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法与联邦个人所得税doc24.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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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法与联邦个人所得税

壹.前言

  虽然本次美国总统大选已经在争议声中暂时告一段落,但是在长达数个月激烈的选战过程中,布什总统战得并不轻松,参议员克里对布什最有利的攻击利器,除了伊拉克战争外,就是导致美国上最高赤字的减税政策。

减税与否可说是本届美国总统2004年大选电视辩论最重要的热点主题之一。

相关的议题诸如:

免除有钱人还是一般老百姓之税负?

减税会促进商业投资与经济发展吗?

财政赤字如何化解?

这些问题不是在大学里深奥的法律经济教材,而是每四年总统大选时,街头巷尾男女老少皆关注的话题[1]。

  税捐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无论识字与否,除了圣经外,税法典是非读不可的。

触犯行政法规大不了被罚个几百元,即便犯罪了,依据美国刑诉法上无罪推定原则,从起诉到真正判刑不但是漫漫长路,而且检方负担举证之重责大任,人民无罪之机率很高,即便有罪了,在认罪协商制度下,还可以跟检察官讨价还价。

但是一旦违反了税法的相关规定,被美国国税局IRS认定为偷税漏税,那是会被重罚的,你犯错是由行政机关单方认定,原则上需缴税再循其它相关途径复议申诉。

走在美国商店里,最畅销的物品中一定有一样是报税软件,即便每年改版每年要消费者发大把银子买个简易却不一定精确的软件,人们还是趋之若鹜,为何?

理由无他,缴纳税款实在太重要了,一稍不谨慎,虽不至于惹上杀身之祸,不过其相关后果,可是让人承受不起的。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最重要的来源,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无论是主X小政府或是福利国家,两大美国政党面对此一千古难题,总是详加考虑。

收的太多,官逼民反,下一届就会被人民换掉,收的太少,没钱从事建设,人民生活一苦,又会在下次选举中换个党来做。

所以一到选举旺季,人民都会关注两大政党的税务政策,而两党也卯足了劲,为自己的主X辩护。

说美国大选季节,就是税务政策全民大检讨的季节,是一点都没有错。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税务政策成了总统辩论的热点议题,谁提出的政策对美国全民最有利,谁就握有进入白宫的入场券。

    和世界上其它国家相同,美国有许多种不同的税种。

然而,其中最重要的就属所得税了。

对于政府而言,所得税是联邦政府财政收入中最主要的税种;对人民而言,无论你是跨国公司的大老板,或是穷困潦倒的贫民窟居民,没有人可以免除所得税对他的制约与影响。

你可以没有遗产,没有受赠物,既不开公司,也不买奢侈品,但是你所领取的社会福利救济金等都是收入的一种,而即便你的收入低到不及于起征点,也要申报你的所得以及扣减或宽免之结果。

当代的政府,虽然不能掌握人民的一举一动,但是透过了征纳所得税的过程,人民与国家有了紧密的互动,休戚与共。

在美国,一提到税法,大约就相当于所得税法。

这部法律虽然历史没有其它税种来的悠久,不过要论税法原理、税法精神、征纳关系,全都以所得税法为中心,因此在美国法学院税法相关课程的第一课不是税法前沿,而是所得税法,其重要性可见一般。

  联邦所得税法中除了个人所得税外,还有其它公司所得税等规定。

然而无论是对哪一种纳税主体课征税捐,其共通的基本规X还是以个人所得税为基础,并根据个别主体的不同特性添加其它的补充规X。

因此,本文着重于对个人所得税制的介绍与引进并旁及美国联邦税制的概览。

  贰.美国税制与所得税概览

  一.联邦税制与各州税制

  美国是个联邦国家,在建国之初,就是由十三个独立的东北小州所联合起来的,这个国家从一个蕞尔之地经数十年开发扩展后,虽已成为世界上占地最大国家之一,不过,他仍延续着开国时各州独立发展的精神,尊重地方的文明与建设,这也就当然包括了每个州独有的宪法法律与税捐制度。

