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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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由于现代工业的发展,生产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能量和有害物质,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生命、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任何工业活动都有发生事故的可能。

在自然或人为、技术等原因造成事故或灾害无法完全避免的情况下,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及时有效的紧急救援行动,已经成为抵御事故或控制灾害蔓延、减少危害后果的关键,甚至是唯一的手段。

第一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及特点

(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总目标是通过有效的应急救援行动,尽可能地降低事故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包括下述几个方面: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

(2)迅速控制事态,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确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

(3)消除危害后果,做好现场恢复。

(4)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

(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特点

由于特种设备自身的特点,特种设备事故往往具有发生突然、危害范围广的特点,因而决定了特种设备应急救援行动必须做到迅速、准确和有效。

迅速,就是要求建立快速的应急响应机制,能迅速准确地传递事故信息,迅速地召集所需的应急力量和设备、物资等资源;在最短的时间里建立统一指挥与协调系统,开展救援活动。

准确就是要求有相应的应急决策机制,能基于事故的规模、性质、特点、现场环境等信息,正确地预测事故的发展趋势,准确地对应急救援行动和战术进行决策。

有效,主要指应急救援行动的有效性,很大程度它取决于应急准备的充分性与否,即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与落实、以及有效的外部增援机制等。

二、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

《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具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规定:

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六十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三、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

尽管事故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但事故的应急管理不只限于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援行动。

应急管理是对重大事故的全过程管理,贯穿于事故发生前、中、后的各个过程,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应急思想。

应急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阶段。

尽管在实际情况中这些阶段往往是交叉的,但每一阶段都有自己明确的目标,而且每一阶段又是构筑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之上,因而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的相互关联,构成了事故应急管理的循环过程。

(一)预防

在应急管理中预防有两层含义,一是事故的预防工作,即通过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等手段,尽可能地防止事故的发生,实现本质安全;二是在假定事故必然发生的前提下,通过预先采取的预防措施,达到降低或减缓事故的影响或后果的严重程度,如加大安全距离、设置防护墙以及开展公众教育等。

从长远观点来看,低成本高效率的预防措施是减少事故损失的有效方法。

(二)准备

应急准备是应急管理过程中一个极其关键的过程。

它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所做的各种准备,包括应急机构的设立和职责的落实、预案的编制、应急队伍的建设、应急设备(施)、物资的准备和维护、预案的演练、与外部应急力量的衔接等,其目标是保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应急能力。

(三)响应

应急响应是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包括事故的报警与通报、人员的紧急疏散、工程抢险措施、信息收集与应急决策和外部求援、急救与医疗、消防等。

其目标是尽可能地抢救受害人员,保护可能受威胁的人群,尽可能控制并消除事故。

(四)恢复

恢复工作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进行。

首先应使事故影响区域恢复到相对安全的基本状态,然后逐步恢复到正常状态。

要求立即进行的恢复工作包括事故损失评估、原因调查、清理废墟等。

在短期恢复工作中,应注意避免出现新的紧急情况。

长期恢复包括厂区重建和受影响区域的重新规划和发展。

在长期恢复工作中,应汲取事故和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开展进一步的预防工作和减灾行动。

四、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构成

(一)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组织机构

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往往涉及单位的各个部门,因此应预先明确在应急救援中承担相应任务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比较典型的事故应急救援系统的机构构成包括:

 

1.应急救援中心

2.应急救援专家组

3.医疗消防等

4.后勤保障组织

第二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策划与编制

一、编制事故应急预案的作用

事故应急预案在应急系统中起着关键作用,它明确了在突发事故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以及刚刚结束之后,谁负责做什么、何时做,相应的策略和资源准备等。

它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其影响和后果的严重程度,为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各个方面所预先作出的详细安排,是开展及时、有序和有效应急救援工作的行动指南。

应急预案在应急救援中的突出重要作用和地位体现在:

(1)应急预案明确了应急救援的范围和体系,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2)制定应急预案有利于做出及时的应急响应,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

(3)事故应急预案成为各类突发重大事故的应急基础。

通过编制基本应急预案,可保证应急预案足够灵活,对那些事先无法预料到的突发事件或事故,也可以起到基本的应急指导作用,成为开展应急救援的“底线”。

在此基础上,可以针对特定危害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制定应急措施、进行专项应急准备和演习;

(4)当发生超过应急能力的重大事故时,便于及时向上级应急部门求援;

(5)有利于提高职工风险防范意识。

应急预案应进行合理的策划,做到重点突出,反映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风险,并避免预案相互孤立、交叉和矛盾。

在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策划时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①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种类及分布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情况等;②本单位以及上级机构已制定的应急预案的情况;③本单位以往事故的发生情况;④周边单位重大危险对本单位可能带来的影响。

二、事故应急预案核心要素及编制要求

应急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需的应急准备和应急行动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其核心内容应包括:

(1)对紧急情况或事故灾害及其后果的预测、辩识、评价;

(2)规定应急救援各方的详细职责;

(3)应急救援行动的指挥与协调;

(4)应急救援中可用的人员、设备、设施、物资、经费保障和其他资源,包括社会和外部援助资源等;

(5)在紧急情况或事故发生时保护生命和财产、环境安全的措施;

(6)现场恢复;

(7)应急培训和演练规定,法律法规要求,预案的管理等。

应急预案是整个应急管理体系的反映,它的内容不仅仅限于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应急响应和救援措施,还应包括事故发生前的各种应急准备和事故发生后的紧急恢复以及预案的管理与更新等。

第三节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是检验、评价和保持应急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

