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书投标内蒙古高院庭审案件图像中心和音视频采编系统公开招标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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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投标内蒙古高院庭审案件图像中心和音视频采编系统公开招标招标文件

{标书投标}内蒙古高院庭审案件图像中心和音视频采编系统公开招标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公告2

第一章投标须知6

一、说明6

二、招标文件7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8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9

五、开标与评审13

六、定标17

七、公告与质疑18

八、签订合同18

八、履约保证金18

第二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20

第三章投标人资质证明及有关文件要求62

第四章评审方法、步骤及标准69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与要求71

第六章合同条款83

一、通用条款83

二、专用条款87

附件1合同范本88

内蒙古高院庭审案件图像中心和音视频采编系统

公开招标公告

受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拟采用国内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庭审案件图像中心和音视频采编系统。

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前来投标。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与编号

项目名称:

内蒙古高院庭审案件图像中心和音视频采编系统

项目编号:

NZC2010-C03-3

批准文件编号:

内财购准字(电子)[2010]1921号

(二)采购内容和预算

本次招标采购预算为400.00万元;详细数量及配置要求见招标文件。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以下特定条件:

(一)投标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00万元;并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二)投标人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系统集成资质甲级》;《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二级及以上资质》;《软件企业认定资质》。

三、登记时间和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可通过两种方式报名:

(一)投标企业填写《投标供应商登记表》后(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gov/右侧下载)与其它报名材料一起,于2010年8月11日至2010年8月17日,每个工作日上午9:

00—12:

00时,下午3:

00—17:

00时递交到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报名登记。

异地企业也可将以上材料传真至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指定的联系人处进行登记,传真后与项目负责人通过电话进行确认是否有效。

(二)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官方网站(.gov/)通过“网上报名专栏”注册报名。

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投标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登记人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4.本项目特定要求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网上报名需提供以上资料的原件扫描件。

经初审合格的供应商可从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的“标书下载”栏目下载招标文件。

四、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开标地点

(一)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2010年8月31日上午9:

00

(二)开标地点: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三楼开标大厅

五、联系方式

集中采购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

费少萍

联系电话:

(0471)

传真:

(0471)

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8号楼东副楼423室

邮政编码:

010055

采购人:

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

王建祥

联系电话:

(0471)

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路3号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容规定

1111

项目名称:

内蒙古高院庭审案件图像中心和音视频采编系统

项目编号:

NZC2010-C03-3

采购内容:

详见“第二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

招标方式:

国内公开招标

2

第二章

(一)6.

合同签定后15日内,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的30%;设备到货验收后,完成安装调试,系统初步验收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的60%;完成系统集成并终验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支付剩余的10%。

3

第一章(三)14.1

投标有效期为:

60天

4

第一章(三)13.1

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2万元

5

第一章(三)15.1

投标文件:

正本1份;副本6份

6

第五章(三)格式五

请各投标人将格式、内容相同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另一份“投标一览表”密封在一个小信封内单独递交,供工作人员唱标使用。

7

招标公告

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

2010年8月31日上午9:

00时

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大厅

详细地址:

呼和浩特新华大街63号院8号楼东副楼3楼

8

第四章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

评标内容:

详见“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四部分”

9

第二章

交货(工)期:

签订合同后50日

交货(工)地点: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0

招标公告

集中采购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呼和浩特新华大街63号院8号楼东副楼

联系人:

费少萍邮政编码:

010055

电话:

0471-传真:

0471-

网址:

11

第一章13.2

投标保证金需在开标前一天汇款到:

单位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

上海浦发银行呼和浩特分行

帐号:

联系人:

许晓燕联系电话:

0471-

12

各投标企业投标需准备20~30分钟的系统方案讲解,讲解中需包括本次招标所需软件的界面演示和功能介绍及接受答疑,需要演示的软件统计如下

产品名称

所在系统

★图像机房中央控制软件

图像调度展示系统

★数字法庭管理平台

应用展现

★数字法庭运维管理平台

应用展现

★视频会议集中控制软件

视频会议系统

★人民法院数字法庭高清系统

机房支撑环境

13

有关本项目的变更事宜或其他重要通知,请随时查阅内蒙古政府采购网站(.gov)的有关公告。

第一章投标须知

一、说明

本招标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次招标公告中所涉及的项目和内容。

1.2本招标文件的解释权为组织本次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

2.定义

2.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采购人特指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