    联邦政府的重要性逐年加重,在当代福利国家概念日益普及的今日,更是加速扩X。

在美国内战前的联邦政府是各州对外的外交代表,但在全国统一后,中央政府的角色日益重要,在许多内政法律制度的规X上,更有了决定权。

这些趋势可从最高法院支持罗斯福总统新政后一系列干预各州的法规,此一现象中,得知彼消此长的态势。

在两次世界大战中以及美苏两国冷战的时期里,美国联邦政府更是站稳了主导军事外交内政各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此一项现象在现今全球化的氛围中也就更为明显了。

总而言之,联邦政府在课税此一高权角色,并非一开始就有的,而是在不断演进扩X后才成为今日主导的地位。

在了解美国税制时,需要先知道这个国家的发展背景,才能体会日后税制改革时为何会有相关争议与冲突。

 

  联邦政府的主要税种为所得税(inetax)。

此外另有遗产与赠与税,公司消费税以及社会保险税。

社会保障税(socialinsurancetax)是用来支应社会安全计划的,这个税种有百分之十五点三的部分是由劳工薪资和雇主补助款所构成,这笔钱日后用作劳工退休安全与医疗保险的费用。

至于公司消费税(excisetax)则是加诸在许多特定货物上,例如烟草、酒类、汽油、服务、机票以及奢侈商品。

美国联邦政府另外也对死者的遗产与捐赠人课征遗产与赠与税(estateandgifttax)。

然而,这个税种只对最有钱的人造成负担,因为此二税皆有非常大量的宽免与例外排除规定。

值得关注的是,美国联邦政府并没有采纳增值税法(valueaddedtax),也没有征纳消费税(salestax),财产税(propertytax)或是富人税(wealthtax)。

   美国五十个州的州政府都有课征税捐的权力,甚至市政府也有自己独立的税种额外征收税负。

跟联邦政府的所得税一样,大部分的的州都有自己的所得税。

此外,许多州也课征财产税、公司企业税、继承税(inheritancetax)以及富人税。

州营业税也是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

此外,许多大都市也课征所得税,并制定自己的征管相关规X。

大部分的州也对公司课税,有时候是课征所得税,但通常是专利授权税(franchisetax),也就是州授与公司在该州设立的权利[2]。

  二.联邦所得税的课征对象

  所得税是联邦税制中最重要的一种。

它的影响层面不只及于美国公民、居民和公司,国外的个人和公司只要是和美国有联系关系的,皆有可能被课征联邦所得税。

  美XX取居民税收管辖权,美国对「美国人民」(U.S.persons)课征他们在全球各地所获得的收入。

美国人民是指美国公民或是居民。

居民此一称谓广泛的包括了那些每年在美国长期居住过一段时间的人,这段时间通常是半年,但对那些在前些年已长住在美国的人来说也可能更短。

举例来说,一个在美国长住七个月的法国公民,他在全球各地的所得,都受到美国联邦所得税法的规X,必须缴纳所得税。

而另一方面,一个美国人民也要为他的全球所得缴所得税,即便那些收入已经被其它国家征纳过一次所得税了,他所能对美国政府主X的,仅有抵免限额(credit),也就是就已经在他国缴纳所得税的X围内,不用再缴一次给美国政府。

  美国亦采取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对一个不在美国长期居住的外国人来说,虽然不用缴纳一部分的全球收入给美国政府,但是美国政府可以对他与美国相关的部分收入课税。

这部分包含了在美国期间所赚取的薪资,美国公司所发放的股利,或是可归因于美国公司所获得的收入。

以上这些规则经常会受到国际双边协议(bilateraltreaties)的影响而有所更改。

  三.联邦所得税的征纳

  美国联邦所得税法是一个由国会通过的大部头法律,它被放在税收法典之中(InternalRevenueCode),并且几乎年年都修订。

美国财政部(TreasuryDepartment)有权发布行政命令来解释所得税法以及税法法典的其它章节。

这些行政命令甚为繁琐,总的加起来足足有六大册之多。

虽然这些行政命令并不是国会通过的正式法律,但是它们通常被视为法律来运用,除非在很例外的情形下才会发生该命令被法院宣告已经超越国会授权的X围而不允以适用。

  每个纳税义务人所要缴纳的税款额度是由他自己核定的。

每一年,纳税义务人要申报(fileareturnreporting)他的所得以及扣除额,并且预估自己今年该缴多少税额。

大部分的税额是预先缴纳的,缴纳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就薪资本身就源扣缴(wagewithholding)或是以每一季为单位事先缴纳预估的税额。

