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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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律师意见

序号

合同名称

律师意见

审核律师姓名

审核时间

备注

 1

南京地铁1号线、2号线自助奶制品机点位出租协议

同意。

宫国庆 

4.27

 

协议编号:

 

南京地铁1号线、2号线自助奶制品机点位

出租协议

 

甲方:

南京地铁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南京地铁车站自助点位出租协议

甲方:

南京地铁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本着自愿及平等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南京地铁1号线、2号线车站内自助奶制品机点位出租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经营范围

1.1甲方将南京地铁1号线、2号线车站内的自助奶制品机点位出租给乙方。

甲方提供乙方的自助奶制品机安放点位的总数量为

个。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点位数量不得增加。

点位具体明细待实际交付后确认。

1.2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点位仅限于乙方安放自助奶制品机,用于提供售卖奶制品自助服务,不得经营其他种类食品。

1.3自助奶制品机高度不得高于2m,宽度不大于1.6m,厚度不大于1m,总面积不超过1.2㎡。

额定电压为AC220V、额定功率为KW。

第二章经营期限

甲方向乙方出租1号线、2号线自助奶制品机点位自点位交付完成30天后开始计租。

租赁期限为五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章费用支付

3.1租赁费

3.1.1计收标准

3.1.1.1首年租赁费见下表。

线别

站点

数量(个)

首年租赁费(元/年/线路)

合计

说明: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

3.1.1.2前两个合同年度的点位租赁费(年月日—年月日)不变,从第3个合同年度(年月日—年月日)开始,租赁费标准每年在上一个合同年度基础上递增5%。

3.1.2租赁费支付

3.1.2.1租赁费按自然年支付。

具体见下表:

自然年度

点位租赁费(元/年)

租赁费年递增率

-

-

5%

5%

5%

5%

合计

说明:

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

3.1.2.2根据“先付后用”原则,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首个自然年度租赁费元(大写:

)。

从第2个自然年度开始,每个自然年度开始前30个工作日内,支付下个自然年度租赁费。

甲方收款后向乙方提供发票。

3.2电费

3.2.1乙方同意按照经双方核定的功率、电费单价1.05元/Kwh、每天通电时间24小时计收电费。

单台设备日电费金额计算方法为:

电费金额=功率×额定单价×每日运营时间

3.2.2电费按半年缴纳,由南京地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收。

如遇调价,收费标准将作相应调整。

3.3履约保证金

3.3.1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按3个月点位租赁费即*****元(大写:

)交纳履约保证金。

3.3.2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或违法行为,合同期满终止时,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

如乙方有违约或违法行为,甲方可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补偿金。

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足。

3.3.3本协议签订时,乙方须同时与甲方签订安全协议。

合同期内,如乙方有违反甲方安全管理要求的行为,甲方可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补偿金。

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足。

第四章甲方权利义务

4.1甲方负责提供自助奶制品机的摆放场地及设备使用的电源接驳口。

乙方承担包括接电、网络以及机器安装维护在内的所有费用,并按时按甲方要求交纳电费。

4.2甲方有权按期向乙方收取费用。

4.3甲方有权监督检查自助奶制品机的设备使用情况及用电等安全情况,如甲方发现有安全隐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用设备并进行整改。

乙方应在甲方发出整改通知后立即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甲方,甲方审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4.4甲方协助乙方对设备进行保安巡视,其责任范围不包括设备本身故障、自然损坏及乙方经营方面原因造成的机器损坏和机内的财物丢失所导致的责任。

4.5甲方有义务配合协调乙方工作人员进入车站对自助奶制品机进行安装、维护、资料更新、机身清洁等工作。

4.6本协议期内,因自助奶制品机各种原因损坏,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或更换。

逾期乙方仍未按要求对相关自助奶制品机进行维修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置并要求乙方支付因此发生的费用;乙方未及时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因此而引起的与第三方的任何经济或法律纠纷,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五章乙方权利义务

5.1乙方所经营的业务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及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使用本协议中的自助奶制品机,不得对甲方产生不利影响,不得影响地铁运营安全。

若产生上述情形,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乙方不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整改完成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2乙方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经营,按时足额缴纳一切经营税费。

5.3乙方必须保证所用设备是国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并符合南京地铁防火要求及有关安全质量要求。

5.4乙方不得以“南京地铁”或类似名义经营业务,否则甲方将追究乙方侵权法律责任。

5.5经营期间,乙方应遵守南京地铁运营管理有关的规定,发生紧急情况时无条件服从南京地铁工作人员的管理。

5.6乙方应及时对自助奶制品机进行安全检查、维护维修,保证自助奶制品机的安全,如出现因自助奶制品机设备导致的安全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7乙方应定期对自助奶制品机进行清洁保养,确保自助奶制品机外观整洁美观,翻新时涉及外观有变化的或更换机器型号时需经甲方审核同意。

5.8乙方有义务按期交纳电费。

5.8.1乙方收到电费缴费单后,应在南京地铁运营公司规定时限内缴纳电费。

如超期未缴电费的,乙方须向甲方缴纳滞纳金,滞纳金标准按供电局标准执行。

延迟支付电费达一个月及以上时,甲方有权采取停电措施并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乙方须按照首个合同年度租赁费的30%承担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另行赔偿。

