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事局版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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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海事局版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
杭州海事局2017版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
目录
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1-
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1-
三、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2-
四、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3-
沿海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水上拖带许可-4-
五、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4-
(一)禁航区划定许可-4-
(二)航路划定审批-4-
(三)交通管制区划定许可-5-
(四)港外锚地划定许可-5-
(五)船舶安全作业区划定许可-6-
六、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6-
七、船舶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7-
八、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7-
九、船舶国籍证书核发-9-
(一)船舶国籍证书核发-9-
(二)船舶临时国籍证书核发-10-
十、船舶安全证书文书核发-12-
(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签发-12-
(二)船舶文书签注-13-
1.(小型)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签注-13-
2.航海(行)日志签注-13-
3.轮机日志签注-14-
4.车钟记录簿签注-14-
5.《垃圾记录簿》签注-14-
6.《货物记录簿》签注-14-
7.《油类记录簿》签注-14-
十一、船舶登记-14-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14-
(二)光船租赁登记-16-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17-
(四)废钢船登记-18-
(五)船舶变更登记-18-
(六)船舶注销登记-19-
(七)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21-
十二、船名使用核准-21-
十三、船舶识别号使用核准-22-
十四、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500总吨及以上海船)-23-
(一)申请第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应陈明申请实施确认的准确日期:
-23-
(二)申请第II阶段船舶建造重要日期确认,应陈明申请实施确认的准确日期:
-23-
十五、船舶在港区水域内安全作业备案-24-
十六、游艇俱乐部备案-25-
十七、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25-
(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批-26-
(二)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27-
十八、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28-
(一)船舶进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28-
(二)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29-
十九、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的核发-30-
(一)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海船)-30-
(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签注-30-
(三)《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签注-31-
(四)《程序与布置手册》签注-32-
(五)《船舶垃圾管理计划》签注-32-
(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签注-33-
(七)《过驳作业计划》签注-33-
(八)《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核发-34-
二十、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急预案备案-34-
二十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单位备案-35-
二十二、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危险货物除外)的适装报告(A/C组货物)-35-
二十三、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备案-36-
二十四、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37-
(一)申报人员资格认可-37-
(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38-
二十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签发-38-
二十六、航运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39-
二十七、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41-
二十八、海事声明签注-42-
杭州海事局2017版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指南
一、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
实施机关:
杭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
杭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岸线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就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2.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3.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提交材料:
1.《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
2.设计单位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
3.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及其复印件;
4.相关部门关于使用岸线的项目的批准文书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至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四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办结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二、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实施机关:
杭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
杭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建设、主办单位、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水上水下活动已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
2.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3.已制定水上水下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4.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两份;
2.项目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施工简图);
4.水上水下活动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与水上水下活动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及其复印件(建设、施工单位为同一单位时除外);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及其复印件(施工作业时);
7.参与施工作业(活动)的船舶清单;
8.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在申请海事管理机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前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9.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下列活动,必须事先向所涉及的海区的区域主管机关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1)改变航道、航槽;
(2)划定、改动或者撤销禁航区、抛泥区、水产养殖区、测速区、水上娱乐区;(3)设置或者撤除公用罗经标、消磁场;(4)打捞沉船、沉物;(5)铺设、撤除、检修电缆和管道;(6)设置、撤除系船浮筒及其他建筑物;(7)设置、撤除用于海上勘探开发的设施和其安全区;(8)从事扫海、疏浚、打桩、拔桩、起重、钻探等作业;(9)进行使船舶航行能力受到限制的超长、超高、笨重拖带作业(10)进行有碍海上航行安全的海洋地质调查、勘探和水文测量;(11)进行其他影响海上航行和作业安全的活动。
内河:
妨碍通航安全时);
10.公安部门同意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的安全许可文件(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11.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安全工作方案(申请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12.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二十五、二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第五至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七条
办结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三、打捞或者拆除沿海水域内沉船沉物审批
实施机关:
杭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
杭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2.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3.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4.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5.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6.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提交材料:
1.《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2.打捞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3.打捞合同(协议)及其复印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施工作业单位为同一单位或经主管机关认可开展紧急清障时除外);
4.打捞作业方案;已建立安全及防污染责任制、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经主管机关认可开展紧急清障的除外);
5.参与施工作业船舶清单;
6.沉船所有权证书或相关证明及其复印件;
7.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还需重点补充以下内容:
(1)作业期通航影响分析,重点分析自然条件对沉船沉物沉没状态及位置的影响;沉船沉物对未来发展船型船舶通航安全的影响。
(2)作业期交通组织,重点分析作业区域范围和临时通航方案。
(3)作业期通航安全保障,重点分析应急设备设施的配备要求,制定水防、防污、搜救等应急预案及作业现场维护方案。
)
8.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
9.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打捞文物时);
10.对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打捞需提交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财务担保证明及其复印件(紧急清障时可事后补办);
11.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四十、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第三至六、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第五至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八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
