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控及联网技术管理要求.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4139405 上传时间:2023-06-20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0.6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监控及联网技术管理要求.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安全监控及联网技术管理要求.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安全监控及联网技术管理要求.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安全监控及联网技术管理要求.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安全监控及联网技术管理要求.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安全监控及联网技术管理要求.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安全监控及联网技术管理要求.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安全监控及联网技术管理要求.docx

《安全监控及联网技术管理要求.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监控及联网技术管理要求.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安全监控及联网技术管理要求.docx

安全监控及联网技术管理要求

安全监控及联网技术管理要求

安全监控及联网技术管理要求

一、安全监控

   第一条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或断电控制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不同系统间的设备进行置换。

   第二条安全监控系统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甲烷浓度、CO浓度、风速、风压、温度、抽放混合流量、烟雾、馈电状态、风门状态、局部通风机开停、主要通风机开停、抽放泵开停等参数或状态进行监测监控。

   

(一)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内设置CO传感器。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以及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采煤工作面至少设置一个CO传感器;为监测打钻钻孔附近CO情况,钻孔下风侧2m范围内悬挂CO传感器或CO便携仪,报警浓度为≥0.0024%。

   

(二)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的测风站设置风速传感器。

当风速低于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三)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内设置风压传感器。

   (四)机电硐室和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及地温高的矿井采煤工作面设置温度传感器。

   (五)开关量传感器设置在能正确反映被监测状态的位置。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瓦斯抽放泵等设备安装开停传感器。

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设置风门开关状态传感器。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设置烟雾传感器。

为监测被控开关设备是否响应断电命令,被控开关的负荷侧设置馈电传感器。

   第三条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双机或多机备份,24h连续运行,实现双机5min内自动切换。

系统能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传输到地面主机上。

   地面中心站设备安设可靠的接地、防雷装置,主传输介质使用电缆的监控系统分别在传输接口、入井口、电源等采取防雷措施;电源与信号避雷装置分开接地。

   第四条地面中心站设在调度室内,实行24h值班制度。

值班人员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系统异常时立即查明原因,向矿调度人员报告,处理结果记录备案。

   安全监测日报表每天报送通风科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

监测员对系统监测、运行存在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说明,通风科长、总工程师、矿长对高瓦斯地点,监测中断、异常,断电、馈电异常等情况签批处理意见。

   第五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第六条安全监控设备之间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线和动力电缆等共用。

矿用屏蔽监测电缆单芯截面积1.5mm2,安全监测电缆要吊挂平直,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

在井筒内,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易碰撞、挤压、挂伤的地段有保护措施。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本安线路使用煤矿用阻燃通信电缆(蓝色外护套),其执行机构(断电控制器至闭锁设备)的非本质安全电路使用煤矿用移动轻型软电缆(黑色外护套)。

   井下用于连接本质安全电路用阻燃通讯电缆(蓝色外护套)的接线盒使用本质安全型接线盒(防爆标志为ExibI、ExiaI);连接井下非本质[换行]安全型电路的移动轻型软电缆(黑色外护套)的接线盒为隔爆型(防爆标志为ExdI)。

   第七条井下分站设置在进风巷道或硐室中,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监控分站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包括:

监控地点、安装时间、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断电范围、负责人等。

声光报警器设置在有人作业且便于观察的地点。

   第八条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

(1)断电范围内;

(2)瓦斯和高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4)掘进工作面内;(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6)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第九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瓦斯电闭锁开关设置在变电所内。

   第十条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宜为井下安全监控设备提供专用供电电源;监控分站可与实现“三专”的局部通风机共用电源。

   第十一条甲烷传感器的安设位置及数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及相关规定。

其中:

采面回风隅角甲烷传感器设置在距切顶线0.5m处;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悬挂在风筒的异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及专用回风巷内使用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存在共用回风段的甲烷传感器设置在风流汇合处下风侧10~15m的位置。

   第十二条采掘工作面及回风流安设的甲烷传感器执行甲烷浓度≥0.8%断电管理制度,甲烷超限断电及甲烷风电闭锁的控制执行时间不大于2秒。

   第十三条个别机电设备设置在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其它地点(如联络巷、硐室等)时,且巷道中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安装的甲烷传感器不能反映机电设备设置地点瓦斯浓度时,在机电设备设置地点加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超限断电功能,报警断电瓦斯浓度≥0.8%。

