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合同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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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合同价

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合同价

  篇一:

“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工程造价与合同管理研究

  “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工程造价与合同管理研究

  引言

  问题的引出

  “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Design-Build,以下简称DB模式)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在西方国家出现以来,因其在世界范围内的高速发展以及本身特有的一些优势,已经引起我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业内的密切关注。

与传统的“设计-招标-施工”承包模式(Design-Bid-Build,以下简称DBB模式)相比,DB模式具有单一职责、降低管理成本、缩短工期、降低造价等一系列优点。

同时,国外对DB模式的研究与运用己经非常成熟,从早期的理论研究到现代的大规模的实证研究,都表明了这一模式特有的优越性,促进了其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广泛应用。

DB模式在境外的应用与发展情况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境外建筑市场,DB模式无论在工程总量还是占总体建设市场的比例都经历了持续、高速的增长。

  

(1)英国:

据统计,1984~1991年间,英国DB合同的市场份额由5%增至15%;20世纪90年代初到中期,15%~20%的工程采用DB模式。

根据英国皇家测量师协会和里丁大学的研究,截止到1996年,DB模式在英国建筑市场的份额己达到30%。

  

(2)美国:

根据美国设计-建造学会(DBIA)的研究表明,在美国,截止到20XX年,DB模式的项目市场份额已接近40%,到20XX年,DB模式达到45%,预计到20XX年将达到55%,DB模式将超过传统DBB模式占据主要的建筑市场(见图l)。

另据报道,美国排名前400位的建筑承包人利税值的三分之一来自DB合同。

  (3)日本:

美国设计-建造学会(DBIA)的研究表明,日本目前有超过60%的工程采用DB模式,许多日本营造商社的承揽量中超过三分之一为DB总承包合同。

  (4)新加坡:

1990年初期,新加坡政府决定全面推行DB模式。

DB模式在新加坡所有住宅工程中的占有率由1992年的1%开始,稳步增加到1998年的23%以上;在1992~20XX年间公共工程增长到16%,私人工程增长到%。

  (5)中国香港特区:

在香港建筑市场中DB模式合同比重大约不超过三成,且主要运用于政府工程建设中,而私人投资工程中对DB模式采用极少。

DB模式现已推广应用到了政府工程几乎每一种类型的项目中,包括医院、政府大楼、监狱、运动场等,近年来,一些需要并行作业采购方式与复杂施工专业的大型市政工程,也采用DB模式运作。

目前正在建设中的香港添马舰特区政府新总部及立法会大楼工程正是采用DB模式的一个典型项目。

  (6)中国台湾地区:

1999年在台湾实施的《政府采购法》明确了总承包制度,使得DB模式在政府公共工程建设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目前台湾政府每年在公共工程投资规模在7000亿元左右,包括高速公路、机场、购物中心、码头、垃圾焚化场等等,大部分都适合采用DB模式,台湾工程界认为岛内87%的公共工程需要实施DB模式。

  DB模式在国内的发展与应用情况

  早在1984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就提出建立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设想。

明确指出“各部门、各地区都要组建若干个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工程承包公司,并使之逐步成为组织项目建设的主要形式,工程承包公司接受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委托,或投标中标,对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设备选购、材料订货、工程施工、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实行全过程的总承包,或部分承包。

”同年11月,国务院又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工程设计改革的几点意见》,并指出“承包公司可以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开始直到建成试车投产的建设全过程实行总承包,也可以实行单项承包”。

  1997年的《建筑法》明确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以此确立了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

20XX年2月13日,建设部颁布《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XX]30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

20XX年8月1日,建设部正式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总管理规范》为国家标准,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工程总承包的规范体系。

在实践方面,1982年在勘察设计业中以化工系统的设计单位开展了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

此后的二十多年中,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深化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工程总承包的开展。

近几年来,虽然工程总承包在化工、石化、纺织、电力、冶金等行业有较快的发展,但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领域,发展步履迟缓。

