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样本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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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样本完整版
运输合同样本
运输合同样本
托运方:
承运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领货凭证
领货时凭托运人提货单(或提货单复印件)加之指定提货人身份证并签字。
如收货人是企业公司,还应出示单位提货证明,提货时须当面验收货物,事后货物出现短损,承运方概不负责。
第二条包装要求
第三条提货期限
货物到达目的公司后,承运方电话告知收货方提货。
收货方必须在三日內提取,如货物存放超过七日未提,每超过一日将收取货物运费的5%作仓储费;超过30天无人认领按无主处理,介此承运方有权将货物拍卖抵扣仓储费。
第四条保价运输
保价运输费:
按保价额的‰向托运方收取。
第五条保价期限
自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日起至提货期限內有效。
托运人应在货物起运之前支付保价费,如只在运单上注明保价金额或声明价值无效视同未保价。
第六条责任划分
货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名称、数量和价值是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人应对其真实性负责。
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只按件数接收并未检查和清点每件货物内装数量是否有短损,所以承运人不承担內装货物数量和货物是否完好的经济责任。
如需确认请在发货时双方当面开箱验收,并在运单上注明。
第七条查禁或扣留
运输途中如遇检查部门(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对货物有异议被扣留或罚款均由托运人负责处理,并提供有关有效证件,并承担由此给承运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违法责任
托运人不准假报货名,不准托运国家禁运物品,不准夹带危险品,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
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
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
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
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
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
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
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
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
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
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4.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3.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请至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二零零年月日。
货物经收货人签收后则表明此合同已完结,承运人不承担签收后货物短损等问题。
附属:
货物运输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津效应。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单位各留
沥青运输合同格式
沥青运输合同格式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条例,甲乙双方为了顺利完成本项目土石方运输工程建设、本着互惠互利、优势互补、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特制定本项目运输土石方协议:
一、工程名称:
二、承包内容:
混凝土运输项目
三、工程量约为万方,以实际完成量准。
四、工程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运输单价:
乙方应提供型号运输车辆台,混凝土保运、远距工地浇筑场1km公里内元/m3,超过1km外另加元/m3(以上运输单价均含税人民币单价)。
六、付款方式:
1、乙方进场后,无预付款,待每月25日验工计价后,支付运输量的90%,另扣5%作为违约金,次月验工计价后返还上月违约金。
2、运输费支付方式:
以项目部验工计价后拨款为准,如项目部未能按时拨放工程进度款时,甲方将对乙方支付运输费时间顺延至甲方拨放工程进度款后。
七、双方责任:
1、因车辆及司机手续证件不全或违规操作造成的一切后果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后果乙方自负。
2、乙方保证进场到甲方工地的车辆情况良好,每天最少工作20小时,每月出勤率必须达到90%以上(无法抗拒因素除外),乙方车辆进场后必须全权服从甲方的调试和一切车辆运输安排。
3、任何情况下,乙方不能在现场惹是生非及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有关当事人负责与甲方无关。
6、甲方提供乙方机械燃油(不含车辆保养等油料),0#柴油按现行中石油单价实行,如超出中石油单价,甲方应调差超支付部分,但发生的燃油费用从每次结算运费中扣回。
7、如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弃碴场停工,甲方有权调整弃碴场,如超出原定的运距1km以外,另加元/m3,乙方不得有任何意译。
八、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收集乙方手下车辆运输卡,单方面付款给司机或其他人,必须由乙方委派专人和甲方结算运输费,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由甲方有关责任人负责。
乙方结款员结款后应保证必须按时支付车辆运输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由乙方全部负责。
2、乙方中途不得以提高运输单价等理由罢工,如乙方未完工车辆和设备是擅自调离现场或有意停工,及跳槽运输,视乙方违约,由此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乙方要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必须指定专人每日向甲方上报工作进度和按规定时间上交运输单据。
如发现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有不正当的交易而损害任何乙方利益,甲方将给予违规者以一罚十的经济处罚并付还给受损的`一方。
4、乙方如因重大事故和严重违章受到甲方上级单位等部门的罚款,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运输款中扣除,如运输款不足时乙方应如数赔偿。
5、合同双方均不得采用虚假记录、虚假计量或其他方法在运输数量上弄虚作假。
否则,除虚假部分的运输不得做为运输费计算依据外,还须得按虚假部分运输数量的运费的十倍计算违约方应予承担的违约金。
九、其他事项
1、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时,双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无果则由当地仲裁机关仲裁。
2、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遇有自然灾害,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停工等不能实施合同条例,双方均不负任何责任。
十、本协议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具法律效力。
