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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服务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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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服务合同模板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鉴于:

1.甲乙双方于此共同声明及保证如下:

双方均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合法注册成立的企业。

2.甲乙双方均保证具备良好的商务状况和经营能力和合法的资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权利和义务。

3.甲乙双方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公平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出品的“    系列产品”合作经销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双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第一条 委托销售产品及报价

 

第二条 代理范围

2.1 乙方代理销售的地域范围为         ,乙方负责提供产品的经营场所、销售及售后服务,甲方负责提供销售的产品。

2.2本次产品代理仅限于本合同指的地域范围内,并不构成与甲方品牌及相关企业的整体合作代理。

2.3合同期限:

自双方盖章之日起壹年。

2.4在合作期限内乙方保证只通过甲方作为指定商品进货的唯一渠道。

若乙方通过其他非正规渠道购进了非甲方指定商品或假冒伪劣产品的,则甲方不负责退换货,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因遭受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而致使假冒伪劣产品被没收、销毁,遭受行政处罚以及承担相关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等等);此外,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

第三条 结算方式

3.1合作模式:

双方约定采取委托代销并按月结算的合作模式,即:

乙方代收客户款项,按月核账扣除代销手续费后转付客户支付的剩余款项,由甲方全额确认收入;

3.2 乙方每月5日前提供上月结算清单给到甲方业务人员进行对账,核对无误双方业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乙方在 个工作日内在扣除手续费后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转付客户已支付的剩余款项。

3.3货款由乙方汇入甲方提供的对公银行账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3.4发票开具:

甲方是委托方,乙方是受托方,对甲方仅提供代销服务,若客户购买商品需开具发票,由甲方根据客户购买的商品总金额直接开具发票并寄送到客户指定地址。

如乙方收款账户有任何变更,应提前15日书面通知甲方。

任何因乙方提供的信息错误、不明确或通知不及时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市场管理

4.1 为了维护市场稳定和双方利益,乙方对外商品零售价一律按照甲方市场统一零售价执行,若乙方需进行降价促销推广活动的,须与甲方提前协商进行,乙方不得擅自变更代销商品在指定地域的零售价格,否则,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  万元/次的违约金,超过  次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2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甲方有权调整产品销售价格,但会在价格调整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具体以甲方发布的价格调整商函为准。

在甲方指定的时间期限内乙方有义务和责任配合完成指定地域的代销产品的价格调整,若乙方未在指定期限内完成调价事宜的,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3甲方承诺甲方业务人员以甲方名义给乙方出具的任何书面文件,须有甲方加盖公司公章或合同章确认后方有效。

4.4 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万元(大写   万元),以保证乙方能够正常履行本合同。

如果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有拒不支付货款或延期支付货款达  天等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剩余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随时的,乙方应当补足。

本合同到期,乙方无违约行为的且没有未付货款的,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履约保证金。

4.5除本合同约定的销售渠道外,乙方保证不得通过其他途径或在指定区域之外销售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若有违反,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第五条 双方义务

5.1双方互有为对方保守商业和技术机密之义务。

5.2如果甲方所供产品在质量、行业规范和技术规范等方面不符合国家标准及合同规定,甲方应承担由此而发生更换费用及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5.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相关的资质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营业执照、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生产或经营的资格证明文件。

5.4甲方根据乙方需求应及时发货,并为乙方提供相关的产品知识业务培训;

5.5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提前发出订单需求,并及时支付货款;

5.6 乙方不得更改指定商品的包装,不得涂改指定商品的标签和标识,不得销售假冒的指定商品;

5.7乙方保证不破坏、扰乱甲方产品价格体系,不擅自降价或提价销售;

5.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以任何形式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5.9乙方应与甲方指定联系人共同制定每月货品发货明细,减少发货次数,除甲方原因外,每月发货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两次以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市场推广

6.1活动推广:

甲方可以积极参与乙方所组织的一切相关活动(包含且不限于在住客户活动、地推活动、店内活动、周年庆等),并支援乙方的工作(包含且不限于提供资金支持、讲师资源、销售人员及到场客户的伴手礼),具体以双方书面确认的结果为准。

6.2现场宣传展示:

乙方针对本次合作内容,提供部分位置供甲方陈列摆放相关产品或产品介绍资料。

所有的产品、产品介绍资料陈列摆放所需的一切用具(包含且不限于展柜、灯光、布线、桌椅等)由乙方提供。

6.3甲方根据经营情况可以(频率由双方协商落实)向乙方提供指定数量(数量由双方协商落实)的产品赠与乙方客户作为推广性体验赠品,由乙方负责相关的赠品赠送工作。

6.4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甲乙一方(使用方)在一切销售活动、传播文案等面向大众的信息中不得擅自使用任何与对方(权利方)相关的文字、logo等一切会让消费者对双方产生关联想象的内容,若因此损害权利方的任何相关企业利益、形象,由使用方赔偿权利方一切损失。

 

第七条 收退货程序与运输

7.1 甲方可以提供约定数量的适销产品供乙方用于陈列展示和备销售,乙方安排合适的部门人员进行销售并根据销售情况及时向甲方提出补货需求,甲方收到乙方的补货通知后应及时响应在  个工作日内送货至乙方指定地点。

7.2乙方提供的存放条件必须满足防火、防晒、防水、防盗、防鼠、防虫、常温等防止一切有可能影响甲方产品质量的外部因素。

由于乙方提供的存放条件不合格导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负责赔偿。

乙方接收甲方交付的产品后,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7.3配送验收:

甲方负责安排专人将双方约定的适销产品配送至乙方指定仓库内,运输产生的相关费用及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指定专职人员在仓库内验收管理。