办结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四、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
实施机关:
杭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
杭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舶和被拖物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2.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限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
3.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4.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的措施及应急预案。
5.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沿海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水上拖带许可
提交材料:
1.《海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检部门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航行出具的拖航检验证明复印件;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技术资料(提供材料清单目录);
4.拖带计划、拖带方案;已制定安全与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实施拖带的拖轮清单;
6.航行通(警)告发布申请;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办结期限:
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
实施机关:
杭州局负责审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作业区以及受理、审核辖区内的禁航区、航路、交通管制区、港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
受理部门:
杭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建设、作业、活动单位或其代理人
(一)禁航区划定许可
具备条件:
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
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禁航事实理由、时间、水域、活动内容;
4.已制定安全及防污染措施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二)航路划定审批
具备条件:
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用于设置航路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
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海洋、军事(如涉及)等有关部门关于航路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
3.设置航路的有关技术资料、图纸、扫侧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其复印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三)交通管制区划定许可
具备条件:
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
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作业或活动方案(进行作业或活动的);
4.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四)港外锚地划定许可
具备条件:
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用于设置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5.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
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海洋、军事(如涉及)有关部门关于锚地海域使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复印件;
3.锚地选址有关的技术资料(水文、气象、底质等)、图纸、扫测结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复印件;
4.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5.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五)船舶安全作业区划定许可
具备条件:
1.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2.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3.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4.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提交材料:
1.《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划定申请书》;
2.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作业或活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文件及其复印件(需办理批准手续的项目);
3.已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4.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图纸及其复印件(影响通航安全的);
5.已通过评审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对通航安全、防治船舶污染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如未作特殊说明,均提交1份,以A4纸复印,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名)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及签注日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五至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与评估管理办法》第五条
办结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
实施机关:
杭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
杭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代理人
具备条件:
1.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
2.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3.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4.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提交材料:
1.《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申请书》一式两份;
2.船舶航行的路线和航行时间说明;
3.船舶概况(船舶尺度、吃水、载货载客情况等);
4.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证明材料;
5.军事部门同意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书面文件及其复印件(拟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时);
6.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条
办结期限:
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出具《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船舶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实施机关:
杭州海事局负责辖区内登记的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
受理部门:
杭州海事局政务中心
申请人:
船舶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船舶为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本船籍港300总吨及以上船舶;
2.其所持有的船舶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具有相应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互助性保赔机构或金融机构出具。
提交材料:
1.《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明申请书》;
2.船东互保协会或保险公司等出具的已投保残骸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
3.船舶国籍证书及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被委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办理依据:
1.《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
2.《交通运输部关于授权签发<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的通知》全文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签发相应的《残骸清除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八、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
信息核查机关:
绍兴海事处
申请人:
船舶、船舶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以及内河航行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进出港,实施进出港报告制度。
2.船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向预计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船舶进港报告和出港报告不可同时办理:
(1)由港内驶出港外;
(2)由港外驶入港内;
(3)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
(4)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
(5)驶出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6)驶入船舶修造(厂)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
第
(1)、(3)、(5)项统称出港报告,第
(2)、(4)、(6)项统称进港报告,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抵达港口或作业点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
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或作业点时报告。
船舶在港时间不足4小时的,应在靠港后立即办理出港报告。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可以每天至少报告一次进出港信息:
(1)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
(2)船舶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航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3)港内作业船舶在港内作业时。
办理进出港报告时应填写自上一次报告时至本次报告周期的载客、载货情况,准确填写航次数和平均的载客载货量。
4.拖带运输的,被拖船进出港信息可由被拖船或拖船报告。
5.船舶应登陆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或使用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手机APP客户端,办理船舶进出港报告。
遇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或海事船舶进出港报告手机APP故障以及内河船舶因外部条件限制无法通过互联网办理进出港报告的,应按要求以固定格式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开展进出港报告。
船舶、船舶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应及时与接收报告信息的海事管理机构确认报告信息收妥与否。
报告内容:
1.进港报告:
(1)船舶航次动态信息:
上一港、拟靠泊码头泊位、拟进港时间、进港船舶艏/尾吃水;
(2)在船人员信息:
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
(3)客货载运信息:
载客人数、货物种类及货物数量、集装箱数量及重量等;
2.出港报告:
(1)船舶航次动态信息:
下一港、拟出港时间、出港船舶艏/尾吃水;
(2)在船人员信息:
船员姓名、职务、适任证号;
(3)