   第十四条主传输介质为电缆的监控系统,至少在每年第一季度对监控系统防雷、接地情况进行测试检查一次,测试防雷接地电阻≤2Ω。

   每季度至少测试一次监控分站后备电源容量,备用电源不能保证监控设备连续工作1h时,立即更换。

   第十五条实现甲烷风电闭锁功能——“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大于3.0%,对局部通风机进行闭锁使之不能启动,只有通过密码操作软件或使用专用工具方可人工解锁;当掘进工作面或回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1.5%时,自动解锁”。

   第十六条每7天测试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不准使用空气袋等容器携带甲烷标准气样。

调校人员与监控中心核对调校结果,若存在问题,要重新调校。

安全监控设备调校包括:

零点、显示值、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等内容。

   监控设备的载体催化元件每年至少更换一次;低浓度甲烷传感器经>4%甲烷浓度气体冲击后,及时调校或更换。

   第十七条调校甲烷传感器、测试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或进行其它可能造成监控系统实时数据传输异常工作时,安全监测工提前30min通知矿井和集团公司监控中心,提前汇报调校测试时间、标准气样浓度等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井下安全监测工24h值班,每天检查安全监控系统及电缆的完好情况。

当甲烷传感器与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在8h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调校后误差仍超规定的,立即更换。

高、低浓度仪器允许误差见表1

   

 表1高、低浓度仪器允许误差表

   第十九条采掘工作面施工区队负责对传感器每天除尘。

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淋湿、碰撞监测设备。

   采用放炮作业采掘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由班组长负责在爆破前移动至安全位置,爆破后及时恢复到正确位置。

   安装在采煤机、掘进机和电机车的机(车)载断电仪,由司机负责检查除尘,每天与甲烷便携仪进行对照,当两者读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最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通知监测工,在8h内将两种仪器校准。

机载监测仪器每半年至少计量检定一次,每七天调校一次。

   第二十条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配备标准气样、检验装置、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万用表、流量计等必要的检修设备,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

   存放甲烷标准[换行]气样的场所通风良好,在地面进行检修、调校测试的场所,还应进行甲烷在线监测。

   第二十一条检修井下安全监控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改线或拆除时,检修方提前8h书面通知矿井通风管理部门。

需停止监控设备运行时,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及安全仪器仪表定期检验制度。

安全监控系统每年检验一次,并取得准运证;其它通风安全检测仪器的检验周期符合《郑煤集团公司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目录》及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矿井传感器、分站等安全监控备件备用量不少于正常使用数量的20%。

二、安全监控网络

   第二十四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实现与区域公司、集团公司联网,各矿向上一级管理机构瓦斯监控中心上传实时监测数据。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联网实行分级管理。

集团公司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管理进行技术指导。

   各直管矿井、区域公司建立保障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稳定运行的考核管理制度,各矿井根据系统运行、管理情况,对负责系统运行的相关单位、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奖惩。

   第二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为瓦斯远程监控系统提供实时数据源,其监测点定义反映传感器安设位置、设备类型。

其定义规范如下:

   

(一)抽采泵、局扇、主扇等开停传感器测点定义格式统一为:

“安装地点+监测点类型+编号”,如东风井主扇1。

   

(二)抽采管道中甲烷传感器定义为:

“泵站位置+管道瓦斯”,如16抽采泵站管道瓦斯。

   第二十七条瓦斯防治导航图以采掘工程平面图为底图,叠加通风、安全监测、瓦斯地质、生产等信息,同时屏蔽图中地物(公路、围墙、房屋、水渠、地物说明等)图层信息,每7天至少填绘更新一次,实时反映矿井通风、监测监控、瓦斯地质、采掘动态等综合信息。

巷道变向、采掘工作面巷道贯通后24h内完成填绘工作。

每7天至少更新一次各类说明牌、监测表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转换接口程序对系统所有监测点进行实时数据转换。