甲方停电无需征得乙方同意,且甲方不承担因停电而可能导致的任何设备故障、设备内附属物品等的损失及责任。

5.8.2自助奶制品机功率需经双方核定(更换机器型号时需重新核定)。

如经查实发现乙方采用欺瞒等手段而少报设备功率时(甲方不因该设备功率已经双方核定而承担任何责任),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乙方须补缴电费,并按照首个合同年度点位租赁费的30%承担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另行赔偿。

5.9乙方有义务按期交纳点位租赁费。

如乙方逾期交付点位租赁费用达30天的,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应交未交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如逾期达90天未能缴足费用的(无论是否已获正式催缴通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乙方须按照当年度点位租赁费的30%承担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另行补足。

5.10本协议期内,乙方不得将场地安放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或担保给第三方,不得调整自助设备类型及服务内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须按照当年度点位租赁费的30%承担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另行补足。

5.11乙方所供食品必须符合食品标准,如因食品卫生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章日常管理规定

6.1乙方必须在机器醒目处张贴服务热线电话,不得有欺诈行为,不得利用机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经营期间,不得使用任何音响设施。

6.2除用于乙方自身产品宣传外,乙方不得利用机器进行任何静态或动态广告宣传(包括公益广告)。

乙方进行自身产品宣传(静态或动态)时,不得使用低俗、有碍观瞻、歧义等文字或图片(图形)。

6.3自助奶制品机设计、制作、安装、维护、清洁、保管等由乙方负责。

自助奶制品机安装、使用、维护等须符合南京地铁车站运营服务及消防安全要求,安装、维护方案须经甲方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6.4乙方负责自助奶制品机的日常经营、及时更新资讯。

因设备性能、资讯存在误差等原因给顾客造成的损害,由乙方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向甲方通报。

6.5乙方应安全用电,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不得私拉乱接。

6.6乙方进入站点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爱护、使用场地内的各项设施,遵守工作区域内人、财、物等的消防治安安全等规定。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乙方人为损坏站点内设施设备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7乙方应保证用于站点的自助奶制品机及设备内附属物品质量符合标准并满足相关规定及要求,其提供的产品需通过必要的管理体系认证。

乙方须自行办理国家规定的自助设备经营应具有的产品合格证明、消防、食品安全等相关合法证明,并报甲方备案。

6.8乙方保证在接到投诉电话、甲方或第三方故障报修电话后15分钟内作出应答并做好解释工作,两个工作日内解决相关问题。

6.9乙方保证在接到“12345”投诉后及时处理,解决相关投诉问题,并确保“12345”投诉回复作风满意度和结果满意度达到100%。

6.10乙方应安排人员负责机器保洁,并确保全线自助奶制品机无污迹、无蛛网、无灰尘、无垃圾、无破损且外观统一整洁。

6.11乙方应服从南京地铁运营公司的监督管理,遵守南京地铁运营公司相关管理制度,配合南京地铁运营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6.12如乙方出现违反日常管理规定的情形时,同一问题第一次扣除履约保证金500元,第二次扣除1000元(每次增加500元),依此类推。

合同期限内违反日常管理规定达到5次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但出现机器保洁不到位、违规进行广告宣传(包括公益广告)等情形时:

6.12.1乙方违反6.9条时,第一次发现扣除履约保证金500元,第二次发现时,后续保洁工作则由甲方负责,乙方承担保洁费用。

保洁费用标准为:

第一、二年为300元·台·月,第三年开始保洁费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8%。

6.12.2利用机器进行除宣传自身产品外的广告宣传(包括公益广告)时,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须按照首个合同年度点位租赁费的30%承担违约金。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另行补足。

第七章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

7.1自助奶制品机(含自身宣传用文字及图片等)如使用第三人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在本协议签订时,应向甲方说明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名称等权利状况,相应知识产权使用费由乙方负责支付。

7.2在乙方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需增加使用第三人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所使用知识产权应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3乙方安放和使用自助奶制品机(含自身宣传用文字及图片等)时不得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因自助奶制品机(含自身宣传用文字及图片等)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章协议的终止、提前终止和解除

8.1本协议到期后自然终止。

8.2合同期内,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已发生的点位租赁费不予退还,未发生的点位租赁费将予以无息退还,退还的点位租赁费按实际未经营天数计算。

8.3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提前终止合同的,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点位租赁费均不予退还。

8.4合同期内,乙方提出退还部分点位,如退还的点位数量未超过点位总数量的15%时,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撤除,乙方须按照当年度点位租赁费的15%承担违约金,撤除点位的租赁费按该点位报价(含递增)核减;如乙方提出的退还点位数量超过点位总数量的15%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须按照当年度点位租赁费的30%承担违约金,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点位租赁费均不予退还。

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另行补足。

8.5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协议或退还点位而产生的退还或更换发票等导致的税费由乙方承担并另行支付。

