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管道工程施工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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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管道工程施工合同范本.docx

给水管道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给水管道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方:

承包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给水管道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简称乙方):

柳州市自来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给水工程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给水工程。

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范围

乙方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规定等内容,按图纸要求乙方负责该项工程的施工,以及协调市政、交警等有关部门办理市政路面的报批开挖、有关相应复土回填工作,并负责整个施工过程中的停水接水、管道试压、冲洗、水质检验、工程验收手续。

第三条承包方式

1、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通过甲方及柳州市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验收的承包方式。

2、安装要求:

达到国家有关供水安装标准及 柳州市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供水管安装要求。

第四条工期

1、工期为天,乙方须在年月日前完成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

2、施工过程中如遇甲方责任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延误的工期,经甲、乙双方确认后进行调整,竣工日期进行相应顺延。

第五条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一)工程质量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说明书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施工技术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和柳州市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验收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工。

2、乙方在工程质量上必须接受甲方的监督,甲方发现其进度在主要进度控制点上延误一天时,或在主要工程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甲方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一天内须采取有效措施纠正。

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直至终止合同,调换施工队伍。

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乙方负责。

(二)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增减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一天,乙方必须通知甲方到场检查验收,并认真做好双方相认的验收记录。

若甲方不按时到现场检查的,乙方可自行隐蔽并认真如实填写隐蔽记录,甲方应予承认。

事后甲方提出复查的,若复查合格,费用由甲方承担,造成工期延误的,予以顺延;若复查不合格,检查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负责无偿返修,工期不予顺延。

若乙方未通知甲方到场检查,单方完成隐蔽工程的,甲方有权要求重新检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工程(包括单项工程)完工前五天,由乙方通知甲方进行验收,并应按期验收完毕。

工程质量及工程内容符合要求的,双方在竣工工程验收资料上签章。

在此工程通过柳州市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的验收并合格后,乙方将全部有效的技术档案资料向甲方移交。

如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内容尚未完成,乙方应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翻修或补建,直至达到符合工程实际标准和要求为止。

因此逾期竣工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工程竣工后,乙方应绘制竣工档案,提交甲方存档。

第六条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

(一)工程造价

工程预算总造价暂定为:

人民币¥4.8万元(大写肆万八千元整)。

(二)付款方式

1、在合同签订后 15 天内,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 70 %预付备料款;

2、工程完工通过甲方验收并办理水质检验证明手续、通水后,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15天内,将工程结算书与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的工程竣工图纸一并交由甲方审查,甲方必须在15天内审核完毕后,双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工程结算价,并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

在质保期限内因工程质量问题,而发生的维修费用,全部由乙方自理。

3、每笔付款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国内有效的等值发票。

若乙方不能提供发票的,甲方有权拒付工程款。

(三)工程结算:

1、本工程结算方式为:

工程量以实结算(以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竣工图纸及变更签证为标准)。

  

2、定额标准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年)》及相应配套的费用定额为依据。

  

第七条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派为现场代表,对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签证手续,督促乙方按规定搞好各项技术资料及报表整理,负责签证、解决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及其他事宜。

2、负责协调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关系。

3、提供施工用水和施工用电(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4、派员办理隐蔽工程和图纸外工程量签证。

(二)乙方义务

1、乙方委派作为现场代表,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安全问题。

如现场代表变更,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2、在开工前二天完成组织施工图纸会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送交甲方审定,作为甲方检查监督执行施工计划的依据。

3、乙方在施工进场前,需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施工。

4、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遇地下管线或地下障碍物占用给水管线位置时,按柳州市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和给水管施工规范处理,并通知甲方签证。

5、办妥管道安装所有相关业务手续(不包修复路面费用),负责整个过程中制安、驳接、管道试压、冲洗、水质检验、工程验收等手续。

6、在施工期内负责施工人员安全,做到文明施工。

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的分项及隐蔽工程,应提前一天通知甲方对分项及隐蔽工程签证,经甲方代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图纸外非隐蔽工程在七天内通知甲方签证。

8、乙方在施工期间,因施工需要打横向、竖向孔洞及其它损伤建筑物原有形态的工作,必须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若甲方未能在乙方发出申请三日内给予答复,视其同意施工,乙方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9、乙方保证其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通过柳州市威立雅水务有限公司的验收。

10、乙方开工前,应将施工负责人员报甲方确认、备案,如乙方更换施工负责人时,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11、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付款通知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外,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条款,否则,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而未付款项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乙方逾期竣工的,视为乙方违约。

每逾期一天,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因此影响甲方楼宇工程竣工验收的,则甲方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0%结算给乙方,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乙方提供的施工的工程质量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验收标准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绝验收,若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按合同终止和解除条款承担责任,若甲方同意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应在甲方同意的期限内进行更换、维修、整改,因此造成逾期的,按逾期竣工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5、如乙方现场代表不配合甲方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代表,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更换之日起五天内更换,否则视为违约,造成的工程停工等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擅自中途更换施工负责人员,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中止合同,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九条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合同终止和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因已按约定履行完毕而自然终止;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违约或因一方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终止;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因违约而终止本合同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另须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守约方依据本款规定解除本合同,并不影响其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4、甲方依据本款第1项的规定解除本合同,甲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寻求救济(例如寻找本合同之外的第三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1、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

2、任何一方泄密导致合同其他方遭受损失的,泄密方应按工程预算总造价的20%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

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三条适用法律条款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它

1、甲方需要变更设计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变更设计的技术资料,按规定办理变更工程手续,造价则按工程增减进行调整和结算。

2、有关本工程的施工图纸与说明书和会审记录,以及图表、资料、双方进行的有关会议、洽谈记录,双方协商同意并经签证的有关修改设计的变更文件等,都是据以施工和交工验收的技术资料,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乙方应建立防火和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遵守和执行防火、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和深夜施工等的规定,否则,因而造成的损失或被有关部门处罚,均由乙方负责。

4、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到工程竣工验收和结清工程款之日自行失效。

5、本合同一式肆份,其中甲方贰份,乙方贰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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