  近年来,DB模式在深圳逐步推行,政府与业界对DB模式的认知逐渐深入。

从20XX年始,深圳在轨道交通建设中率先开展了DB模式总承包的试点,深圳

  地铁一期罗湖站及口岸/车站综合交通枢纽土建围护结构工程、地铁3号线分标段土建及常规设备安装工程、地铁5号线土建及常规设备工程等大型公共建设项目都采相继用了DB总承包模式。

随着DB模式在深圳大规模的轨道交通建设中的广泛推行,DB模式在深圳的实践应用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DB模式造价与合同管理研究方面,深圳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管理技术,主要进行了计价标准和合同示范文本的研究。

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已完成了《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估算编制规程》、《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算编制规程》及《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等研究编制工作。

  篇二: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1.一般规定

  定义

  本合同下文所列词语及文字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均需按下文所赋定义解释:

  合同

  “合同”指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雇主要求、投标文件、合同附件及合同协议书中所列的其他文件。

  “雇主要求”指合同中包括的对工程目标、工程范围、工程设计、技术标准、进度安排、支付计划等方面的说明,以及依合同对其所作的任何补充和修改。

  “承包人建议”指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工程设计和(或)施工基于发包人的要求,或承包人基于有利于工程的竣工和(或)工程价值提高而向发包人提交的书面建议。

  “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依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各方和人员

  “发包人(雇主)”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或经许可的受让人。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被称为承包人的当事人及其继承人或经发包人许可的受让人。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发包人根据第款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如没有,发包人代表即为工程监理人。

  “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在合同中指明的人员,或由承包人根据第款的规定任命为其代表的人员。

  “发包人人员”指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和发包人代表的所有雇员,以及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指定的任何其他人员。

  “承包人人员”指承包人代表、承包人和承包人代表在工程现场聘用的所有人员(包括承包人和其分包商的任何雇员),以及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指定的其他人员。

  “分包商”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包括其继承人或经承

  包人许可的受让人。

  “其他承包人”指除承包人(包括其分包商)之外为发包人所雇用的,为工程某一部分提供服务的当事人。

  “第三人”指除本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外的其他当事人,除非相关条款特别指明,否则第三人不包括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或经发包人聘请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其他人;也不包括承包人的分包商或其代理人,或经发包人同意,受承包人聘用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权利的当事人。

  “工程监理人”指本合同中的设计监理人或施工监理人。

  “设计监理人”指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级别,并由发包人委托其对承包人承担的设计工作进度和设计成果质量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施工监理人”指具有与本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级别,并由发包人委托其负责对本工程施工阶段和(或)质量保修阶段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日期、期限、试验和竣工

  “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规定,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开始日期。

  “竣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规定,由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含各种竣工试验、试运转)的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竣工试验”指依合同中规定,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在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前,由承包人负责进行的试验。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通过竣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竣工后试验(如有),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接收证书”指发包人在工程接收过程中向承包人颁发的,以证明工程已交接的书面证书。

  “竣工资料”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后交付给发包人的完整的资料(包括竣工图纸)。

  “竣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竣工试验(如有)。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竣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组织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并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如有)。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

  证书(如有)。

  “工程竣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质量保修责任期”指承包人依专用条款约定对已竣工工程或单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期间。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款项与支付

  “合同价格”指在合同协议书中列明的合同总价款,是承包人完成设计、施工、竣工试验、竣工后试验(如有)、试运行考核(如有)和工程质量保修服务等工作的全部价款。

  “费用”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和工程施工所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合同总价”指根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金额、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包括设计和施工的进度款。

  “质保金”指发包人依专用条款扣留的一定数量的合同价格。

  工程、资料和设备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但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基础资料。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设计、进行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施工设备”指为承包人所有的且不构成工程一部分的,为承包人实施和完成工程、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的所有仪器、机械、车辆和其他物品。

但施工设备不包括临时工程、

  发包人设备(如有)、以及构成或计划构成工程一部分的工程设备、材料和(或)其他任何物品。

  其他定义

  “方案设计”(如有)指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方案设计文件,以及发包人和设计监理人对该方案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如有)指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以及发包人、设计监理人和(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施工图设计”指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发包人、设计监理人和(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意见。

  “履约担保”指承包人在开工前依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发包人提交的担保。

  “现场”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雇主要求或工程的任何改变。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数据电文包括: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恰当履行合同义务所须承担的责任。