如有产品数量短缺、破损、变形、变质等问题,双方核实后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量安排补货或换货。

双方验收完毕后,由乙方在甲方的送货单签字确认,方视为本次配送完成。

 

第八条 质量问题

8.1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已颁布实施标准中最高者为准)并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劳动监察、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乙方如发现产品的质量问题可要求甲方进行退换。

8.2 甲方提供的所有的产品应当在质保期

 

第九条 退换货说明

9.1在经销期间,凡涉及退换货之业务,乙方必须以电子或书面形式提出,并注明货物数量、品名、日期及退换货原因,甲方确认后执行。

9.2退换货政策:

(1)合作期间若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包含且不限于产品变质、过期等),甲方给予无条件全额退换货。

非产品质量问题,甲方不负责退换货。

(2)如果因乙方保管不善等非产品本身质量原因,导致产品严重变形、破损的,将无法办理退换货,乙方仍需按照结算价格与甲方结算。

(3)为减少双方经济损失,双方应及时沟通产销情况,甲方需根据乙方的销售状况给出基础备货建议,但是此建议并不代表甲方必须接受或需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条保密责任

10.1乙方承诺不会将合作间的商业资料用于他用,不会泄露任何属于甲方的保密资料。

10.2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资料信息以外,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的经营状况、工程信息资料、客户信息、客户跟踪状况等,包括但不限于其他有关甲方的商业秘密等资料。

甲方也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乙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的经营技术、营销策略、商业秘密等情报。

10.3如果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在合同终止之日起  天内归还除了为销售现存产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所有材料。

乙方并应向甲方提供与客户的详细名单及相应报告,以便保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的服务,且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以甲方的品牌或名义进行商务活动。

10.4乙方承诺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并与接触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10.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  年内,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将无条件保证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

11.1未经甲方的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在任何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线上或线下渠道)使用甲方的商标或文字图形标志,任何未经甲方授权的使用行为视为侵犯甲方知识产权。

11.2乙方有义务在指定销售区域内作好甲方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得有任何侵害甲方品牌的行为,如发现侵犯甲方品牌行为的,应及时知会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打假维权工作。

11.3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将无条件保证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变更及终止

12.1双方一致同意并认可,本合同有效期内,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不再支付任何给予乙方的返利或奖励。

(1)乙方违反跨区域销售或线上电商禁令的;

(2)乙方破坏甲方价格体系,擅自调高或降低销售价格的;

(3)乙方连续    个月未进货或  个季度未完成销售目标的;

(4)乙方违反保密义务或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

(5)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接到对方催告后  个工作日内仍未改正时;

(6)乙方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清算、解散或进入该程序时;

(7)乙方有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可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违约行为的。

12.2除上述情形外,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均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被解除,若有任何产品的价款尚未支付完毕的,则乙方应当在本合同被解除之日起的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前述的货款,甲方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12.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业务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双方需要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提前  天告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变更合同。

12.4在市场情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情形下,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例如战争、地震、罢工、暴乱、疫情或司法、政府限制等双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故,导致任何一方不能执行本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时,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7天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报告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或需延迟履行的合理理由和有效证据。

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以确认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承担违约责任;

13.2双方协商一致后,可根据该不可抗力的严重程度做出如下选择:

(1)顺延项目的完成期限,并于顺延期间内暂时中止本合同;

(2)立即终止本合同;

(3)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处理方式。

13.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否则应对损失扩大部分向对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3.4若不可抗力本合同暂时中止履行的,在不可抗力消除后,一方应根据另一方的书面恢复履约请求,立即恢复履行本合同。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4.1 如果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甲方延迟交货超过  天(含本数),每超出1天按迟交货物价款的0.5%向乙方交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该批次货物销售总价的20%。

甲方支付迟延交货违约金并不影响甲方继续履行交货的义务。

14.2 如果由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乙方延迟付款超过  天(含本数),每迟延支付1天按迟交货物价款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该批次货物销售总价的30%。

乙方支付迟延违约金并不影响乙方继续履行付款的义务。

14.3乙方出现本合同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任何行为之一的,应向甲方承担上一年度代销产品销售总额的30%的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损失。

乙方违反本合同其它义务的,甲方有权随时停止供货、直至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14.4 由于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一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因不当履行本合同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在另一方要求的时间内立即采取补救措施,若违约方拒绝补救或虽采取补救措施但补救措施效果无法达到另一方预先告知的效果的,则违约方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并承担守约方为依法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差旅费、律师费、交通费、鉴定费、公证费、司法保全担保费等。

若承担上述责任后仍不足以弥补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增加赔偿额度,以弥补不足部分。

14.5如发生违约事件,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违约方,内容包括违约事件、违约金、支付时间和方式等。

违约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答复对方,并支付违约金。

如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将按照本合同所规定的争议解决条款解决双方的纠纷。

第十五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5.1本合同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5.2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原则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其他

16.1若任何一方的联系人及/或联系信息发生变化(“变动方”),变动方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七(7)日内通知另一方。

变动方未按约定及时通知的,变动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在另一方收到有关通知前,另一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系信息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

16.2本合同一式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各执1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6.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书面约定,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4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5如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被法庭或仲裁庭裁决无效或无法执行,则其它条款或条款部分对双方仍然有效,这些条款包括但不局限于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法律和管辖地条款等。

16.6本合同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所设,本身并无实际涵义,非对条款的定义、限制、解释或描述其范围或界限,不能作为本合同涵义解释的依据。

  

16.7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由合同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共同起草制定,非一方事先拟定,不属于格式条款。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

(公章):

单位名称:

(公章):

授权代表

(签字):

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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