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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考试试题

高级会计师考试试题【案例分析5】

2005-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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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资料:

华兴公司为境内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电子设备的生产、设计和安装业务。

该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注册会计师在对该公司2002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事实:

  

(1)2002年9月20日,该公司与甲企业签订产品委托代销合同。

合同规定,采用视同买断方式进行代销,甲企业代销A电子设备10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以下同)50万元。

  至12月31日,该公司向甲企业发出80台A电子设备,收到甲企业寄来的代销清单上注明已销售40台A电子设备。

  该公司在2002年度确认销售80台A电子设备的销售收入,并结转了相应的成本。

  

(2)2002年10月10日,该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乙企业销售B电子设备6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400万元。

B电子设备每台的销售成本为250万元。

该公司已将60台发送乙企业。

乙企业在对该B电子设备进行验收后已如数将货款通过银行汇至该公司。

  该公司在2002年度以每台400万元的价格确认销售收入,并相应结转销售成本。

B电子设备全部通过乙企业对外销售,不向其他公司销售。

  (3)2002年10月15日,该公司与丙企业签订销售安装C设备1台的合同,合同总价款为800万元。

合同规定,该公司向丙企业销售C设备1台并承担安装调试任务;丙企业在合同签订的次日预付价款700万元;C设备安装调试并试运行正常,且经丙企业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余款100万元。

  至12月31日,该公司已将C设备运抵丙企业,安装工作尚未开始。

C设备的销售成本为每台500万元。

  该公司在2002年度按800万元确认销售C设备的销售收入,并按50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

  (4)2002年10月18日,该公司与丁企业签订一项电子设备的设计合同,合同总价款为240万元。

该公司自11月1日起开始该电子设备的设计工作,至12月31日已完成设计工作量的30%,发生设计费用60万元;按当时的进度估计,2003年3月30田将全部完工,预计将再发生费用40万元。

丁企业按合同已于12月1日一次性支付全部设计费用240万元。

  该公司在2002年将收到的240万元全部确认为收入,并将已发生的设计费用结转为成本。

  (5)12月20日,该公司与W企业签订销售合同。

合同规定,该公司向W企业销售D电子设备50台,每台销售价格为400万元。

  12月22日,该公司又与W企业就该D电子设备签订补充合同。

该补充合同规定,该公司应在2003年3月20日前以每台408万元的价格将D电子设备全部购回。

  该公司已于12月25日收到D电子设备的销售价款;在2002年度已按每台400万元的销售价格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并相应结转成本。

  要求:

  分析判断华兴公司上述有关收入的确认是否正确?

并说明理由。

  「分析与提示」

  本案例

(1)属于代销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对于代销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当以收到的代销清单上注明的销售数量及销售价格确认代销商品的销售收入。

本案例

(1)中,该公司向甲企业发出A电子设备80台,但收到甲企业寄来的代销清单上注明的销售数量为40台。

  本案例

(2)属于商品销售收入方面的收入确认。

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首先要判断该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至对方,如果已转移到对方则应确认收入;反之则不能确认收入。

其次,要对销售客户进行判断,如果销售客户属于关联方,则应按照关联方交易有关收入确认的规定进行确认。

本案例

(2)似属于关联方交易,应当按照关联方交易有关规定确认收入。

在本案例

(2)中,该公司生产的B电子设备全部通过乙企业销售,按照关联方交易确认收入的规定,即当实际交易价格超过所销售商品账面价值120%的,按销售商品账面价值的120%确认销售收入。

根据本案例

(2)的资料,该公司向乙企业的销售价格为其销售商品账面价值的160%(400万元÷250万元),超过120%,似应按每台300万元(250万元×120%)的价格确认B电子设备的销售收入。

  本案例(3)属于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商品销售的确认。

在确认收入时,必须考虑该交易需要安装和检验。

在本案例(3)中,在本期虽然已经将商品运至对方,但安装工作尚未开始,似不应确认收入。

  本案例(4)属于提供劳务合同相关的收入确认。

对于提供劳务合同收入的确认,首先应当判断该合同是否属于当期内完成的合同,如果不属于当期内完成的合同,则要考虑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其次,在确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时,还应当确定本年应当确认收入的金额。

本案例中该公司只完成合同规定的设计工作量的30%,70%的工作量将在第二年完成,似应按照已完成的30%的工作量确认劳务合同收入。

  本案例(5),首先要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

本案例中,对于同一商品在签订销售合同之后,又签订了回购合同。

如果仅从签订的销售合同来看,该交易应属于商品销售业务,但该公司又与W企业就D电子设备签订了补充合同,并且规定该公司在今后的一定期间内必须按照规定的价格购回D电子设备的义务。

因此在对该交易的性质进行判断时,必须将销售合同与补充合同联系起来进行考虑。

  其次,如果将上述交易判断为商品销售业务,则应按照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确认并计量相应的收入。

如果判断认为属于融资业务,则应接融资业务相关的规定处理。

本案例(5)似属于融资业务,不应确认收入。

  「案例2」

  资料:

东方公司系境内上市的软件开发企业,计划在2003年申请配股。

A公司为东方公司的子公司,东方公司拥有其90%的股权;A公司拥有B国际网络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100%的股权。

东方公司和A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除所得税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东方公司除投资收益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A公司无纳税调整事项。

东方公司2002年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1)2002年6月1日,在东方公司帮助下,A公司与Ⅹ公司签订了一项软件开发协议。

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Ⅹ公司委托A公司开发甲、乙、丙三套系统软件,合同总价款为20000万元。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A公司应严格按照Ⅹ公司所提出的技术要求进行项目开发。

如A公司不能按照X公司的规定或要求开发软件,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A公司承担。

