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云委托代工产品及服务OEM产品合作框架协议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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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云委托代工产品及服务OEM产品合作框架协议范本

腾讯云委托代工产品及服务(OEM产品)合作框架协议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甲方与乙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双方在承诺遵守附件一《腾讯集团关于反商业贿赂行为的声明》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定义及协议期限

1.1乙方产品:

乙方自研或获得合法授权的产品及对应的服务。

本协议下特指XX产品。

1.2知识产权:

指一方在业务运营中产生于或关于下述各项的在世界范围内的所有权利,无论其是基于中国法律、其他外国法域法律或国际条约而被保护、创造或产生的:

(1)著作权;

(2)专利权;(3)商标;(4)专有技术;(5)域名;(6)任何其他知识财产、专有权利以及具有相似性质的权利;和(7)与前述

(1)-(6)任何一项有关的所有申请、注册、获取许可和执照的权利。

1.3现场服务:

为特定项目需要,乙方指派人员离开乙方工作地点至甲方及客户指定地点提供服务,例如前往甲方及甲方客户指定地点勘查测量、安装设备、对甲方及甲方客户指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1.4PO单结算协议:

甲方就具体客户需求向乙方发送订单、服务指令,双方签署的具体业务或项目的合作协议。

双方签署的PO单结算协议以本协议为前提,受本协议约束。

1.5订单:

甲方就具体项目和客户所需而向乙方发出的书面需求清单、要求,其可能以邮件通知、电子文档、纸质文本等方式送达乙方。

订单仅作为双方合作沟通的凭据,不得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双方的结算得依照对应的PO单结算协议或本协议约定的定期结算方式为准。

1.6客户:

向甲方购买产品和服务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特定情形下的自然人。

1.7本协议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

第二部分:

合作模式及总体规则

2.1、合作模式

委托代工产品及服务:

根据甲方或甲方客户的特定需求,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设计、生产、开发产品和提供服务,简称“OEM产品”。

基于合作目的,甲方在对乙方产品进行评估考察通过后,双方进行长期合作,甲方以OEM产品的方式销售乙方产品,且有权自行对外报价和解释。

甲方负责OEM产品的对外市场推广、潜在客户拓展与产品销售;乙方为OEM产品的售前技术支持、项目实施及售后运维服务提供支撑。

为使甲方充分了解乙方产品,乙方除了提供通常的产品文档和介绍外,还应当如实填写附件二《腾讯云渠道引入产品反馈表》,以确保双方合作顺利开展。

2.2品牌和标识:

OEM产品在符合甲方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服务标准等各项要求后,去除乙方自有的和甲方认为不适宜外显的品牌和标识,按照甲方的品牌体系命名和甲方的产品标识向客户销售。

2.3产品支持:

原则上乙方不得拒绝甲方就具体客户或具体项目向乙方提出产品支持并缔结PO单结算协议的请求。

乙方如有禁止销售的客户的,应在本协议签署时将该客户名单提供给甲方,甲方在向该名单上客户推销时,不使用乙方产品和OEM产品,否则视为乙方对销售客户无限制。

2.4不竞争:

乙方承诺,双方合作期间在面向同一客户推销OEM产品时,甲方以邮件等方式明确通知乙方,甲方将确定性参与该客户的项目的,乙方不会与甲方进行竞争,乙方也不会直接或者通过其代理方向目标客户推销乙方产品(不论乙方产品以乙方自有品牌或第三方品牌方式出现),乙方将与甲方一起为获取客户商业机会而努力。

乙方违反前述承诺的,所得收益全部归于甲方。

2.5不招揽:

乙方保证,对于甲方成功营销而采购、使用OEM产品的客户,乙方不会不经过甲方允许,绕开甲方直接与客户建立销售关系或建立向客户销售乙方产品为目的关系及类似关系,且乙方将持续在甲方和客户合作期间恪守该保证。

如乙方违反该保证,应退还甲乙双方合作期间乙方从甲方收取的全部费用,且乙方还需按该客户就使用OEM产品而应向甲方支付的对应费用的10倍向甲方赔偿,最低不少于50万元。

2.6结算价格:

双方无其他特殊约定时,按照本协议“商务条款”的约定价格确认PO单结算协议的价格,乙方不得单方面上调价格。

为建立双方的商业优势或满足特定项目需求,甲方可以就特定项目向乙方申请价格优惠,乙方通过电子邮件、纸质文本等方式批准或同意的优惠价格将作为特定项目签署PO单结算协议或定期结算时的凭据。

2.7产品和服务能力:

甲方将随时评估乙方的产品和服务能力、客户满意度,如客户的产品和服务需求显著超出乙方的承载能力,甲方可暂停向乙方发出新的需求。

乙方将尽力优化、提升、扩容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满足双方合作业务需要。

如果乙方的产品和服务不达标(达标要标准包括本协议的约定、PO单结算协议所约定的标准以及服务过程中客户提出的要求)导致客户投诉和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8宣传推广:

甲方有权在销售官网、销售手册、推广资料中介绍OEM产品的详细情况,乙方也可在同类渠道中介绍乙方产品,但双方均不得未经对方同意在相关内容和对外宣传推广中涉及双方的合作,特别是不能暗示、提及和声称OEM产品使用了对方的产品或品牌。

如确需公布和宣传OEM产品的合作模式的,双方应协商取得一致后才能实施。

第三部分一般条款

3.1、订单的产生、变更和结算

甲方在获取目标客户的确定性意向后,向乙方下发产品订单需求,该笔订单需求的结算以双方PO单结算协议为准;如双方另有结算方式的约定(例如按固定时间段结算)依其约定。

如客户的需求发生变化,甲方将在获取需求变动后第一时间告知乙方,乙方按照变更的需求重新进行备货和交付,导致结算价格变动的,以双方书面(包括电子邮件)确认的变更价格为准。

3.2产品交付

3.2.1乙方应按照约定提供交付产品。

如无其它约定,本协议的交付是指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人员或机构将OEM产品交到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并提供配套的交货资料,包括用户手册,运维手册及验收内容等常规材料。

乙方应承担交货前的保险、运输、卸货等费用。

在甲方及甲方客户验收合格前,一切损毁灭失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交付地点、时间交付指定产品或者服务。

如甲方变更交付地址、时间,甲方应在发货前10个自然日通过邮件等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当按照更改后的地点、时间交付。

乙方若推迟交付必须至少提前30个自然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说明原因,经甲方确认同意后方可执行。

原则上距离交货期时间小于7个自然日时禁止变动,如乙方私自变更交付期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3.2.2、乙方若在双方确认的交付期内未向甲方提供产品即为逾期交货,到货时间以货到交付地点的时间为准,若乙方逾期交付超过10个自然日,则甲方有权取消该批产品的订单,同时执行逾期违约金惩罚。

因甲方指示不明、甲方聘请的第三方的延误等原因导致乙方交付迟延的,延误的时间应予扣除。

3.2.3、乙方提前交付的,应经过甲方同意。

否则,甲方有权拒收且由乙方对擅自交付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2.4、甲方采购的指定产品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乙方应当向甲方提请验收。

甲方启动验收程序,双方开始验收相关工作。

甲方验收合格后,向乙方发放验收合格报告。

如果乙方未能达到甲方验收标准,视为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OEM产品的验收须待客户分项/整体验收的,应待客户的验收为最终验收意见。

3.2.5乙方交付产品不完整的,甲方有权拒收。

基于双方长期合作的信任,在不影响客户验收以及不会造成甲方对客户负有不利后果的前提下,甲方可以给予方便先行接收,乙方应在3日内(紧急情况下以当时要求为准)将短缺部分补充完整交付。

3.3、质量要求

3.3.1OEM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双方在“商务条款”中所约定的质量,如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OEM产品不应存在危害客户、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如有该种缺陷的,乙方应采取召回、修复等多种方式进行补救;OEM产品存有瑕疵的,乙方应采取退换货、修复、减低价款等方式予以完善,以达到客户满意。

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甲方遭受索赔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3.2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介绍应当清晰、准确、完整,不存在夸大的情况,对已知瑕疵已经充分披露。

甲方或客户按照乙方产品文档和介绍操作,能够实现既定的产品功能。

如乙方提供的前述资料不真实或隐瞒相关技术瑕疵而导致的后果和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3.3.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中断产品和服务。

进一步地,乙方承诺不会单方面终止提供其产品和服务,即使在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情形下,乙方也仍然会对仍在使用OEM产品的客户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支持。

对于客户提出的合理续期的请求,乙方亦应当尽最大的商业努力满足继续为客户提供OEM产品的需求。

否则,擅自中断、终止产品和服务而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若乙方客观上不能继续提供产品和服务支持,也应当与甲方充分协商后提供合理的替代方案或退出路径。

3.4、现场服务申请

根据项目进度需要进行现场安装系统或者指导、作业等现场服务的,乙方应当与甲方或者甲方客户提前沟通好实施服务费用,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安排人员进行现场服务,如果甲方指令或应对紧急情况时,乙方及时配合响应。

