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职责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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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职责001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职责

作者:

周森德(道真自治县水务局退休干部2014-12)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施工单位其他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设计、勘测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组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并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事故明细台帐,切实排查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二、审查各参建企业的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是否合法并在有效期内;审查各参建企业派谴的参建人员是否具备国家和水利行业规定的资格条件。

如发现异常应督促参建单位及时处理。

三、对施工单位派往参加本工程建设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四、向施工单位提供:

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五、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

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六、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七、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的落实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八、将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资料报送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九、督促工程建设参建单位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十、办理各级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交办、督办工作。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和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标准、规程规范;主持工程建设项目部安全生产办公室工作,督促项目部技术人员、施管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二、认真领会设计文件、设计资料、设计图纸,依法编制(或审查)安全生产措施以及其他涉及工程建设的专项方案,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三、对设计文件中漏项或设计不合理的安全生产措施向设计单位提出增加或修改意见,执行设计单位批准(或批复)的文件。

四、审查经“批准的概算中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是否被“调减或挪用”,如发现有异,应当及时向项目法人提出修正意见;审查“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是否明确。

五、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三同时”制度,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六、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责成施工单位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七、在参加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时,回答验收委员会对工程建设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提问。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技术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和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生产标准、规程规范;接受技术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

二、对分工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确保国家和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标准、规程规范的准确实施。

三、在编制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措施、专项方案时,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提出可靠的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和措施。

四、在进行工程建设时要按照工程设计的安全生产技术方案和措施组织实施。

五、在进行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并督促隐患责任单位消除隐患。

对违法违规违章作业,应立即制止,对不听劝阻者,有权现场作出停止施工的的决定,事后应及时报告技术负责人或项目部负责人。

六、在参加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时,回答验收委员会对工程建设期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提问。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自觉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知识,把生命放在第一位,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

二、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严格遵守并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规指挥、不违章作业。

四、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参加应急救援抢险演练,提高应急抢险能力。

五、及时制止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六、参加安全检查,接受安全生产交办、督办任务,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及时治理整改事故隐患。

七、在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一是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应当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三是告知有关部门。

八、如发生事故,一是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二是要采取果断措施,积极组织救援,保护事故现场不受破坏或损坏。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班组兼职安全生产人员。

四、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的投入,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不得减少和挪作他用。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三类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六、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八、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经常开展安全检查、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登记台帐应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九、编制建设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开展应急演练。

编制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它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和石方开挖、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围堰、其他危险性较大等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十一、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以及场所内设置适用性强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二、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十三、施工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四、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十五、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十六、工程建设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十七、危险物品的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在使用的处置中,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十八、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十九、施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二十、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二十一、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二十二、应当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二十三、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十四、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二十五、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应当建立考核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对因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二、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排查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及时、如实报告,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救援中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安全生产检查。

要针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状况,开展常规检查、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

检查人员要实名签字,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六、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整改。

对检查中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七、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权越级向县水务局或县安全监督管理局报告。

八、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十一、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现场监督;

十二、依法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施工单位其他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不是特种作业岗位的技术岗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和行业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三、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正确使用安全防护器材、工具、机械设备等。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六、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七、发生安全事故,应当积极参加救援,保护事故现场不受破坏或损坏。

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监理单位派驻工程建设项目的现场监理机构对监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理责任,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技术要求、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实施监理。

二、监理人员应由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三、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监督实施。

四、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

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明细台帐。

设计、勘测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勘测单位、察(测)单位和有关勘察(测)人员应当对其勘察(测)成果负责。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水利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五、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

六、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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