录入等工作,2015年1月底前,完成数据更新工作。

主要分为七个阶段。

1.前期准备工作阶段(2014年5月底前)。

各相关部门(各包乡联系单位、定点援建单位、县级包乡联系人)、各乡镇制定实施细则、组建工作队伍、组织宣传培训等。

2.对象识别阶段(2014年6月底前)。

完成初选对象、公示公告等工作。

3.结对帮扶阶段(2014年7月底前)。

研究提出结对帮扶方案,明确结对帮扶关系和帮扶责任人。

4.制定计划阶段(2014年8月底前)。

完成制定到村到户帮扶计划,已确定的贫困户、贫困村填写《扶贫手册》、《贫困村登记表》等工作。

5.数据录入阶段(2014年9月底前)。

将《贫困手册》、《贫困村登记表》等录入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并进行数据审核。

6联网运行阶段(2014年10月底前)。

县扶贫移民工作局牵头将录入数据在本级范围内联网并并试运行。

7.数据更新阶段(2015年1月底前)。

完成农村扶贫对象信息及时更新、录入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八、精准扶贫工作各级工作职责

(一)县级工作职责。

制定实施细则;县委组织部组建驻村工作队;县扶贫移民局组织开展乡镇、村、调查员和第三方工作人员培训;县扶贫领导小组组织指导乡镇、村开展工作;督查考核;审定公告农牧区扶贫对象名单;建立农牧区扶贫对象电子档案。

(二)乡镇工作职责。

制定实施方案;宣传动员;组织指导村开展工作;审核、公示上报农牧区扶贫对象名单;指

【篇二:

四川2016年公务员继续教育考试答案:

全面把握精准扶贫方略】

四川公务员继续教育教育答案:

全面把握精准扶贫方略

1、中央提出通过“五个一批”的扶贫方式解决7017万贫困人口的贫困问题,关于“五个一批”,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d社会保障脱贫一批

2、习总书记2013年11月在。

a湘西

3、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实施对象。

a失能和弱能贫困户

4、在扶贫中实施精装管理首先要。

b对所有识别出来的贫困户建档立卡

5、精准扶贫的基础是?

精准脱贫

6、最主要的负责具体精准扶贫项目实施的政府层级是。

a县级政府

7、关于医疗扶贫,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要实现所有贫困家庭无差别化补贴

8、精准扶贫最主要的含义a扶贫要到村、到户、到人

9、精准脱贫的基本标准是?

b两不愁、三保障

10、在扶贫移民搬迁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集中搬迁到城镇

13、在教育扶贫反面,重点要做的工作有。

c免费高中教育d普及学前教育

14、资产收益扶贫的资产类型包括。

b农户和村集体自有资源或权益c扶贫或其他资金直接投资d扶贫或其他资金投资生产设施和不动产

16、六个精准中,与精准帮扶有关的有。

a资金使用精准b措施到户精准c项目安排精准

17、就业扶贫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

b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贫困家庭劳动力的意识和技能c帮助贫困家庭的劳动力找到稳定的就业机会d权益保障和法律援助

18、下列选项中,扶贫到户的方式过于简单化的有。

abcd

19、精准识别和建档立卡中最主要的问题是识别标准在基层无法可靠的实施。

abcd

20、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25号正确

21、在产业扶贫中,应尽量用大量资金直接扶持企业而非农户。

错误

22、给贫困家庭提供公益性岗位,可以为贫困户带来稳定的就业机会。

正确

23、在资产收益扶贫中,公共资源不可股权化。

错误

24、在联户合作生产的扶贫模式中,政府可以对联户生产提供基础设施、技术和资金方面的支持。

正确

25、为加强扶贫资金监管,中央政府应制定具体的扶贫项目并划拨专项资金。

错误

26、为实现社会保障兜底,贫困线的设定要高于低保线的设定。

错误

27、致贫原因的多样性和差异性要求精准扶贫有高度的针对性,即正确

28、精准识别需要改变单纯以收入为基础的识别标准,从多维正确

29、要从根本上解决贫困问题,人的能力非常关键,而能力的发展中教育又起了非常正确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实施的主要对象是专业合作社

在精准扶贫工作中,地方政府扶贫部门存在的思想和观念问题有全选

【篇三:

2016年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全文(完整版)】

2016年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全文(完整版)

2016年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全文(完整版)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2015年4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扶贫开发活动,推动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现扶贫对象脱贫致富,缩小发展差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通过政策、资金、物资、智力、服务等方式,帮助扶贫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机制。

扶贫开发应当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救济救助等制度有效衔接。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建立健全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卫生计生、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扶贫开发相关工作。

第六条有农村扶贫开发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扶贫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对在农村扶贫开发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予以表彰。

[2-3]

第二章扶贫开发对象第八条农村扶贫开发以年人均纯收入在省扶贫标准以下的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为对象。

农村扶贫开发范围包括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连片特困地区。

贫困户是指符合国家和省农村扶贫标准的农村居民户。

贫困村是指全村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明显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贫困发生率明显高于全省贫困发生率、无集体经济收入的行政村。

贫困县是指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片区县。

连片特困地区是指国家和省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农业等有关部门,拟定不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省农村扶贫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按照不低于省农村扶贫标准,制定本市(州)、县(市、区)农村扶贫标准。