乙方应配备足够的人力和设备、器材应对甲方提出的需求。

乙方应搭建相对固定的团队来承接甲方需求,不得将需要由乙方履行的现场服务外包给第三方处理。

乙方在提供现场服务时,需以甲方名义提供,听从甲方指挥,且不得擅自向客户透露双方的合作模式。

3.5售后服务

按照“商务条款”的约定执行,PO单结算协议有特别要求的,应优先满足PO单结算协议的特别要求。

乙方承诺其为OEM产品提供的各项服务标准(包括不限于售前、售中、售后各个环节的服务)不低于其自行销售乙方产品时的服务标准。

3.6、知识产权

3.6.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签订前已经单独享有的商标权、著作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其单独所有,并不因为双方签署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而转归对方享有,或者转归双方共同享有。

3.6.2乙方提供的OEM产品的原属于乙方的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或其权利人保留,这些权利并不因指定产品销售、加注甲方的商标和版权信息而转移给甲方。

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对合作产品进行逆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破解以及任何形式的修改,否则视为侵害乙方知识产权。

3.6.3对产品有特殊需求和二次开发项目,乙方须配合甲方要求完成以上开发。

该特殊需求和二次开发的成果,由乙方单独完成的,知识产权归乙方;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如客户跟甲方签署的协议已经明确要求将知识产权归客户的,乙方应当配合将该部分知识产权移交给客户。

3.6.4乙方保证OEM产品不侵犯第三方合法的知识产权或者已经获得第三方的合法授权。

乙方和任何第三方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及诉讼,都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相关或连带责任。

如因OEM产品造成侵权,导致甲方因此遭到的第三方就侵犯专利、商标、工业设计或其他知识产权而提出的索赔和诉讼所引起的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该诉讼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

但对于以下原因引起的侵权,乙方不负责任:

(1)由甲方提供、设计或应甲方要求而加入OEM产品中的任何标识、图案、LOGO、文字、商标、代码、链接;

(2)甲方未与乙方协商对OEM产品做出任何修改、改动或者滥用,且因该修改、改动或滥用构成侵权;

(3)其他因甲方过错导致的侵权。

3.6.5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加入OEM产品中的任何标识、图案、LOGO、文字、商标、代码、专利、软件、技术秘密、链接等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保证其提供、设计或要求乙方加入合作产品中的任何标识、图案、LOGO、文字、商标、代码、链接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的知识产权。

3.6.6乙方确认并同意:

甲方就本协议项下OEM产品进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乙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申请所需要材料。

3.7无权利瑕疵

乙方保证对本协议中OEM产品拥有合法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或通过合法手段获得、获得合法许可,其有权签署本协议并保证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销售,且本协议的签署和执行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及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乙方承诺其产品不存在所有权保留、债权担保等任何权利瑕疵,甲方或客户不会因为销售和使用OEM产品而遭受第三方权利主张。

乙方承诺,所交付的产品不侵犯第三方权利。

如因乙方侵犯第三方权利导致甲方被索赔的,甲方因此产生的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3.8、第三方履行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委托给第三方履行。

经对方同意,一方将其义务转交第三方履行的,该方应就第三方履行的后果向对方承担责任。

3.9付款及发票

3.9.1乙方应按结算金额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硬件类、软件产品类13%税率,服务类6%税率),发票的开出者必须是乙方本身。

乙方发票上的销货单位名称、地址、开户行、账号等银行信息须与本协议主体及附件中乙方所提供信息相一致。

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应及时退回发票至乙方,乙方收到退票后重新开具合格发票,乙方的各项协议义务仍按协议约定履行。

发票不合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协议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如乙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出现错误或未通过认证,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退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发票送达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双方的账号等基本信息见“商务条款”部分。

3.9.2基于双方的合作模式以及乙方清楚知悉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项的前提来自客户按时支付,因此乙方同意甲方所付款项应在甲方收到客户相应款项后才向乙方支付。

3.9.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对甲方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登记。

3.10数据安全

乙方需合法经营,保证其产品中没有预留任何安全漏洞、后门、远程控制等人为的安全隐患,也不存在任何未经说明的客户信息收集、存储功能。

乙方应保证对客户的数据信息承担严格的安全保护责任,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客户发生数据信息泄漏等数据安全事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发现OEM产品存在数据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当无条件配合甲方进行修复和完善。

3.11保密

3.11.1甲方为履行本协议所提供的所有信息资料,无论本协议是否存续,乙方都不得为非履行本协议目的自己使用或披露给第三方。

对于甲方及甲方客户提供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商业信息以及其他各类信息,无论本协议是否存续,乙方均须承担保守秘密的义务。

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使用或透漏给第三方。

3.11.2乙方为履行本协议所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资料,无论本协议是否存续,甲方都不得为非履行本协议目的自己使用或披露给第三方。

