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维修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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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维修管理制度

煤矿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矿生产的发展,加强设备、仪器、仪表的使用管理(以下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我矿安全生产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我矿设备管理制度。

经矿委会审议同意实施。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矿属各科、队等设备仪器、仪表使用单位和各级行政领导。

第三条:

各使用设备、仪器、仪表单位要根据自身实际,进一步落实管理措施。

第二章各级设备管理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

第四条:

机电科是矿机电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各生产单位的设备调配工作,矿内任何单位因生产和工作需要需调配设备,必须经机电工程师处备案,同时作好登记和档案转移工作。

2、负责各生产单位机电设备的统计、管理、调度、备案。

3、根据设备的性能,使用年限及有关技术资料,安排大、中型设备及关键设备的维护检修和日常维修。

4、对外调剂设备必须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对设备的性能、使用范围等进行认定,的确不用或闲置设备,提出不再使用的依据。

5、设备因各种原因需外调经矿长同意,也必须由机电工程师处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6、会同财会室、供销科办理有关设备的让售,根据设备原值、使用年限、净值、及设备的现有状况,负责办好让售的财务手续。

7、会同财会科负责设备的残值回收和利用。

第五条:

机电工程师设备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1、主管全矿机电设备,对全矿机电设备的技术、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执行矿行政有关设备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3、根据年度生产计划、季度生产计划、月份生产计划提出生产设备的购置计划,编报计划的依据是现有生产设备的技术状况、使用年限、数量等,在的确不能满足生产的情况下,编制采购计划。

并会同矿长审核计划。

4、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帐、卡、物及图纸、技术资料归档的管理。

作到帐、卡、物相符,图纸资料清晰,档案资料齐全,完整无缺、随时为设备的运行、检修提供准确的技术数据。

5、负责主要生产设备的备品备件的型号、规格审查,准确无误的提供数据、技术参数、把各备品备件购置数量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6、负责大型或大宗设备购置的型号规格的审查。

审查的依据是生产、基建或技术改造的适用性合理和可靠性。

7、负责监督各生产单位使用设备的合理性,使设备运行在最佳状态。

8、负责新置设备的技术指标,技术性能、质量的审查和认定。

9、负责大型设备、专用设备的安装、调试的技术规范、技术方案的审定和批准。

10、重点设备,关键设备的检修方案的修定和批准。

11、负责设备报废的技术鉴定。

12、负责设备事故的技术认定。

13、审核各关键设备、重点设备的操作规程的制定和修改。

14、按折旧设备和非折旧设备建档建卡,每年要与财务核对一次,财务也应通知折旧完的设备名称、型号以便调档管理。

第六条:

安监科的设备管理职责权限

1、对全矿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2、按期检查全矿机电设备的安全、卫生,并对设备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或下达安全整改的命令。

3、监督各类设备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和实施细则。

4、杜绝井下各生产单位私自购买非防爆机电产品入井。

5、制定公司设备管理的安全奖惩规定

第七条:

供销科设备管理职责和权限

1、执行机电工程师和机运科编制的设备采购计划,准确无误的按照采购计划提出的设备规格、型号、数量、技术要求进行设备的采购。

2、负责购进设备的运输工作,要根据设备的机械、电气、物理性能进行妥善的运输,不能因运输损坏设备的零部件,或造成设备其它部位的损坏。

启吊设备要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

3、负责设备的前期管理,设备回矿后要妥善管理,要做到防腐、防潮、防腐蚀。

会同机运科做好入库及验收工作。

4、回矿后的设备技术说明文件、图纸送交机电工程师审阅后送档案室归档,设备必须经机电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机电工程师阅审发票鉴字后方可报销,机电工程师作好建档建卡手续。

5、按规定办理设备的进出库手续。

6、负责设备调剂、让售的估价工作和办理相应的让售手续。

7、负责报废设备的残值回收,并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8、负责闲置设备的集中管理,每半年上报一次闲置设备情况。

第八条:

财会室设备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1、负责大型设备、专用设备的资金管理,作到专款专用。

2、会同机电工程师、机运科、供销科对大宗设备,专用设备的价格和质量审查。

3、作好设备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同时做到专款专用。

4、作好让售设备的资金回收和有关财务手续。

5、负责报废设备的残值回收和财务手续。

第九条:

各生产单位设备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1、负责管好、用好各生产设备,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即为该单位设备管理者。

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该单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2、任何二级部门对于矿的设备,只存在使用权、管理权,不存在所有权。

无权转让丢失。

3、如果该单位认为有必要的话,可设置专职设备管理员或兼职设备管理员,在单位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在机电工程师、机电科的监督下工作,管好和用好该单位的机电设备。

4、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单位设备台帐,台帐必须与机电工程师的台帐相符,同时注明该设备的使用时间和现使用的地点,如各单位设备或台帐与机电工程师台帐不相符,设备有丢失的单位第一负责人根据矿有关规定作出赔偿。