  所得税法的主管机关是国家税务总局(InternalRevenueService)简称IRS,这是一个规模很大的机关。

它的主要工作除了税捐稽征以外,还负责解释法律并协助纳税义务人做申报缴纳的工作。

IRS就申报程序发布表格与指令以及其它规章(Rulings),以便针对特定交易行为之法律适用提出解释。

  大部分纳税义务人与IRS的争议问题都以行政和解的方式来解决。

这些争议问题的发生有两种可能性,一是纳税义务人相信他自己在申报的过程中发生错误,并寻求税务机关将无权多收取的税金退还给自己;另一种是IRS自己经由内部审计重算结果发现这个纳税义务人有缴纳税款不足的现象。

大部分的案子,尤其是大公司涉及数百万美元的案件,都是在由法院审理前就已经和解了。

凡是有税务争议的案件,都是由以下三个联邦法庭中的一个来加以审理的,前两种法庭分别是联邦地区法院法庭(federaldistrictcourt)以及权利主X法庭(ClaimsCourt),前者是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法庭,后者则是特别庭,这两个法庭在程序上都要求纳税义务人必须先缴纳税款后才能起诉请求返还多缴纳的税金(refund);第三个法庭是税务法庭(TaxCourt),此一庭是一个特别庭,只受理当政府认定纳税人缴交不足时纳税人不服并起诉的案子。

此时纳税义务人不必先缴纳税款就可以直接起诉。

但是,若法官判决纳税人应补缴税款或判决政府应退还多收取的税款时,利息会自动被加在总额里面。

针对以上三个法庭的判决若有不服,可以向上诉巡回法院(CircuitsCourtsofAppeal)提起上诉,少数的案子并能再上诉到最高法院(SupremeCourt)。

一般来说,法院在案例法上都具有举足轻重的解释法律权力,不过在税法这里领域里,法院的影响力并没有那么大,因为税法是一个着重法条的特殊领域[3]。

参.联邦所得税法与个人所得税

  一.联邦所得税的课税主体

  联邦所得税在课征的主体方面,有最常见的个人及公司所得税。

此外,在美国法上不直接针对合伙企业课征所得税,而是通过合伙企业此一「中介组织」(passthroughentity)来对被背后真正的所有人课税,以避免双重课税的问题。

此一设计也应用在其它组织上,诸如S公司、遗产与信托等。

  二.个人所得税

  

(一)基本概念

  所得税的课税基本单位是个人。

虽然原则上在美国税法上家庭并不是课税单位,有一个例外是一对夫妻可以合并申报他们的所得。

这个规定通常是对夫妻有利的,不过也有不利的时候。

通常,小孩负担他自己的税负,但是如果这个小孩不及十四岁而且这个收入并不是他自己挣来的,那么其负担的税率就和他父母一样。

  在美国,课税的基础是所得(ine),这个词汇的定义是非常广泛的。

他不仅包含了所有已经纳税人消费(consumed)的收益,也包括在纳税年度内纳税人财产总值的增加部分。

虽然有许多学者都主X要用单纯的消费税来代替现在以所得税为主的现行制度,但是这个提议从未成为国会考虑采纳的对象。

  税是一定期间内可税所得(taxableine)的一定比例。

对大部分的纳税人来说,这是指一年的时间。

就个人而言,所谓所得通常是在每一历年(calendaryear)年底计算的;对公司而言,虽然不是硬性规定,在惯例上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fiscalyear)年底计算的。

不同的会计方法被不同的纳税主体用来决定什么所得归属于哪一个课税时期。

大部分的个人使用现金会计方法(cashmethodofaccounting)。

另一方面,公司则采用权责或称应计发生制的会计制度(accrualmethodofaccounting)[4]。

  