对于乙方提供的有关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商业信息以及其他各类信息,无论本协议是否存续,甲方均须依据法律承担保守秘密的义务。

在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得擅自使用和/或透漏给第三方。

为免歧义,乙方认同甲方有权为销售OEM产品的目的在所需范围内向客户进行必要的说明和透露。

3.11.3上述保密信息,在应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司法程序需要的,可以依照相关程序提供,但应及时通知对方。

3.12、协议的解除/终止

3.12.1OEM产品存在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且被指控成立的,甲乙双方均可解除本协议。

因上述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造成侵权后果的一方赔偿损失。

3.12.2一方的产品和服务质量低劣,致使对方遭受重大的品牌声誉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对方可解除本协议。

3.12.3如一方的产品、营业进行重大调整致使无法继续有效履行本协议的,双方应协商解除本协议。

3.12.4在如下情形下,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乙方违反本协议下的承诺和保证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乙方的股权结构或控制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甲方认为不宜继续合作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乙方资信严重恶化,无力继续履行的。

(4)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将本协议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以及公开宣传双方本协议下的合作事项的。

3.12.5在如下情形下,甲方有权解除具体的PO单结算协议(含订单):

(1)甲方与客户在协议中约定了服务达成指标的最低验收标准,且该最低验收标准已经在本协议所约定产品标准内或虽超出本协议约定标准但乙方同意,而乙方在服务周期内未能达到该最低验收标准,甲方有权解除具体的PO单结算协议,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该PO单结算协议已经收取的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乙方不按时交付产品(不可抗力除外),在甲方发出催办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乙方仍未提供或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PO单结算协议。

因乙方不按时提供服务或交付工作成果致使甲方解除具体的PO结算协议,乙方应当向甲方返还已经收取该PO单结算协议下的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3.12.6双方应尽合理的商业努力维持本协议的稳定性。

双方就具体PO单结算协议所涉项目的协议解除和终止,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的解除和终止,也不应影响已经签署PO单结算协议或正在进行的具体项目合作的继续执行。

3.13违约责任

3.13.1甲乙双方清楚,基于本协议下合作模式特点,乙方产品质量和服务效果都会直接影响甲方美誉度,甲方在项目执行中的不当操作也可能影响乙方的产品声誉,因此,在具体项目执行中,任何一方未能合理而有效履行对客户的义务,都可能使对方连带遭受客户的索赔。

因其中一方行为导致对方承担不利后果的,该方应对对方做出相应赔偿。

3.13.2当乙方提供的产品达不到甲方的要求时,甲方可选择要求乙方更换、重做、退货或退还货款,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对甲方的索赔,甲方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支出的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公证费、调查费以及商誉损失等费用)。

3.13.3乙方逾期交付且无本协议约定的免责理由的,应按照逾期交付货值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13.4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款。

3.14、纠纷解决

3.14.1、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任何纠纷均需通过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14.2、除争议涉及本协议解除/终止的外,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项目中不属于纠纷范围的义务。

3.15通知

3.15.1乙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或税务登记事项(如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变更)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3.15.2乙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被申请破产、停产、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相关资质、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等可能影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为本协议的履行安排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在乙方安排提供甲方认可的担保前,甲方有权暂停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采购或支付义务。

3.16不可抗力

3.16.1不可抗力,系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禁令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直接影响本协议履行的意外事件。

如果出现不可抗力,双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将中止履行。

经另外一方确定的不可抗力影响时间,不计入本协议执行时间,本协议执行时间相应顺延。

协议期限可根据中止的期限作相应延长,但须双方协商一致。

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一方迟延履行本协议同时发生了不可抗力,迟延方的违约责任不能免除。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尽可能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所造成的影响。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能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责,仍需就扩大损失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原因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

不可抗力影响结束后,受影响一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3.16.2不可抗力的约定适用于具体的PO单结算协议。

3.17、协议期限及效力

3.17.1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3.17.2PO单结算协议对于具体事项的约定与本协议内容冲突的,优先适用PO结算协议的约定。

3.17.2本协议签署于深圳市南山区。

第四部分:

框架商务条款

具体见附件三《框架商务条款》的约定。

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可能正在或者将要就双方长期合作的价格、产品质量等重要内容进行协商。

双方协商并签署附件三后,附件三将自动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且自动追溯至本协议的生效日期发生效力,并与本协议的有效期保持一致。

第五部分:

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作为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包括如下附件:

(1)附件一:

腾讯集团关于反商业贿赂行为的声明

(2)附件二:

腾讯云渠道引入产品反馈表

(3)附件三:

框架商务条款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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