5、生产单位使用的生产性设备,如需矿内调剂到其它部门使用时,必须到机电工程师办理内部调剂手续。

机电工程师凭调拔手续下该单位的设备台帐,同时上使用设备单位的台帐,调拔手续一式四份,机电工程师、机电科、设备调出单位、设备调入单位各一份,应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6、生产单位使用设备,如发现异常故障,要上报机电工程师和机电科,以便及时组织抢修,设备不能带病运行,机电工程师、机电科认为需大修或报废时须向矿委会报告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的设备管理职责权限。

1、负责公司设备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的审核。

2、负责设备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3、根据安全和生产的需要,批准生产设备的内部调剂。

4、监督各设备使用单位,执行设备管理的各规章制度。

5、根据生产单位设备使用情况,审核设备检修计划和执行情况。

6、组织设备事故的追查处理,纠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人和事。

7、审核生产设备的租借。

8、有关设备技术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三章、设备的使用维护与检修

第十四条:

凡是我矿新旧设备,不分使用年限长短(确定报废的设备除外),设备陈色新旧都必须按设备说明书的要求,编制操作规程,按操作规程和技术档案中的规定进行操作和维护。

各生产单位自行管理和使用的设备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自行维护。

第十五条:

各使用设备的单位需使用设备,该设备的完好标准,必须符合该设备技术档案中规定的完好标准方可使用,设备达不到完好标准又急需使用者必须报机电科和机电工程师批准。

第十六条:

属于多人操作和使用的设备,由各使用单位指定的专人进行维护,维护人必须收集操作者对设备情况的反映,根据情况反映和操作者的交接班记录核实情况进行维护,操作人应严格作好设备的交接班记录。

第十七条:

各主要设备、关键设备的操作工,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要符合操作技术中的“应知”和“应会”特别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第十八条: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任何操作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违章操作者造成设备事故或设备损坏者要按有关定进行严厉的处罚。

第十九条:

严格禁止设备超负荷运行和带病运行,设备处于带病运行时就立即停运,并报告调度室,机电科或机电工程师,待故障排除后才能运行,反对盲目乱干,造成损失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本机和辅助设备的完好状态。

安全保护装置、各部份监视仪表均应动作可靠,且灵敏度高,操作司机不得乱动安全保护装置、制动控制、监视仪表及配套的传感设备器件,发现有问题,应报告调度室、机电科或机电工程师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防爆机电设备管理。

新购置的设备防爆性能由及带内工程师鉴定,生产维修设备的防爆性由机电科鉴定。

入井前要细检查,对于使用或检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做好防爆试验,并做好祥细记录,不合格者不准入井。

第二十二条:

井口绞车及其各大控制系统的检修应按设备技术文件或档案中规定的时限,规定的部位和检修的技术规范进行检修,本技术规范应报经机电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主绞车检修后试运行应有机电工程师、安全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在场。

第二十三条:

凡关键性设备应由机电科制定大、中修计划报机电工程师批准执行。

小修根据情况临时确定。

第四章、设备事故管理

第三十一条:

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

(一)一般事故的认定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1000元至2万元者。

2、造成设备经济损失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

(二)、重大事故的认定: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到50万元。

2、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淹泵者。

3、10千伏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

4、其它设备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

5、主通风机停运20分钟以上者。

(三)特大事故的认定: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者。

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停产8小时以上者。

3、地面井口主通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者。

(四)未遂事故的认定:

凡井下机电设备,地面机电设备,因人为操作不当,检修质量低劣造成设备事故,但经济损失未购成一般事故者。

第三十二条:

凡设备发生了一般、重特大事故以及未遂事故,均应按《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输事故管理办法》处理,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机电科、安监科、机电工程师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要进行认真的追查,对事故责任者要及时处理,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当事者的刑事责任,对隐瞒事故情节或不报者要加重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理,由安监科依据事故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矿行政、主管机电设备和安全的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五条:

对坚持按操作规程、检修规程、管理规定、管理设备的操作工、检修工、维护人员、设备管理干部,在一年内没有发生事故和设备遗失的,每年由矿行政拨出一定数量的奖励金,对以上人员进行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不按操作规程,检修规程进行违章检修,违章操作,管理干部进行违章指挥,造成设备事故和未遂事故的或造成设备遗失的,要进行处罚。

(一)对违反操作规程和检修规程的,按本条例第四章三十四条进行处罚。

(二)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单位责任人或管理人员造成设备遗失的,原则上应照设备原值进行赔偿。

(三)对单位责任人等利用职权有意盗窃设备者,和不按本规程规定私自将设备调出矿外者,除按原值照价赔偿外还要由保卫科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各设备操作工、检修工、机电技术人员、各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各单位主管设备负责人、各相关职能处室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黑眼泉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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