  “不能预见”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提交投标书日期前不能合理预见。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承包人文件”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提交给发包人的所有图纸、手册以及其他技术性文件。

如果发包人要求,包括该类文件的电子版。

  “适用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工程或服务有关的省、市地方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颁布的政策、规定、命令等所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效并对工程产生或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文件。

除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法律应包括在本合同生效日后对原有法律所作的任何修订以及颁布的新法律。

  解释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采用下列解释规则:

  本合同所提到的条、节、款、项和附件(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指本合同的条、节、款、项和附件。

  本合同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的方便,不构成对本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

  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次日。

如果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应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

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

“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本合同中所提到的本合同或其它任何合同或协议包括按该文件中所规定的方式修订、修改、补充、更换、更新、扩充或取代后的该等合同或协议,不顾及当事人身份的变化。

  “包括”一词不具有限制性含义。

  通信交流

  根据本合同给予或颁发的批准、证明、同意、确定、通知和请求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应通过专人交付、邮寄传送或以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电子传输方式发送至专用条款注明的地址。

  如以专人递交方式发送,则应以接收人或其指定人员签署回单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如以邮寄方式发送,则应以邮寄单位的回执载明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如以电子传输方式发送,则应以双方商定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时,随后通讯信息应按新址发送。

  通信交流应使用本合同第款【适用法律和合同语言】中约定的合同语言。

  权益转让

  除非经本合同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否则,任一方都不应将合同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规定的或根据合同所具有的任何利益或权益转让他人。

但任一方:

  

(1)在另一方完全自主决定的情况下,事先征得其同意后,可以将全部或部分转让;

  

(2)可以作为以银行或金融机构为受款人的担保,转让其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到期或将到期应得款项的权利。

  许可和批准

  发包人应从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方依法取得所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应以发包人名义取得的各种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

在发包人要求时,承包人应尽最大努力协助发包人及时从有关政府部门或其他方获得上述的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

  承包人应负责取得除应由发包人负责取得的批文及许可以外的、为实施工程所必须的所有其他许可、批准和(或)许可证。

  标准和规范

  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工程所在地标准规范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篇三:

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利与弊

  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的利与弊

  摘要:

通过实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可以有效的整合资源,降低交易的费用,关系到施工的上下游企业建立起紧密的联系,从而在施工的过程中实行有效的协调和组织,降低施工的成本,增强自身竞争实力。

这样能大幅的降低管理和协调的费用,使企业获得更多的价值。

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发展虽然十分的迅速,但规模较大的企业还很少,管理还很不健全。

我国建筑行业在推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时,可以明显改善企业的经济效益,同时也让企业面临着很多的经营风险,特别是设计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方。

  关键词:

设计施工总承包;优点;弊端

  一、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简介

  设计施工总承包,简称为D-B模式总承包。

指的是根据合同的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和施工,同时全面的负责承包工程的造价、质量、工期和安全。

通常情况下这种模式主要是,根据雇主的要求由承包商,提供生产设备、其施工用品,可以包括土木、电气和机械或者构筑物的其它组合,并负责设计。

  二、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优点

  

(1)能有效的对设计施工进行整体和系统的控制和管理

  在一个合同里包括了设计和施工,这样的承包组合,不仅能够在同一个管理主体下对工程实现系统的控制和管理,还能在一个管理主体下对工程实现优化配置。

如设计和施工平行承包,只能在局部对工程进行优化,取得的效果会有所限制,不能对整个工程进行总体的优化。

真正的优化是对工程实现整体优化,可以把设计、施工、采购这三者之间进行深度的交叉,从而协调好内部的关系。

  

(2)能充分发挥设计的主导作用。

  在影响工程造价的各种因素之中设计是决定性因素,图纸和设计文件是指导施工和采购的原则,设计的好坏直接决定了施工的质量和采购的水平。

设计、施工组合为一个合同进行承包,需要承包商从整体上考虑设计、施工全过程,对工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

这样设计时才能对材料、设备采购以及施工现场安装的要求进行充分的考虑,才能对设计方案主动的进行优化,才能与材料和设备更好的配合,组织施工。

  (3)有利于控制工程的总工期

  篇四: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范本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初稿)

