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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生育

劳动合同法,生育

  篇一:

劳动合同法,产假

  篇一:

劳动法产假规定

  劳动法产假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XX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

产假

  产假,是指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XX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产假分类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

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

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产假待遇

  产假期间的的相关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第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流产产假期限及产假工资待遇:

  

(一)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①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

  ③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

  ④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二)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相关法律常识: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执行细节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产假福利

  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产假篇二:

新劳动合同法对产假的规定

  XX《新劳动合同法》北京关于产假的信息

  产检假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晚育(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这里对晚育女职工的产假规定做一个全面总结。

女职工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增加奖励假30天。

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如果同时符合晚育、难产、且已申领《光荣证》的条件,女职工最长可以休息22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在法定的90天产假前后,因身体原因休病假,则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当地最底工资标准80%的疾病救济费篇三:

新劳动法__法定假期、事假、病假、产假等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年休假、婚假、生育假、病假、事假、丧假及相关待遇的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公司工作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规定:

  一、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

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

  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

月基本工资/22天,按事假天数扣发。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以上休假应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

  篇二:

新劳动合同法对产假的规定

  XX《新劳动合同法》北京关于产假的信息

  产检假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晚育(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这里对晚育女职工的产假规定做一个全面总结。

女职工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晚育增加奖励假30天。

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如果同时符合晚育、难产、且已申领《光荣证》的条件,女职工最长可以休息22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在法定的90天产假前后,因身体原因休病假,则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当地最底工资标准80%的疾病救济费

  篇三:

劳动法产假规定

  劳动法产假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XX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

  产假

  产假,是指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产前到产后,一般有98天。

  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

  XX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

  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产假分类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

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有些企业将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

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

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

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产假待遇

  产假期间的的相关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流产产假期限及产假工资待遇:

  

(一)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①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②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

  ③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

  ④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二)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休假前12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

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相关法律常识: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执行细节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产假福利

  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流产产假

  篇四:

劳动法产假规定

  劳动法产假规定

  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2、难产,增加产假15天;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广东

  1、基本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30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海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产假:

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第三、晚育假增加30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

  河南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XX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重庆

  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晚育的妇女,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还应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

  二、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满1周岁。

  根据《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

  三、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兰州

  XX年9月开始,凡参加兰州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正常孕产期因各种原因终止妊娠时、符合生育保险政策支付范围规定的费用,均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

  劳动法产假工资规定

  产假是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工资照发的一种带薪假。

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不能少于90天”,只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

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0天。

笔者下面就北京市女职工享受的产假期限及产假期间女职工应享受的待遇进行简单的分析,希望能对女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1、北京市女职工可以享受的产假期间是多长

  

(1)北京市女职工的基本产假为90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即105天;

  (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予以奖励。

  值得注意的是:

若女职工同时具备上述几种情况的,其产假应当将每种情况应享受的产假相加,最后得出其实际能够享受到的产假。

  2、女职工流产,是否能够享受产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具体天数为:

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

  值得注意的是:

这里的流产既包括自然流产,也应包括人工流产。

  3、女职工产假的产前假和产后假各是多长时间

  根据规定,女职工的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

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

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

若女职工实际应享受的产假超过90天的,产前假应扣除15天,剩余的天数属于产后假。

  4、女职工产假与法定假日重合,能否延长产假

  女职工的产假是为了保证女职工恢复身体健康的,其休产假的时间应根据实际分娩的时间确定,不能提前或延后,因此,一般情况下,产假与法定假日重合的,不能延长产假,但女教师的寒暑假与产假重合的,能否延长,由主管部门规定。

  5、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实践中应分两种情况讨论:

  第一种,是用人单位未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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