2.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集中采购和招标组织工作的专门机构。

本招标文件的采购代理机构特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

2.3“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供应商特指响应本次招标文件要求,向政府采购中心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供应商在参加采购活动中也被称为投标人。

2.4“中标人”是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授予合同的投标人。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货物”是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等。

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其合法生产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货物,并符合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产地、质量、价格和有效期等。

3.2“服务”是指除货物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投标人须承担的运输、安装、技术支持、培训以及其它类似附加服务的义务。

投标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服务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招标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1)招标公告;

(2)投标须知;

(3)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

(4)投标人资格证明及相关文件要求;

(5)评审方法、步骤及标准;

(6)投标文件格式要求;

(7)货物采购合同;

(8)在采购过程中由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中心发出的修正和补充文件等;

(9)采购人或政府采政府购中心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它材料。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任何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要求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通知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

政府采购中心将协同织采购人对投标人要求澄清的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必要时,政府采购中心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形式发给每个报名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2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政府采购中心将视其为同意。

6.3本次招标文件的质疑截止期为2010年8月25日下午17:

00时。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l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疑问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修改后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报名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确认。

7.3为使投标人有充足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可适当推迟投标截止期,并书面通知所有报名投标的潜在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文件构成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少于下列内容:

(1)投标文件封面

(2)投标文件目录

(3)投标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5)开标一览表

(6)投标货物清单及价格表;

(7)投标分项报价表;

(8)技术规格响应表;

(9)商务规格响应表;

(10)货物发运计划、安装方案和进度表

(11)投标人售后服务承诺及方案

(12)投标人应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

①资格证明材料

②资信证明材料

③投标货物资格证明材料

④投标货物主要技术资料

⑤投标人认为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及资料

⑥不良记录、近来牵涉的重大诉讼案件等说明

9.编制要求

9.1投标人编写的文件和往来信件应以简体中文书写。

如果投标文件或与投标有关的其它文件、信件及来往函电以其它语言书写的,投标人应将其译成中文。

9.2投标文件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3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中心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核实的要求。

如果因为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或提供虚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9.4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编写投标文件,并使用A4规格打印。

投标文件应编写目录,页码必须连续,采用胶订方式牢固装订成册,不可插页抽页。

9.5投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投标人与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任何人的口头协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任何条款和内容。

9.6投标文件及资料无论投标人是否中标均不予退还。

10.投标报价

10.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均以人民币报价。

10.2投标人应按照“第二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的供货内容、责任范围以及合同条款进行报价。

并按《开标一览表》和《投标货物清单及价格表》规定的格式报出分项价格和总价。

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采购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

10.3《投标货物清单及价格表》填写时应响应下列要求:

(1)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应标明“免费”;

(2)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款和其它应交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人提交的报价中;

(3)应包含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保险和伴随货物服务的有关费用。

10.4每一种规格的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0.5投标人的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1.备选方案

本采购项目不允许投标人有备选投标方案。

12.联合体投标

本采购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

13.投标保证金

13.1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或开标前,递交2万元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3.2投标保证金提交形式和时间

投标企业须以银行电汇(异地企业)或支票倒存(本地企业)的形式交付,投标时需出示填写完整的投标保证金底单复印件、存款底单原件;本市供应商可凭投标保证金卡投标(如投标保证金卡不足本次招标要求的金额,需另外补齐)。

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保证金应在开标前提交,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的30天期限内有效。

投标保证金账户名称: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

上海浦发银行呼和浩特分行

帐号:

联系人:

许晓艳

联系电话:

0471-

13.3投标现场不接受以存折、银行卡、银行保函、支票、现金等形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

13.4未中标的投标人,其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告公布7个工作日后,如无质疑或投诉,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如有质疑或投诉,政府采购中心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完毕后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3.5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原额退还。

13.6发生下列任何情况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

(2)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3)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的;

(4)提供虚假投标文件的。

14.投标的有效期

14.1投标有效期为开标之日起共60天。

14.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不会被没收,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不再有效。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没收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5.投标文件的数量和签署

15.1投标人应编制投标文件一式7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6份,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

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5.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15.3投标文件中的任何行间重要的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6.1投标人应使用密封袋将投标文件密封,并标明投标人(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以及“正本”或“副本”字样,粘贴密封条,加盖公章或授权的代表签字。

16.2每一密封条注明“于2010年8月31日上午9:

00时之前不准启封”的字样。

16.3投标人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后,将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送达指定地点。

16.4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

17.投标截止期

本次招标的投标截止期为2010年8月31日上午9:

00。

18.迟交的投标文件

政府采购中心拒绝并原封退回投标截止期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其投标文件,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的投标文件递交给政府采购中心。

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19.2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采购中心。

19.3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有效期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13.6条规定被没收。

五、开标与评审

20.开标

20.1政府采购中心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

开标时需有采购人和投标人代表参加,必要时还将邀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0.2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若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由采购人调整采购需求,政府采购中心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若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变更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20.3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或其推选的代表和现场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

20.4对报价的计算错误按以下原则修正:

(1)《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与《投标货物清单及价格表》的报价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报价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方法

21.1评审工作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技术、经济等方面)组成,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依法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21.2评标委员会采用集中办公、封闭的方式进行评审。

评审前,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向评标委员会成员宣布和印发评标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署《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并遵照执行。

21.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标项目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1.4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进行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资格行审查、符合性审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

21.5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阅读、领会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条款,按照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要求逐项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按照评标原则和评审办法逐一对合格投标人的投标做出比较和评价;

(3)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解释或者澄清;

(4)按评审得分高低确定中标供应商,或向采购人提出授标排序。

22.投标文件的初审

在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议之前,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协助评审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22.1资格性审查。

依据有关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和投标货物是否具备有效的投标资格。

在资格性检查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将视为无效投标:

(1)投标人未提供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2)投标产品超出其经营范围的;

(3)投标人和投标货物的资质证明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过期失效的。

22.2符合性审查。

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在符合性检查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将视为无效投标:

(1)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牢固装订的;

(2)投标文件编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格式文件的;

(3)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4)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投标,又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5)一种货物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和投标报价有缺漏项,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投标报价超出已公布的采购预算的;

(7)交货时间或质保期不能满足要求的;

(8)投标文件未提供所投货物的具体参数,而是原文复制招标文件要求的参数充当所投货物的参数,经审查所投货物参数与事实不符的;

(9)对招标文件重要参数项有负偏离的;

(10)对一般性技术参数的负偏离超过3项的;

(11)投标人为代理商,未提供制造商有效授权书的;

(12)有不良经济纠纷记录和违法行为的;

(13)有采购文件规定的其它无效条款的。

23.投标文件的澄清

23.1澄清是评标的重要环节,评标委员会有权向投标人质疑,请投标人澄清其投标内容,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必须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询标,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重大关键问题投标人未进行答疑和澄清,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可视为投标人放弃投标。

23.2重要澄清的答复应是书面的,并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但不得对投标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此书面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投标文件的评价

24.1评标委员会只对确定为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必要时需标明评审理由。

24.2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价格分值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公式计算,其结果由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和现场监督人员负责复核、统计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情况,发现评审意见有失公正时,提请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修改评审意见,并形成书面意见备查。

24.2评审时除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将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文件的制作(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作);

(2)公司状况(企业资质、财务状况、技术力量,交纳税金、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等);

(3)所投货物的制造、检验、验收标准;

(4)所投货物的性能、安全、质量、可靠性、完整性。

25.废标条款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变更采购方式的除外);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报价均超出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6.评标纪律和注意事项

26.1评标工作为保密评审,涉及评标工作的所有人员、供应商代表进入评标现场,须关闭一切通讯工具,不得随意走动。

26.2.在评标过程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关于政府采购事项的规定。

26.3涉及评标工作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供应商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私下接触,不得接受供应商的任何信息、暗示、馈赠,不得参加供应商以任何方式组织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有需供应商澄清的问题必须采用集体询标的办法进行。

26.4对每个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和报价,涉及评标工作的所有人员给予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评审开始之后,直至授予供应商合同止,有关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资料及授标意向等要严格保密,涉及评标工作的所有人员不得向供应商和其他人员透露。

26.5供应商不得干扰评标工作,如果有企图对评标施加影响的行为,将会导致投标被拒绝。

26.6评标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不客观的提议。

26.7若有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程序处理,并取消参加评标有关工作的资格。

六、定标

27.定标的程序

27.1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步骤、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投标人的评审名次进行排序,确定或推荐中标候选人,编写评标报告。

27.2采购人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27.3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

27.4中标供应商确定后,政府采购中心将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向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公告与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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