(二)课税所得X围与扣除项目

  美XX取的课税模式是综合制,所使用的基础所得概念是毛所得(grossine),所谓的毛所得,根据所得税法是指来自所有源头的所得(inefromwhateversourcederived)。

这是一个很广泛的定义,在某些例子里较仅仅收取到资金来的广,不过比起经济上的所得又比较狭隘。

国会明文免除某些经济上的利益成为课税基础X围的一部分。

法院也认定某些收益不包括在所得的定义X围内。

最后,美国长期以来基于行政便利的考量,也免除了其它部份项目成为所得的一部分。

  1.薪资所得

  最大的所得来源是受雇人与独立契约者(independentcontractors)所收取的薪水或工资。

不论薪资的形式为何,只要是用来当作劳务对价的,都具有可税性。

举例来说,现金、股票、其它财产或是免除受雇人所积欠的债务等,都是具可税性的对价补偿。

  当受雇人收到非现金的财产时,可税的所得额是收到财产时的财产公平市价(fairmarketvalue),但是,如果这个财产是不可任意转让或是日后有被没收的可能性时,这个受雇人有两个选择,第一个是,他可以选择在收到该财产时就申报该财产的现价作为当年所得的一部分,或着他也可以选择在相关限制解除后的那一天再来申报。

  美国针对退休金计划的捐献金制定了一套很复杂的规则,其目的是鼓励为日后退休所为的积蓄以及用以规X私人的计划。

通常来说,当员工提拨部分薪资而雇主也提供另一部分资金到一个合规定的计划里,在一定额度内是不需要缴所得税的。

此外,双方提供的资金所生的利息都可以免税,直到员工退休时才一次性的全额课税。

这样的优惠待遇使得这种投资安排对劳雇双方特别显得有吸引力。

因此,在美国很大部分的资本就是投资在这种私人退休计划里。

然而,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

政府对这些符合资格的计划施予严格的限制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避免用提供高阶受雇人优厚的退休条件导致歧视一般薪资并不高的中低阶层劳工,另一个目的是,监督这个计划。

许多雇主因此认为这些限制与随之而来的文书申请工作非常的麻烦,这可说是随着优惠政策而来的副作用。

  与受雇工作相关所获得的额外利益(fringebenefits)可能是需要课税的。

如果这个利益主要是为了雇主的利益的话,那就不需要课税。

此外,国会选择独厚某些额外利益,所以这些利益可以免税。

有着这样的免税地位,这些利益是非常常见而且很有价值的。

在这些额外利益中,最重要的就是健康保险了。

受雇人所支付的部份或全部的保险费是不用课税的;雇用人直接付给健康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费用是不用课税的,雇用人补偿给受雇人所支付的医疗费部分也是不课税的。

因此,许多企业选择参与团体健康保险计划,而绝大部分的经费是由雇主所支出的。

雇主也可以对团体定期人寿保险提供最多75,000美元的免税资助。

员工所得到的工作伤害补偿也是免税的,比如说基于个人伤害诉讼中的胜诉判决所为之补偿。

最后,雇主可以移转某些货物或劳务给他的劳工,但是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2.股利所得与利息所得

  另一个重要的所得来源是股利与利息。

股票持有人所收取的现金股利或是实物股利是需要课税的,除非这个公司没有净收益,另外在某些情况下的股票红利也可能要加以课税。

大部分用以支付公司债持有人该年度利息的部分也是要课税的。

这包含了个人与公司利息、分期收取买卖对价(installmentsalesobligation)所生的利息收入,以及以免除利息作为折扣的金钱借贷所生的拟制利息收入(originalissuediscount)。