第九章点位交付及交还、设备进场及撤离

9.1点位交付

中选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甲方以现状完成点位交付,双方办理点位交付手续。

9.2点位调整

9.2.1点位交付后,乙方不得调整设备安放位置。

如确需调整,乙方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因点位调整而产生的电源接入、网络接入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9.2.2因地铁运营要求或车站结构调整等原因,需要对自助奶制品机场地位置、数量进行调整的,甲方应将调整方案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乙方,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在车站内调整自助奶制品机位置和数量。

9.2.3如因此造成乙方无法继续安放自助设备的,可扣减相关点位租赁费,扣减费用按相关点位的报价(含递增)、实际停止经营天数计算。

9.2.4如因此造成乙方暂停自助设备经营的,可扣减相关点位租赁费,扣减费用按相关点位的报价(含递增)、实际暂停天数计算。

本协议经营期限不因点位暂停经营而得到调整。

9.3设备进场

9.3.1设备进场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书面进场计划,甲方予以配合协调。

9.3.2进场期间,乙方应遵守南京地铁运营管理规定。

如造成甲方或与甲方相关的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赔偿金。

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或与甲方相关的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另行补足。

履约保证金被扣除的,乙方应当重新提交或补足履约保证金。

9.4点位交还

协议到期自然终止、提前终止或退还部分点位时,乙方需在合同期满次日、协议终止之日、退还部分点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自行购置的设施设备进行撤离,清空场地,恢复原状,并将甲方所提供的设施设备完好交还甲方,双方办理点位交还手续。

9.5设备撤离

9.5.1乙方撤场前,应向甲方提交撤场计划,甲方予以配合协调。

9.5.2撤场期内,乙方应按实缴纳电费。

9.5.3撤场期间,乙方应遵守南京地铁运营管理规定。

如造成甲方或与甲方相关的第三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赔偿金。

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或与甲方相关的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另行赔偿。

9.5.4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撤出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置并要求乙方支付因此发生的费用,因此而引起的任何经济或法律纠纷(包括与第三方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章违约责任

10.1乙方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乙方行为产生的任何经济、法律、行政后果,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因乙方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必须在损失事实发生后30日内给予甲方赔偿,但甲方应提供充分证据;乙方拒不赔偿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中扣除,履约保证金金额不足以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10.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并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10.2.1延迟支付费用达90天,或延迟支付电费达一个月的。

10.2.2乙方经营自助奶制品机项目,违反法律法规及南京地铁运营管理的相关规定,或受到乘客、市民的有效投诉,而不按甲方要求进行处理、整改的。

10.2.3乙方经营自助奶制品机项目,造成负面影响,受到报纸、电视传媒的批评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的。

10.2.4乙方将自助奶制品机安放场地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或抵押给第三方的。

10.2.5乙方擅自调整自助设备类型及服务内容的。

10.2.6乙方利用机器进行除自身产品宣传外的广告宣传(包括公益广告)的。

10.2.7乙方自助设备贩卖出现食品安全问题,销售过期、变质、腐败等食品,经甲方检查发现两次以上。

10.2.8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且情况严重,经甲方口头或书面督促,乙方仍不按照甲方要求整改的。

因乙方上述违约情形导致甲方解除协议的,乙方按照当年度租赁费的3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另行补足。

10.3协议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即为单方违约(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则本协议终止。

任何一方单方违约,除另有约定外,应向另一方赔偿经济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追讨点位租赁费或违约金而增加的人员费用、法律费用及其它合理费用。

10.4甲方将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记录,并有权根据其履约情况决定是否与其再次合作。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时,按照事件对履行本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一旦不可抗力的因素消失,双方应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本协议。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国家政策调整和政府指令性规定亦视为不可抗力)。

第十二章其他

12.1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按公平合理原则赔偿对方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13.3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南京地铁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时间:

时间:

单位地址:

南京市雨花台区锦绣街1号

单位地址:

经办人手机:

经办人手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南京地铁1号线、2号线自助奶制品机点位交付明细表

线别

站点

数量(个)

位置

小计

小计

合计

备注:

本交付明细表作为南京地铁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签订的《南京地铁1号线、2号线自助奶制品机点位出租协议》的附件。

南京地铁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经办人:

经办人:

日期:

日期:

附件:

食品安全保证协议书

 

甲方:

南京地铁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加强自助奶制品机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意识,确保自助奶制品机所售食品安全卫生,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及问题,本着服务乘客,安全第一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1、乙方应牢固树立“优质服务,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强化食品安全防范措施,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2、乙方采购所售食品必须渠道正规、票证等手续齐全,不采购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来历不明的食品,及时更换临过期食品或腐败变质食品;

3、乙方相关从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持证上岗,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4、乙方应加强设备电源管理,使用电器必须规范操作,经常检查电路,防止火灾发生,定期打扫清洗设备,保证设备整洁干净;

5、因食品本身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乙方应无条件包退包换或赔偿,并对引起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有权不定期检查所售食品质量,乙方应予以配合。

若甲方检查发现乙方存在销售过期变质食物,每发现一次,扣除安全保证金伍仟元。

本协议书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各持壹份。

本协议有效期与出租协议一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或授权)代表:

法定(或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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