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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防治必备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为了做好跃进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企业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73号令)等法律法规要求,经我矿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本职业危害责任制度:

一、成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

矿长

副组长:

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经营副矿长

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成员:

生产副总通风副总地测防治水副总机电副总医院院长安检科科长通风科科长机电科科长机械化科科长财务科科长劳资科科长后勤公司经理审计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

职业健康分管副矿长:

安全副矿长

安检科科长兼办公室主任。

所属各科室、区队的主要负责人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与安排下,各负其责,督促好本部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建立好日常检查的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并建档保存。

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规定,在申领、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向豫西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进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三、劳资科依法履行向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劳资科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四、通风科负责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提高职工对职业病危害的防范意识。

五、通风科、机电科、生产科环保部负责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

六、生产科和通风科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和需配备的必要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并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七、各基层单位负责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保存对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记录。

八、后勤中心负责向劳动者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造册登记,建立档案。

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人员每月组织一次对各科室、班、队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整改,落实科室、班、队解决情况,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并留有记录。

十、劳资科、矿医院负责组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经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机构进行体检。

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依法组织本矿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对于检查出的职业病的人员,及时到医院进行诊疗。

十一、安检科负责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1.矿级领导及管理人员培训必须到取得二级以上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2.粉尘监测人员的培训必须到河南省煤监局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全员培训和专项培训,由本矿安检科培训中心进行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十二、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通风科、机电科组织开展对本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好职业病危害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十一、每年委托在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核准的有资质的技术服务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豫西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申报,并向劳动者公布。

十二、领导小组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小队,落实人员、职责、资金、物品、药品以备急需,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的权益。

二、岗前告知

1、劳资科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资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三、现场告知

1、通风科负责在醒目地点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

各有关部门及时提供需要公布的内容。

2、通风科、机电科负责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四、医院负责将职业卫生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发现疑似职业病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

员工离开本用人单位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复印件,劳资科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五、职业卫生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事项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六、安检科培训中心负责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七、因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劳资科不得以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终止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

八、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相关单位必须在工作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九、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

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

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

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

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

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十、在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放射工作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识;

(三)有毒物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示标识;

(四)能引起职业性灼伤和酸蚀的化学品工作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示标识;

(五)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六)高温工作场所设置“当心中暑”警示标识;

(七)可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十一、接触有毒化学品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作业岗位有毒物质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十二、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十三、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储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

十四、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设置警示线,划分出不同功能区:

(一)红色警示线设置在紧邻事故污染源,作用是将污染源与其外的区域分隔开来,仅特殊专业人员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进入此区域;

(二)黄色警示线设置在污染范围的四周,其内外分别是污染区和洁净区,此区域内的人员要穿戴适当的防护用具。

此线也称为洗消线,出此区域的人员必须进行洗消处理;

(三)绿色警示线设置在救援区域的四周,将救援人员与公众隔离开来。

患者的抢救治疗、支持指挥机构设在此区内。

十五、在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上,应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六、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十七、中文警示说明应参照《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GB/T16483-2008)编写,明确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十八、贮存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场所,应在入口和存放处设置相应警示标识。

十九、高毒工作场所应急撤离通道和泄险区应设置相应的提示标识或者禁止标识。

二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一、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二十二、在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设置红色信号灯,在加速器辐照加工、放射治疗和工业探伤等使用强辐射源的作业场所内,应当设置剂量报警装置和通讯报警装置。

在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或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报警装置或通讯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的设备;通讯报警装置是能够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产生光、电、声等提示信号并能够将光、电、声等传输到工作场所以外的地方的设备。

二十三、警示标识应当醒目、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我矿应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通风科应当按照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第五条、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

第六条、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一)地测科收集提供“煤矿的基本情况”;

(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收集提供“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情况”;

(三)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收集提供“煤矿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情况”;

(四)通风科、机电科收集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监测人员及仪器设备配备情况”;

(五)通风科、后勤中心收集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六)安检科培训中心提供“煤矿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七)劳资科收集提供“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八)通风科、机电科、生产科提供“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与告知情况”;

(九)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收集提供“煤矿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情况”;

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办公室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在申领、换发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同时抄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和提高从业员工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各部门管理和作业人员。