  有一些利息所得虽然明明就是一种经济上的利益却被排除在税捐课征的X围之外。

国会选择了州及市政府发行的政府公债作为免税的项目,地方政府为其公债所支付的利息是不用课税的。

这使得地方政府可以用较低的利率发行公债,而这个利率通常是比一般商业债券所支付的利率还低的。

实际上,联邦政府放弃这笔税款的行为,是在补助地方政府发行公债时所生的部分成本。

地方政府为了取得这笔实际上的补助,必须把发行公债的利益所得用在公共利益的目的上。

以私益公债或是以商业发展为目的的公债可能不能符合税捐宽免的要求,此外,地方政府也只能发行一定量的此类公债以享受补助的优惠。

  3.免除债务之所得与租金所得

  值得关注的是,因借贷而获得的收入本身并不是个可税的事件,也就是说理论上同时发生一个用以抵销该收入的借贷债务,因此纳税人的总资产并没有增加。

相应的,偿还债务本身并不会发生扣除的效果,因此,虽然资产有减少,不过债务同时也减少了。

然而,当一个借贷在没有付款的情况下被取消时,于偿还义务被免除的X围内是所得税法上的所得。

一个例外是发生在债务人处于无偿还能力的状态下或是正在进行破产程序。

另一个重要的应税所得来源是房租,也就是不动产或是个人财产供与他人使用所获得的对价。

  4.政府补助所得

  通常而言,政府就公共事务的转移支付开支(transferpayments)是不用课税的。

这包含了所有公民都能享有的利益如公安以及消防灭火的保护,也包括了社会福利或法律援助服务等。

然而,仅仅提供部分公民的利益是一种工资的替代,通常包含在所得的X围之内。

举例来说,失业补偿(unemploymentpensation),也就是在劳工失去工作后一段时间给他的补助,这是具有可税性的,这是对中高收入者社会安全福利保障的一部分。

  5.受赠与继承所得与其它非税的推算收入

  受赠与继承收入,和公债利息一样,是不包括在联邦所得税的课税X围内的。

当现金跟财产还在捐献者与死者的手中时,这部分的收入是要课税的;但是当财产已经移转至受赠者与继承人手中时,就不需要再次课税。

和这个规则完全相反的是赡养费收入所得。

赡养费或是生活维持费通常对取得者来说是应税的,而支付者则得到扣除的权力,除非这对已经离婚的夫妻对相反的规则达成了协议。

移转的金额若是被定位为子女生活扶持费时,那它就不再是赡养费而且也就不用课税了,即便这笔钱基于子女利益选择直接支付给前配偶也是免税的。

  有些项目豁免于所得税是基于它难以计算价值或不可能要求纳税义务人配合征纳。

其中最重要的项目是非税的推算收入(imputedine),其来源是某些劳务或财产使用的对价。

举例来说,纳税人使用自己所拥有的住宅是不会产生可税收入的。

这是一个强度很大的税捐宽免。

与之相似的是纳税人为自己提供劳务的情况。

纳税人若在家照顾小孩或是为家人提供家务劳动的服务,他没有应税所得;相反的,一个纳税人若选择进入职场工作并将它的薪资用于小孩的看护费以及家务劳务提供的对价,他所有的全部薪资所得都被课税,而且对这些劳务的成本不能享有扣除的优惠。

  6.应税所得之计算

  在计算完了毛所得之后,纳税义务人有权扣除某些支出费用。

所得税是课征净所得的部分,也就是所谓的可税所得。

在原本的联邦所得税法中,共分成五个不同级别的税率(brackets),其X围从百分之十五到最高的百分之三十九点六,不过这个数字因为布什总统上台后修法逐年加以递减了。

根据2001年国会通过的「经济成长与税捐减免调和法案」(TheEconomicGrowthandTaxReliefReconciliationActof2001),不但改成了六个级别而且部分级别并在五年之内逐步降低。

在2001年的法案架构下,六个级别在2001年分别是10%、15%、27%、30%、35%以及38.6%,但是到了2006年时,就会降至10%、15%、25%、28%、33%以及35%。