  项目应于2003年2月1日前开发完成。

项目开发过程中,如果Ⅹ公司临时提出新的要求可能导致项目开发期延长,应经过双方协商确定延期事项。

A公司如不能按期完成开发任务,应每口按合同总价款的0.4%向X公司支付违约金。

软件开发完成后,由X公司派专人及时进行测试和验收。

  项目产品以磁盘介质为主要交付方式,以线路传输为辅助交付方式。

A公司对交货质量承担完全责任。

  协议签订后至2002年12月31日,Ⅹ公司向A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5%;余款于A公司完成项目开发并由Ⅹ公司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

如果Ⅹ公司不能按期付款,每日加付合同总价款0.4%的违约金。

  

(2)2002年6月20日,A公司鉴于自身技术力量不足,将上述开发任务的一部分转包给B公司,所签订合同总价款为1000万元。

2002年12月1日,A公司将合同价款一次性支付给B公司。

  (3)2002年6月30日,A公司为上述项目开发与X公司签订了设备购买协议。

根据该协议,A公司向Ⅹ公司购买用于上述项目开发的设备,总价款为2000万元。

2002年7月10日,A公司收到Ⅹ公司运来的上述设备,并于2002年12月25日向Ⅹ公司支付上述设备款2000万元。

假定该设备只能用于上述项目开发,且无净残值。

  (4)与项目开发相关的其他资料如下:

  至2002年12月31日,A公司收到X支付的合同总价款的65%.

  2002年12月31日,经外部软件技术人员测量,该项目开发已完成70%.

  A公司预计完成项目开发需发生的总成本为14000万元。

除支付B公司转包合同价款和向X公司购买设备价款以外,A公司另发生其他项目开发费用7000万元。

  A公司对上述交易或事项的收入和成本作了如下确认:

  

(1)A公司将与Ⅹ公司所签订合同的总价款20000万元确认为2002年度的劳务收入;

  

(2)项目开发费用通过“科技开发成本”科目归集,包括设备购置价款2000万元,支付给B公司合同总价款1000万元,其他开发费用7000万元,三项合计10000万元。

2002年12月31日,将“科技开发成本”项目余额10000万元全部结转为劳务成本。

  要求:

  

(1)判断A公司上述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给出正确的确认结果。

  

(2)请简要说明A公司原收入和成本确认结果对东方公司2002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及其金额。

  「分析与提示」

  

(1)A公司对上述交易或事项的收入和成本的确认是不正确的。

  A公司所提供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因而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并结转相关成本。

  A公司正确的确认结果如下:

  根据完工百分比法,A公司于2002年度应确认的劳务收入和结转的劳务成本如下:

  应确认的劳务收入=20000×70%=14000(万元)

  应结转的劳务成本=14000×70%=9800(万元)

  劳务成本结转后,“科技开发成本”科目的余额为200万元,应在A公司200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反映。

  

(2)A公司上述收入和成本确认导致虚增2002年度收入6000万元,多计费用200万元,两项相抵,虚增利润5800万元。

  由于东方公司对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因此,当A公司2002年度利润虚增时,必然会导致东方公司2002年度的投资收益和利润总额虚增。

  投资收益和利润总额账面虚增数=5800×(1-33%)×90%=3497.4(万元)

收入确认的几种方式

进阿锁骨堆坚人情味兔爷去要八岁满洒扫马那观超预期反弹

收入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规定了相关原则: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针对上述收入确认原则,《准则指南》及《讲解》进一步解释: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的同时转移。

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产生的经济利益。

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

如果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销货方承担,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就意味着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

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等。

在这种情形下,应当视同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由于准则仅对收入确认的条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未具体针对某一行业某一类型销售方式下收入确认条件,给企业在实践中一定的判断空间。

我们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状态及销售模式两个方面结合竣工验收等综合因素来讨论:

销售模式主要有:

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等三种;产品状态有:

期房、现房。

组合成下列六种类型的销售:

一次性、期房

分期期房

按揭期房

一次性、现房

分期现房

按揭现房

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等基本涉及收入金额计量及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问题;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关于房屋销售的相关规定,其涉及期房、现房状态销售问题,对于期房销售根据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销售合同可以判断:

未来房价的波动风险与报酬由购房者承担,其涉及的系房屋价格变化的问题,亦即与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与报酬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收入确认条件的关键性问题: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给购货方之规定的另一组成部分即房屋灭失、毁损的风险,上述产品状态及销售模式未明确涉及,或者说该等风险未转移。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上市公司07年报为例)收入确认条件存在多种判断,主要体现在风险转移的时点。

下面以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具有代表性的收入确认条件为例进行分析:

1、万科:

销售商品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不再对该等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房地产销售在房产完工并验收合格,签定了销售合同,取得了买方按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房产的付款证明时(通常收到销售合同金额20%或以上之定金或/及已确认余下房款的付款安排)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2、滨江集团:

房地产销售收入在开发产品已经完工并验收合格,签订了销售合同并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义务,即开发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并且该项目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3、金地集团:

对于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在买卖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并在国土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产品已建造完工并达到预订可使用状态,经相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妥备案手续;买方按销售合同付款条款支付了购房款项并取得销售合同约定的入伙资格,即:

卖方收到全部购房款或取得收取全部购房款权利,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全部流入公司时,确认销售收入。

4、招商地产:

当本集团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实现。

对于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系在商品房竣工并验收合格,并办理了移交手续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5、泛海建设:

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

在房产主体完工并验收合格,签订了销售合同,收取首期款项并已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或分期收取的款项超过50%以上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上述代表性企业的收入确认,在时点上可归纳为两类,其中:

万科、滨江集团、泛海建设为房产主体完工并验收合格,招

商地产为办理了移交手续,金地集团为买方取得入伙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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