其重要作用突出地体现在:

可在事故真正发生前暴露预案和程序的缺陷,发现应急资源的不足(包括人力和设备等),改善各应急部门、人员之间的协调,增强职工应对突发事故救援的信心和应急意识,提高应急人员的熟练程度和技术水平,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岗位与职责,提高各级预案之间的协调性,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

对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周密性进行评估,可采用多种应急演练方法,如模拟事故场景进行口头演练、现场演练、功能演练和全面演练等。

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的基础上,应加强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一是通过各种形式和活动,加强对职工的应急知识教育,提高应急意识,如基本防护知识、自救与互救基本常识等;二是为全面提高应急队伍的作战能力和专业水平,有条件的可设立应急救援培训基地,对应急技术人员、应急队员进行强化培训和训练,如基础培训、专业培训、战术培训等。

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一节事故分类

一、按设备损坏程度分为:

爆炸事故、严重损坏事故、坍塌坠落事故、一般损坏事故

二、按人员伤亡和损失程度分为: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或造成特别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或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安全事故。

第二节事故报告及应急措施

一、事故报告的方式

事故报告的方式分为逐级上报、直接报告、异地报告、统计报告和举报等方式。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较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者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还应当直接报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不得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发生时间;发生事故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三、事故现场的应急措施

1.事故发生后,应按企业制订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措施;

2.通知单位负责(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立即到达现场,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和职工到岗。

3.组织专门队伍抢救受伤人员,通知医疗单位做好救治准备。

4.调集车辆、通讯工具、抢救器材。

5.组织人员成立抢救救灾专业队。

6.加强现场警戒和保卫工作。

7.存在火灾、中毒等危险时,做好本单位职工的疏散工作,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并积极协助做好事故现场周围居民的疏散工作。

8.采取妥善的措施,保护好文件档案、技术资料、操作记录和数据、计算机数据和资料、仪器仪表记录数据、控制室的记录,其他声像记录资料等。

四、事故的现场保护

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一定要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

事故发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现场保护工作,这是因为现场保护不好,对事故调查和处理极为不利。

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失职失责未保护好现场的要进行严厉处罚。

保护好现场,主要应做到:

1.加强现场警戒保卫,防止故意破坏现场。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进入现场人员应履行有关登记手续。

2.为抢救人员和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改变现场状况时,必须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应签字,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录像或者拍照。

3.消防、救火时做好路线、方位、位置的选择,尽量保持好现场原始状态。

4.不得随意改变事故现场的地形、地貌,不得移动或取走现场的任何物品,不得改变现场设备、管子、管件、阀门、控制或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的位置、状态以及显示数字或指针的位置等。

5.破裂设备的断口,如不影响事故原因分析,可以涂机油以保护断口不锈蚀和腐蚀。

第三节事故的调查

根据事故的类别不同时,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方式不同,负责部门也不同。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

接受委托的单位完成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技术检验或者技术鉴定报告书,并对其负责。

调查完成后,将对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

根据事故性质和当事人行为,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在事故报告书中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事故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分为:

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事故调查以及为了认定事故原因所进行的检测、试验等费用一般由事故发生单位垫付,记入事故赔偿总额之中,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报告书是事故调查组工作的成果,是事故处理执行的依据,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地填写。

事故调查报告书应在调查组内取得一致同意,不遗留问题。

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事故调查组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并由其进行批复。

事故调查报告书正本一份,存入组织事故调查单位的永久性档案,副本若干份,分发有关部门和单位。

第四节事故处理

事故批复后,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检查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部门,根据经认定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的处理建议实施处理

一、事故处理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的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和决定应当在接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并告知组织该起事故调查的行政部门。

(二)对经济损失巨大,实施处理较为复杂的,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具体承办。

经济赔偿项目和数额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确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除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外,由组织该起事故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的方式为警告及罚款或者警告、暂停相应资格或者取消资格和罚款。

(四)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隐匿有关证据;隐匿有关事故发生的情况;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干涉对事故性质的认定或者事故责任的确定;干涉对有关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等的单位和个人,将由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事故处理应认真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二、事故处理应遵循国家规定的各项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事故性质的确定及其事故责任追究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发生事故,其原因非常复杂。

从管理的角度看,可以分为非责任事故和责任事故两种。

其中,非责任事故是指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自然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破坏造成的,与生产、使用单位或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批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无关。

在这种情况下,不追究生产、使用单位或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责任事故是指由于生产、使用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造成的事故,如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及时处理事故隐患,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或者是由于对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事故。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要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查明事故的性质,即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一旦确定为责任事故,就必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首先查明生产、使用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即查明生产、使用单位是否因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而导致事故发生,同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中,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使用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所称的“依法”,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违法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的,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生产、使用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导致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这里的“人员”是指一切因事故而伤亡的人,既包括生产、使用单位的作业人员,也包括事故中伤亡的其他公民。

“他人”则是指生产、使用单位以外的人,即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主动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生产、使用单位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生产、使用单位的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责任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严肃追究特种设备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对于惩罚和教育责任者本人、促使有关人员提高责任心,保证有关法律、法规得到遵守,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这是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宣布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国务院《条例》第六十三条也明确指出: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

这就意味着任何特种设备事故的责任人都必须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五节违反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的责任追究

在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对安全生产、特种设备的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单位及相关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其受到的处罚。

1、《刑法》第134条规定: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

2、《安全生产法》中对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作业人员的责任追究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八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5.《条例》对生产、使用单位及其负责人、作业人员违反法规的责任追究规定如下:

第七十二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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