除了前两个级别马上生效外,中间三个级别的税率每两年减少一个百分点,直到到达了2006年的标准。

相同的规则也适用在最高一级上,不同的是这一级在最后一年会急速下降[5]。

  因为国会针对某些特定活动允许了扣除,以作为鼓励,因此一个拥有可观经济收入的纳税人,是很有可能不必缴纳任何税捐的。

在某一程度上,藉由一种叫做「供选择的最小税」(alternativeminimumtax),这种现象一定的被减轻了。

部分高所得者被要求课征两种税制中比较高的那一种,一种是一般的税捐债务,另一种是供选择的最小税。

这种供选择的最小税虽然税率只有28%,但是他的课税X围很大,能够主X扣除的项目很少。

  7.标准扣除额与列举扣除额

  一个联邦所得税的基本原则是,税捐只能对那些有能力负担的人课征,这种能力的计算是减去扣除额后的结果。

因为许多低收入者是没有相关扣除额可以主X的,所以法律允许每个纳税义务人采用标准扣除额(standarddeduction)。

这个数额差不多可以补偿最低的生活费用,而且纳税义务人不用提供任何支出费用的证明就可以采用这个扣除额。

此外,每一个纳税人都有权主X他个人的宽免额(exemption),其额度目前约为2000美元,对共同申报的配偶以及每个被扶养人都个别可以主X额外的2000美元。

所谓被抚养人通常是指纳税义务人的亲戚或是与低收入纳税人共住的人,而且对这些人,纳税人提供超过一半的生活费用支持。

总之,只有收入超过标准扣除额和宽免额的纳税人需要缴税,而且也只须对超过的那一部分缴税而已。

  除了标准扣除额外的另一个选择是列举扣除额(itemizeddeduction),而不论选择那一种扣除额都不会影响纳税人主X经营费用扣除的权力。

列举扣除额通常是个人支出并且受制于许多限制。

这些费用项目诸如医疗费用、意外损失、税捐、对慈善机构的捐献、受雇人商业费用以及利息等。

  8.投资所得及其扣除额

  纳税人扣除投资利息费用必须要在有相应的投资所得X围内。

投资利息是举债购买股票或债券时所需支付给贷方的利息费用。

投资所得则包括了因该资产所获得的利息以及股利,也包括了变卖该资产所获得的利润。

但是因举债购买免税市政府公债所生的利息费用是不能扣除的。

  以上这些复杂的规定,限制了部分情况下的利息扣除却不对其他情况限制,为了清楚界定各种免税或应税费用,必须追查借款金额的来去与流向。

然而,因为金钱是一种代替物而非固定物,纳税人经常设计各种复杂的交易模式以确保他所借用的金额能被用在可扣除利息的项目上,相反的,本身所拥有的资金就投入到那些不能扣除利息的项目上[6]。

  (三)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就像其它所得一样。

不同之处是可允许的扣除项目,而这些扣除通常是可以应用到所有型态的商业体,例如独资、公司或是合伙。

  1.一般商业经营费用

  在计算调整后的所得时,经营商业与从事贸易的通常与必要费用(ordinaryandnecessaryexpenses)是可以扣除的。

所谓通常与必要费用是指一个以获利为期望而经营商业的理性人会支付的费用。

这包括了薪资、租金、补给品、利息、日常需用品、广告等等。

这些费用可以全额扣除,但是商业餐饮与娱乐的扣除则限于花费总数的50%[7]。

  商业经营者也可能扣除付给律师和会计师的服务费、牌照费、费用,只要上述费用是通常且必须的。

几乎所有经营商业或从事贸易所会产生的税金费用都是可以扣除的,唯一的例外是联邦所得税。

这些可扣除的税金包括州和地方的所得税、不动产税、销售税、专利税和社会安全税。

外国税金也可以扣除,只要他没有主X外国税金抵免额(foreigntaxcredit)。

  然而,商业经营人可能不能扣除那些违反公共利益的费用,即便这些费用直接与经营商业相关。

举例来说,商人不能扣除付给国外官员的贿络,即便贿络在该国家是商业惯例而且必须的。

其它不能扣除的是任何XX的支出、罚锾、惩罚、政治献金,以及某些游说所生的费用。

  2.折旧

  购买资产所支付的费用,例如买机器或买楼这种能持续使用数年的物品,这种费用被认为是资本成本(capitalcosts)并且不能立即扣除。

然而,个人或商业经营者被允许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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