二、职责和权限

1、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批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和所需经费并监督实施;

2、安检科负责入矿安全和职业健康教育、制定煤矿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各单位根据岗位特点申报培训需求,安检科实施职业健康宣传、组织员工实施培训;

4、安检科、劳资科、通风科负责入岗职业健康危害和岗位安全教育。

三、工作内容

1、培训计划:

各单位根据岗位特点每年1月份负责向安检科报告培训需求。

安检科根据申报的培训需求和内外部变化的情况进行培训。

2、培训时间:

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3、培训内容:

煤矿内各岗位相关职业健康知识、岗位危害特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健康安全岗位操作规程、防护措施的保养及维护注意事项、防护用品使用要求、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4、培训形式:

内部培训、外部委托培训。

(1)内部宣传教育培训:

a)新员工进矿-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煤矿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

b)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c)转换岗位-由岗位部门负责人讲解新岗位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

d)煤矿按培训计划组织的职业健康知识及法律法规、标准等;

(2)外部委托培训

为提高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外部培训一般情况是参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参加人员一般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四、记录

安检科应建立个人培训档案并保留相关的培训记录。

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部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

职责

1、通风科负责全矿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和实施。

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在用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规程

1、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

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2、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3、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

在购置防护设施产品时,应当注意索取:

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通风科应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⑴安检员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调度室,调度室安排机修人员检修。

⑵通风科应经常进行对防护设施的专项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进行验证。

⑶在用单位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⑷建立防护设施管理台帐,设施使用单位做好使用记录。

⑸通风科建立防护设施档案,收集整理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5、安检科培训中心、通风科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6、未经申报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保证安全生产,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使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病危害进行相应的防护用品配备,加强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内各部门、队组。

三、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

后勤中心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

后勤中心仓库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四、内容与要求

1、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和劳动过程中及作业现场的安全卫生设施不良产生危害因素,均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2、免费为生产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不以货币形式或其他物品替代。

3、员工因特种作业确需配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须经劳资科与后勤中心共同认定后配置或借用。

4、凡作业环境会对从业人员产生危害的岗位按照标准规定发放保健品。

5、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面罩、过滤式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护眼镜、耳塞、防毒口罩、特种手套、防护服、绝缘手套、绝缘胶靴、绝缘垫等均属防护器具,必须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6、劳动防护用品由专人采购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按规定入库,发放给使用人员,填写《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

五、劳动防护用具(品)的使用

1、员工进入井下或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否则按照违章处罚。

2、对常用的防护用品应存放在公众易于取用场所,做到防潮、防高温、防锐器损坏。

3、对使用方法比较复杂的防护用品,如:

自救器必须认真研读使用说明,正确掌握其使用方法。

4、对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特种型防护用品,由后勤中心审批,更换。

对非因工造成劳动防护用品损失的按原价赔偿。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

2、依据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的规定,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装备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

检测、评价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3、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石壕煤矿。

4、具体内容

(1)煤矿井下安装了安全监控监测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防冲科监控中心负责对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通风科监控室工作人员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3)每天由通风科监控室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并上报矿长和总工签字后,进行备案。

(4)通风队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两次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部门做相关记录。

(5)每月由通风科组织人员对作业现场的粉尘进行两次监测,并做好相关记录,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6)由机电科组织人员对作业现场的噪音半年进行一次监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7)每年由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委托在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向职工公布。

(8)存在超标现象的地点通风科必须编制防治措施进行治理。

(9)有毒有害气体及粉尘检测报表必须经过主管领导签字审核后备案。

5、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术语和定义

1、建设项目

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项目。

2、“三同时”制度

指矿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

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三、职责

1、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

2、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

3、财务科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

四、工作程序

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如:

选煤厂升级改造项目)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动工建设。

4、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如:

选煤厂升级改造项目)

5、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6、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

7、在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

(如:

选煤厂升级改造项目和新风井建设项目)

8、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9、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当将认真整理资料并上报职业健康管理办公室归档。

 

劳动者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煤矿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劳资科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

新入矿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劳资科、矿医院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

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结合实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表1执行。

表1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接触有害物质

体检对象

检查周期

煤尘(以煤尘为主)

在岗人员

2年1次

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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