  :

日期:

10-06-30

  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初稿)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注:

专用条款为下述情况下的条款:

即通用条款中的规定所涉及的需在专用条款中阐明替代解决

  办法的条款。

如果在专用条款中未给出替代解决办法,则应按通用条款中的规定执行。

  1一般规定

  定义

  日期、期限、试验和竣工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所确定的日期,即年月日。

  “竣工日期”指年月日或开工日期后满【】日。

  通知

  经发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一方可通过电子信箱向对方发送相关文件或其他信息。

其中,发包人

  的电子信箱为:

【】;承包人的电子信箱为:

【】。

  合同双方在本合同下的通讯地址分别为:

  发包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收件人:

  承包人: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收件人:

  标准和规范

  本工程采用的标准、规范名称(或编号):

  因本工程特殊需求,发包人为本工程提供国外标准、规范

  名称:

  份数:

【】;时间:

年月日

  在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列明发包人技术要求的书

  面文件时间:

年月日

  适用法律和合同语言

  本合同语言为:

中文简体语言(即汉语)和。

  2发包人

  工程现场进入权

  发包人应在中标后【】日向承包人提供进入和占用工程现场各部分的权利。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指定的为本工程服务的发包人代表为:

  发包人代表应具备的职权:

  发包人供应的设备和材料:

  3承包人

  承包人人员

  承包人为本工程指派的承包人代表为:

  承包人代表应具备的职权:

  生活和办公设施

  承包人需为发包人人员提供的生活和办公设施:

  分包

  分包商的选择

  分包工程:

;主要分包商:

  分包工程:

;主要分包商:

  分包工程:

;主要分包商:

  除发包人另有要求外,承包人须以方式择优选择合格的分包商。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与本工程建设标准相符的潜在分包商名单。

  承包人提出的潜在分包商须经发包人确认。

若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供的分包商提出质疑,承包人应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如:

企业资质、产品样本、供货业绩、设施人力状况证明资料等),若承包人仍试图推荐被发包人否定的分包商,承包人应组织实地考察等有效验证方法并承担发包人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发包人通过实地考察等有效验证方法决定是否录用。

如果承包人最终不能提供令发包人满意的潜在分包商,发包人可直接指定分包商,承包人将接受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工期延误等全部责任。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提出增补、修订合格分包商名录。

  发包人有权随时进入分包商的工厂进行质量、进度检查。

承包商必须在其分包合同、订单中对发包人的此项权利加以规定,并在发包人行使此项权利时给予配合、提供便利条件。

承包商不得把这种

  检查作为分包商对质量的有效控制的证据。

  履约担保

  履约保函币种:

;

  金额(大写):

  (小写):

  发包人依履约保函提出索赔的条件:

  履约保函采用银行保函作为担保形式,其格式可参见附件。

  4工程监理

  总监工程师任命和权力委托

  总监工程师:

  总监工程师职权:

  工程监理人的任务和权力

  工程监理人行使前需发包人批准的职权:

  5设计

  承包人完成的设计

  本合同中,承包人需完成的设计阶段: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包括根据合同返工或修改后的图纸或(和)文

  件)后【】日内组织并完成审查。

  技术标准、规范

  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依据的技术标准、规范为:

  竣工文件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由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的完整竣工文件【】份。

  设计阶段审查

  设计阶段审查阶段时间及检查内容安排:

  

(1)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审查内容:

  

(2)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审查内容:

  (3)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审查内容:

  6设备和材料

  采购与管理

  承包人为本工程采购的设备和材料包括:

  对于本工程所需进口设备和材料(如有),其相关出入关手续办理人为:

  现场试验

  本工程是否需要对采购的设备和材料进行现场试验(需要/不需要):

;

  如需,则发包人采购的需要现场试验的设备和材料:

;

  承包人采购的需要现场试验的设备和材料:

  7施工

  发包人的义务

  提供基准坐标资料

  发包人需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包括:

  提供的时间为:

年月日(或)。

  临时用水电等提供和节点铺设

  发包人提供的临时水、电等类别:

  取费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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