严禁对监测数据进行筛选或传输与矿井实际监测点不相符的数据。

严禁人为故意切断瓦斯远程监控系统。

   在监控主、备机都与网络联通且安装有数据采集接口程序的情况下,若主、备机不能实现同时监测,则不得同步运行实时数据采集程序,以免影响数据的正常上传。

   第二十九条瓦斯远程监控系统传输中断时间超过10min,按事故进行分析处理。

直管矿井瓦斯防治导航系统发生传输中断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组织分析处理。

非直管矿井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发生传输中断,由区域公司负责落实处理、追查分析。

   直管矿井监控系统实时监测数据故障由矿井通风部门负责处理;非直管矿井监控系统实时监测数据故障由区域公司负责落实处理;分析处理结果及时向集团公司调度部门反馈。

实时数据传输中断、故障期间,各矿与上级调度中心保持联系,遇瓦斯异常等情况及时汇报。

   第三十条各级瓦斯监控中心实行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负责认真监视监控数据,核对上传的实时数据信息。

   若井下出现瓦斯超限,矿通风调度员在3min之内查清超限原因,并向矿生产调度提出处理意见,矿生产调度员立即进行临时应急处置调度。

如果出现多点同时超限,矿生产调度可按照区域瓦斯超限停电预案(浓度在3%以内)下达区域停电指令。

   若发现监测点命名、传感器种类、状态、测值,监测地点等不规范或与实际不符等异常情况,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及时落实处理。

矿井通风调度值班人员接到上级管理机构发出的报警处理指令后,立即落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上级瓦斯监控中心反馈。

   第三十一条直管矿井、区域公司瓦斯监控中心负责对瓦斯超限及网络运行异常情况记录,每月汇总分析一次。

   直管矿井、区域公司瓦斯远程监控系统网络中心机房建立防雷接地系统,机房防雷接地与建筑物防雷接地应分开。

   第三十二条直管矿井、区域公司制订主、备服务器切换技术管理流程,建立服务器数据库双备份制度。

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每周备份服务器数据,必要时随时备份,实现异地存放,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其他人员未经批准禁止使用服务器;禁止在服务器上安装其它与系统无关的软件。

三、通风安全仪器、仪表

   第三十三条安全仪器、仪表配备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要[换行]求,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安全仪器仪表的管理及维护。

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有独立的维修室及发放室,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至少每7天对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逐台进行气密性、示值误差校正;对测定器甲烷室气路系统施加7kPa压力,保持10min,后5min的压力降不得超过10Pa。

测定器示值误差用绝对误差表示,其分段示值误差应符合规定要求。

   (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仪器检定时,使用相对误差小于5%的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进行标校。

严禁使用过期的标准气样。

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采用压力法进行检定,测定器经过非正常震动、修理拆洗或更换主要元件后,应及时送检。

   第三十四条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校正仪、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甲烷传感器、测尘仪实现定期计量检定。

经过大修的仪器不论计量检定期限是否到期,都必须重新检定。

维修后的仪器必须标校。

   第三十五条严格执行计量检定证书核发制度。

安全仪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发给检定证书,不合格的仪器发计量检定结果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

通风安全检测仪器强制检定计量器内容及周期见表2。

表2通风安全检测仪器检定计量明细表

   第三十六条所有矿井必须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压缩氧自救器,其数量按井下工人和生产管理人员出勤总人数配备,并有5%~10%的备用量;氧气充填泵满足充氧工作的实际工作需要,但不少于两套。

   各使用单位根据所使用压缩氧自救器的数量配备适当数量压缩氧自救器气密性检查仪器和维护保养人员(原则上每500台自救器配一名维护人员,每400台配备一台气密性检查仪),保证压缩氧自救器完好循环使用。

   第三十七条所有入井人员携带完好的压缩氧自救器,熟练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

在领取自救器时,对自救器的外观、压力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救器外壳破损、变形、捆扎、氧气压力低于18MPa或高于25MPa等问题,不准下井使用。

   第三十八条压缩氧自救器正常情况下每3个月更换1次CO2吸收剂。

若日常检查发现CO2吸收剂颗粒不均匀、凝结成块等异常情况立即更换。

   第三十九条压缩氧自救器正常情况下每3个月试验1次自救器的气密性,并建立记录;每次充氧、更换CO2吸收剂或更换零部件后进行一次气密性检验。

气密性检验包括高压系统和低压系统两部分:

高压系统经气密性检验标准为不漏气;低压系统经气密性检验标准为压力变化值不大于50Pa。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