第十条贫困户由农户申请或者由村组推荐,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审定结果在贫困户所在乡(镇)、村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贫困村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审定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在贫困村所在乡(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天。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农村扶贫标准、程序,精确识别贫困户和贫困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扶贫对象动态管理机制,完善贫困村、贫困户信息档案。

扶贫对象应当如实提供建档立卡所需信息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扶持扶贫对象中的军烈属、残疾人、失独家庭和少数民族。

[2-3]第三章扶贫开发措施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区域发展、产业发展等规划相衔接,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扶贫开发规划,逐村逐户拟定年度扶贫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扶贫开发的组织实施,提出项目建议,对扶贫开发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减贫任务需要,建立动态的稳定投入机制,逐年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扶贫开发规划编制扶贫开发项目规划,组织实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基础扶贫、产业扶贫、新村扶贫、能力扶贫、生态扶贫等财政专项扶贫项目。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定点扶贫和跨区域对口帮扶工作,选派干部到贫困村驻村帮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实施贫困地区道路、危房改造、电力、沼气、土地整理、农田灌溉、安全饮水、广播电视、通信等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扶贫对象培育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特色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乡村旅游业等新型业态;帮助贫困地区建立健全商业网点,向扶贫对象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改善贫困乡村医疗与康复服务设施条件,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建立城市医疗卫生人员支援贫困地区制度,建立贫困地区医疗卫生人员到城市医院进修和城市医疗卫生人员到贫困地区开展巡回医疗制度,逐年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贫困地区能力扶贫和智力扶贫,加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完善城市教师支教制度;对扶贫对象创业和高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创业的,在物资、资金、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贫困地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开展环境综合治理,改善人居环境。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贫困地区新型科技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创建科技扶贫示范村、示范户。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10月17日国家扶贫日组织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宣传教育、扶贫济困等活动。

[2-3]第四章社会扶贫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扶贫平台,运用现代通讯、互联网等先进技术,为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和社会力量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等参与扶贫开发。

第二十六条鼓励金融服务机构增加贫困地区服务网点,推动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方式创新。

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县域金融机构将新增可贷资金主要留在当地使用。

第二十七条鼓励企业通过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招工就业、捐资助贫、捐资助学、技能培训等多种形式,参与村企共建、结对帮扶等扶贫活动,引导企业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等方面对贫困地区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引导社会成员和海外人士捐资助贫,开展助教、助医等扶贫活动,倡导志愿服务,构建扶贫志愿者网络和服务体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及其他机构开展农村扶贫开发交流合作。

[2-3]第五章项目管理第三十条扶贫开发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公共服务、新村建设、能力建设、生态环境改善等项目。

第三十一条县级人

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项目整合机制,统筹整合实施农村扶贫开发项目。

第三十二条扶贫开发项目应当依据农村扶贫开发规划,以贫困村、贫困户为基本单元,重点解决扶贫对象急需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十三条扶贫开发项目由贫困户、贫困村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审核论证意见,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扶贫开发项目规划和年度资金情况确定。

扶贫开发项目确定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三十四条项目申报不得虚构或者伪造扶贫开发项目,也不得在同一年度以相同内容向不同部门重复申报。

第三十五条国家投资的贫困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可以采取村民自建方式组织实施,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全程指导。

第三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在扶贫开发项目确定后二十日内,将项目基本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抄送审计部门。

第三十七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到位后二十日内,将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实施单位以及查询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八条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后二十日内建立公示牌,公开项目负责人、建设内容、规模、投资额度、主管单位及负责人、投诉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前,对贫困地区发展和贫困人口生产生活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组织开展贫困影响评估,确定扶助补偿措施。

未进行贫困影响评估或者未明确扶助补偿办法的,不得出台重要政策、审批重大项目。

第四十条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产业扶贫开发项目,可以通过协议方式,在建立扶贫对象受益保障机制后,交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或者专业大户实施。

第四十一条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和扶贫对象应当履行实施扶贫开发项目的义务,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

第四十二条扶贫开发项目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扶贫开发项目后续管护制度,承担管护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

[2-3]

第六章资金管理第四十三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包括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用于农村扶贫开发的资金。

第四十四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村扶贫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帮助农村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以及项目规划和项目管理等方面。

第四十五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以精准扶贫为总体要求,按照因素测算、资金绩效、考核评价等进行分配。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行业扶贫资金由行业部门依据扶贫开发规划、行业规划和任务进行分配。

社会捐赠资金应当按捐赠者的意愿安排。

第四十六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管理,行业扶贫资金由行业部门负责管理。

社会捐赠资金由资金分配部门(单位)负责管理。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绩效评价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挤占和套取扶贫资金。

[2-3]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适时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报告。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扶贫开发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同级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农村扶贫开发项目资金实行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告公示制度,纳入村务公开、政务公开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会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捐赠者反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扶贫等部门应当开展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贫开发项目建设管理、扶贫规划执行、扶贫政策措施落实等专项检查。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调查部门和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动态监测评估。

[2-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扶贫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滞留、截留、挪用、挤占和套取扶贫款物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停止项目实施,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虚构或者伪造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取消该项目,并配合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项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在同一年度重复申报相同内容的扶贫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扶贫开发项目实施单位未在项目开工建设后二十日内建立公示牌的,由项目实施地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项目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农村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取消其扶贫开发项目;由有关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损坏、非法占用或者处置扶贫开发项目设施、设备和资产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2-3]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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