本协议合同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项目工程完工,帐清后自动终止,双方需严格遵守执行。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施工代表:
施工代表:
年月日年月
2020运输合同格式
篇一:
┌─────────┐
货物指定于月日搬入××铁路局│承运人/托运人装车│
货位:
货物运单├─────────┤
计划号码或运输号码:
托运人→发站→到站→收货人│承运人/托运人施封│
└─────────┘
运到期限日货票第号
┌─────────────────┬────────────────┐
│托运人填写│承运人填写│
├──┬──┬─────┬─────┼────┬─────┬──┬──┤
│发站││到站(局)││车种车号││货车││
│││││││标重││
├──┴──┴────┬┴─────┼────┼─────┴──┴──┤
│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施封号码││
├──┬──┬────┴──────┼────┼─────┬─────┤
││名称││经由│铁路货车篷││
│托运││││布号码││
│人├──┼─────┬──┬──┼────┼───┬─┴─────┤
││住址││电话│││││
├──┼──┼─────┴──┴──┼────┤集装箱││
│收货│名称││运价里程│号码││
│人├──┼─────┬──┬──┼────┤││
││住址││电话│││││
├──┼──┼──┬──┼──┴──┼────┼───┼──┬──┬─┤
│货物│件数│包装│货物│托运人确定│承运人确│计费│运│运│运│
│名称│││价格│重量(公斤)│定重量(│重量│价│价││
││││││公斤)││号│率│费│
├──┼──┼──┼──┼─────┼────┼───┼──┼──┼─┤
│││││││││││
├──┼──┼──┼──┼─────┼────┼───┼──┼──┼─┤
│││││││││││
├──┼──┼──┼──┼─────┼────┼───┼──┼──┼─┤
│││││││││││
├──┼──┼──┼──┼─────┼────┼───┼──┼──┼─┤
│││││││││││
├──┼──┼──┼──┼─────┼────┼───┼──┼──┼─┤
│合计││││││││││
├──┼──┴──┴──┴─────┼────┼───┴──┴──┴─┤
│托运│保险:
│││
│人记││承运人││
│载事││记载事项││
│项││││
└──┴──────────┬───┴────┴──┬───────┬┘
注:
本单不作为收款凭证,托│到日│发日│
运人签约须知见背面。
│托运人盖章或签字站期│站期│
规格:
350×185mm│年月日交戳│承戳│
│付│运│
│领货凭证
│
│车种及车号
│
│货票第号
│
│运到期限日
│┌────┬─────┐
││发站││
│├────┼─────┤
││到站││
│├────┼─────┤
││托运人││
│├────┼─────┤
││收货人││
│├────┼──┬──┤
││货物名称│件数│重量│
│├────┼──┼──┤
│││││
│├────┼──┼──┤
│││││
│├────┼──┼──┤
│││││
│├────┴──┴──┤
││找运人盖章或签字│
│││
│├──────────┤
││发站承运日期戳│
│││
│└──────────┘
│注:
收货人领
│货须知见
│背面
│
领货凭证(背面)货物运单(背面)
┌─────────────────┬────────────────┐
│收货人领货须知│托运人须知│
│││
│1.收货人接到托运人寄交的领货凭│1.托运人持本货物运单向铁路托│
│证后,应及时向到站联系领取货物。
│运货物,证明并确认和愿意遵守铁路│
│2.收货人领取货物已超过免费暂存│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
│期限时,应按规定支付货物暂存费。
│2.货物运单所记载的货物名称、│
│3.收货人在到站领取货物,如遇货│重量与货物的实际完全相符,托运人│
│物未到时,应要求到站在本证背面加盖│对其真实性负责。
│
│车站戳证明货物未到。
│3.货物的内容、品质和价值是托│
││运人提供的,承运人在接收和承运货│
││物时并未全部核对。
│
││4.托运人应及时将领货凭证寄交│
││收货人,凭以联系到站领取货物。
│
└─────────────────┴────────────────┘
(注:
本须知排印时,(注:
本须知排印时,
运输合同样本
运输合同样本
托运方:
承运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领货凭证
领货时凭托运人提货单(或提货单复印件)加之指定提货人身份证并签字。
如收货人是企业公司,还应出示单位提货证明,提货时须当面验收货物,事后货物出现短损,承运方概不负责。
第二条包装要求
第三条提货期限
货物到达目的公司后,承运方电话告知收货方提货。
收货方必须在三日內提取,如货物存放超过七日未提,每超过一日将收取货物运费的5%作仓储费;超过30天无人认领按无主处理,介此承运方有权将货物拍卖抵扣仓储费。
第四条保价运输
保价运输费:
按保价额的‰向托运方收取。
第五条保价期限
自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日起至提货期限內有效。
托运人应在货物起运之前支付保价费,如只在运单上注明保价金额或声明价值无效视同未保价。
第六条责任划分
货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名称、数量和价值是托运人提供的,托运人应对其真实性负责。
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只按件数接收并未检查和清点每件货物内装数量是否有短损,所以承运人不承担內装货物数量和货物是否完好的经济责任。
如需确认请在发货时双方当面开箱验收,并在运单上注明。
第七条查禁或扣留
运输途中如遇检查部门(公安、工商、税务、海关)对货物有异议被扣留或罚款均由托运人负责处理,并提供有关有效证件,并承担由此给承运人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八条违法责任
托运人不准假报货名,不准托运国家禁运物品,不准夹带危险品,否则后果自负。
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
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
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
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
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
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
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
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
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
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
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
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
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4.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3.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请至当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二条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二零零年月日。
货物经收货人签收后则表明此合同已完结,承运人不承担签收后货物短损等问题。
附属:
货物运输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津效应。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份,送......等单位各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